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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現有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戰

發布時間:2022-04-14 06:49:05

電子商務對銀行法的挑戰有哪些方面

新型的支付方式已經突破了傳統的銀行的方式 大量的網站和交易都是以銀行為出口 以支付埠為進入 出現了大量的誤差 信息泄露 詐騙等現象的出現 因此銀行法在這方面的條款都要不斷的更新 以適應心的問題的出現 採納吧

❷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

❸ 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立法的挑戰是什麼

科技發展的形勢與立法的滯後形成矛盾

❹ 電子商務對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戰

1、電子商來務對消費者權益的威脅和交源易安全威脅要求法律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監管。2、電子商務對工商行政管理尤其是稅法的挑戰。3、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證據法律制度的沖擊與挑戰。4、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答案2:1.電子商務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性相關法律的挑戰。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3.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證據法律制度的挑戰。4.對工商管理稅法的挑戰。

❺ 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立法產生的挑戰

個人認為電子商務對我傳統法律的的挑戰有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行為規范問題。
這些新型民商事主體准入方面不規范。一是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二是從事電子網路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徵全都消失。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於網路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網路市場的特點,不利於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
二、取證問題。
由於網上虛擬如何界定證據的概念,一直是我國法律上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證據的概念作出明文規定,學術界一般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來解釋民事證據。該條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於是,我國許多學者據此得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暫且不論這樣的證據定義是否科學,單就其用於電子證據而言,就顯得更難以讓人信服。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們經常面對並且普遍接受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E-mail)、電子公告(BBS)、電子聊天(E-chat)、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簽名(E-signature)等,那麼,試問它們中哪一個屬於事實(
Fact)呢?再者,由於電子數據只能處於一種虛擬的環境中,它們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發覺,司法人員又如何確保他們所用的電子數據必然是真實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話,則顯然那種認為
「(電子)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形式的)事實」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認證問題。
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它主要包括採納與採信兩個方面,即可采性認定與證明力認定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採納標准與採信標准只作了形式上規定,而未作實質性規定。依照我國學理的主流意見,
某一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確實性與充分性。
上述標准似乎理應當然適用於電子證據。一般來說,關聯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充分性同傳統證據相比並無特別之處。但是,合法性標准與真實性標准肯定會構成我國判斷電子證據可采性的難題,確實性標准也肯定會構成判斷電子證據證明力的難題。任何國家面對新生事物所做的法律應對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法律環境,因此各國的做法雖有相通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從世界范圍來看,為消除電子商務糾紛中的證據障礙,一些國家、組織和個體通過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論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通觀解決電子證據障礙的現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立法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三種。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引發證據障礙的措施無非也是以上三種途徑。其中,合同途徑主要取決於電子商務當事人,其效果好壞與當事人不無關系,而且該措施有著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比如它不能克服由法律產生的強制條款、不能用以對抗第三人、至少對第三人沒有強制拘束力等等。至於司法途徑,由於我國沒有判例法的傳統,法官造法的權力有限,故它在我國亦有局限性。

考慮到我國目前正面臨制定民事證據法與電子商務的契機,
民事證據法律制
度正處於變革時期,
這為一攬子解決電子證據障礙問題創造了有利條件,
同時也
為徹底弄清電子商務可能會到的證據問題設置了限制。
因此,
相比而言,
立法途
徑才是我國較為理想的選擇,
它能夠全面解決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遇到的各種電
子證據障礙問題。
這是我國最現實最有效的法律應對。
只有盡快行動起來,
並在
以後適時調整,我們才能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證據問題。

❻ 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的的影響有哪些

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的的影響有以下幾方面:

一、行為規范方面。
1、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
2、從事電子網路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徵全都消失。
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於網路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營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現網路市場的特點,不利於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
二、取證方面。
由於網上虛擬如何界定證據的概念,一直是我國法律上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證據的概念作出明文規定,學術界一般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來解釋民事證據。該條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於是,我國許多學者據此得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 暫且不論這樣的證據定義是否科學,單就其用於電子證據而言,就顯得更難以讓人信服。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們經常面對並且普遍接受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電子公告、電子聊天、電子數據交換與電子簽名等,那麼,試問它們中哪一個屬於事實呢?再者,由於電子數據只能處於一種虛擬的環境中,它們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發覺,司法人員又如何確保他們所用的電子數據必然是真實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話,則顯然那種認為「(電子)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形式的)事實」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認證方面。
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它主要包括採納與採信兩個方面,即可采性認定與證明力認定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採納標准與採信標准只作了形式上規定,而未作實質性規定。依照我國學理的主流意見,某一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確實性與充分性。上述標准似乎理應當然適用於電子證據。
一般來說,關聯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充分性同傳統證據相比並無特別之處。但是,合法性標准與真實性標准肯定會構成我國判斷電子證據可采性的難題,確實性標准也肯定會構成判斷電子證據證明力的難題。任何國家面對新生事物所做出的法律應對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法律環境,因此各國的做法雖有相通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從世界范圍來看,為消除電子商務糾紛中的證據障礙,一些國家、組織和個體通過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論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通觀解決電子證據障礙的現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立法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三種。

❼ 電子商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❽ 舉例說明電子商務引發了哪些新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它將改變人們的生活,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2.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麼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如果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3.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路環境下,網際網路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作者突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

❾ 求幾個經濟生活中電子商務對傳統法規提出挑戰的實例

實名認證,,電子簽名
信息安全。。

❿ 電子商務給現代法律帶來了哪些新的挑戰

信息發展速度過快,模式更新導致法律跟進速度過緩,其次就是圈子文化越來越嚴重,導致很多東西私下搞定,法律獲取證據難度加大,欺騙越來越多,金額偏小,追查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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