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合同安全嗎,有法律效力嗎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符合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具有書面形式的效力。
該法還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如今,許多國家法律都將電子合同視為與書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國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數據電文形式,從而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規定: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對照《民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而新《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採納方面的規定不構成將電子證據採納為證據的障礙。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依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字:
(1)電子簽字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字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字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其中「可靠的電子簽名」不僅僅是一個技術用語,它更是一個法律用語。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進一步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有可能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書證效力。這是我國《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它確立了可靠的電子簽字的法律效力,也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打下了良好基礎。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及普及,電子簽名技術幫助人們大幅節省時間和物力成本。在體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時,當然也要提高對線上操作環節的重視,認知每個流程的效力,仔細確認每一次「指尖點擊」後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台簽盾,結合區塊鏈、電子數據保全技術,將法律與信息技術進行交叉融合,用戶通過全線上操作即可完成簽約、保全、司法、出證等服務,省卻了線下簽約的各種麻煩。
㈡ 企業管理中,電子商務合同可以用電子簽名嗎
電子商務正是電子簽名應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在采購、供貨、物流、倉儲、回供應鏈金融等多答個環節,各交易方往往難以見面,如何確認交易方身份、快速簽約、合同管理便捷安全?
應用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合同取代原有的紙質合同,滿足多個環節的信息需求,讓電子商務更加順暢。
㈢ 傳統合同管理和電子合同管理的各部分
電子商務將傳統商業活動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傳遞方式利用網路科技整合,企業將重要的信息以全球信息網(www)、企業內部網(Intranet)或外聯網(Extranet)直接與分布各地的客戶、員工、經銷商及供應商連接,創造更具競爭力的經營優勢。
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交易虛擬化
通過Internet為代表的計算機互聯網路進行的貿易,貿易雙方從貿易磋商、簽訂合同到支付等,無需當面進行,均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路完成,整個交易完全虛擬化。對賣方來說,可以到網路管理機構申請域名,製作自己的主頁,組織產品信息上網。而虛擬現實、網上聊天等新技術的發展使買方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廣告,並將信息反饋給賣方。通過信息的推拉互動,簽定電子合同,完成交易並進行電子支付。整個交易都在網路這個虛擬的環境中進行。
2.交易成本低
電子商務使得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體表現在:
(1)距離越遠,網路上進行信息傳遞的成本相對於信件、電話、傳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縮短時間及減少重復的數據錄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買賣雙方通過網路進行商務活動,無需中介者參與,減少了交易的有關環節。
(3)賣方可通過互聯網路進行產品介紹、宣傳,避免了在傳統方式下做廣告、發印刷產品等大量費用。
(4)電子商務實行「無紙貿易",可減少90%的文件處理費用。
(5)互聯網使買賣雙方即時溝通供需信息,電子商務資料庫使無庫存生產和無庫存銷售成為可能,從而使庫成本降為零。
(6)企業利用內部網(Intranet)可實現「無紙辦公(OA)",提高了內部信息傳遞的效率,節省時間,並降低管理成本。通過互聯網路把其公司總部、代理商以及分布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分公司聯系在一起,及時對各地市場情況作出反應,即時生產,即時銷售,降低存貨費用,採用產效快捷的配迭公司提供交貨服務,從而降低產品成本。
(7)傳統的貿易平台是地麵店鋪,新的電子商務貿易平台則是網吧或辦公室。
3.交易效率高
由於互聯網路將貿易中的商業報文標准化,使商業報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將原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申報等過程無須人員干預,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傳統貿易方式中,用信件、電話和傳真傳遞信息、必須有人的參與,且每個環節都要花不少時間。有時由於人員合作和工作時間的問題,會延誤傳輸時間,失去最佳商機。電子商務克服了傳統貿易方式費用高、易出錯、處理速度慢等缺點,極大地縮短了交易時間,使整個交易非常快捷與方便。
4.交易透明化
買賣雙方從交易的洽談、簽約以及貨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都在網路上進行。通暢、快捷的信息傳輸可以保證各種信息之間互相核對,可以防止偽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許可證EDI系統中,由於加強了發證單位和驗證單位的通信、核對,假的許可證就不易漏網。
㈣ e簽寶電子合同靠譜嗎
可靠。
電子合同作為真實有效的證據,e 簽寶的電子簽章產品圍繞《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的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
結合身份識別服務、數字證書、時間戳等技術實現,除此之外,e 簽寶聯合第三方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針對用戶存儲在e 簽寶的電子數據,
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公證書或司法鑒定報告,為電子數據的證明力,提供更高的法律效力的證明。
拓展資料: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
電子合同的標的可以為交付商品,也可以為提供服務。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特徵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
交易主體虛擬和廣泛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且符合易保全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技術化、標准化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准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准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合同訂立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㈤ 電子商務合同為什麼要用第三方簽約平台
與傳統合同不同,電子合同需要通過相關的技術手段保障法律效力,比如簽名、蓋章如何確認主體身份,如何防止文件不被篡改、如何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等。對此,《電子簽名法》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簽名、蓋章不僅僅視覺外觀那麼簡單,個人和普通的企業就很難滿足這些要求,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也就應運而生。實現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其核心技術一般有以下幾種:
權威認證系統:採用國家機構認證技術,確保電子合同簽署主體真實身份;
防篡改技術:採用國際通用哈希值技術固化原始電子文件數據,輕松識別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三方取時技術:精確記錄簽約時間。
除此之外,優秀的第三方電子簽約平台,能帶來更大的便捷與安全,同時可為用戶提供出證報告、司法鑒定、網路仲裁等完善的法律服務,為個人或企業處理合同糾紛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㈥ 請解釋,在電子商務時代,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簽訂方式相比,有何優點
電子合同的優勢:
1、兩個提升
提升效率:合同起草、發送、審批蓋章全程電子化操作,促進企業內部高效協同工作,提升合同流轉效率
提升管理:實現可在多終端設備上進行合同發起、批復、蓋章、調閱等操作,提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
2、兩個降低
降低成本:無紙化簽署幫助簡化合同管理流程,免去紙質合同列印運輸、存儲等成本。電子化資料庫幫助合同調閱、歸檔管理,有效降低 合同運營成本
降低風險:數字簽名與信息加密確保合同內容不可篡改性與不可抵賴性。合同查閱許可權可控、操作記錄可追溯,有效降低企業經營在合同環節的隱患
㈦ 電子商務合同是使用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嗎
應用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合同取代原有的紙質合同,滿足多個環節的信版息需求,讓電子商權務更加順暢。
電子商務是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應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在采購、供貨、物流、倉儲、供應鏈金融等多個環節,各交易方往往難以見面,如何確認交易方身份、快速簽約、合同管理便捷安全。
㈧ 關於網上交易合同的成立,《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子商務法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託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准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㈨ 地產行業有哪些使用電子合同的場景
下面舉例幾個電子合同在地產行業的典型應用場景:
在銷售認籌、認購環節,平台通過集成房企業務系統,實現收據、認購書簽章電子化,極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出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