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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08 03:10:36

① 誰能告訴我法院人民陪審員是干什麼的

人民陪審員職責很大,參加法院的審判活動,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

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查閱參審案件材料,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審核參審案件裁判文書,對參審案件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促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除明確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外,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屢屢出現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為真正發揮其預期的功能和價值,2015年4月2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個省(區、市),各選5個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實行改革試點後,將進一步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

參考資料:

人民網——人民陪審員是幹啥的

網路——人民陪審員

新華網——聚焦人民陪審員制度

② 人民陪審員的費用與補助是怎樣的

人民陪審員費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人民陪審員履行規定職責所必需的、直接用於人民陪審員的各項開支,包括交通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應當享受的各項補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差旅費支付標准給予補助。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期間,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參加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由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前兩款規定,給予人民陪審員各項補助。

(2)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③ 人民陪審員補助是如何確定的

人民陪審員費用是人民法院為保證人民陪審員履行規定職責所必需的、直接用於人民陪審員的各項開支,包括交通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其他費用。

1、交通補助費是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費用的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辦法,由各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參照當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通費管理有關辦法制定。

2、培訓費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活動所開支的場地租用費、聘請教師講課費、培訓資料費等費用。

3、資料費是指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提供有關報刊、簡報等開支的費用。

4、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是指對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按其實際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的工作日、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計算給予的補助。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確定及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5、其他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的表彰、獎勵以及其他與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有關的所必需的費用。具體表彰、獎勵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參照法官獎勵有關規定研究制定。

6、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無法按時回家或回原單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為其提供在本院職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條件,並享受與本院職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3)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法院陪審員費用的管理,並加強預算的追蹤反饋和監督檢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節儉辦事的原則,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地情況,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費用管理具體辦法,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④ 人民陪審員的權力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1、參加審判活動權。

2、獨立發表意見權。

3、獲得履職保障權。

4、對案件的獨立判斷權。

5、案件表決權。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權。

7、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8、參加審判活動期間,實際工作日獲得補助的權利。

9、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獲得補助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的義務:

1、忠實履行審判職責。

2、保守審判秘密。

3、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4)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七類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試點。

根據上述文件內容,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文件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范圍內隨機抽取。

⑤ 擔任法院的人民陪審員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擔任法院的人民陪審員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業律師和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三、人民陪審員: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⑥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時有什麼樣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權利同等.
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回,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答等義務。
對於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仍應定位於參與審判案件,行使審判權。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主要是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豐富思維判斷。同時,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對於法官嚴格遵循辦案程序依法裁判案件,客觀上會形成一種監督和約束。草案還明確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期間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必要時可以建議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⑦ 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穩定嗎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試點。
根據上述文件內容,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文件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來源網址:http://news.ifeng.com/a/20150522/43810942_0.shtml
(標題:最高法:公檢法人員和律師等七類人禁擔任陪審員)

⑧ 法院在開庭時,人民陪審員需要做什麼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與合議庭成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享有下列權利:

1、閱看所審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參與調查核實案情。

2、參加案件的庭審。庭審中,可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詢問,核對所有事實和證據。

3、參與合議庭評議案件。評議時,提出自己對認定案件事實和處理的意見,並在評議筆錄及判決書上署名,對判決書共同負責。

(8)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1、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3、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⑨ 怎樣申請成為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選拔條件

名額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及特點、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從本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在不低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范圍內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意見在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之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人民陪審員名額進行適當調整。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本轄區內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陪審員的名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應當按照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程序進行。

選任
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范圍內進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告所需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推薦(申請)期限、程序等相關事項,以便有關單位推薦人選和公民提出申請。基層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動員公民本人提出申請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人選。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方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公民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推薦人民陪審員的有關單位或者提出申請的公民,提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填寫並提交《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和《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樣式、內容為准。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被推薦和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被推薦人、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基層人民法院應將審查後初步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名單及《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徵求意見。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推薦人、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到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及本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人員。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基層人民法院應將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主要審核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 經審核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名單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並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人民陪審員工作證》。《人民陪審員工作證》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發統一樣式,各地法院自行印製。

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⑩ 急求模擬法庭的陪審員的工作流程

第一條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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