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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人事機構改革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29 18:31:36

A. 有關事業機構改革的具體做法是怎樣的求大神幫助

2008國務院機構改革預案 改革後 : 現狀 一、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保留 二、國務院組成部門(22個)、部管的國家局(10個) 1.外交部[僑務局]:外交部、國務院僑辦 2.國防部:國防部、國防科工委(撤消)軍工部分 3.發展改革委[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委軍轉民部分、統計局(降為副部級單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務部[宗教局]:國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監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 11.財政部:保留 12.勞動保障部:保留 13.國土資源部[海洋局]:國土資源部[測繪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資源部分 14.建設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發改委能源部分、國防科工委核電部分、水利部水電部分、電監會 17.農業部[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農村水利部分、林業局、[糧食局] 18.商務部[質檢局]、[知識產權局]:商務部、信息產業部電子工業部分、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煙草局] 19.文化部[新聞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 20.衛生部:衛生部[中醫葯局] 21.環境部:環保總局 22.審計署:保留 三、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1.國資委:保留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 1.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外匯局] 2.情報總局:國家安全部 3.人事總局:人事部[外專局] 4.計生總局:人口計生委 5.鐵道總局:鐵道部 6.民航總局:保留 7.海關總署:保留 8.稅務總局:保留 9.工商總局:保留 10.廣電總局:保留 11.安全監管總局:保留 12.食品葯品監管局:保留 13.旅遊局:保留 14.國家航天局:[國家航天局] 15.國務院參事室:保留 16.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保留 五、國務院辦事機構(2個) 1.國務院港澳辦:保留 2.國務院研究室:保留 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6個) 1.新華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學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氣象局:保留 9.郵政局:[郵政局] 10.銀監會:保留 11.證監會:保留 12.保監會:保留 13.電訊監管委員會:信息產業部(撤消)電信部分 14.社保基金會:保留 15.自然科學基金會:保留 16.體育聯合會:體育總局 2008年的機構改革能夠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領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職能和機構,積極推行大部委制,以減少交叉和重復設置,將外部協調轉為內部協調,從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慮: (1)將現存國家發改委的經濟運行局、產業政策司和產業規劃司並入商業部,組建工商一體化管理的經濟貿易部,同時將國資委下屬的十大行業總會移交給該機構管理。 (2)在工商局、技術監督局、新聞出版總署、知識產權局以及現屬商業部的公平交易局、產業損害調查局和市場流通司的基礎上組建國家公平交易和反壟斷委員會。 (3)在現有國家能源辦的基礎上組建國家能源部,負責對石油、天然氣、電力、煤炭、核能、水電等各相關產業的綜合發展和市場監管。 (4)考慮到鐵路改革的難度,可先將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重組為大交通部。 (5)在衛生部、教育部、計生委、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礎上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醫療機構監管局,同時把食品葯品監管局的職能擴展到農葯,這兩個局可直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但屬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 (6)調整國務院直屬機構,把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體育總局和旅遊局並入文化部,組建大文化部。 (7)把林業局納入農業部或國土資源部。 2.必須強調的是,負責行業監管或有監管職能的部委,其監管的職能應該與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部委以及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能相對獨立,做到監與資、監與政策分開。同時在需要價格監管的產業,應該將國家發改委的價格監管職能分散到相應的監管機構。所有的監管機構都不應該設置為事業單位。 3.加快行業(商)協會管理體制的改革,將這些協會組織與其他社團組織分開管理,由新組建的經濟貿易部及地方經濟貿易部門負責其審核登記。 4.加快行政事業單位改革,使它們中的大多數轉制為企業、社會中介組織或民辦非企業組織。 5.將食品葯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環保等監管機構實行中央垂直監管,保證其足夠的行政資源,加強其執法能力。 同時:在人大法工委、中編辦、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立即建立臨時行政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織跨經濟學、政治學、法學、公共行政學和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抓緊時間研究改革方案,根據合理合法的原則徹底梳理現有的行政職能,進而在效能的原則下據此提出行政機構調整的方案以及必須盡快修改和完善的實體法。 三、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 (一)部門設置。一個基本不變即國務院組成部門不變。二個並入即葯監局並入衛生部、進出口檢驗檢疫並入海關。二個增加即增加能源發展部和國家預防腐敗局。二個提升即環保總局升格為國家環保部、安監總局升格為安全生產部。二個撤銷即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 (二)職能調整。 1、工商總局的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和市場監管歸商務部,法人登記歸稅務總局,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歸衛生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質檢總局的進出口檢驗檢疫歸海關,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歸商務部,特種設備安全歸安全生產部,生產許可證歸環境保護部,認監委成為保監委的模式進行3c認證,食品歸衛生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食品檢測中心歸衛生部,工業產品檢測歸商務部,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歸安全生產部,計量測試中心歸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發改委的能源節能和規劃規能源發展部。十七大即將召開,新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即將出台,相信在國務院第二個任期內政府機構改革必然完成,必將進一步推動社會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目標的初步實現。

B. 如何做好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進行,經濟關系和經濟體制都有了變化。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對我國的政府機構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府機構的改革目標要與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市場要求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能做到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把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權力切實交到企業手裡,同時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也要提高,整合各辦事部門,實行權責統一的大部門機制,這樣可以更好地體現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

在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四中全會以來,深化改革進入深水階段。這次政府機構改革主要解決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體制上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注重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實現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更加體現政府的服務和整體協調機制,建立法制政府。
政府機構改革工作政治性強、政策性強,廣大幹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從大局出發,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和財經紀律,對違紀違規的,要嚴肅處理。一要嚴格執行各項規定,絕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本部門有利的就執行,對本部門不利的就不執行,決不允許任何人在政令執行上打折扣。二要原領導班子要從大局出發,善始善終地做好各項工作。嚴禁借機構改革之機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和超職數配備中層幹部。要嚴肅保密紀律,做好公文、資料和印章管理及移交工作。新組建部門的領導班子,要迅速到位,抓緊做好工作銜接,盡早掛牌運轉。三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政策規定,盡快組織擬訂「三定」規定草案,徵求領導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三定」草案。「三定」規定批復後,要切實按「三定」規定做好職能劃轉、工作交接以及設置內設機構、配備中層幹部、優化人員崗位等工作,做到各種對接要快,人員融入要快,職責明確要快。四要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嚴禁以任何名義突擊花錢、私分財物、轉移資產。

C. 我急需鄉鎮機構改革方案,可以發給我么,我的郵箱:[email protected] 萬分感謝!!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著力轉變鄉鎮職能,理順縣鄉關系,整合事業站所,精簡機構人員,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減輕財政和農民負擔,逐步建立責權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鄉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農村小康建設提供政治保證和服務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地位和農村基層政權,提高執政能力。

2、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的原則。突出經濟發展,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推進農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統籌協調發展。

3、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理順體制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服務功能。

4、堅持積極穩妥,注意實效的原則。使機構改革的力度和社會承受程度相適應,使改革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保證社會穩定。

三、轉變職責和理順關系

鄉鎮職能轉變,要緊緊圍繞創優發展環境,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穩定來進行。

1、把應有市場、企業、社會承擔的職能轉移給市場、企業和社會,政府不再直接興辦企業,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不再直接干預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

2、按照責權一直原則,科學合理劃定縣鄉事權和各自職責,依法確定鄉鎮應管的事宜和應承擔的責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相統一,責任和權力一致。

3、凡依法、依規屬縣和職能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能把責任推給鄉鎮,也不得作為對鄉鎮的考核內容,認真清理並嚴格控制面向鄉鎮的檢查評比達標考核項目。

4、縣職能部門需鄉鎮協助配合完成的工作,要明確主辦協辦職責,相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物力、財力保證。

5、將畜牧獸醫等以技術服務為主和鄉鎮企業管理、安全監察、國土管理等以行政執法為主的機構,納入縣職能部門的服務網路范圍,其職能、人員編制及經費由縣職能部門統一管理。

6、改進工作方法,調整工作重心。鄉鎮著重在謀劃發展思路、制定發展規劃,改善發展環境,提供各項服務方面下功夫。工作重心放在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上,提高農村市場化程度和產業化水平,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農民增收。

7、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按照服務型政府法制型政府的要求,重點考核服務質量、服務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

8、把鄉鎮正常必要的工作運轉經費依法列入縣財政預算,並定額撥付,保證鄉鎮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鄉鎮的職責

鄉鎮的職責包括:鄉鎮的主要職責、協調配合上級部門履行的職責、創造條件履行的職責。

(一)鄉鎮的主要職責

1、政權建設。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加強鄉村兩級黨組織建設和政權建設工作,做好人大、統戰、工、青、婦、武裝等工作,指導農村村民自治。

2、經濟發展。推進農村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制定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編報項目計劃、營造發展環境。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為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為培育和發展農村個體私營和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農民增收,為改善農村和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創造環境。

3、社會管理。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好社會穩定;搞好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和秩序維護;處理來信來訪,調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農民、法人和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扶助農村殘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戶等弱勢群體;做好普法、幫教工作;移風易俗,推進文明生態村建設;收集上報轄區的社情民意。

4、公共服務。發展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為農民提供技術技能培訓、勞務輸出培訓和市場信息服務;做好鄉村土地規劃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公共服務;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組織防汛、放火、救災。

5、人口計劃生育。宣傳、落實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實施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生家庭獎勵扶助等工作,協助獨生子女和育齡婦女健康檢查,開展計生手術服務和人口計生統計。

6、其他工作。做好徵兵及國防動員、國防教育工作、搞好政策性補貼發放、村級財務監管、耕地保護等工作。

(二)協助配合上級部門履行的職責

作為協助配合上級部門履行的職責,責任主體在上級有關部門,鄉鎮要積極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1、經費資金管理。配合財政部門管理使用好下撥的行政事業性經費,監督、管理、使用好各類專項資金。

2、民政社保工作。協助做好雙擁優撫,核查災情,救災物資發放,實施社會救助,農村低保,收養登記,婚姻登記,殯葬管理以及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等工作。

3、教育衛生工作。確保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積極協助做好農村中小學校舍維護和基礎設施建設。協助組織好疫病及地方病防治,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發展。

4、村鎮建設工作。配合做好村鎮建設規劃,宅基地審批,鄉村道路建設,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廣電、電網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移民拆遷安置工作。

5、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危險源的隱患排查,協助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信息網建設,報告轄區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協助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和事故應急救援處理。

6、其他工作。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非法組織處置,扶貧項目實施,預備役訓練,流動人口管理,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植樹造林,護林防火等工作。

(三)創造條件履行的職責

在履行好主要職責,協助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同時,要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有關工作。

1、經濟社會工作。要千方百計謀發展,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積極組織招商引資、物資交流等工作,壯大集體經濟,逐步化解鄉村債務。

2、文化體育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站、活動室建設,積極組織農民開展文體活動,努力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風尚。

(四)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努力完成好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要在履行協助配合和創造條件的職責中應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五、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機構設置

1、鄉鎮黨政機關不設內設機構,直接設置若干個工作崗位,實行一崗多職。

2、鄉鎮事業機構中的畜禽防檢服務、鄉鎮企業管理、安全監察、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納入縣級相關職能部門管理,按服務區域設置。

各鄉鎮的畜牧獸醫人員編制上劃後,全縣按區域設置8個畜牧獸醫中心站,掛動物衛生監督站牌子,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畜牧獸醫局統一管理。

全縣按區域設置12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人員、業務、經費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

全縣按區域設置8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派出機構。

各鄉鎮保留設置計劃生育服務所。

其它站所統一整合為一個機構,名稱統一為「××鄉(鎮)農村綜合服務中心」,掛文化站、農村經營管理站、水利站、林業站的牌子。

3、鄉鎮不再保留和設置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二)人員編制

1、鄉鎮行政編制按2001年機構改革時省核定的數額執行,即維持307名不變。

2、鄉鎮事業編制在原322名的基礎上總體精簡10%,減少32名,減後為290名,其中上劃畜牧獸醫人員編制37名、鄉鎮企業服務站上劃18名、安全監察站上劃24名、鄉財縣管中心上劃7名,鄉鎮事業編制為204名。

3、由鄉鎮劃歸並納入縣相關職能部門管理按服務區域設置的事業機構,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使用省市下達的國土所專項編制外,其他人員按照編制隨職能走,人員隨編制走的原則,一律使用鄉鎮上劃的事業編制。

(三)領導職數

鄉鎮領導職數為9名。鄉鎮黨委書記可兼任鄉鎮長或人大主席,在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擴大鄉鎮黨政領導班子交叉任職。

六、人員定崗和分流安置

人員定崗和妥善安置富餘人員是鄉鎮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優化人員配置,改善人員結構,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驟,必須做細做實。

1、鄉鎮機關公務員,要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在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現有人員中選用。

2、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照新設置的機構核定的編制,實行競爭上崗、全員聘用。新進人員要嚴格實行公開選拔、擇優聘用的辦法。

3、按編上崗人員,要完備相關手續,實行實名制和公示制,接受各方面監督。

4、原則上幹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人員,可採用提前離崗、提前退休等辦法妥善予以安置。

5、曾在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辦理過正式聘用、招工手續的農民合同制人員,已達退休年齡和批准提前退休的,在履行交納養老保險義務的前提下,按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

6、結合實際制定僅限於本次機構改革的提前退休和提前離崗政策。

7、鼓勵鄉鎮現有事業人員,帶薪離崗退出人事編制管理,創辦個體性質的勞務輸出,加工營銷、信息咨詢、科技示範、技術服務等農村服務和中介組織。帶薪離崗退出人事編制管理後的人員,工資待遇不變。

8、臨時人員一律清退。

七、組織領導、方法步驟及時間要求

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事關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意義深遠,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精心組織、上下結合,穩步實施、扎實推進。

1、縣成立鄉鎮機構改革指導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編辦,指導辦公室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2、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黨政一把手抓總,編委負總責,編辦牽頭組織實施,組織、人事、勞動、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負其責,農業、計生、國土、安監以及畜牧獸醫、中小企業等部門積極配合。

3、縣編辦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制定人員定崗、競爭上崗和人員分流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財產、資金的監交;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上劃機構的組建和人員的接收;監察部門負責機構改革中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各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本鄉鎮機構改革實施細則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4、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形成統一意志、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工作格局,保證鄉鎮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進行,保證各項改革任務圓滿完成。

5、要認真分析研究鄉鎮機構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針對性地提出相關政策和措施,做到實施辦法操作性強,方法程序周密細致,相關政策配套齊全。在鄉鎮機構改革的過程中,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做到政策、標准、程序、操作、結果「五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妥善處理和解決幹部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安定和諧的改革氛圍。要嚴肅政治紀律、機構編制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保證鄉鎮機構改革健康有序進行。

6、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批復後,抓緊制定實施辦法和有關配套政策文件,並召開動員大會,積極組織實施,在2008年3月底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

7、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完成後,縣委、縣政府組織檢查驗收組,對各鄉鎮機構改革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D.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封市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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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豫政〔2007〕78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充分發揮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在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改革,加強我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加大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效發揮其主導和帶動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為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精幹高效,科學設置機構,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合理配置農業技術推廣資源;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職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鼓勵地方進行探索和實踐;堅持與鄉鎮機構改革相銜接,加強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穩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
(三)總體目標。通過明確職能、理順體制、優化布局、強化保障、創新機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構建起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涉農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協作、功能完善、服務到位、充滿活力的多元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二、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四)明確公益性職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設立在縣、鄉兩級為農民提供種植業、林業、水利、畜牧業、農業機械、漁業等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服務的組織。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是:參與制定本區域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關鍵技術和新品種、新裝備的引進、試驗、示範及適用技術的組裝集成與推廣;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與強制性檢驗;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水資源管理、農田水利工程技術管理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等。
(五)合理設置機構。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按行業設置。產業特色突出的縣(市、區)也可以因地制宜設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和完善全省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豫發〔2005〕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以保持穩定。充分發揮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優勢,按照縣域農業產業特色向鄉鎮派出專業技術人員,直接面向農民開展技術服務,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儀器設備、交通工具、辦公和試驗示範場所,為派到一線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其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和農村審計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
(六)理順管理體制。根據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特點,建立健全有利於充分發揮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作用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管理和指導。縣級派出的技術人員的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政府的意見;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的考評、調配和晉升要充分聽取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加強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七)科學核定人員編制。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所需編制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公益性職能和任務,參照有關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參考標准,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測算、合理確定,按程序審批。應確保在一線工作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不低於全縣(市、區)農業技術人員總編制的2/3,縣、鄉鎮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80%,並注意保持各種專業人員的合理比例。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不得與經營性服務人員混崗混編。
(八)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實行以人員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據按需設崗、競爭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擇優聘用。參加競聘上崗的人員,要具備競聘崗位相應專業學歷或取得國家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縣級人事部門會同縣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完善考評制度,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積極探索縣級業務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服務對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新機制,將其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廣技術的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群眾的評價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實行優勝劣汰,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繼續聘用。完善技術職稱評聘制度,對長期在一線工作且實績突出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優先評聘。改革分配製度,將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鉤,落實對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九)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根據新階段農業發展特點、農民需求變化和農業技術推廣規律,積極推進農業技術推廣方式創新,提高農業技術的到位率。立足當地農業生產需求,遴選主導品種和主推技術,組裝集成配套技術,搞好技術培訓。大力實施農業科技入戶工程,實行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包村聯戶制度,逐步形成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抓科技示範戶、科技示範戶帶動普通農戶的科技入戶機制。利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信息化網路和服務熱線,推進農業技術推廣現代化、信息化遠程服務,及時為農民解惑答疑;利用農業科技示範場(基地、戶),搞好新技術、新品種的展示示範;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鄉、科技流動服務車等,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加強與農業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合作,依託其技術和人才優勢,解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
三、促進農業技術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
(十)放活經營性服務。改革後的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活動,要積極穩妥地將農資供應、農機具維修、動物疾病診療、農產品加工及營銷等經營性活動從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分離出來,實行市場化運作。鼓勵其他經濟實體依法進入農業技術服務行業和領域,參與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實體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探索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的多種實現形式,鼓勵各類技術服務組織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對部分公益性服務項目可以採取政府訂購的方式。
(十一)積極培育多元化服務組織。按照構建多元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總體目標,大力發展各類社會化農業技術服務組織,不斷滿足農民的多樣化技術需求。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教育機構、涉農企業、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中介組織等開展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物結合、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的管理,依法規范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行為,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機制。
四、強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保障
(十二)保證供給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資金。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縣級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對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政投入,將人員工資、社會保險等人員經費以及履行職能所需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相應增加。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等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也要納入省轄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各級財政要設立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知識更新培訓、農民技能培訓、動植物疫情、農情監控及漁業、森林資源管護等專項資金,確保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依法開展工作。
(十三)不斷改善推廣手段。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標准。各級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產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技術裝備和推廣手段,保證履行公益性職能所必需的基礎條件。省級財政設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設施設備購置專項補助資金,市、縣財政部門也要安排相應經費。
(十四)切實提高隊伍素質。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漁業部門要適應科技進步、產業發展和農民需求的變化,制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規劃,搞好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素質提升教育培訓,提高其服務能力。要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成果作為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人員在聘任期內必須接受新知識、新技術脫產培訓,3年輪訓一遍,不斷提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
(十五)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類項目可實行招投標制,鼓勵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人員和有關企業公平參與投標。進一步改進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辦法,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科技人員要加大獎勵力度。鼓勵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自主創業,對他們創建經營性技術服務實體可以優惠使用原鄉鎮推廣機構閑置的經營場地,並享受現行政策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餘人員。各地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做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中富餘人員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級政府要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在鼓勵和支持富餘人員自主創業的同時,積極探索多種分流和安置渠道,幫助他們重新就業,使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充分理解改革,積極參與改革。凡與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有聘用合同、勞動合同關系的,依法做好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符合條件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五、切實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的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事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全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省政府建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由分管農業的副省長任召集人,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編制、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科技、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負責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審批縣級實施方案,督促指導改革工作。聯席辦公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業廳。省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改革按時完成。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明確分工,做好機構編制、人員安置、財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項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認真制訂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經所在省轄市政府審核,統一報省政府審批後實施。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廣大職工正確認識改革和對待改革,調動好各方面積極性,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各級財政要對改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審批工作,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項工作。

E. 2018機構改革人事凍結期多久啊

凍結期一般需要三個月以上,具體的時間還得等待改革完成結束會才知專道,此項暫時屬對公務員系統運行沒影響。

一般人事凍結為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單位的行為,一般都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決定是否凍結或由本單位或董事會決定是否凍結,如果確定為凍結期,原則上不再招聘新工作人員,只能等解凍後再進。(具體期限根據當地規定。)

人事凍結的本意是兩個防止:在特定情形下,防止單位進人、防止單位突擊提拔幹部。在單位里,最稀缺、最重要的是編制、是幹部崗位。

確定為凍結期,原則上不再招聘新工作人員,只能等。

(5)營銷人事機構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F. 稅務兩個機構改革人事問題怎麼改地稅人多能到國稅一部份嗎

稅來務是指和稅收相關的事源務。一般稅務的范疇包括:
一、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就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四、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一,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G. 機構改革方案是什麼意思

看一下這篇文章,或許有一定了解,其實省市以及企業都有機構進行改革的方案。
我的理解:機構改革直白的說就是對機構進行改良,進一步提高效率。方案也就是改革的步驟、方法以及達到的要求的一種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加強能源環境管理機構,整合完善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體制,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與整合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

(一)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財政部要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公共財政體系。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 (二)加強能源管理機構。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及機構,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該局。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三)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四)組建交通運輸部。將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保留鐵道部,繼續推進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六)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七)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6.中國人民銀行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1]

H. 關於機構改革單位合並後人事工作不及時調整,部分領導長期沒崗,沒有工作可做,長期閑著,怎麼辦

關於機構改革單位合並後人事工作不及時調整,部分領導長期沒崗,沒有工作可做,長期閑著內,出容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改革之前人事部門考慮問題不周到,應該是這樣的,領導分流到其他崗位或者所屬的下級機關去參加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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