①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培訓責任
第十八條復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制政部門和學校要保障中小學校長接受培訓的權利。中小學校長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其接受培訓權利的,有權按有關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條擔任中小學校長者,應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或應在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安排,接受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中小學校長沒有按計劃接受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學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應令其在一年內補正。期滿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者,不能繼續擔任校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准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② 校長證怎麼考
校長證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類,考試科目包括《現代教育理論專題》《教育內法制基礎》《學校管理容理論與實踐》《教師心理健康與心理咨詢》,其餘為考查科目。
學員應完成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經綜合考核評定培訓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成績合格以上者,頒發校長任職資格證書,且由人事股按規定核算登記教師繼續教育學分。
(2)校長任職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凡擔任國家舉辦或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長(農村完小正、副校長以上,下同)職務的,必須參加崗位培訓,並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因工作需要,培訓前進入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長,待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長職務。
已經獲得教育管理專業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可免修與中小學校長崗位培訓內容相同的課程。
對已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校長,各地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相對穩定。更換學校並仍擔任中小學校長職務的,其「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繼續有效。
③ 2018年河南省高中校長第一期任職資格培訓會議通知
④ 任職校長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校長任職的資格主要包括:
1.必須具備我國國籍並在我國境內定居。外國公版民以及雖具有我國權國籍但未在我國境內定居的人,不能擔任我國學校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根據原國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小學校長的任職條件具體包括:
(l)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熱愛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關心愛護學生,刻苦鑽研教育、教學業務。熱愛本職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團結同志,聯系群眾。嚴於律己,顧全大局。言行堪為師生的表率。
(2)鄉(鎮)完全小學以上的小學校長應有不低於中師畢業的文化程度,初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專畢業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學本科畢業的文化程度。
(3)分別具有中學一級、小學高級以上的教師職務。
(4)具有從事相當年限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
(5)取得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6)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⑤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中小學校來長培訓要源以提高校長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思想品德修養、教育政策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和實踐、學校管理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方面。培訓具體內容要視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有所側重。
第七條中小學校長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崗的非學歷培訓為主,主要包括:
任職資格培訓:按照中小學校長崗位規范要求,對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進行以掌握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學時。
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面向在職校長進行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對富有辦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和研究能力的校長進行的旨在培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專家的培訓。
第八條中小學校長培訓實施學時制,也可採用集中專題、分段教學、累計學分的辦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提供的現代遠程教育資源,並積極創造條件,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開展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⑥ 嘉定校長退休後可以到培訓機構任職嗎
應該可以的,這個屬於社會招聘跟編制沒有關系了,我小孩早教的地方說,現在教育機構要辦證得有一個至少有5年以上校長經驗的人。
⑦ 當校長需要什麼條件
校長任職的資格主要包括:
1、必須具備我國國籍並在我國境內定居。外國公民以及雖具有我國國籍但未在我國境內定居的人,不能擔任我國學校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根據原國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小學校長的任職條件具體包括: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熱愛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關心愛護學生,刻苦鑽研教育、教學業務。熱愛本職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團結同志,聯系群眾。嚴於律己,顧全大局。言行堪為師生的表率。
鄉(鎮)完全小學以上的小學校長應有不低於中師畢業的文化程度,初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專畢業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學本科畢業的文化程度。
分別具有中學一級、小學高級以上的教師職務。
具有從事相當年限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
取得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學校職務
校長的職責在各個國家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和日本的學校校長,除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擔負教學任務。而蘇聯則強調校長除領導和管理學校外,還要直接從事教學、教育工作,如兼課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體制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過變化。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教育逐步走上正軌。因而更強調校長必須要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長的職責,具體內容繁多,大致可分4類:
行政職責;輔導職責;指導職責;研究和實驗職責。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校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對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培養、選拔、任用以及他們的職責也正在不斷改革和發展。
⑧ 華中師范大學發的校長任職培訓結業證有用嗎
摘要 你好,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