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發達國家,電商收稅走過了什麼歷程
如何對發展迅速的電子商務征稅,不同國家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但稅收監管基本上都經歷了由松到嚴的過程。
1.美國採取消費稅徵收方案
美國是世界最早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同時也是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在電商的課稅問題上一直堅持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給予電商一定的自由發展空間。
美國從 1996 年開始實行電子商務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政策。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三年內禁止對電商課征新稅、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 。 2001 年國會決議延長了該法案的時間。
直到 2004 年,美國各州才開始對電子商務實行部分征稅政策。 2013 年 5 月 6日,美國通過了關於徵收電商銷售稅的法案—《市場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決不同州之間在電子商務稅收領域劃分稅收管轄權的問題為立足點,對各州內年銷售額 100 萬美元以上的網路零售商徵收銷售稅(在線年銷售額不滿 100 萬美元的小企業享有豁免權),以電商作為介質進行代收代繳,最後歸集於州政府。仍然沿用對無形商品網路交易免徵關稅的制度,在稅負上給予電商更多的發展空間。
2.歐盟採取增值稅課稅制度
作為世界經濟領域中最有力的國際組織,歐盟在電商領域的發展一直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在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上,歐盟委員會在 1997 年 4 月發表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認為修改現行稅收法律和原則比開征新稅和附加稅更有實際意義。
1997 年 7 月,在 20 多個國家參加的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宣言一《伯恩部長級會議宣言》。該宣言主張,官方應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以促進互聯網的商業競爭,擴大互聯網的商業應用。
這些文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發展創建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1998 年,歐盟開始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對提供網上銷售和服務的供應商徵收營業稅。 1999 年,歐盟委員會公布網上交易的稅收准則:不開征新稅和附加稅,努力使現行稅特別是增值稅更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此,歐盟加緊對增值稅的改革。 2000 年 6 月,歐盟委員會通過法案,規定對通過互聯網提供軟體、音樂、錄像等數字產品應視為提供服務而不是銷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務行業一樣徵收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管轄權方面,歐盟對提供數字化服務實行在消費地課征增值稅的辦法,也就是由作為消費者的企業在其所在國登記、申報並繳納增值稅。只有在供應商與消費者處於同一稅收管轄權下時,才一對供應商徵收增值稅。這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在不征增值稅的國家設立機構以避免繳稅,從而堵塞征管漏洞。
因個人無需進行增值稅登記而無法實行消費地徵收增值稅,因而只能要求供應商進行登記和繳納。為此歐盟要求所有非歐盟國家數字化商品的供應商要在至少一個歐盟國家進行增值稅登記,並就其提供給歐盟成員國消費者的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 有關電子商務的誓詞有哪些
電商電商 申通快遞 富士康,這是我們學校學生流行的話,電子商務其實是非常痛苦的事,就像馬雲說的 21世紀要麼電子商務,要麼無商不務! 今天很痛苦,明天更痛苦,後天便是美好的開始,但是大多數人都死在明天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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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求電子商務、國際投資論文!!!
目錄
摘要 ……………………………………………………… 1
Abstract ………………………………………………… 2
引言 ……………………………………………………… 3
正文 …………………………………………………… 4-12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4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4
1.2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4
2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4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4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5
3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6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6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7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8
3.4電子支付問題………………………………………… 8
3.5稅收問題……………………………………………… 9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9
4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 10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10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11
結束語 …………………………………………………… 13
致謝 ……………………………………………………… 14
參考文獻 ………………………………………………… 15
摘要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於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在未來若干年內,國際互聯網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所在地,其蘊含的商機無可限量。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問題由此產生。如網路交易如何征稅、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證、交易書面形式要求、簽名的確認、合同的擬訂、電子提單的轉讓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繫到網路交易的發展。但是,由於法律本身的滯後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路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准備從事網路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路交易的研究,建立規范網路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路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路交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立法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formation technique especially the network technique develops continuously, the upsurg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rnet makes the human society entering a new information age. Because Internet has characteristic not limited by time and region, one kind of trade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trade shape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y way of trading in Internet. Over the next several years, Internet will become the largest trade market site in the world; its business opportunity contained knows no measure. Pro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ave brought the great impact to international trade, some new problems are caused by this proction. Such as how the network concludes the business levies taxes, how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of the trade, trade written form require, affirmation, work out, transfer of the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tc. The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directl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agging of the law itself, the traditional law has not been carried on supplementally and revising to this new-type trade wa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yet, which causes a lot of legal questions derived unable to carry on standardizing and adjust with the current law. This makes a lot of plan to hang back in the trade company engaged in trade of the network, influen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is commercial operation way. So strengthening the study on trade of the network actively, setting up the flexible legal frame of standardizing trade of the network, not only can ensure carrying on the benefits of various fields of trade of the network but also can ensure the harmon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This text plans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on relevant questions.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International Trade
Legislation
引言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網路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交易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以其特有的優勢(成本低、易於參與、對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家及不同行業所接受和使用。這種新興貿易方式對傳統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成立條件、合同有效性規范、支付方法、提單的轉讓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肅的挑戰。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為電子商務的動作提供法律依據,以促進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建議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於網際網路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2.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電子商務發展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於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裡,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後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
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於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台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歐日等國也先後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文件……,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部分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並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後,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2.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先於各國國內法的制訂
以往的國際經濟貿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國制訂國內法律,然後由一些國家或國際組織針對各國國內法的差異和沖突進行協調,從而形成統一的國際經貿法律。90年代以來,由於信息技術發展的跨躍性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即已形成電子商務在全球普及的特點,因而使各國未能來得及制訂系統的電子商務的國內法規。同時,由於電子商務的全球性、跨國界的特點,任何國家單獨制訂的國內法規都難以適用於跨國界的電子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的立法一開始便是通過制訂國際法規范而推廣到各國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後,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範法為範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
2.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具有邊制訂邊完善的特點
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路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因而目前要使國際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氣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並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加以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規為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該法規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餘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後再逐章增加,該法於1996年通過後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於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的這一特點是以往國際經貿立法中所罕見的,也是與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相適應的。
2.2.3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重點在於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但電子商務本身並非同過去的交易方式相對立,而只是國際經貿往來新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重點在於對過去制訂的國際經貿法規加以補充、修改,使之適用於新的貿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制訂時並未預見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其合同訂立方面的規定實質上是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補充和完善,而並非推倒重來。又如國際商會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訂本的表述方式,而並未作推倒重來式的修訂。
2.2.4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於傳統立法更加繁多復雜
電子商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有效打破國際和地區之間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對世界經濟貿易將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同時,由於電子商務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使電子商務中的國際化成分較其他貿易形式有所增加,這種特點決定了它的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國際性。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在制定時就自然會面臨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法律法規、文化傳統千差萬別的難題。
3.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於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證據的確認、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於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並且電子商務是以網路為運作平台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因而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網路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市場准入、法律沖突、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十分龐雜的。下面主要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並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於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路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於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路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採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於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於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於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於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範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於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於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路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採取什麼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徵。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網際網路等開放性網路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於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並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後,在網路間高速傳遞,最後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准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主權的最基本的體現。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路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並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代理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准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麼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根據WTO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家在一般貿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勵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參與。如何在電子商務問題上體現這一原則,不但是發展中國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對發達國家的要求。由於發達國傢具有資金、人才、技術優勢,因而其電子商務程序遠遠高於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尚處於起步階段甚至尚未開展,因而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構想都大多是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歐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國處於主導地位,而發展中國家處於被動地位,即使此種立法對本國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採取簡單的中性原則,有可能會損害作為電子商務中凈進口國的財政利益。1998年美國又向WTO提出電子商務免稅的建議,雖然一些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和疑慮,但最後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信息全球化,正確認識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以上的法律問題,並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確定企業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並嚴格依法管理,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4.1.1 修改現行法律是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需要
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訂或擴展,或制定專門適用於網上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是貿易技術上的革命,也是國際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為現有法律沒有涵蓋所有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務有很大的不同,而這種不同遲早會反映到對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們認為電子商務是新經濟,那麼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應該反映到法律層面上。如為解決涉外電子商務合同的簽名問題,需要對「簽名」作擴大解釋。《漢堡規則》第14條規定:「提單上的簽名可以手寫、印戳、打孔、蓋章、符號或如不違反提
④ 電子商務最先起源於那個國家,什麼時間
不知道額肯定不會是中國吧!
第一章 電子商務的起源以及過去的發展
電子商務並非新興之物。早在1839年,當電報剛出現的時候,人們就開始了對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討論。當貿易開始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時候,就標志著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電子商務是在與計算機技術、網路通信技術的互動發展中產生和不斷完善的,近年來依託於計算機互聯網路(即網際網路Internet),隨著其爆炸性發展而急劇發展的。
電子商務最初起源於計算機的電子數據處理(EDP)技術,從科學計算向文字處理和商務統計報表處理應用的轉變。字處理(WP)軟體和電子表格(SPREAD SHEET)軟體的出現,為標准格式(或格式化)商務單證的電子數據交換(EDI)開發應用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政府或企業的采購,企業商業文件的處理,從手工書面文件的准備和傳遞轉變為電子文件的准備和傳遞;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資料的交換,又從磁帶、軟盤等電子數據資料物理載體的寄送轉變為通過專用的增值通信網路的傳送,近年來更轉移到通過公用的網際網路(Internet)進行傳送。銀行間的電子資金轉帳(EFT)技術與企事業間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相結合,產生了早期的電子商務或稱電子商貿(EC,Electronic Commerce)。信用卡(Credit Card)、自動櫃員機(ATM)、零售業銷售終端(POS)和聯機電子資金轉帳(POS/EFT)技術的發展,以及相應的網路通信技術和安全技術的發展,導致今天網上持卡購物(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與企業之間網上交易(B to B,Business to Business)這兩種模式的電子商務得到飛速地發展。(見參考文獻1)
第二章 電子商務現在的發展
第一節 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
世界電子商務發展迅猛,1996年全球有近4000萬人使用Internet,到1997年底使用Internet的人數已超過1億;1996年12月登錄的Internet域名約62.7萬個,到1997年底Internet域名已成倍增長,達150萬個;Internet上的信息流通量每一百天翻一番;1996年Cisco公司在Internet上的銷售額僅為1億美元,到1997年底其在Internet上的銷售額已達32億美元;1997年1月Dell公司每天在Internet上計算機的銷售額不到100萬美元,而在1997年12月的假期內增長了幾倍,達每天600萬美元。1998年年中,美國商務部發布了題為《新興的數字經濟》的長篇報告。報告指出,電子商務將在全球經濟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相應的步驟已在美國和全球開始實施,……如果電子商務能夠繁榮,數字經濟將從以下四個方面推動21世紀世界經濟的增長:
1.擴展Internet
1998年全球1億人使用著Internet。預計到2005年將有10億人使用Internet,從而推動計算機、軟體、服務和通信等方面的投資戲劇性地增長。
2.企業間的電子商務
使用網路建立產品和服務的創建、購買、分發、銷售和服務可以顯著改善生產效率。到2002年,企業之間使用Internet的商業價值將超過3000億美元。
3.貨物和服務的數字化交付
以電子方式銷售和傳送軟體、光碟、報紙、雜志、新聞廣播、證券、機票及保險單等無形貨物和服務,將是新興數字經濟最大和最明顯的推動力。
4.商品的零售
盡管現在通過Internet的銷售量還不到零售銷售總量的1%,但某些產品如計算機、汽車、書籍、鮮花等的銷售量正在快速增長。1997年秋冬兩季,美國和加拿大有1000萬Internet用戶(佔北美Internet用戶的16%)在網上購物,比半年前多了260萬,增長35%。
世界各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標准和開發指南,並啟動了一批實踐項目。如西方七國集團於1995年2月啟動了一個「為中小企業開辟全球市場」的項目,電子商務被列為這一項目的主題。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了《電子商務示範法》。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同年7月美國又提出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12月,美國和歐盟共同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
1998年5月在日內瓦舉行的多邊貿易體制50周年大慶和世貿組織第二屆部長會議上,電子商務自由化成為會議重點討論的問題,並形成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這一唯一的會議成果。其主要內容有:認識到全球電子商務正在不斷增長,並創造新的貿易機會;決定製定一個綜合工作計劃,並應包括世貿組織的相關機構;在不歧視工作已有成果和承認世貿組織協議規定的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條件下,各成員將繼續他們目前對電子傳輸不徵收關稅的做法,在第三屆部長會議時通過協商將決定對其是否延續。
電子商務是國際貿易中的一項根本性變革,它涉及到許多有待解決的復雜問題。
1.財政問題
電子網路是一種全球性媒體,沒有明顯的國家界線。交易在網上進行,看不見,摸不著,海關難以監管。電子商務既包括有形的貨物貿易,也包括無形的服務貿易,或兩者同時兼有。如計算機硬體屬貨物(需經海關),軟體則可不經海關,在網上直接傳送;數控機床的操作規程也可用網傳送,付款亦能在網上進行。這樣,按傳統的方式海關將難以根據交易的全部真實價格進行收稅,關稅稅收會受到一定影響。現在產品的價格構成中,軟體的比重日漸提高,因此必須找到一個既解決財政收入,又不妨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辦法。實行電子商務涉及到海關、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
新技術也已使建立電子支付系統成為可能,信用卡、智能卡正在迅速普及,其它形式的電子貨幣也不斷產生。電子支付系統的應用將會逐漸改變傳統的銀行支付制度,對貨幣調控和貨幣供應量的統計也會產生重大影響。
2.法律問題
經濟的全球化已使國界的觀念越來越模糊,電子商務的出現更加快了生產、銷售全球化的進程。為了在世界范圍內實行電子商務,必須制訂一套完整的、普遍適用的電子商務准則。這涉及電子商務合同、單證、公證簽名的認證以及爭端解決規則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各國的法律也必須隨之修改。目前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已制訂了一套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範本,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電子商務還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賣方擔心電子傳輸使其知識產權被剽竊,買方則擔心無法辨別產品的真偽。因此,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有新制度,而且這種新制度也應當考慮到域名、商標等問題。
3.安全問題
此點對電子商務最為重要。目前涉及的電子交易主要通過Internet網進行,而當初設計Internet的目的是為使用者提供一種彈性、快速的通訊方式,並不具備商業交易需要的安全性。所以,隨著Internet逐漸發展成為電子交易的最佳載體,必須在本質上對其進行重新設計,使其滿足商業交易的安全性,這包括以下方面:信息傳送者和接受者的確認,保證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經篡改,保護敏感信息的隱私權,不被拒付(確信買方不能假稱已經支付或賣方假稱未被支付)等。只有在全球范圍建立一套人們能充分信任的安全保障制度,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保密性,人們才能夠放心地參與電子商務。
4.市場准入問題
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條件是健全的、覆蓋面廣的電信基礎設施。但目前許多國家的基礎設施尚不完善。通過私營企業參予競爭的辦法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但不是所有政府都願意將電信基礎設施私有化。國有基礎電信設施只有通過大大降低收費、自由租用線路、自由聯網,採用先進的通訊設備和通用技術標准,才可能有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
5.信息化觀念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的運行模式與人們固有的消費、購物習慣差異很大,電子商務要蓬勃發展並成功地融入一個國家乃至全球,人們的觀念是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6.技術人才問題
由於Internet和電子商務的真正發展也就是近幾年才有的事情,因而現在許多公司和商家都缺乏足夠的技術人才來處理電子商務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在全球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具有24×7(每天24小時,每周7天都能工作)的要求,因而迫切需要有一大批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管理。技術人才的短缺問題可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見參考文獻2)
第二節 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
我國電子商務的宣傳聲勢和興起比國外晚一兩年。1997年到1998年,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始成為一個熱門話題。這兩年連續舉辦了兩屆中國電子商務應用與市場研討會。1998年4月舉辦了』98上海國際電子商務論壇,許多部委派人參加了這次會議。1998年11月,中國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國際研討會(E-Commerce CHINA』98)在北京舉辦。此次會議研究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和中國發展電子商務配套體制等問題,探索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
目前,中國互聯網用戶已經達到117.5萬戶,在Internet上擁有自己域名的中國企業數也已超過48萬個。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的最新調查表明,71.8%的網民渴望能進行網上購物。我國已在電子商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這些有益的探索極大地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中國政府和企業敏銳地意識到信息化及電子商務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力的巨大影響,相繼實施了「金橋」、「金卡」、「金關」等一系列金字工程。從1994年起,中國的證券交易網覆蓋全國,聯接300多家證券公司的近2600個營業部,開戶投資者達3980多萬戶,最高日成交量達到300多億元人民幣,有力地支持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國的金融結算系統聯接著600多個地面衛星小站和1000多個收發站,覆蓋全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和700多個縣,平均每天業務往來5-6萬筆,大大提高了轉匯效率,縮短了資金在途時間。中國的民航訂票系統已經投入運行12年,1997年通過該系統預訂的機票達5560多萬張,金額近200億人民幣。截至1997年6月,中國共發行各種信用卡5056萬張,各種非銀行IC儲值卡6000多萬張。此外,中國遠洋運輸集裝箱信息系統、中國商品交易網、中國商品訂貨系統等網路也已相繼建立。
國內一些部門和企業大膽嘗試,成立了運用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商品交易中心。1997年10月28日,國家經貿委批准成立的中國商品交易中心正式開通,力求把全國所有企業的商品交易通過Internet統一管理起來。1998年4月7日,北京海星凱卓計算機公司和陝西華星進出口公司利用在Internet上運行的中國商品交易系統進行了首單電子交易。4月13日中午,滿載價值166萬元的Compaq電腦的貨櫃車從西安順利抵達北京,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已正式開始了實際運行。7月1日,外經貿部的網上「中國商品交易市場」開通,客戶可以在網上尋找信息,在網上加密的談判室進行業務談判,簽訂合同。國家國內貿易局有網上商品交易中心。幾個部委聯合成立了網上中國庫存商品調劑中心。廣東有網上商品交易中心。湖南有電子商務中心,現在已有多起網上交易的事例。
然而,目前網上商品交易中心基本上都只是在網上完成了電子商務的部分過程,而沒有完成從尋找信息到電子支付的全過程。中國商品交易中心開通幾個月以來僅做成一筆生意,由於貨款經過一次中轉,商家還向稅務部門交了兩次稅。銀行、法律和稅收等問題使那些想要上網的企業心存顧慮,望而卻步。目前銀行、外貿、商業、郵電等部門已經著手解決電子商務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稅務、工商、法律、海關等部門也開始研究這些相關問題。
上海、北京、廣州和西安等中心城市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中走在前列。近幾年來,上海市政府非常重視信息化建設。1996年正式啟動的上海信息港建設工程,明確了「一個平台、五項骨幹工程、二十個重點信息運用系統」的建設方案,一個平台是指上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該方案的目標是在不遠的將來,建成一個寬頻、高速、大容量的多媒體信息傳輸網路,連接政府、文化、公共信息等各種資源網,連接教育、金融、商業、娛樂等各種應用系統,並逐步延伸至普通家庭,使上海的電子商務走近「千家萬戶」。到1997年底,上海的光纜鋪設長度已達8824公里,電話交換機總量達到520萬門,行動電話達到150萬門,住宅電話普及率達到每百戶59.19部,有線電話和行動電話基本消滅了待裝戶。
上海已建成全國最大的本地高速數字數據網和本地分組交換網,已基本建成高速同步數字網(SDH),高速、寬頻的非同步傳輸模式(ATM)交換網也初步實驗成功。上海家庭電腦普及率已超過10%。在此基礎上,上海相繼發展促進電子商務的五項重點工程,即上海信息交互網、上海社區服務網、上海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網、上海金卡與收款系統、上海社會保障網。最具特色的是上海社區服務網、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網和上海社會保障網。其中社區服務網把計算機和社區服務有機結合起來,為市民提供各種豐富多彩的服務。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網把上海海關、港航、外經貿三個分中心聯通,初步實現了無紙化貿易,增加了上海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機會。如該市的東方國際集團絲綢進出口有限公司等企業已通過EDI的出口訂單系統與國外大型進口商建立了電子貿易夥伴關系。上海社會保障網通過計算機網路,在全市范圍內實行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業務的「五保一卡」,市民只需持有一張社保IC卡,便能享受相應的社保服務,初步實現了保險業的電子化和網路化。
最近,Intel與西安瀛海威公司宣布攜手開辟電子商務市場,共同推出電子商務A計劃——中小企業網上安居工程,為陝西省內業界醞釀已久的電子商務計劃開辟了先河。A計劃是一個低價的企業網上安家方案,目的不在於眼前利益,而是期望加強對電子商務市場的培育以及發展Internet的深層應用,讓企業在網上「安居樂業」。
中國雖然在電子商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這些只能算是電子商務初級階段的一些嘗試,還不能說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活動。就總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尚停留在對安全、保密、認證、法律等技術手段和標准規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討論上。現在中國的電子商務多側重於理論研究,實際應用還基本處於真空地帶。中國不僅需要解決全球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共性問題,而且還亟需解決一系列特有的問題:
1.國內計算機信息網路運行質量差
這幾年中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發展雖快,但從電子商務的要求看,無論是網路技術、網路管理、信息內容、技術標准、資費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條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較大差距,影響了網路的繼續擴大。
2.企業信息化普及率低
企業的信息化程度直接關繫到電子商務的基礎,中國的企業正在改制中,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目前企業信息化的進展並不令人滿意。在15000家左右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大約有10%左右的企業基本上實現了企業信息化,大約有70%左右的企業擁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著手向實現企業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約有20%的企業只有少量的計算機,但除了用作財務、打字機外很少有其它應用。
目前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登記的1000萬家左右中小企業中,只有大約百分之幾的企業擁有一定的現代化信息手段。
3.金融體系支撐不足
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支付與結算的手段。因此需要有高質、高效的金融服務及其電子化的配合。目前我國金融服務的水平和電子化程度不高,網上支付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中國金融業亟需適應全球一體化進程並加快變革步伐。前不久Internet《解放日報》報道,上海新華書店在Internet上發布了圖書信息,反響很大,收到了大量訂單,其中85%的訂單來自國外;但由於國內的電子支付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生意無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改變現有的支付方式,實現真正的網上支付,不僅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也是市場的迫切需求。
4.信息化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的信息化政策,特別是發展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還不夠明朗,相應的標准、法律、法規很不健全,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存在較大問題。電子商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參與電子商務的不僅僅是交易雙方,而更為重要的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保險、財稅、銀行等眾多部門和不同地區、不同國家,這就需要有統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門、跨地區的強有力的綜合協調組織,才能促進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
5.社會化信用體系不健全
目前中國的市場還很不成熟,社會化信用體系很不健全。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有發生,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在這種情況下,要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加速培育市場,創造比較成熟和規范的社會信用環境,以利於傳統商務向電子商務的順利轉變。
6.語言障礙問題
由於網上的信息絕大多數是英文信息,對於相當多的企業和相當多的人來講,語言上的障礙成為制約他們進行企業信息化和發展電子商務的令人頭疼的問題。(見參考文獻3)
第三章 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
第一節 世界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趨勢
電子商務無疑是21世紀的經濟模式的核心,隨著電子商務的軟體和硬體不斷完善發展,電子商務勢必取代傳統經濟。綜觀近年電子商務的發展,其未來的發展趨勢估計有以下幾方面:
一、多渠道零售業相互交融 購物者的目光在商品郵購目錄、零售商店、網站之間來回跳動,用戶希望各方面可以自然銜接。將來,這些獨立的部分將交融為一體。
二、更多滿意的網上購物 美國密執根大學的研究人員每個季度在線消費者的滿意度進行跟蹤調查。最新的報告顯示,在去年第四季度,消費者在網上的購物經歷比網下更愉快。
美國調研企業Barris Interactive 公司的專家指出,現在的消費者知道網上的零售商能夠向他們提供些什麼。幾年前,各家電子商務公司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麼,因此遭遇了無數次的失敗。如今,經濟衰退又將消費者拉回到了網上,人們對在線購物體驗持有更高的肯定態度。
三、網上購物我行我素 對於零售商及其營銷部門來說,網路提供了特別的功能,他們可以通過網路了解消費者來自何處、從哪兒上網,了解是什麼促使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了解消費者緣何丟棄購物籃、離開商店。
然而,盡管電子商務網站可以掌握海量信息,消費者的行為依然難預測,而想通過電子商務改變其行為更為困難。賓夕法尼亞大學的一位教授指出,消費者行為本身相當固定,網路很難將其改變,購物者仍將我行我素。
四、中型電子商務網站減少 以eBay、亞馬遜為代表的大型網站將繼續占據大部分網上零售收入,小型特定網站也有生存的空間。 為難的是那些夾在中間的中型電子商務網站,這些網站在開銷項目上與大網站相差無幾,卻難以占據足夠多的市場份額,以支持其存活。正是因為這一原因,Egghead.com 被亞馬遜收購。
五、更多網站運行盈利 盈利的電子商務網站越來越多,某某網站開始贏利的消息不再是媒體的新聞。亞馬遜在去年第四季度終於完成心願,成為盈利網站大家族中的一員。(見參考文獻4)
第二節 中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向縱深化發展
1、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將日趨完善
圖像通信網、多媒體通信網將建成使用,三網合一潮流勢不可擋,高速寬頻互聯網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制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網路瓶頸"有望得到緩解和逐步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具備良好的網路平台和運行環境。消費者的上網費用將越來越低廉。移動電子商務將快速發展。移動通訊將成為進行電子商務的主要媒體。
2、電子商務的支撐環境將逐步規范和完善
電子商務的社會及商業環境更趨成熟。預計到2003年,網路人口可達6000萬以上,僅次於美國。網民的消費觀念和行為將發生變化,對電子商務的接受程度將不斷提高。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更深化,實施電子商務的緊迫性和自覺性都會大大提高。
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將更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相關基本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國內電子商務將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將得到有力的提升。我國將結合國情,發揮國家在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方面的主導作用,消除人們對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擔憂。
電子商務的物流體系逐步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需要,跨地區的專業性物流渠道將適時建立和完善,使得電子商務公司在配送體系的選擇方面空間更大,成本將降低。
3、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深度將進一步拓展
隨著電子商務技術創新與集成度的提高,企業電子商務將向縱深挺進,新一代的電子商務將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簡單地依託"網站+電子郵件"的方式。電子商務企業將從網上商店和門戶的初級形態,過渡到將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客戶關系管理等都延伸到互聯網上,使產品和服務更貼近用戶需求。互動、實時成為企業信息交流的共同特點,網路將成為企業資源計劃、客戶關系管理及供應鏈管理的中樞神經。企業將創建形成新的價值鏈,把新老上下利益相關者聯合起來,形成更高效的戰略聯盟,共同謀求更大的利益。
(二)向專業化發展
1、個人消費者的專業化趨勢
要滿足消費者個性化的要求,提供專業化的產品線和專業水準的服務至關重要。今後若干年內,我國網上購物人口仍將是以中高收入水平的人群為主,他們購買力強,受教育程度較高,生活的個性化訴求比較強烈。特別是對那些技術含量、知識含量較高的商品和服務,人們一般希望在購買前能夠得到專家的指導。因此,能夠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垂直型網站"以及某一類產品和服務的"專業網站"發展潛力更大。
2、面向企業客戶的專業化趨勢
對B2B電子商務模式來說,發展以特定行業為依託的"專業電子商務平台"也是一種趨勢。如"美國商務網"就是為國內中小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服務的專業網站,專為化工企業服務的"中國化工信息網"在行業內影響較大。
(三)向國際化發展
依託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能夠超越時間、空間的限制,有效地打破國家和地區之間各種有形、無形的壁壘,刺激國家和地區的對外貿易發展。隨著國際電子商務環境的規范和完善,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走向世界。這是適應經濟全球化,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電子商務對我國的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利用國外各種資源是千載難逢的時機。藉助電子商務,中小企業傳統市場的競爭力可以得到加強,並有更多機會將產品銷售到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
(四)向區域化發展
電子商務的區域化趨勢是就中國獨特的國情條件而言的。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大國,社會群體在收入、觀念、文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點。我國總體仍然是一個人均收入較低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城鄉經濟的不平衡性、東西部經濟發展的階梯性、地區收入結構的層次性都十分明顯。目前上網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今後相當長時間內,上網人口仍將以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為主。而B2 C電子商務模式的區域性特徵非常明顯。以B2C模式為主的電子商務企業在資源規劃、配送體系建設、市場推廣等方面都必須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採取有重點的區域化戰略,才能最有效地擴大網上營銷的規模和效益。
總之,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要順利開展電子商務活動,還存在許多障礙。隨著國家信息化的加強,企業信息化的提高,將會逐步縮短中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應該說,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困難還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見參考文獻5)
第四章 中國電子商務的對策思考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電子商務的環境與國外有較大差異。我們應根據自己的財力、國力、制定長遠規劃,分步、分階段實施電子商務,走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1.積極參與國際對話
電子商務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發展的必然產物,其發展勢頭不可阻擋。目前電子商務在技術上已初步具備實施條件,只要主要貿易大國認可,銀行願意承兌電子付款,海關接受電子提單,法院承認電子簽署合同,電子商務就會像70年代集裝箱貿易的興起一樣,發展成為21世紀的主要貿易方式。商家和消費者必然會選擇簡便快捷的電子商務,不會舍簡就繁,選擇傳統貿易方式。
在美國的推動下,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相繼發表電子商務文件,而且從多邊貿易自由化發展的趨勢來看,不久將會有這方面的國際協議和規則出台。而目前的電子商務國際談判主要集中在少數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若不及時參與到對話中來,不利於形成電子商務的國際框架。
⑤ wto第八次部長級會議取得了哪些成就
成果太多,太長,你簡要看看就行:
第八次部長級會議於2011年12月15至17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
此次部長級會議分兩部分進行,一是全體會議,由各成員方部長發言、成員表決通過各項決議;二是工作會議,就具體議題為部長們提供交流的機會。此次工作會議探討的議題有三個,分別為:多邊貿易體制與WTO的重要性、貿易與發展以及多哈發展議程。此次會議的成果予主要有:
一、 服務貿易:與最不發達國家有關的最惠國待遇豁免
最惠國待遇是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第2條所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要求成員對來自所有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5] 慮及最不發達國家[6](以下簡稱LDC)的特殊情況,新通過的部長級會議決議允許WTO成員暫時和有條件地背離GATS最惠國待遇原則,為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予以更加優惠的市場准入機會等。[7]
此項「豁免決議」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其一,程序要求。根據「豁免決議」第1段,成員方可予以最不發達國家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更優惠的市場准入條件或其他優惠待遇,但在程序上有所差別:GATS第16條(即市場准入)下所列的措施只需履行通報義務;而GATS第16條以外的措施則需事先得到服務貿易理事會的通過。
其二,對所有最不發達國家必須一視同仁。
其三,此豁免決議的有效期為15年。
「豁免決議」只是在法律上對成員為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優惠的待遇提供了可能,但實質效應則有待進一步考察。
其一,對於最不發達國家而言,模式4自然人流動是他們參與世界服務貿易的最重要的方式。[8] 從開放程度來看,模式4下因涉移民政策等敏感地帶,不僅在GATS下的承諾水平較低,現行實際開放程度也不高,因此有很大的政策空間予以優惠待遇;從服務貿易國內監管角度而言,模式4是最容易按照國別管理准入的模式(其他模式如模式3商業存在往往取決於一國的總體投資政策,在形式上和實施上都很難區別國別),因此此項優惠待遇是可行的。但有一點需要注意:以模式4方式提供服務的服務行業大多對服務提供者有資質認證要求,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根據GATS第6.4條有關資質認證的規則談判仍在進行之中;二是是否有相應的技術援助提高最不發達國家服務提供者的能力,幫助其達到資質認真的要求。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這需要在更大范圍內整合和優化技術援助的資源,使最不發達國家能真正有能力從這項豁免決議中受益。
其二,一旦涉及差別待遇就有類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豁免決議」照搬了GATS第28條有關「另一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根據這一定義,「最不發達國家」的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極其寬泛的,在法律上存在投機的空間,但實際運作中由於授予優惠待遇的主動權在其他成員,其實際影響可能還有限,但學術上的討論對於服務貿易、投資等其他領域的研究依然是有意義的。
其三,優惠待遇的談判是在多邊框架之外的雙邊行為,優惠授予方有主動權,最不發達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受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要徹底執行GATS第4條對最不發達國家的關切依然離不開多邊市場准入談判並輔以切實的技術援助。
二、 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興起是對傳統貿易方式的挑戰,對多邊貿易規則的影響早在WTO成立之初就開始討論。在1998年日內瓦部長級會議上,成員方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要求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工作項目考察全球電子商務帶來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9]根據這一授權,總理事會於1998年9月25日通過了這一項目的工作計劃,[10]在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下展開電子商務與貿易問題的討論。在此期間WTO成員對電子交易不徵收關稅。此後數年,電子商務飛速發展,而WTO下的討論卻明顯滯後。2009年12月的第七次部長級會議上,成員方希望強化電子商務工作項目的工作,要求總理事會定期審查工作項目的進展,並在2011年的部長級會議上達成有關決議。[11] 盡管此後成員在服務貿易理事會下就電子商務有關的問題展開了深入討論,但此次部長級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基本是對2009年決議的延續。
其一,根據現有授權、指導原則和成員方提案,繼續在電子商務工作項目下探討有關問題,如與發展有關的問題、貿易待遇問題等。決議要求堅持WTO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可預見性以及透明度等),為電子商務發展之需要,加強網路互聯和對所有信息的獲取、促進遠程通信技術和公共網際網路建設。決議還要求工作項目研究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運用。
其二,指示總理事會加強工作項目下與發展有關的討論,特別是通過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研究和跟蹤與發展有關的議題,如技術援助、能力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等。
其三,指示總理事會繼續定期審查工作項目的工作[12]。
其四,延續以往決議,成員對電子交易暫不徵收關稅。
盡管此項決議沒有實質性內容,但結合當前在服務貿易理事會下對電子商務問題的討論,有幾點還是值得關注的。
其一,決議重申的指導原則中強調了加強網路互連和對所有信息的獲取。憶及2011年美國根據GATS第3條透明度條款要求中國對其網路政策提供進一步信息以及2011年7月美國與歐盟共同提出的有關促進電子商務提案,未來的討論不僅限於對網路交易產品或服務的貿易措施,而且將更多涉足如網路監管等影響面較廣的政策。
其二,電子商務技術革新必然對早先成員方做出的承諾產生影響,這些問題目前在在服務貿易理事會下的具體承諾委員會上另行討論,因此在決議中沒有具體列出。市場准入談判、國內規制談判、對具體承諾的技術討論、以及有關電子商務的研究雖然各自作為獨立議題開展工作,但內容彼此相關,只有相互協調、彼此聯系才能真正實現成員方對進一步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期盼。
三、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決議
1. 延長最不發達國家過渡期
慮及最不發達國家受財力和能力所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第66.1條授予最不發達國家十年過渡期。2005年過渡期到期,成員方決定將過渡期延長至2013年7月1日。[13] 最不發達國家目前正尋求再一次延長過渡期,以有更充分的時間認識自身需求、使用援助、並最終保護知識產權。鑒於此,此次部長級會議的決議建議TRIPS理事會充分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合理要求,並在第九次部長級會議上就此問題予以報告。[14]
2. 非違反之訴
根據GATT 1994第23.1條(b)款和(c)款,若成員在協定下的利益受損,可不以另一成員的措施是否違反WTO協定為條件,提起爭端解決訴訟,即所謂的「非違反之訴」。對於非違反之訴是否適用於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爭端解決,WTO成員一直存在分歧。TRIPS協定第64.2條規定成員自TRIPS協定生效五年內暫不得提起非違反之訴。這項暫時性約束在到期後得以數次延期,此次部長級會議的決議將該規定再次延期至2013年下一次部長級會議。[15] 雖然美國和瑞士依然堅持TRIPS協定下非違反之訴的可行性,但並沒有阻止決議的通過。
四、 小經濟體工作項目
小型、脆弱經濟體(Small, vulnerable economies, 簡稱SVE)指特別容易受到經濟沖擊和環境變化影響的國家。WTO成員認識到這些國家所面臨的風險,在多哈宣言中授權在總理事會下成立SVE工作項目,為幫助小型經濟體融入多邊貿易體制尋求對策。[16] 工作項目由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的特別會議開展,香港部長級會議進一步要求對小型經濟體在多哈回合談判中的各種提案予以追蹤。[17] 根據目前的談判情況,SVE國家在多哈回合可取得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更多的靈活度。[18] 成員通過此次部長級會議的決議再次表明對繼續SVE工作項目的決心。[19]
五、 最不發達國家的加入
談判加入世貿組織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往往持續數年之久,受能力和財力所限最不發達國家在談判過程中會遇到特殊的困難。多哈部長宣言中WTO成員方再次強調最不發達國家的加入是WTO工作的重點,應便利和加快他們的加入。[20] 最不發達國家加入的指南性決議於2002年12月得以通過。[21]
此次部長級會議決議要求LDC分委員會加強、優化和落實2002年指南。[22] 具體工作包括如制定貨物貿易加入承諾的參照標准。該標準的制定應考慮到當前LDC成員的承諾水平,同時也建議對服務貿易承諾制定相應的參照標准。決議指出需提高加入談判的透明度,以多邊框架對雙邊談判予以補充。成員方還將制定相應的方法評估申請加入的LDC的技術援助需求、加大援助實施過程的協調力度、合理運用各種援助資源。
根據決議,LDC分委員會最遲在2012年7月完成工作並向總理事會提交相關建議。
六、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此次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有關貿易政策審議的決議主要是將總幹事自主發起的「貿易監控報告」法律化、常規化。[23] 2008年年末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蔓延,總幹事拉米開始自發地定期地發布貿易發展情況報告,即所謂的「貿易監控報告」。雖然以總幹事名義發布的報告有別於貿易政策審議機構(以下簡稱TPRB)開展的常規報告,但這些報告的內容卻在TPRB的會議上得到討論。成員在決議中承諾將繼續遵循透明度規則、積極配合秘書處的工作,並建議總幹事繼續發布監控報告,授權TPRB會議討論報告內容。
七、 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協定項下的談判在此次部長級會議前夜達成。
WTO下的政府采購的談判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協定文本的修訂。根據修訂後的文本,成員在程序承諾方面可享有更高的靈活度。協定加強了透明度和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則,有助於抵制保護主義和腐敗行為,還為新加入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的靈活度。
另一方面的談判與市場准入相關。納入協定規制的實體和部門將有所增加,從而進一步推進公共采購市場的自由化程度。新修訂的協定還將啟動新一輪的工作計劃,研究協定可持續性、中小企業的參與等議題。[24]
八、 新成員加入:俄羅斯、薩摩亞、黑山
此次部長級會議最引人注目的莫若俄羅斯的加入。有關俄羅斯入世的情況在上期雜志中已有詳細介紹,不再贅述。
薩摩亞是自1995年以來加入世貿組織的第五個最不發達國家,其加入承諾考慮到了2002年最不發達國家加入指南決議,對多項義務予以相應的過渡期。薩摩亞貨物貿易的平均約束關稅為21%,並在10個服務貿易大分類下的81個子類服務作出了承諾。[25]
⑥ WTO關於電子商務的規則
WTO規則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問題提上多邊談判日期
時序更新,人類社會跨過20世紀,經濟全球化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旋律。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場經濟的天然擴張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跨國公司、國際組織以及英美等發達國家扮演極其重要的促進角色。 其中,電子商務為經濟全球化繼續拓展提供了堅強的技術支持。以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擴大了世界市場的內涵與外延,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不僅因24小時的連續交易使國際貿易信息傳輸和資金周轉加速,而且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手續和過程,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並大大增進國際貿易機會。 而WTO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最重要主體,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對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發揮出有力的鼓勵和引導作用。但對於電子商務這種新鮮事物,原有WTO規則對其並無特別考慮,由此引發WTO規則應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問題。
事實上,由於互聯網近年指數級的增長勢頭使得烏拉圭回合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估計明顯不足之問題凸顯而出,並已被WTO察覺。1996年在新加坡召開的WTO第一次部長級會議正式提及電子商務問題,並且通過了《貿易與信息技術產品部長宣言》(以下簡稱ITA)。根據這份宣言,WTO將努力促使「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電訊產品的稅收,其中包括許多與電子商務息息相關的基礎設施產品,簽署成員有42國,佔世界信息技術產品交易額的93%。199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部長們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並敦促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以考察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貿易問題」。部長們重新確認:至少於1999年下次部長級會議之前,會員國將維持其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的現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別會議上,總理事會建立了上述的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計劃,並將由以下WTO的機構分別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每個機構都將考察各自范圍內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問題。這些機構將不遲於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關其工作計劃的報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圖部長會議上,由於發達國家極力將勞工標准、環境標准等內容塞入WTO新一輪談判議題,引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巨大分歧,導致這次部長會議不歡而散,原定的電子商務議題也被迫擱淺,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啟動。
毋庸置疑,WTO在電子商務領域啟動多邊談判以及WTO規則將適用於電子商務已是確定事實。但究竟是適用現有的GATT、GATS、或兩者皆適用、還是另外達成一個全新的法律規則至今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疑問。而對於電子商務本身及WTO的成員方來講,不久將見分曉的結果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前者,多邊談判所決定適用的規則的設計是否科學與合理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反差巨大的結果;對於後者,尤其是對欠發達成員方,適用GATT或GATS將對其國內經濟政策產生不同影響,主要表現在市場准入與稅收管轄方面的自主權保留程度上。鑒於此,對WTO規則適用電子商務的研究已顯頗為迫切與必要,本文正由此出發,對相關問題作出探究,以求獲拋磚引玉之效。
二、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范圍選擇
事實上,要在WTO現有的規則體系或創立全新規則間作出選擇,首要解決的前提是應先對電子商務的概念與范圍作出合理界定。而盡管電子商務近年來獲取長足發展,並已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但至今卻尚無一個統一並能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定義及范圍。按美財政部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的定義,其是指運用電子設備和技術在雙方與多方間進行貨物或服務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對其定義,其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 具體的講,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種方式,即直接購買和間接購買。 前者整個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交易商品通過電子傳輸,又稱在線(on-line)交易;後者指交易雙方在網上要約、承諾、付費,但交易商品由賣方通過傳統運送方式交付買方,又稱離線(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電子商務的特別專家小組的會議或報告中,電子商務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種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1)信息,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傳輸;(2)商品和服務的網上購買並通過非網路途徑交付;(3)服務(有些情況下是商品)的以電子方式通過互聯網的實際提供。實際上第2種就是指離線交易,電子商務在這里充當的只是傳統貨物或服務貿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對傳統商品交易的本身並沒有產生任何質的改變,其應根據交易的標的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屬於GATT還是GATS規范。而其他兩種實際是指在線交易,其究竟應歸屬貨物還是服務並應受何種規則規范正是WTO有關電子商務多邊談判的焦點,也是本文探討范圍(後文若無特別說明,所稱電子商務主要指這兩種)。
對於電子商務應受WTO何種規則規范在特別專家小組已有討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訂立不同於兩者的一套全新規則。孰優孰劣,下面分別作出討論:
如果將電子商務歸為貨物而適用GATT規則並加上現有的對此類傳輸的關稅免徵協議,無疑等於成員方必須承擔使網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義務。這是因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GATT規則的一般性義務。通過接受GATT的規則進而適用國民待遇,成員方就得放棄它們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產品在國內稅方面實行歧視待遇的權利。此外,關稅免徵還使成員方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商品的稅率約束在零關稅的水平。事實上,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員方考慮過採取這種做法。無論在烏拉圭回合中還是其後進行的服務議題談判都有一些成員方對電子商務作出了一些具體承諾,但這些談判無不基於如下假設:即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產品是服務而不是貨物。
相反,如果將其視為既不同於傳統的貨物也不同於原有意義的服務,從而拋棄GATT或者GATS規則,再為網上貿易設計一套全新的規范。這種方案實際上幾乎沒得到過任何成員方擁護,原因是為電子商務尋找全新的法律規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務在內的互聯網服務已經分別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礎電信協議》所涵蓋。所有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中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對應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規范互聯網交易必須的法律規范。
因此可見,真正可選並現實的方案是將GATS適用於所有的通過網路傳輸的的電子貿易,而這種選擇並不僅僅是因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還因為其本身具備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將所有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明顯比定義成貨物更為合理。雖然諸如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和音樂製品在電子商務完成後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輸出,這樣似乎也有與傳統貨物貿易相似的「有形對應物」。但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傳輸在跨越國境之時並無有形對應物,即使電子商務完成後最終轉化成為諸如書籍或者光碟般的有形貨物,但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 事實上,在許多時候,傳輸的信息最終根本沒有轉化成有形對應物。例如,接收方繼續以數字形式存儲這些電子信息使其成為直接在屏幕上閱讀的書籍或者在計算機上播放的音樂。
其次,採取這種定義的另一優勢在於它不僅干凈利落而且有利於將國家間關於這類問題的爭端減少到最小。 現有電子商務爭端多源於一些國家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而另一些國家將其視為服務。如果採用以電子商務的最後結果是否會形成「相應有形物」而判斷其是貨物還是服務的混合式的定義,在處理任何涉及互聯網貿易的爭端時,專家組不得不首先判定爭議標的究竟是貨物還是服務,緣由這是決定是適用GATT還是GATS的前提條件。這樣無疑又增加糾紛的復雜性與解決糾紛的煩瑣度,既不利於國際貿易的交流,又極大增加解決爭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礎電信協議》的達成以及在這些服務領域貿易自由化承諾的取得為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發展打下重要的基礎,而這正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前提條件。美國、歐盟、日本及經合組織建立全球性電子商務框架的建議中強調指出,對WTO兩項協議(基礎電信和ITA協議)的有效執行將對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設施的發展帶來正面的助益。GATS電信協議附件和基礎電信協議都提供了一個進一步將電子商務納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礎電信協議附件》就可以進一步擴展以規范網上交易。事實上,在已經對基礎電信部門作出具體承諾的69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已在互聯網接入方面作出具體承諾。
另外,隨經濟全球化與自由化的迅猛發展,近幾年反全球化勢力惡性膨脹,甚至成為西雅圖會議啟動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失敗的重要原因。除狹隘民族主義與閉關自守思想外,諸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日益貧困化與邊緣化、資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環境惡劣化等等皆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繼續與順利發展,這些客觀現實不得不引起到國際層面的足夠重視,從而在多邊自由化談判中更多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承受能力與照顧到其適當利益是必要選擇。因而,對於廣大電子商務發展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電子商務視為服務並適用GATS比適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緣由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一般性義務,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市場准入與准入模式選擇實現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有效控制,在稅收管轄方面也擁有比適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權。相反,假若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或採取混合性定義而使GATT的國民待遇與關稅約束這種一般性義務得以適用必遭發展中國家強烈抵制,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多邊談判針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若干問題
然而,採用GATS雖然是現實可行方案,但也帶來一些必須加以解決的效率方面的問題,需要多邊談判給予高度重視與探討解決途徑。
首先考慮關稅與配額問題,GATT對以有形貨物方式進口的貨物的關稅約束及其配額限制對於貿易自由化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這一點目前的GATS規則顯然只能嘆為觀止,從而對電子商務的效率產生影響。假若電子商務的成本低於有形交付,關稅影響效率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緣由單純從成本上考慮,產品以電子商務方式向一國提供時其價格必然會低於以有形方式提供該產品。撇開總體平衡方面的考慮,這種變化相當於改善該國的貿易條件並增加了國家福利。但對於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樣的圖景不過是海市蜃樓。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者無法聯網。因此在這些國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獨立企業家先通過網路接收產品,然後將其轉化為有形物如光碟再將其出售給消費者。而這種活動本身耗
⑦ 歐盟政府的電子商務對策是什麼
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
1998年,歐盟電子商務銷售額為6.5億元,1999年為17億美元,預計到2003年僅歐洲地區電子商務銷售額將達到340億美元。這些數據說明,歐盟將電子商務視為推行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主導世界經濟的重要戰略措施之一,把電子商務的發展看作是歐洲地區在未來全球經濟中贏得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因此,自1997年歐盟便從戰略的角度來制定和規劃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導歐洲地區15個成員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無論在立法思想、立法內容還是立法技術上都是很先進的。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從宏觀的角度規定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的行動原則。這個方案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的發展的,認為,關於電子商務的任何規章制度必須與其在WTO框架下相關的承諾或義務相協調一致。同時,該方案還指出了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滿足的條件。雖然《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是從歐洲共同體的地區聯盟的角度來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為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波恩召開了有關全球信息網路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以促進Internet的商業競爭,擴大Internet的商業應用,大力發展電子商務。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2000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起了一項名為「電子歐洲」(e—Europe)的行動方案。以作為其增加歐洲公民網路介入和獲得信息社會服務機會的策略之一。電子歐洲行動計劃是一個政治協議,其目的是確保歐盟所有成員國能夠從信息社會所帶來的變化中受益。它也是歐盟在電子商務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電子商務指令》。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證電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成員國開放在線服務的市場;②成員國不對電子商務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為僅作為第三方的信息傳輸管道的中介創設了責任豁免;④要求標明屬於電子形式的廣告信息;⑤允許律師、會計師在線提供服務;⑥要將國籍法和來源國法作為適用於電子服務的法律;⑦允許成員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防止煽動種族仇恨,保衛國民的健康和安全,對來自他國的電子服務加以識別;⑧確定提供電子服務的公司所在地,成為其實際開展營業的固定場所,不論其網站設在何處。「電子商務指令」是歐盟發展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它確立了歐洲單一市場准則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其目的是防止出現因各國制度不同而導致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受限的局面,從而推動泛歐在線服務的開展。
《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電子歐洲》和《電子商務指令》三個文件為歐盟發展電子商務構建了一個基本框架。此外,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諸如金融服務、數據安全、個人隱私權、網路犯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瓶頸,應對這些問題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內容
1.電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商務的網上貿易中,訂貨和付款手續都必須在網上完成。這時就需要銀行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金融支持。這種金融支持由銀行在網路上對交易資金進行電子劃撥,此即為電子支付。安全的電子支付系統對於發展BTOC商務活動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種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線服務支付手段,將大大削減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從而最終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電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見的就是利用信用卡進行記賬結算,此外也可以採取電子匯票、電子貨幣的方式。在目前電子支付系統開發的初級階段,商業和技術環境變化迅速,很難制定合適又實用的政策。因此,歐盟正和在相應的國際論壇上的其他政府及組織一起合作,全面考慮已經出現電子支付方面的問題。
2.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合同中,歐盟還要求採用數字簽名的方式應該與傳統的簽名一樣具有效力。當然這種簽名應該首先經過相關的認證部門的鑒定。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10月以通訊的方式發布了一份《數字簽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該文件認為由於各成員國對於認證部門的操作程序以及技術認證的要求和規定不同,使加強歐洲共同體內的電子商務和在線服務的國家間市場是支離破碎的,所以歐盟委員會建議引入《數字簽名的框架指南》,以改變這種狀況。同時,歐盟認為,制定的數字簽名框架中應該解決以下一些問題:支持認證過程的法律基礎,包括出現的九字鑒別和認證技術;認證程序的可應用性;在應用認證技術的情況下,用戶、供應商和第三方所擔風險與責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冊認證所產生的特殊問題等等。
3.知識產權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歐盟發布了《關於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指令》(以下簡稱版權指令)。這意味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12月通過的兩個新國際版權條約即將生效。在這個版權指令中,歐盟對各成員國存在分歧的復制權的定義進行了協調,並將互動式的「按需提供」傳播行為涵蓋在傳統的傳播權中。此外,歐盟對權利人的技術措施的義務、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也作了很具體的規定。但歐盟的版權保護指令明顯地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有意或無意地給忽視弱化了,這被有關的專家和學者認為是對公共利益的一種擠壓。
4.關稅和稅務方面的政策
歐盟認為,各成員國原則盡管同意不向希望通過網路空間做生意的公司實行新的貿易壁壘或者徵收新的稅種,但並不認為「Internet」應當成為全球的免稅商店。對於在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只適用現在的稅務制度,而不征新的稅種,歐盟認為要根據電子商務的方式不同而區別對待:現在的稅務制度對於採取間接電子商務是完全適用的,這種貿易方式與傳統的郵政、電信服務相類似,對於直接電子商務而言,雖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稅務制度,但是必須做一些調整和修改,同時加強國家間稅收方面的合作,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為成功的稅收方面的應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聯盟的合作。
5.網路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歐盟就反對網路犯罪提出過若干建議,並向歐洲聯盟部長會議和歐洲議會同時提交有關網路犯罪的報告。該報告概要介紹了反擊網路犯罪的協調配套政策,並闡述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必須措施。2000年4月,歐洲議會起草了一份名為《網路犯罪公約》的草案,它將成為第一個關於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該草案闡述了各種針對計算機系統、網路、數據濫用的犯罪行為的適用法律及程序,這個文件的目的是協調網路犯罪的各國家間的規定,以便利在歐洲議會的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調查、取證等工作。這個草案於2000年11月經專家組定奪,2001年8月歐洲委員會部長會議簽署公布實施。
6.保護消費者方面的政策
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關於《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指令》第4條至第12條具體規定的消費者在遠程服務中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知情權、退回貨物的權利等等。歐盟認為這個指令中對消費者的保護並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中的金融服務等。
啟示和借鑒
1.電子商務框架與相關法規細化的關系。歐盟認為由於電子商務受制於不斷發展的技術原因,電子商務的框架必須是靈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里,歐盟僅僅是對電子商務的定義進行闡述,從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入手。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就需要一種細化的具體的條款來歸制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所以框架細化的過程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國電子商務框架的制定也可以這樣走。首先制定一個框架性的、可擴展的基本法律文件,採取綜合法的形式。通過確立電子商務基本法,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系統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指導原則,描繪未來全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藍圖,然後對這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如電子合同規則、電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等。
2.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可考慮調整和完善傳統的商務法,從而使過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適用性,並且可以邊制定邊完善。歐盟在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時,就是將1968年布魯塞爾會議中的協定更新的基礎上來保護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的,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還在發展,需要循序漸進地制定相關政策。
3.企業界的參與。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扮演著主體的作用,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主導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撐政策環境,必須從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個角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網上安全保證措施等,都需要企業的參與和配合。歐盟在制定「電子歐洲」行動方案時,就邀請了各成員國的企業界代表,並積極聽取他們的意見(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作用)。並最終形成了一個《歐洲中小企業進入數字經濟》的信息社會會議報告,以促進各成員國內的中小企型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運用。
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於初級階段,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集體、個人利益的協調、統一。此外,中國電子商務政策的制定要學習並借鑒歐盟的經驗,制定出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規體系。
⑧ 我國與發達國家發展電子商務的路線策略有什麼不同
發達國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意圖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發達國家政府機構與國際組織給予了大力支持。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1996年底,世貿組織達成了便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信息技術協議》;1997年4月歐盟出台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同年7月美國公布了其精心構築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聯合國貿發組織召開了全球電子商務專家會議;1998年5月世貿組織132個成員國簽署《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縱觀這些協議與報告,不難看出發達國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意圖。
1.著眼於21世紀,尋找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推動力。美國政府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未來四分之一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推動力,甚至可以與200年前工業革命對經濟發展的促進相比。為此,柯林頓總統把促進電子商務向正確方向發展作為他的第二任期內的主要任務。目前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與規模遠遠超過其他國家,1998年其網上交易額達170億美元,是世界網上交易總額的1/3。2002年全美網上銷售和服務的營業額將達3270億美元,網上電子交易4年內將為美國國民收入凈增100-200億美元,節約5-15%的成本。從999年1月1日起,美國政府要求聯邦政府所有對外采購均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這一舉措被認為是「將美國電子商務推上了高速列車」。日本在1996年投入3.2億日元推動電子商務有關計劃,1998年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市場為650億日元(5.46億美元),約是美國的3%,2003年可達到3.16萬億日元,即在5年內增長50倍。英國政府1998年10月發表的「電子商務——英國的稅收政策」報告,將電子商務及其加強有關稅收管理當作向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戰略任務,規定:2000-2001年實現90%的日常貨物采購電子化,2001年將25%的政府業務網路化。
2.未雨綢繆,謀求21世紀國際規則的主導權。1997年7月美國出台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既標志著美國政府系統化電子商務發展政策的形成,又展現出其謀求國際規則主導權的企圖。該「框架」提出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的基本指導原則與國際協作領域。基本指導原則有五項:(1)市場導向與民間主導發展;(2)政府應避免設立不當限制;(3)政府幹預的重點是建立一個可預見、干預最少的發展環境,並顧及法令的簡明與一致性;(4)政府必須認清互聯網的特性;(5)在全球范圍內推動電子商務。國際協作領域包括:(1)稅收與關稅;(2)電子支付體系;(3)電子商務通則;(4)保護知識產權;(5)保證隱私權;(6)安全性;(7)電信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8)信息內容;(9)技術標准。至此,美國政府形成一種戰略部署,即以這些「基本指導原則」,在如上「國際協作領域」,通過與其他國家討論的方式來達成對美國電子商務框架的共識。
這一「框架」受到發達國家的普遍支持,已經成為各國商討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問題的准則。1997年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DutyFree Cyberspace)。1999年2月歐盟又提出建立一個旨在協調全球通訊,特別是電子商務的國際憲章的提議。1998年5月日本與美國簽約,條約內容基本上是《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的翻版,1999年5月日美兩國發表聯合聲明,對關稅、稅收、隱私權、身份確認等問題提出了一些原則看法,強調了兩個經濟大國在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磋商與合作的重要性,表明兩國意欲通過他們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與影響,聯手制定電子商務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強兩國的領先地位。
3.在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獲得戰略性競爭優勢。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趨勢與重要特徵。電子商務既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產物,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目前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技術水平和應用程度上都明顯超過發展中國家,因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很大優勢。為了鞏固在這一領域的現有優勢,並將其轉化為永久優勢,發達國家不遺餘力地推動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主要體現在:(1)加快信息技術的發展並保持在這一領域的領先程度;(2)及早著手國際規則的制訂並迫使他國按此行事。因為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是技術與規制,而信息技術則是電子商務的主導技術。目前信息技術對發達國家經濟影響極為明顯,可以說它們已經在技術領域獲得戰略性競爭優勢。現今最迫切的是及早著手國際規則的制訂並迫使他國按此行事,以便在這一方面獲得主導權、轄制權,從而在總體上獲得未來世紀戰略性競爭優勢。
4.藉助這一方式,為21世紀更好進入別國市場創造條件。發達國家認定許多國家的政策限制及市場壟斷有礙先進數字網路的發展,於是,他們力圖通過制訂國際規則和國際協作,打破這種政策限制和市場壟斷。1996年12月,佔全球信息產品貿易額83%的世貿組織28個簽約方簽署了便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信息技術協議》,要求各方「在2000年前取消200種信息技術產品關稅」;1997年2月,佔全球電信服務收入95%的世貿組織68個成員國達成《全球基礎電信協議》,承諾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對電信部門的壟斷,在所有電信服務領域實現自由化,並遵守由世貿組織主持下確定的競爭規則。發達國家的努力初見成效!1998年4月美國商務部發布了《數字經濟》報告,呼籲盡快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要求各國免除稅收和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的負面影響;1998年5月美國總統親赴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敦促各國支持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完全永久免稅的建議。盡管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但132個成員國還是簽署了《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規定至少1年內免徵互聯網上所有貿易活動關稅。發達國家的努力取得了又一步進展!
在發達國家的積極倡導與大力促使下,1999年又成為其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意圖的重要一年。5月17日的世界電信日以「電子商務」為主題,9月在紐西蘭召開的APEC會議上,電子商務成為與會領導人討論的議題之一,10月首屆世界電子商務大會將在澳大利亞召開,全球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及其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成為大會主要議題……電子商務日益成為世界各國密切關注的議題。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對策建議
電子商務日新月異的發展勢頭,也吸引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密切關注。因為從理論上講,在通過網路這個世界上最大信息交換中心發布、交換、獲取信息方面,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機會是平等的。即利用互聯網,發展中國家可以改變獲取市場信息落後於發達國家的狀況。
從這一點上說,電子商務對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的改變,並非僅囿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同樣可以參與國際競爭,藉助電子商務向全球市場提供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獲得金融資源、技術轉讓的機會和信息資源,增強其國際競爭能力。從實踐上看,印度成為世界軟體開發中心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我國政府敏銳意識到電子商務對經濟增長的巨大推動作用,1996年2月,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成立,1997年國務院電子信息系統推廣辦公室,聯合8個部委建立了中國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委員會,電子商務開始在我國啟動。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
⑨ 國家什麼時候出台關於對學生的有效懲戒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推廣應用將會帶來無限的貿易機會。在全球信息化、經濟一體化日趨形成的今天,發展電子商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選擇。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問題,尤其是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也越來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發展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於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適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裡,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後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
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後,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範法為範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於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台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並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後,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
二、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電子商務立法,從狹義上講只屬於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用於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主要解決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於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並且電子商務是以網路為運作平台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因而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立法還應解決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電子證據的確認、網路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網上廣告、市場准入、法律沖突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從廣義上來講,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雜,並且具有不穩定性。下面只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而急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電子認證的法律問題
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和虛擬化的特點,安全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通過互聯網來聯系的,彼此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如何確認;另一方面,互聯網作為全球使用范圍最大的信息網,它的開放性拓寬了資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如何確認電子文件的真實、有效性,如何保證網上數據的完整性?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應用,尚需對電子認證中的有關電子文件、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電子身份認證機構的權利義務等問題,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二)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必經環節,也是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准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的積極參與,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對電子商務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具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信用。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摸不到的商品和看不到的商家往往產生疑慮,無法確信其真實信息。盡管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商家如實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但在虛擬的網路中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須建立商業信用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網上商業機構信譽評價制度,對網上的商業企業進行信譽評價。這個做法很好,不僅可以預防或懲戒網上商業機構的欺詐行為,還可以增強消費者對網上交易的信心,積極參與網上交易活動,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繁榮與發展。
2、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為確認身份或保證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務等,電子商務經營者往往會讓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盡管立法上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保密義務,但鑒於互聯網的特殊性,個人信息的竊取變得非常容易,電子商務經營者如何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不受第三方干擾,如果非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原因使消費者的信息在網上被竊取,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這都是擺在立法者面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3、商品售後服務。
消費者在從事網上交易時,最擔憂的就是商品的售後服務。網上交易往往是先付款,後送貨,當消費者接到貨物時,貨款早已匯出,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要求,對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的商家,消費者難以行使退換貨的權利。目前立法還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如何行使退換貨權利進行規定。
4、消費者爭議解決
由於網路環境的特殊性,在電子商務中一旦產生消費者爭議,也將產生一些適用傳統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最為典型的是因電子商務伺服器、支付系統發生錯誤而產生的爭議,而且,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面臨著一個難以確定經營者應屬何地管轄的主要問題。
(四)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法律地位的問題。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通過設立電子交易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在線交易的服務。電子交易平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但這種交易模式卻產生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發生糾紛的時候。由於立法上沒有明確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所提供服務的法律性質,從而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的權利義務,所以一旦發生了網上信息不實、貨品不符、損害賠償等情況時,難以確定法律責任的分擔。
三、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一)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
電子商務立法是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建立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必須先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電子商務立法規劃可以從建設中國電子商務法制體系的全局出發,從總體上對電子商務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具體立法的內容和步驟,指導立法實踐。 (二)明確電子商務的立法原則。
1、兼容性原則兼容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電子商務立法要與國際條約、法規(如《電子商務示範法》等)保持兼容,使立法最大限度地與國際接軌,充分體現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性;二是要與現有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准相兼容,由於網路立法與網路技術發展是密不可分的,電子商務立法必須緊跟信息技術發展的步伐,根據技術的發展調整技術標准,否則將很難解決新問題和新的矛盾沖突。
2、規范與促進相結合的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應旨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立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以維護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更應具有激勵性。通過建立各種激勵法律機制,創造各項有利條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者在創制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不僅要考慮如何確定否定式的消極法律後果,而且應當考慮如何確定肯定式的積極法律後果,電子商務法律的這種特有的激勵性不應忽視。
(三)確定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
對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主張先就電子商務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先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形成統一思路後,再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二是主張先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後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就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
以上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盡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種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電子商務基本法卻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當務之急。而且目前我國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時機已經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國電子商務已經有過幾年的發展歷程,開始滲透傳統領域,並出現了一些現實的法律問題,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國際電子商務立法較為成熟,有可借鑒的經驗,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就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美國、親加坡頒布實施的《電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鑒;第三,我國近年來出台了一些規范信息市場、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法規規范,有些省市也開始就電子商務的某些具體方面進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為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礎。當然,根據我國立法體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電子商務基本法,再考慮出台具體單行法律,但在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之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應就電子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就地方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制定電子商務法規、規章。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後,再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並總結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經驗,就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各種具體問題制定單行法律或修訂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傳統法律。從而構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四)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加快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進程,不僅是電子商務建設的應時之需,而且在目前國家電子商務立法尚屬基本空白的情況下,進行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更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是我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性原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在立法工作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地方立法權特別是創制性地方立法權,通過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對國家立法不便、不宜或不可能作出規定,或者尚未作出規定的事項,根據地方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作出規定,有利於改變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後與缺位狀況,對統一的國家立法體系和內容將會發揮拾遺補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立法是一個國際性的新課題,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實驗性,立法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總結立法經驗教訓的過程。地方在立法工作中所作的探索與創新及其獲得的成果,實際上也給國家立法提供了素材與藍本,積累了經驗。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貿易方式,是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趨勢,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時不我待、任重道遠。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研究和學習國內外的先進立法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011-5-12 3:26:17
⑩ 電子商務
1111....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商務模式,要求必須有良好市場環境。包括適宜的社會環境、競爭環境、管理和服務環境等。為此,政府強調市場化原則,主張發揮私營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主導作用,並於1997年,由美國商務部和小企業管理局出台為支持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所實施的政府計劃性援助,鼓勵私人投資,建立自律性產業規范與規則,盡量減少政府的干預。 2222....創造適宜的制度環境創造適宜的制度環境創造適宜的制度環境創造適宜的制度環境。。。。 電子商務的發展還需要適宜的制度環境,為此,美國政府相繼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法規、稅收政策、電子支付系統、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安全、個人隱私、電信技術標准等。比如,1996年下半年,美財政部頒布了有關「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白皮書。1997年12月,美國和歐盟發表了《電子商務聯合宣言》,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並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1998年5月,美國向WTO提交了要求繼續對電子商務不徵收進口稅的議案。在美國全力推動下,WTO成員國同意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同年10月, 美國通過了《互聯網稅收自由法案》。2001年,該法案又被延長了兩年。目前,仍有議員建議長期延長該法案。2000年3月起,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加強了涉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和技術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1986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聯邦電子通信隱私權法案》。1995年,美國向WTO遞交了《隱私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報告。目前,美國隱私權已形成較為系統、完備的法律保護體系。2000年5月,美國和歐盟簽署「數據保密聯合聲名」。2000年6月,國會眾議院通過「電子簽名法」,使得電子簽名與書面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33....電子商務的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全球化。。。。 網際網路全球性開放的特點,使得建立網上國際貿易自由區的理想成為可能。為此,必須打破地區、國家和國際之間的界限,建立一套國際統一的貿易規范與法律框架。包括對電子合同的認可、接受電子簽名以及其他類似授權程序的規則、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制定權責明確的根本原則等等。為此,美國政府率先實施網上貿易免稅政策,並主張和推動各國對網上貿易免徵關稅。1998年5月,柯林頓總統親赴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敦促各國支持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完全永久免稅的建議。盡管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但132個成員國還是簽署了《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規定至少1年內免徵互聯網上所有貿易活動關稅。 4444....確立一致性原則確立一致性原則確立一致性原則確立一致性原則。。。。 美國政府認為,對網際網路採取完全不同和多重管理措施,只會阻礙自由貿易和全球商業發展。為此,依據「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所確定的原則與相關政策建議,美國大力促進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對其「櫃架」的認同。事實上「框架」一出台就受到發達國家的普遍支持,成為商討全球電子商務政策及法規問題的准則。 1997年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 1998年5月,世貿組織132個成員國簽署「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 1998年7月,在美國政府發布的美國電子商務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建立一 些共同的標准,以確保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享有與在商店購物的消費者同等 權利; 1999年5月,美日兩國發表聯合聲明,雙方在關稅、稅收、隱私權、身份確認等方面確定了共同原則,強調了兩個經濟大國在電於商務方面進行磋商與合作的重要性,表明兩國意欲通過他們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與影響,聯手制定電子商務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強兩國的領先地位。 1999年12月,美國推出「世界第一個國際互聯網商務標准」。 5555....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入。。。。 1993年,美國政府頒布「國家信息基礎設施」 (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俗稱信息高速公路計劃信息高速公路計劃信息高速公路計劃信息高速公路計劃)行動計劃,計劃投資4000億美元,用20年時間,逐步將電信光纜鋪設到所有家庭用戶;1994年美國政府提出建設全球信息基礎設施(GII)的倡議,旨在通過衛星通訊和電信光纜連通全球信息網路,形成信息共享的競爭機制,全面推動世界經濟的持續發展;2000年美國政府向信息和通訊產業投入8.5億美元,政府還提供1.1億美元用於發展第二代互聯網,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物質技術基礎。另外,美國政府在促進Internet的普及和發展方面也不遺餘力。如在Internet商業活動還不普及時,政府便出資使Internet免費運行,直至其運行良好為止;1997年,美國政府還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必須網上購物達到450萬件,以培養網上購物的習慣。 6666....高度重視網路信息安全高度重視網路信息安全高度重視網路信息安全高度重視網路信息安全。。。。 美國政府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1977年,最先制定了數據加密標准,但除具體的演算法外,從不公布詳細設計規則和方法。1998年5月,美國政府頒發了《保護美國關鍵基礎設施》總統令。2000年,美國政府撥款900萬美元用於防範黑客。2003年,美國政府又撥款7.22億美元用於信息安全建設,以防止遭受恐怖襲擊。其中700萬美元劃給商務部下屬的關鍵基礎設施辦公室使用。 7777....網上支付成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網上支付成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網上支付成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網上支付成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 美國是最早提供網路銀行服務的國家,同時也是發展最快的國家。1995年10月,在美國誕生了安全第一網路銀行。據統計,2002年前,美國只有1000多家銀行提供網上服務,目前已超過5000家。據調查,2002年,23%美國成人開始使用網上銀行,到2004年則增加到40%。 8888....現代物流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現代物流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現代物流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現代物流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物流源於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軍隊圍繞戰爭供應,建立了「後勤」(Logistics)理論。1946年,美國成立了全美輸送物流協會。20世紀90年代,隨著電子商務交易新型交易方式在美國的出現,使物流向信息化、網路化方向快速發展。據統計,1999年美國物流電子商務的營業額達到了80億美元以上。如今,各國普遍使用「Logistics」來表述物流,其概念和定義也更為寬泛。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給全球物流帶來了新的發展。物流信息化是電子商務的必然要求。物流智能化已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新趨勢。美國連鎖店的配送中心是現代物流的典型代表,主要類型有:批發型:如美國加州食品配送中心,它是全美第二大批發配送中心。零售型:如美國沃爾瑪商品公司的配送中心。倉儲型:如美國福來明公司的食品配送中心。目前,美國物流產業的規模約為9000億美元,幾乎為高技術產業的2倍之多,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 9999....逐漸完善電子商務逐漸完善電子商務逐漸完善電子商務逐漸完善電子商務統計統計統計統計體系體系體系體系。。。。 最早從事電子商務統計和發布的國家是美國。1998年,美國商務部開始發布數字經濟年報。1999年12月,OECD曾提出過衡量電子商務的四大指標:即交易指標、消費指標、市場指標、環境指標。2000年初,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全球第一份官方電子商務零售統計。此後,美國商務部每個季度季度季度季度公布一次電子商務相關統計,並對其發展情況進行評價和預測。同年,美國統計局還獲得850萬美元的專項撥款,專門進行數字經濟統計方法的研究。2001年初,美國商務部又將電子商務統計范圍擴大到企業對企業間交易,以便了解電子商務的增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