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貫徹落實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
民調解作為我國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獨特作用,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尤其是在現階段的矛盾高發期,再次向人們展示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趨完善,面對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農村的矛盾糾紛呈現出來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我們人民調解員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一、現今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新特點
伴隨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相繼出現。由於農村廣大人民群眾所處的地域環境、所面臨的實際情況、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識、所形成的思想觀念、所表現的行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壓力不同等差異,導致人們認識問題、理性對待問題的觀念和方式各異,使得矛盾糾紛的發生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民間糾紛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和鄰里糾紛呈下降趨勢,而以資源權屬、環境、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增加,特別是退耕還林和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後,土地糾紛大幅增多。矛盾糾紛主體構成日趨復雜化,一些跨行業、跨地區的糾紛也不時出現。二是群體性事件增多,范圍和數量增大,糾紛參與人數存在群體性傾向。參與人數動輒三五成群,甚至數十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個別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周密的計劃。三是個別糾紛的當事人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遇到一點小事或無虛有的事就撥打12345電話,或曝光媒體或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無理纏訪。
二、新形勢下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
(一)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還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沒有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司法所等調解組織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經費保障不到位已經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一是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二是鎮(街)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由於取消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村級組織經費靠財政轉移支付,加之村調解員多由村(居)幹部兼任,而調委會本身沒有經費,調解糾紛又不允許收費,調解辦公經費難以支付,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著調解質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對調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村級組織對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應不夠積極主動。
(四)「大調解」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一是街級調處中心依託司法所設立,調處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雖然按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參與調處中心工作,但因為沒有專門的領導力量和相應的制約措施,大調解機制還有待完善。二是「大調解」的功能未充分發揮,調解主體的職責仍不夠明確。「大調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等問題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門參與調解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為主體的大調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糾紛難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員承擔。
(五)部分村(居)調解委員會不規范。有的村實際上只有一名調解主任或調解員,調解委員會有名無實;有的村(居)調解委員會雖有符合規定的人員,但沒有調解場所,失去了調解組織的應有作用;有的村(居)調解組織人員,沒有採取合適的途徑和辦法向村民公布,村民發生糾紛後,要求調解不知去找誰。
(六)人民調解隊伍不穩定、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造成村級調委會成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制度及時便利靈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強的優點,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同時,它緩解了司法壓力和當事人訴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應加強宣傳引起高度重視,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充分保障調解經費,根據村(社區)、社實際,每年給予一定的辦公費,以便基層調解組織能夠正常運行,真正實現調解有組織機構,有人員辦案。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落實解決調解員辦案補貼,以調動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
要在「六位一體」的運行機制下,鞏固、完善和規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力爭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組織。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行業、社團組織、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員聚居區的調解組織,努力建立起多層次、寬領域的組織網路體系。
(三)建立並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
一是建立並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充分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統一受理、先期處置,部門分頭調處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處糾紛的質量,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發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調處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對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土地承包、農民工維權等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堅持抓苗頭,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和因時預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拓寬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機制。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村(居)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主動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矛盾糾紛,不斷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報刊、知識競賽、文藝演出等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要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守法、執法和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幹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提高調解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
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支適應新要求的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尤其是提高基層幹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為重要。首先應採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調解員的素質,其次端正幹部思想,通過教育,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
(六)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為本抓「頭頭」。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維護穩定的目的。
(七)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樹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
『貳』 多元化調解領導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下午好!首先感謝上級領導在百忙之中對我們人民調解人員的關愛。我叫***,是來自翔安區**鎮**社區的一名社區人民調解員,已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十年。在這十年間,我和其他的人民調解同志一樣,調解之路起初並非一帆風順,到處充滿著困難和挑戰,不僅僅要拉下臉皮磨破嘴皮做好人,而且還要時刻保持平和穩重不急不躁的心態。我時常自我反省自我告知,我置身於基層,就職於人民調解工作,首要任務就是要排查處理好矛盾糾紛,就是為了維護社區的穩定和諧作出積極貢獻。因此,我始終堅定不移的把人民調解工作當做工作生活中的重中之重來對待,共調處社區大大小小矛盾糾紛近百起,竭盡全力有效避免民事轉刑事案件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今天非常榮幸藉此契機,與大家分享我個人對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與看法。
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化生活底蘊豐富,民風民俗淳樸,雖然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突飛猛進,但依然存在不少村民思想保守禁錮,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在上了年紀的村民身上顯得尤為突出。一發生矛盾糾紛,往往雙方都難以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協商解決,而是採取過激沖動的方法叫親朋好友前來助威助陣。所以妥善解決好農村矛盾糾紛,就需要跟革命打仗一樣快、准、狠,小糾紛不過夜,大糾紛及時處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
就拿今年有起糾紛來說,我村彭某林和彭某建是數十年的老鄰居。彭某林在自家東面搭個棚子停放家裡人的摩托車,而彭某建認為其佔用了他的宅基地,雙方各執己見,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後雙方又叫來了各自的親屬朋友,人多吵雜爭執愈鬧愈烈,一場爭斗一觸即發。這會快、准、狠就派上了用場。「快」,在得知此事後立馬放下手中的飯碗奔赴現場,我深知再有延遲恐怕事態將無法控制。「准」,在根據平時對村民挨家挨戶多走動多了解記錄下來的人際關系信息,篩選出在雙方間插得上話、說話有分量的人,稍後重點突破。「狠」,在敢於直視怒火中的他們,勇於訓斥他們的錯誤做法。根據事態的稍微緩和,我隨即對雙方當事人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講法律,講鄰里親情,講合法手續,尋找雙方的平衡點,經過後來多次入戶走訪,最終圓滿妥善的解決此糾紛。
後來經歷了一起起成功的調處,我懂得了:
矛盾排查,貴在勤走訪,多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多元化調解協商,貴在發現早,處理准,做到兵貴神速。
圓滿解決,貴在事後回訪,普法傳法,做到人人守法。
提升能力,貴在總結經驗,找出疏漏,做到盡善盡美。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乘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這兩句詩意蘊深刻,耐人深思,我也把此當成自己在調解工作中的座右銘,時刻警醒自己,時刻鼓勵自己,走上調解之路,走上為人民服務之路就是要心存勇於面對慘淡人生的膽魄,就是要狠下功夫、努力去發揮自身價值,不辜負村民的厚望。
謝謝!
『叄』 試探如何搞好鄉鎮大調解機制工作
因此,如何來建立和完善大調解機制,認真抓好大調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轄區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已經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關注的課題。實現各類調解組織各司其職,優勢互補,無縫對接,整體聯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徑。筆者結合在秭歸縣兩河口鎮的實際,從自身從事幾年調解工作的切身體會,就如何來進一步做好大調解工作,結合「學習實踐」活動,現就如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談幾點看法:
一、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鄉鎮大調解機制的成功與不足
回顧從事幾年來的大調解工作情況,總結其成功的方面歸納起來有三個共同點:一是大調解機制能有效預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糾紛,對轄區和諧穩定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二是用大調解方式來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既減少了領導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關系不應有的損害。三是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調處中心協調,整合了管理的資源,強化了部門的職能,拓寬了專業人員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轄區百姓所認識和接受。
從推進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來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鄉鎮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調解機制還不夠完善。第二,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不夠緊密。第三,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參差不齊。
三、鄉鎮大調解機制的完善與對策
(一)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保穩定、強服務、促發展」這條主線,從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的需要出發,要深入推進鄉鎮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應當實行組織化、規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點在三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強大調解機制的組織建設。筆者認為,鄉鎮社會矛盾糾紛綜治調處中心應當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在行政上、法律上賦予一定的許可權,使之發揮調解主體的作用。那種鬆散型的、臨時式的,只調控不行動,是難以擔當維穩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調解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綜治維穩調處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是社會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知識外,還必須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社會資歷,以及必要的群眾基礎和溝通技巧。這就需要組織上的精選與培養,業務部門的指導與培訓;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隊伍相對穩定,年齡結構要成梯隊式,還要兼顧到性別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體系。
「大調解」工作,應成為各級黨政的「一把手」工程,納入黨政目標管理,記入領導幹部政績檔案,為「大調解」提供「大馬力」。進一步理順黨政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司法行政為主,公、檢、法、信訪配合,社會各方參與的大調解管理體制。
1、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哪裡就有調解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在鄉鎮層面,要依託司法所建立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立健全鄉鎮調委會,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把司法所作為指導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陣地,作為促進「大調解」工作順利運作的有效載體。同時司法所要加強與鄉鎮綜治辦、派出所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對矛盾糾紛的聯防、聯動、聯調。在村居(社區)層面,要健全村居調委會,配齊配強村級人民調解員,在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的同時,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
2、聯調聯動,搞好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在調解工作中,我們深深感觸到,許多民間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單靠人民調解一種方式,一種解決機制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因此,大力推廣「聯調聯動,多調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堅持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二是堅持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積極探索運用和解等方式解決問題的機制。通過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配合,進一步落實「調解優先原則」,逐步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邊地區聯調組織,積極開展聯誼、聯調、聯動活動。
近年來,各種跨界糾紛逐步增多,這些糾紛單靠一個村一個鄉鎮或一個縣調很難調解。為有效地預防化解由此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應採取感情上聯誼、機制上聯防、力量上聯動、處理上聯調的工作機制。大力加強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建設,建立聯防聯調組織。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1、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鄉鎮司法所以及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堅持15天排查一次,村級調委會堅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敏感時期,應組織集中排查,切實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變被動調處為主動化解。
2、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應定期召開各級調處中心的聯席會議,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保證聯席會議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重大的社會矛盾糾紛,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
3、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機制。多年來,鄉鎮、村居(社區)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立足基層,默默奉獻,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始發階段,為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做好了積極貢獻。但由於人民調解經費和補貼不能得到及時保障,影響了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了調解工作深入有效開展。為保障人民調解制度的運轉,各地應將調解經費作為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人民調解員的補貼可採取「以獎代補」和「以案定補」的形式發放。同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4、健全責任考核機制,落實大調解工作的考核獎勵制度。要使「綜治維穩調處中心」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減壓閥」「穩控器」,必須建立並完善幾項制度,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貫徹落實首問負責制、領導接待包案制度和督辦回訪制度,切實保障調處中心的分流指派、調度、督辦及責任追究權落到實處,逐步提高調處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數部門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層層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把各級調處中心調處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調處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責任追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調處中心和調委會也要加強對專兼職調解人員的考評,建立良好的獎懲機制。同時,要弘揚奉獻社會、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在調解員隊伍中形成學有典型、比有目標、趕有方向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於大調解工作長效、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作者:秭歸縣司法局兩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肆』 求矛盾糾紛排查處理工作方案
aa鎮2011年春節前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大化解」統一行動工作方案
2011年春節將至,為了確保轄區的社會穩定,加強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調處工作,促進本轄區春節期間社會穩定,確保轄區人民群眾過上歡樂祥和的春節,鎮黨委、鎮政府決定,在2011年春節前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大化解」集中統一行動,為確保集中統一行動的順利進行和取得實效,特製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穩定觀為統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建設開放K縣、平安K縣、和諧K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以「事要解決」為主要目標,排查、調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實現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兩下降」的工作目標。具體做到:
(一)深入細致排查本轄區、本部門的群眾信訪突出問題、社會矛盾糾紛及群體性事件苗頭隱患。
(二)集中時間和力量解決影響當前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矛盾糾紛,實現重點矛盾糾紛問題得到有效化解,新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得到有效調解,影響轄區社會穩定的突出隱患得到有效消除,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明顯下降。
三、組織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集中統一行動的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大排查、大調處、大化解」集中統一行動領導小組。
組 長:(aa鎮黨委書記)
(aa鎮黨委副書記、鎮政府鎮長)
副組長:(aa鎮黨委副書記)
(aa鎮鎮黨委委員、鎮政府副鎮長)
(aa鎮鎮黨委委員、鎮政府副鎮長)
(aa鎮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aa鎮鎮黨委委員、鎮政府副鎮長)
成 員:(aa鎮司法所所長)
(aa鎮社會事務辦主任)
(aa鎮黨政辦主任)
(aa鎮計生辦主任)
(aa鎮經貿辦主任)
(aa鎮社保所所長)
XXX(各村書記\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綜治辦,(聯系電話:4858714),由鎮分管綜治、穩定工作的副主任ppp任辦公室主任,成員有….,負責抓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大化解」集中統一行動的具體組織實施。
四、工作步驟
(一)排查階段(1月15日至23日)
1、深入排查。各社區、村要結合實際,在前一階段排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致、反復排查本轄區存在的矛盾糾紛問題苗頭和隱患,堅持做到對矛盾糾紛摸清底數,摸清成因,摸清問題,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掌控在握。
2、集中梳理。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區別不同情況,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實行專人負責,落實調處化解的責任領導和人員及工作措施。
(二)集中調處階段(1月24日至2月8日)
1、集中調處。各社區、村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按照預定的調處工作方案,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全面開展「大調處」活動,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2、領導包案。要堅持實行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包案責任制,要按照南寧市信訪工作「一崗雙責」的規定,包案調處重大矛盾糾紛問題,一抓到底,包問題得到解決,包矛盾得到化解,包工作取得實效。
3、專項整治。對突出的矛盾糾紛和上級交辦的矛盾糾紛案件,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深入實地,開展專項調處和綜合整治。
4、落實責任。對排查出來的每一件矛盾糾紛,要嚴格實行「一個問題,一個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包到底」的調處化解責任制;對梳理出來的重點教育對象,要逐人落實「包情況掌握、包解決困難、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置」的「五包」責任制,確保矛盾糾紛件件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實,有效果。
5、鞏固治理。對經過調處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要實行跟蹤回訪,督促協調調處事項的落實,徹底解決問題。對回訪中發現的可能出現反復或者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的情況苗頭,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化解,防止矛盾問題出現反復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每辦結一件,及時上報銷案,未結的要及時上報進展情況(至2月8日),報鎮綜治辦公室。
(三)驗收階段(2月9日至12日)
以「事已解決」作為「三大」統一行動的驗收標准解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真實效果。
五、工作措施檢驗化
(一)大力化解農村「三大糾紛」。要加大對「三大糾紛」的調處力度,全面清理積案,及時調處新案,對可能激化的「三大糾紛」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落實防範措施,堅決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二)做好企業穩定工作。對職工反映強烈,存在非正常上訪隱患的企業,要深入企業,指導和督促企業領導班子主動擔負維護穩定的責任,加強對職工法律、政策的宣傳工作。對破產、關閉的企業,要認真研究解決職工就業和生活保障問題,切實把問題解決好。
(三)認真抓好征地拆遷中的穩定工作。要加大對征地拆遷信訪問題的辦理力度,加強法律政策的宣傳解釋,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和自覺支持征地拆遷工作,依法合理地解決糾紛問題。
(四)妥善處理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糾紛。農村集體收益分配、土地承包問題,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穩控工作,防止發生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
(五)做好排查處置工作。各社區、村要對引發矛盾糾紛的隱患進行細致排查,及時進行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推動集中統一行動的順利開展。
要把集中統一行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推進開放K縣,平安K縣、和諧K縣建設的重要措施來抓。各社區、村書記、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集中統一行動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要具體抓好集中統一行動的組織實施工作,要親自抓好排查化解工作的組織、協凋和落實。要精心研究制定集中統一行動具體實施方案,確保集中統一行動的深入有效開展。
(二)加強督查,嚴格問責,保證集中統一行動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加強檢查督促,掌握進展情況,找出薄弱環節,提高調處質量。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度遲緩,效果不明顯的,要採取有力措施進行督導,盡快扭轉工作局面。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排查調處工作不力,不能限期完成調處工作任務,或推諉扯皮,激化矛盾,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嚴肅查究責任。
aa鎮黨委
aa鎮鎮政府
2011年1月14日
『伍』 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訴訟和非訴訟。
一、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
二、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
(5)推廣多元化調解格局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調解方式
調解員可以採用其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
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解程序開始之後,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建議或鑒定意見;。
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根據已掌握的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經過調解,在當事人之間仍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後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經調解中心同意,或由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過調解,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各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及/或蓋章,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可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由調解員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加蓋調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為執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不得公開。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
『陸』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柒』 求:「化解矛盾糾紛,爭當人民調解能手」 的方案
各鄉鎮場黨委,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織: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萬名幹部下基層,聯戶幫困促和諧」活動動員大會精神,深入推進我縣創先爭優活動,縣委決定,在全縣各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開展「創建濱湖發展橋頭堡,爭當環湖崛起排頭兵」活動為契機,以「攜手共建促和諧」為主題,以密切聯系群眾為核心,充分發揮縣直單位黨組織的整合資源、協調各方的優勢,共搭服務平台,共建和諧農村,動員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基層,進一步了解情況,關注民生,解決問題,促進工作,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實現余干崛起新跨越。
二、目標任務
集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是創先爭優活動的重要載體和抓手,主要有以下七項任務。
1.開展黨的政策「大宣講」活動。要組織宣講好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相關惠農政策,重點是五中全會精神,核心是惠農政策。
要走千家進萬戶,面對面地宣講政策,採取釋疑解惑、重點講解等有效方法,使中央精神和省、市、縣委要求,入耳、入腦、入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惠農政策重點要宣講好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等有關政策。通過宣講,振奮群眾的精神,激發群眾的熱情,堅定廣大黨員幹部加快余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信心和決心,為實現「十二五」順利開局,推進余干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中快速崛起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2.開展社情民意「大調研」活動。要深入調查了解社情民意,認真記好「民情日記」,做到「八訪八問」,即訪弱問難,重點走訪貧困戶、重病戶、五保戶、留守戶、零就業戶、重訪戶、專業戶等「七戶」群眾,問他們的現實困難;訪群問願,走訪群眾,問群眾心願,掌握他們所想所盼;訪能問經,走訪致富能手和創業能人,問生產中的好做法和經驗;訪企問路,通過走訪企業,聽對企業改革發展的建議;訪怨問源,重點走訪信訪戶、上訪戶,問上訪的原因;訪賢問計,走訪農村中的土專家、田秀才以及在群眾中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問對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訪外問才,走訪聯系本地余干籍在外各類人才,問對家鄉的發展有什麼「好路子、好法子」;訪老問策,走訪德高望重、知名度高的老幹部、老教師、老黨員、老模範,問對建設新余乾的策略。
3.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要按照縣委信訪突出問題百日大治理活動方案的要求,深入基層,細致排查矛盾糾紛和各類不穩定因素。要緊緊抓住當前熱點、難點信訪矛盾糾紛問題,加大工作力度,化解一批矛盾糾紛,特別關注農村土地徵用、城市拆遷、環境污染、安全事故和權屬糾紛等方面的問題;要重點解決涉及影響當前穩定的重復信訪,赴省、市集體上訪,赴京上訪,以及上級交辦、縣領導批辦的信訪問題;要全力化解由縣聯席會議梳理出的領導包案信訪案件。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老百姓的家門口,確保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4、開展惠及民生「大幫扶」活動。切實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做起,為民辦實事,讓民得實惠。認真落實共建活動要求,切實開展好看得見、摸得著的五件實事。即結好一批幫扶對子,按照縣級幹部聯系3戶、科級幹部聯系2戶、一般黨員幹部聯系1戶的要求,安排幹部與農村普通群眾結成對子。搞好一次走訪慰問,元旦、春節期間,要對幫扶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原則上每戶慰問金不少於200元,把黨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捐贈一批辦公用品,各單位要向行政村捐贈一批辦公設施、文化設施,使村委會辦公設施得到完善或修繕。聯系輸出一批勞務,要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幫助推薦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群眾收入,原則上每村不少於20人。爭取協調和引進一個項目,協助行政村向上級爭取一個3萬元以上「普惠制」之外的項目,用於改善農業、交通和水利等方面基礎設施.
5、開展基層黨建「大加強」活動。要把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作為幹部下基層的重要任務,扎實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要加大對班子軟弱渙散村、矛盾糾紛突出村、村務管理薄弱村這「三類村」的整頓力度,提高工作整體水平。要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理順「兩委」關系,實現村級組織運行協調統一,要發揮引導好農村理事會、調解委員會、各類協會、老幹部、老黨員在推動新農村建設等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村務公開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要加大黨建工作力度,扎實抓好農村產業黨建、生態黨建、黨員服務承諾、黨員議事等工作,切實提高基層黨組織的能力。
6、開展創先爭優「大推進」活動。要按照出典型、出經驗、出成效的要求,幫助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好創先爭優活動。要重點做好創先爭優活動有關內容的宣傳,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於創先爭優中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創先爭優的氛圍。要結合實際確定主題實踐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農村(分場)黨組織要以抓產業、抓民生、抓穩定,促進農村生產發展、促進農民生活富裕的「三抓兩促進」為主題,社區黨組織要以開展重管理、重服務、重聯建,打造文明社區、打造和諧家園的「三重兩打造」為主題開展活動,提高工作的成效。.
7、開展年底工作「大沖刺」活動。要把幫助促進今冬明春工作到位作為創先爭優的重要實踐平台,提高共建活動的成效。要幫助開展今冬明春各項工作,重點開展好冬修、冬種、冬造工作、計劃生育、新農村建設、造林綠化、森林防火、財稅任務、招商引資、重點工作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推動各項工作在規定時間完成到位,並力促整體工作爭先進位。同時,要幫助謀劃好明年的工作,為工作開好局、起好步、帶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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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驟
活動從2010年11月下旬開始至2011年春節前後,100天左右,共分准備階段、組織實施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
1、准備階段
(1)成立組織機構
①縣委成立「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領導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委創先爭優活動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②派駐鄉鎮場工作組。各鄉鎮場共派駐27個工作組,各組長由掛點縣領導擔任,部分縣領導為第一副組長,同時從縣直機關抽調幹部擔任常務副組長。
③派駐駐點工作小組。向各村派駐一個駐點工作小組,駐點工作小組由2名縣直機關幹部和1名鄉鎮場幹部組成,工作小組接受工作組和鄉鎮場黨委的雙重領導。
(2)培訓人員
採取以會代訓的形式,對全體工作隊員進行下基層前的培訓,培訓內容涉及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涉及農村的政策法規和本方案、農村工作方法等。
(3)召開動員大會) 參加人員為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常務副組長、各鄉鎮場黨委書記、縣直機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2、組織實施階段分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整改落實三步進行。
(1)宣傳發動
通過宣傳發動,使村(居)、分場幹部和群眾了解「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充分認識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①召開好會議。認真開好鄉鎮場動員大會、村(居)、分場全體黨員大會、群眾代表大會(也可分自然村進行)。
②組織好學習。組織村(居)、分場幹部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縣委活動方案、農村養老保險、水利冬修等農村政策法規。
③落實好宣傳。每個自然村都要書寫、張貼宣傳標語,村(居)、分場要置辦宣傳欄。
(2)組織實施
通過入戶調查摸底、梳理匯總情況、解答解決問題三個環節組織實施,確保活動落到實處。
①組織走訪。工作小組深入農戶家中,田間地頭進行走訪,同時通過召開村黨員大會,老村組幹部、黨員、群眾座談會或召開村民會議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②進行梳理。工作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梳理本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進行歸類匯總。
③解決問題。對存在的問題分清輕重緩急,制訂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真正形成解決問題的強大合力。
(3)整改落實通過建章立制、書面反饋結果、認真開展「回頭看」活動,抓好整改落實。
①健全制度。對通過梳理和解決的問題建章立制,重點建立健全村級經濟和發展規劃、村規民約、村民「一事一議」規程、村「兩委」議事規則、民主監督、村務黨務公開、財務管理和黨的基層黨建等一套制度。
②搞好反饋。對解決的問題和建章立制情況要做好書面反饋結果工作,涉及個人的要向個人反饋,涉及集體的要向村(居)、分場、駐地工作組、鄉鎮場黨委和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反饋。
③開展「回頭看」活動。開展一次「回頭看」活動,看活動的開展情況和成效,查漏補缺,鞏固成果。
3、總結提高階段
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經驗總結,樹立典型。
(1)搞好總結。各駐村工作小組向駐鄉鎮場工作組書面上報工作小結,各工作組要向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書面上報總結。每個工作隊員必須書面上報個人工作總結,工作組長必須對每個隊員作出鑒定意見並加蓋鄉鎮場黨委公章,以上工作總結和鑒定一式二份交縣委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組織驗收。工作組負責對工作小組進行安排和驗收,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部分工作組開展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3)進行匯報。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寫出書面總結向縣委匯報,並形成經驗匯報材料。.
四、幾點要求
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面廣量大、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單位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1、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 「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是我縣落實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深入推進創先爭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鍛煉幹部、培養黨性、轉變作風的一項重要抓手,也是幹部向基層學習的一次絕好機會。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把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解決問題。要選派年富力強、熟悉群眾工作、善講群眾語言的幹部下基層,並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2、要嚴明紀律,樹立形象。黨員幹部在下基層過程中,要堅持「五同」,做到「十不準」。要與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同學習、同受教育。要自帶生活用品,堅持吃住在鄉村,下鄉補助由各單位按有關規定自籌,提倡進農家門、吃農家飯、住農家屋,與單位工作脫鉤,要求一周至少在鄉村住宿5天以上,原則上不能請假。同時,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十不準」,嚴明工作紀律。通過下基層,與農民交朋友,結對子,辦實事,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給村裡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隊,樹立幹部新形象。
3、要加強督查,注重實效。縣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和縣委督查指導組要採取定期督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對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人員不到位、工作不認真、作風不扎實的單位和個人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問題突出、工作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扎實、表現突出、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給予表彰,並作為單位評先、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健全督查通報機制,確保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4、要加大宣傳,形成合力。採取多種宣傳方式,對開展活動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形成濃厚氛圍。余干電視台、余干之窗網站、今日余干、縣委創先爭優活動簡報,將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要堅持典型引路,注重在活動中發現、培樹先進典型,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報道活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做好典型經驗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在全社會積極營造學習先進、趕超先進、爭當先進的良好風氣。
中共余干縣委
2010年12月8日
主題詞:創先爭優 千名幹部下基層 攜手共建促和諧
主題實踐活動 通知
『捌』 如何深化多元化矛盾糾紛調解體制丶促進社會穩定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調整,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民間糾紛的類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呈現出了矛盾糾紛主體多元,成因復雜,調解難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點,原有的調解工作機制已難以滿足新形勢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已成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糾紛得以及時、便捷、公正、妥善解決,對於社會穩定、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意義重大。同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起著優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資源、保護司法、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糾紛解決機制生態性平衡的作用。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體制性轉換,促進了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思想領域、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的深刻變革,帶來了人們思想情緒的波動和利益格局的巨變,各種社會矛盾進入了高發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政治因素,還有國內因素和國際因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無論什麼樣的社會,什們樣的年代,主觀因素都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如個體對物質、利益的佔有欲;個體對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斷發展變化的個體需求的不滿足;社會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貧而患不均;爭強好勝;情感好惡等等。客觀因素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分配不均;新舊體制變革脫節導致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等等。
(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人民的生活水平整體不斷提高。但區域優勢、潛力優勢、中心城市優勢等等的開發與發展,隨之導致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不少群眾不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貧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導致心理失衡、失衡導致失控,最終導致了矛盾糾紛的產生。
(二)人口資源與自然資源之間的矛盾
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70%,在對社會資源,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佔有方面,城鎮人口本身就比農村人口享有了較優厚的待遇,而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意識,城鄉矛盾也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來說,目前一對農村夫婦普遍生育2個以上小孩,城鎮夫婦只生育1個小孩,少數城鎮夫婦還不願意生育,從而導致城鄉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時,農業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資源、自然資源挖掘潛力越來越低,引發農民人均收入的不斷萎縮,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剩餘,以就業、收入為核心的利益沖突,在個人、群體、行業、家庭、社區、城鄉、地區以及彼此之間矛盾數量劇增,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復雜。
(三)新舊體制轉軌,社會控制系統的缺陷與失控
任何體制的變革,都會帶動思想、經濟、體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間的深刻變化,尤其是當前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多元的利益主體共生,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加之社會誠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缺乏規范,固有的各種弊病相繼顯露出來。如醫療秩序,一方面是國家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秩序整頓,另一方面是醫療價格居高不下,各種涉及醫療衛生行業的「潛規則」在利益的驅使下屢禁不止,醫患糾紛大量頻發。
二、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從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狀況來看,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點主要表現以下方面:
(一)主體多元化
隨著新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秩序打破了舊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建立了競爭機制,各種利益主體應運而生。伴隨各類主體的活動,矛盾糾紛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發生日益增多。它不僅發生在公民之間,而且發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之間,甚至發生在政府、幹部與群眾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的驅動、漸進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進程,導致基層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從糾紛的主體看,基層矛盾糾紛的主體正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僅以農民這一社會主體為例,隨著階層、群體的分化,傳統定義上的農民分化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和個體戶、私營企業主、鄉鎮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階層。
(二)內容復雜化
由於個體獲取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性、差異性,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閱每一件矛盾糾紛的處理,我們會發現當前各種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各種成因交織在一起。往往既有歷史因素、政策因素、經濟利益因素,也有處理方法不當的因素;既有群眾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眾對黨和國家政策不理解,要求過高、不顧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有的經濟、行政、政治因素交織在一起,有的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不安定因素,如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基層選舉等,在矛盾糾紛的此消彼長過程中,還關聯其他諸多不穩定因素,其後果不是涉及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矛盾糾紛的復雜性。
(三)類型多樣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類型增多。跨區域、跨行業糾紛,勞資糾紛,商品經營、信貸、投資糾紛,企業合夥、轉包、拍賣、兼並、破產糾紛,土地徵用、劃撥、流轉糾紛,安全生產糾紛,婚姻財產糾紛,優撫救濟糾紛,贍養撫養糾紛等不斷涌現,類型呈現多樣化。
(四)調處疑難化
由於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誘因復雜,加之往往是主體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表達訴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導致了矛盾糾紛調處的疑難化。一是認定糾紛性質難,只有具備一定的文化、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政策知識,熟知階段與階段之間的政策法規,才能正確認定糾紛的內容和性質;二是復合化的糾紛涉及面廣,單靠一個部門難以奏效,有些糾紛處理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尤其是群眾的自發行為被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僅導致調處的疑難化,更加速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惡化,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和威脅,甚至容易釀成惡性事件。
三、現今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現狀
(一)從機構、人員、經費、處理機制及調研情況和實際工作來看,目前運行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設置,基本上是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所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在一個部門設立辦公室,再層層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執行督辦和量化考核的運作方式。從表面上看,確實做到了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督辦到位,考核到位,但實質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辦事,從上到下機構人員大多數是兼職,把矛盾糾紛調處作為本職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層機構。據調查,占相當數量的司法所、矛盾調處中心、政法辦、綜治辦工作人員排列一長串,但除司法助理員在編,在職外,大多數為單位兼職人員,或老、弱、病、殘人員;二是工作落實不到位,會議材料、文件材料、督辦檢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結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結案數與轄區糾紛數對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組織不下基層,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等中介組織,基本上設置在縣級以上,定時或受邀請開展工作,資源沒有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務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明顯脫節;四是工作經費無保障,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規政策都是免收費用的。但每調處一件糾紛,無需取證,無需差旅,座在辦公室內召集調解,就把事情處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幾年、十幾年,幾十次均沒有調處成功的糾紛,而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單位又沒有經費用於人民調解工作,能納入預算的就更為鮮見。
(二)從矛盾糾紛調處的困境來看,一是訴訟調處的困境,基層各級調解組織一方面是兼職,另一方面按規定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還得倒貼差旅費,中介組織因無利可圖,又延伸不到基層,其結果是人民法院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大量積壓,而中介組織門庭冷落,民間調解更是日漸弱化,或是在基層調解組織與法院之間呈拉鋸式的推拖。二是非訴訟調處的局限性,從非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來看,非訴訟調處對解決常見性糾紛具有重要作用,廣大群眾越來越離不開非訴訟調解,但對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顯得無能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於基層調解組織只能執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據相關部門統計,95%以上源於政策前後脫節,或非現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時,非訴訟調處,以主體雙方互諒互讓為原則,以協商調和的方法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統一,更不具備權威性、終結性。三是調處機制運行方式的脫節,雖然訴訟調處機制、仲裁機制、行政機關糾紛處理機制、以及信訪制度等共同組成了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體系,但由於存在結構、布局不合理和各自為政、適用依據不一的現狀,解決糾紛的效力不高,與現代社會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靈活等價值目標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脫節,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作不暢,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我們目前急需解決的課題。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思考
有社會就有糾紛,糾紛不可避免,對於一個社會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滅或壓制糾紛,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把解決糾紛的成本減少到最低程度,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
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認識矛盾糾紛所處的社會背景,熟知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基礎,它主要解決處理矛盾糾紛如何定性,如何選擇突破口的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關鍵環節,它解決有人辦事、怎樣辦事的問題。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但在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疑難化等特點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紐帶,以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為依託和支撐,相互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
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國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為貴、以和為美、以和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華文華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對大多數老百姓而言,發生糾紛後,往往希望糾紛能迅速解決而又不傷和氣,而將糾紛訴諸法院,通常被認為是關系極端破裂的標志。人民調解應該是中國獨有的特色制度,其優勢在於組織健全,紮根基層,了解實情,反應靈敏,有牢固的群眾基礎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於有利於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於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實踐證明,人民調解符合我國國情,應當繼續加強和完善。
矛盾糾紛的產生在廣大群眾中,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機構設置理應以基層為基礎,以鄉村(社區)為前沿陣地。針對鄉鎮(社區)人少事多,缺編缺員突出的實際,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整合人力資源,保證有人辦事是前提。積極引導有關新興社會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向保險、金融、建築及城市拆遷、土地流轉、工商交易等矛盾糾紛多發的行業和領域延伸。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加大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扶持力度,不僅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質;還應將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撥出專項資金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強立法,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目前我國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雖有明確規定,但較為籠統、原則,缺少對調解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經費保障等內容的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應加快人民調解的立法步伐,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任務、方針,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明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規范以及調解員工作補貼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調解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同時,立法應對人民調解受案范圍保持開放式結構,人民調解積極參與到各類社會矛盾(包括輕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國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辦法,但依據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這就迫切需要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總結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或規則。一是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在基層,應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不宜採取自上而下的解決方式。二是應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信息溝通機制、預防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息暢通。並正確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採用溝通、協調、協商、部門分流、信訪等多種方法,多做思想工作,從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隱患,平息矛盾糾紛。特別是尖銳的矛盾糾紛,要顧全安定團結大局,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化解矛盾,原則上不動用強制力量,不宜以訴訟的方式處理,確保矛盾糾紛在控制下調處。應制定非訴訟糾紛調處規則體系,保證糾紛調處程序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引導公民形成正確、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尋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張正義,為構建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糾紛調處機制
實踐證明,調解和訴訟並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徑,仲裁、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信訪部門分流處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關鍵是要認真總結經驗,理順關系,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學有序地得到處理。
構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首先要保證中介組織合理分設,確保矛盾糾紛隨時發生,隨時得到處理。因此,應將機構設置到矛盾糾紛原發地--社區(鄉鎮、村),將組織、機構建立到人民群眾中去;其次要理順部門矛盾糾紛調處關系,合理分流處理矛盾糾紛,克服隨意性與臨時性,增強規范性,確保群眾解決糾紛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機構調處職責明確,部門之間銜接有序,最大限度地為社會與民眾提供規范的矛盾糾紛調處;第三要突出糾紛解決的終決權力。人民法院應以非訴訟調處為基礎,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強制力作為後盾的最終解決權,嚴肅法律尊嚴和最高權威。
(四)強化行政解決糾紛的功能
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和主動性的特有優勢,是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全面規范和確認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在民間糾紛處理中的地位和職責,將其與人民調解等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區分開來,並充分發揮其特有功能,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承上(司法)啟下(民間)的重要構成部分。隨著用工糾紛、土地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機制愈發顯得重要。例如,在解決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問題上,勞動監察部門的積極介入遠比訴諸司法更為高效、經濟,對務工人員利益權益的維護效果更好。
(五)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指導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從法院判決案件的角度講,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處理,就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堅強後盾。因而,人民調解與審判工作(主要從民商事案件審理而言,包括訴訟調解)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互相示範、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建立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反饋制度和司法建議制度,加強對個案指導。對涉及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效裁判文書寄送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的建議,以保證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質量。同時,從訴訟立法上將人民調解設為某些特定類型民事糾紛的訴訟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調解制度。即這些類型案件的解決施行「先調後訴」,當事人在起訴前需先提出調解申請;如未提出調解申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依據職權將案件移送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要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棄任何能夠調解解決的機會。
總之,矛盾糾紛調處解決多元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關鍵是實現各糾紛解決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協調,形成民間調解、行政解決糾紛和訴訟之間的合理銜接[⑦]。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體系重整過程中,進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斷完善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以人民調解員等調處力量為主體、各級行政部門協調聯動、法院訴訟為終結裁決的統一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運作體系,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也是適應社會發展,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