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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的進項稅能抵扣不

發布時間:2022-04-16 18:11:45

『壹』 哪些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一、不得抵扣情形
(一)業務不該抵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憑證不合規
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資格不具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資格而未辦理的。
二、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項目
1、根據《中 華人 民共 和國 增值 稅暫 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2、根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 16〕36號) 文v件附件一《營業 稅改徵增 值稅試點實 施辦 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 政部和國 家稅 務總 局規 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貳』 為促銷活動而購買的贈品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於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於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於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准徵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例:A公司平時銷售某型號電視機不含稅價格250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價格2100元/台,正常情況下銷售一台電視機應納增值稅=2500×17%-2100×17%=68(元);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400(元),企業所得稅按25%稅率計算稅款為100元。現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按2500元/台購買該型號電視機一台,附送一台電磁爐,該電磁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3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180元/台。
在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即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500元、電磁爐23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23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即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290元[2500×2500÷(2500+230)]、電磁爐210元[2500×230÷(2500+230)],合計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上述兩種開票方式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附送一台電磁爐增值稅銷項稅為425元(250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37.4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220(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55元。
3.個人所得稅處理
客戶取得的贈品電磁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涉稅處理
如果在購物贈品銷售中會計上將商品按公允價值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者未將贈品金額作為折扣額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贈品不僅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時按電視機不含稅價2500元開具發票,附送的一台電磁爐按作為銷售費用,或者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送一台電磁爐,那麼電磁爐在增值稅處理上將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購進電磁爐專為此次促銷的情況下,可以按購進的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整個銷售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55.6元(2500×17%+18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68元;電磁爐購進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作為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47.35元。
客戶購買電視機取得的贈品電磁爐,A公司將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是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是購買電視機而是從A公司隨機獲取贈品電磁爐,則對個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按A公司實際購買電磁爐金額210.6元(180+180×17%)確定個人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A公司代扣代繳。

『叄』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不能抵扣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先抵扣進項稅額,贈送時,禮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所以,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抵扣。

『肆』 用於作促銷活動的商品,其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伍』 開具的營銷活動策劃費專用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之一,也是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之版一,但不是全部條件,權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屬於相關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

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5)促銷活動的進項稅能抵扣不擴展閱讀

《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申請開具流程:

(一)申請。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申請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二)受理審核。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受理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陸』 單位用於搞活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抵扣嗎

答:這個活動購買的用於正常經營的可以抵扣,自用的不行。
根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該規定第五條第(一)至(九)項和第(十一)項的要求。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准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准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不得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貨運發票應當分別註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註明,而合並註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七)根據國稅發[2003]120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柒』 請問會計高手

你們的營業執照經營內容中有手機銷售一項嗎,如果沒有,那麼帳務上就不能做手機的銷售。
取得的發票按增值稅條例的要求,是不能抵扣的,但實務中,都是見票就抵扣,稅務部門也沒有提出什麼不是來。你們促銷送手機搞活動,可以計入「業務宣傳費」裡面。這樣做,進項也抵扣了,帳上也不體現手機的收入和成本,對企業的利潤也真實核算。
象我們公司雖說沒有送手機,但送衣服、鑰匙扣、傘啊什麼的,多的去了。都是這樣處理的,七八年了,完全沒事

『捌』 公司購買了一批商品用於做活動當做禮品贈送,進項稅能抵扣嗎

你好,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的

『玖』 視同銷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視同銷售可以抵扣。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銷售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拾』 進項稅不能抵扣的項目有哪些

不可抵扣的進項稅有: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等;
3、不可抵扣的其他進項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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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促銷活動的進項稅能抵扣不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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