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武裝押運員怎麼考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56號令公布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三條,規定: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⑵ 如何確保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和槍支管理安全
守押服務風險分析
一、人的風險。
首先,守押員直接與現金打交道,每天都要面對各種各樣的誘惑,加之隊員的文化程度、綜合素質參差不齊, 抵禦誘惑的能力也有不同, 並且一些從事守押工作的人員其家庭條件並不十分富裕,守押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依然偏低,如遇突發事件容易造成家庭經濟狀況的窘境。或由於愛慕虛榮、盲目攀 比,造成經濟上的拮據等。這些情況極易使守押員的思想產生波動,從而萌發不理智的想法。二是個別守押員意識薄弱,交友不慎,經受不住別有用心之人的誘惑、 教唆, 或者是遭遇脅迫,無心或有意暗中協助或直接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三是守押工作社會認同度不高,老百姓對守 押工作的認識和理解不夠,守押員不被廣泛尊重, 對正在執行勤務活動的守押員的正常、合理的勸阻不聽從。或由於解決問題的方法簡單、粗暴,而進一步激化矛盾, 加深對立情緒,造成不良影響, 更有甚者最終釀成悲劇。四是守押隊員間的不和諧。由於每個人的性格、 心理素質和緩解壓力的能力不同,在事 物的認知、理解上也會存在差異,因此在工作安排、休息休假等方面上的感受 也不盡相同,從而出現鬧情緒,甚至抵 觸的情況發生,影響隊伍的團結和穩定,干擾守押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守押標的物的風險。
守押標的物是守押服務存在的基礎,守押標的物是否安全,關繫到企業的興衰成敗。由於守押標的物變現能力強,一直以來就是不法分子極力搶奪的目標。二 是標的物種類繁多、數目較大且歸屬地不同,容易混淆,造成多發少領、錯發、遺漏、遺失等情況的出現。三是守押員直接接觸標的物,熟悉操作流程,個別隊員在 利益的驅使下,發生監守自盜或內外勾結的事件。
三、槍彈的風險。
槍支彈葯是保護守押標的物安全的重要工具,在遇到搶奪等突發情況時, 能起到很好的震懾和防禦的作用。但槍 彈也是一把雙刃劍,同樣面臨使用過當、走火等意外事件, 以及槍彈遺失、被盜等案件的發生。
四、車輛的風險。
專業運鈔車其獨特的外形、醒目的標志,是為了在運輸的過程中,盡量得到其他社會車輛和行人的理解而能優先 通行,安全、快速地到達目的地。然而這一舉措卻被少數駕駛員錯誤理解,開霸王車、特權車的思想嚴重,既產生了 安全隱患,也在群眾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五、制度漏洞的風險。
「無規矩不成方圓。」守押服務從無到有,經營管理和規章制度都是從業者一步步探索,從實踐中總結而來。雖然現行的規章管理制度已涵蓋到了各個方面, 大到槍彈及車流管理、款箱交接,小到出勤點名等, 卻也總會有涉及不到的地方。制度漏洞往往會造成工作上的走樣,履職的欠缺,甚至是鑽制度漏洞的空子, 從而在工作上出現失誤、失職等。
六、社會認同低的風險。守押員面臨的責任和風險高,但與其不能成正比的社會地位卻不高。普通老百姓對守押工作不甚了解,對守押工作的危險性認識不 夠,加之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多於正面,使得守押員的社會地位難以提高,守押員很難體會到職業帶來的榮譽感。由此造成個別群眾對守押員不尊重,不能正確認識 守押勤務工 作,在守押員執行押解任務時,不聽從勸阻,硬闖警戒區,進而引發矛盾和沖 突。
守押服務風險防控應對
一、加強隊伍管理,體現人文關懷。 針對守押服務上存在的人員風險, 加強對人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依據《保 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之規定,招聘符合要求的守押員是第一個方面。嚴把准入關,目前招聘守押員的主要對象是退伍軍人、 人防保安隊伍中素質較高的隊員以及有意從事守押服務工作的社會青年,在經過政審、體檢、培訓考核合格後, 方能上崗執行守押勤務。
隊員上崗後,如何穩定隊伍,保證 守押工作有序開展是第二個方面。基層管理人員在安排勤務工作時,要知人善仁,合理地分配任務,定期或不定期地 調整押運路線和守押小組成員,努力平衡隊員間的工作量。在處理日常事務時,特別是隊員間的糾紛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就事論事,不偏袒、不包庇一 方,在隊伍中樹立威望,營造良好的、舒心的工作和生活氛圍。隊員在執行勤務活動過程中,如果受到外界無端 的指責,要及時安撫,化解其心中的委屈,必要時要為隊員主持公道,維護他們的尊嚴,使守押員們在執勤時真正感受到背後有堅強的依靠,能安心從事守押工作。
第三個方面,管理人員要有充當「教導員」的意識,要熟悉隊員的家庭情況、業余愛好,知曉其社會關系,經常性地開展交心談心活動,准確把握隊員的思想 動態,及時發現隱患苗頭,消除不穩定因素。認真聽取隊員的訴求,關心隊員的疾苦,排解其所面對的困惑,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保證隊員的合法權益是第四個方面。守押服務費雖略高於人防保安服務費,但同其承擔的風險以及與其他服務 行業相比較,收取的費用仍然偏低。如何在有限的費用中最大化的提高守押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水平,管理人員需要有 勤儉持家的思想和精打細算的本領,盡量壓縮經營管理成本支出,確保隊員的工資收入穩定,並逐年適當增長。依法 參加社會保險,解除隊員的後顧之憂。同時,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守押員解決諸如防暑降溫、節日慰問及勞保用品等福利待遇,努力提高守押員的 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此外,嚴格落實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 定和要求,切實保證隊員的休息休假時間和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對因故未 休及節假日加班的, 要按時足額發放加 班費等。慎用懲罰手段,杜絕只罰不獎的情況發生。
第五個方面,開展在崗培訓。針對工作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 加強理論知識的再強化和實際操作能力 的鍛煉。要經常性地分析案例,模擬演練,增強處置各種突發緊急事件的能力。 培養團隊協作精神, 建設一支高效、團結、互助的守押隊伍。
第六個方面,廣泛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以爭做崗位能手、服務標兵為基點, 以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 大力開展崗位大練兵,營造內部競爭的氛圍,形成爭做先進、你追我趕的良好 局面,推動守押服務質量和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七個方面,理性對待隊員離職問題。守押隊伍流動性大、離職率高是不爭的事實, 雖然從招聘到培訓成合格的 守押隊員企業需要投入很多,但也要正確看待隊員的辭職申請,在不影響勤務工作的前提下,對於守押員正常的、符合要求及程序的辭職請求應予批准,避免出現 「身在曹營心在漢」 、出工不出力的現象發生,這也不利於守押工作安全、高效運轉和隊伍的穩定。同時,辦理離職手續時各種證件要全部收繳注銷, 避免留有隱患。各種費用要一並結算清楚, 不得借故剋扣,要讓守押員來的安心、乾的放心、走的舒心。
二、規范操作流程,確保標的安全。要確保守押標的物的絕對安全,首 先要嚴格遵守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工 作流程, 做到標的物領取手續合法、合規, 交接記錄清楚、明晰,移送類別、 數目准確無誤。
其次守押服務任務承擔者也要針對 實際工作建立一套科學、合理、有效的內部操作和監督機制,全程雙人或多人操作, 相互監督檢查。同時加強隊員的思想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能 主動抵禦各種誘惑的侵蝕。最後,由於標的物的運輸工具是專業防爆防彈運鈔車,因此搶奪案件多發生在標的物在運 鈔車和目標地間轉送交接的過程中。為防止案件的發生,要經常性地組織隊員 進行模擬防搶演練, 鍛煉和提高守押員 的實戰經驗和能力, 在執勤過程中要善於觀察、發現可疑人和可疑情況, 能熟 練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預防和制止, 把風 險降到最低。
三、諳悉槍彈制度,嚴格槍彈管理。要嚴格落實《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按要求 辦理持槍證。建立健全槍彈管理責任制,施行雙人雙鎖制度,做好槍支型號、編號、數目及彈葯的登記管理工作。完善領用制度,做到領用有登記,交回有記錄,並 核對無誤。經常檢查槍彈的保管和使用情況,確保登記與實物相符。此外,定期組織培訓,加強槍彈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明確可以使用槍支的情形和 正確、標準的流程方法。經常性地維護保養槍支,熟練掌握槍支的構造、原理,確保性能優良。落實出鈔前和結束後的驗槍制度, 以及在執行 勤務過程中正確的端槍方法,確保槍支彈葯在保管和使用中的絕對安全。
四、要求文明駕駛,監督車輛安全。經常性地組織駕駛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安全、文 明駕駛, 對全年安全行駛無事故以及在車輛保養維護方面有突出成績的駕駛員適當獎勵以示鼓勵。運用GPS衛星定 位系統等高科技技術對運鈔車進行全程監控,隨時掌握車輛行駛路線、車速等,對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車速過快或 過慢等情況及時發現,並及時查詢、了解變更原因。如遇緊急情況可遠程操作 對車輛斷油、斷電等,以保證車輛行駛安全。
五、完善各類規章,發揮制度實效。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管理制度,不能僅靠管理者的憑空想像,也不能在別處生搬硬套。而需要廣大管理人 員深入基層、貼近實際、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徵求隊員意見,集思廣益。制定出的規章管理制度要有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避免朝令夕改,要確保制度規 定的連貫性、一致性。同時, 制度建設要相互交叉,起到相互監督、相互檢查的作用,盡量彌補單一制度存 在的漏洞風險。另外,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實處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用制度規范隊員的行為, 激發隊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要注意避免只罰不獎、多罰少獎的現象。
六、提高行業認同,樹立職業榮譽。要提高守押員的社會地位, 就要加強守押工作的正面宣傳,利用新聞媒體、 網路、行業簡報、街頭宣傳等方式,大力報道優秀守押員和先進事跡, 讓社會大眾多了解守押工作的內在實質,理解守押員的責任和風險,自覺尊重守押員,積極配合其工作,逐步提高守押員的社會認同和地位,努力使守押服務成為被 社會高度認可和尊重的職業。
守押服務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重要力量,也得到了服務單位的高度認可。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服務費的標准依 然偏低,也導致守押員的工資待遇始終處於較低的水平。企業在努力規范隊伍、提高守押服務工作質量, 高標准、嚴要求的完成守押任務的同時,要加強與服務單位的溝通協調,爭取最大程度的認同和理解,用質量換效益,穩步提高守押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水平。
守押服務風險包含各個方面,雖然可以運用各種手段加以預防,但只能減少風險發生的幾率,卻不能真的消除各 種風險。因此,要求保安服務公司及各級管理人員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把控制風險、確保安全作為一項長期堅持的工 作任務抓緊、抓實, 保證守押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高效開展。
⑶ 押運人員使用的是什麼槍支
押運人員使用的槍支是:97-1式防暴槍。
⑷ 押運槍支走火擊中同伴,如何做好押運槍支的保管
押運槍支應該槍彈分離,只有這樣才能很好的確保槍支走火的問題。在生活工作當中,我們對於危險品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要近距離的觸摸或者是觀賞。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我們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的體驗和感受生活,在生活中實現我們的目標。
一、生活中我們不應該去觸碰那些威脅到我們生命安全的東西,像槍支這樣高危險的東西,我們一定不要去觸碰,如果我們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去觸摸他們的話,很可能會讓我們的生命受到極大的威脅。生命只有一次,我們一定要好好的珍惜生命,呵護生命,如果發生了意外,再想回頭就沒有任何餘地了。
生命是值得敬畏的,我們一定要愛護生命,對於槍支的管控一定要慎之又慎,在佩戴槍支的情況下,一定要確保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⑸ 做銀行押運要培訓什麼
做銀行押運要培訓,主要培訓一下幾個方面:
1、注體做押運的相關工作事項的講解。
2、自我防護的工作講解與練習。
3、遇到緊急事項的處理與解決。
4、各方面知識培訓。
5、有槍的訓練,槍支使用規定等。
⑹ 押運人員槍械理論培訓方案
武裝押運的押運員會定期訓練使用槍械的,主要就是97防暴槍(大霰彈槍),和六四式手槍,九二式手槍。定期會有實彈射擊,不過訓練機會很少,一般地方一年打兩次靶,和警察差不多,其實那種霰彈槍也不要怎麼訓練就可以用,普通人訓練十分鍾就可以用了,再說,畢竟搶銀行的幾率實在太小,就算真遇上不怕死的了,只要對方沒槍,那也穩贏,對方如果有槍,就馬上通知特警,自己的霰彈槍足以自衛!望採納!
⑺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使用槍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1]
第三條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1]
第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1]
第五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1]
第六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1]
第七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1]
第八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1]
第九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1]
第十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1]
第十一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1]
第十二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1]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1]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
第十五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1]
第十六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1]
⑻ 押運人員學習,教育,培訓內容有哪些
業務員職責,持槍人員管理規定,槍支使用規定及押運途中的各種預安,司機職責,押運車輛管理規定,大致就這些,說細了就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