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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立法與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2-04-12 13:01:50

❶ 為什麼說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具有迫切性

因為我們國家發展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別快應該給電子商務例

❷ 電子商務為啥這么火,國家都為此頒布了法律

電子商務的概念是小或小,大或大,而電子商務火的必然因素是:電子商務生態鏈的成熟帶來了最佳的流通渠道。因此,從商業價值的角度來說,每個人都想進去,都想有一個好的品味,所以騰訊進去,網路進去,只是根據不同的經營目標(公司專注於實現)和不同的業務中心。網路的所有失敗案例。互聯網巨頭之所以進入電子商務,是因為他們最大的目標是對流量資源的商業價值進行轉化,但結果取決於他們的法力有多大、有多大。

❸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背景

《電子商務法》起草的背景是,網路欺詐、電商價格戰、虛假促銷、售後服務不當、個人信息被泄露,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納稅問題,以及圍繞互聯網支付、理財發展越來越熱的互聯網金融問題,伴隨中國網購市場的高速發展,正變得越來越突出。
電商立法主要解決目前出現的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虛擬財產保護、支付等問題。同時對於第三方平台的監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電商行業准入門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但是與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實踐相比,中國至今尚未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實踐中規范、指導電子商務發展主要依靠部門規章。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亟待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立法。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❹ 為什麼必須加強電子商務立法

原因有三:

1、法律制度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權威性、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律。

2、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損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交易糾紛和商業沖突增多。

3、管理體制有待理順,原有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通過電子商務立法規范市場秩序已經迫在眉睫。

電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商業模式、商業形態,其對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影響,甚至已經大大超過了傳統商業模式和商業形態。要想讓電商行得更穩、走得更遠,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給予更多的行為約束與規范,防止出現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4)互聯網立法與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正如許多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電商在快速受到歡迎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重視和警惕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矛盾,如銷售假貨、價格行為不規范、大數據「殺熟」、搭售商品和服務等。應當說,這些問題並不是電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電商出現這樣的問題,可能比在實體店更難防備,更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來規范解決。

嚴格相關立法程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有助於讓電子商務立法更加符合實際,符合電商發展要求。隨著電子商務法出台日益臨近,從事電商業務的平台和從業人員需要認識到,更嚴格的法律規范即將到來,需要更加自覺地按照規范要求從事電商經營活動,避免某些「習慣性」違規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傷害。

❺ 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有哪些

1、商法性。商法是規范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

2、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



3、開放和兼容性。所謂開放性,是指電子商務法要對世界各地區、各種技術網路開放;所謂兼容性,是指電子商務法應適應多種技術手段、多種傳輸媒介的對接與融合。

4、國際性。電子商務固有的開放性、跨國性,要求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規則應該是協調和基本一致的。

(5)互聯網立法與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商事活動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事實也是如此,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並非名副其實,他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行為,例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法必須能夠覆蓋電子商務領域的絕大部分,但也不可能把電子商務領域的所有問題都納入到自己的調整范圍。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立足於對電子商務的精準的界定。電子商務法有哪些特點,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❻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6)互聯網立法與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根據業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然需要通過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以及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在線訂購、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和娛樂產品,或全球范圍的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

根據所使用的網路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特殊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❼ 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哪些

1法律對商業模式缺乏創新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處於對傳統商業模式和國外經營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缺乏結合我國國情的創新模式。我國擁有不少電子商務網站,但大部分網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眾、爭取廣告」這樣一條路子,2008年以來,受到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我國不少互聯網企業出現了危機。在深刻的教訓面前,電子商務法律要重新考慮自身定位,回歸到「以利潤為中心」的軌道上。
2電子商務法律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影響沒有形成在市場經濟中,我國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和完善,社會化信用體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在網上交易中,如何保護企業的商務秘密?如何確定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證交易達成後的不可否認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網上交易發生糾紛怎麼辦?如何取得滿意的售後服務?這些令人擔憂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法律的信心和熱情。
3掌握電子商務法律知識和電子商務技術人者的匱乏電子商務是一個跨學科的領域,涉及到計算機、經濟、管理、法律等各個方面。電子商務人才實際上是一種復合型人才,目前社會上的電子商務培訓班。在教學過程中沒有按照這門課程本身的內在規律和實際需求來進行科學系統的設計。以這樣的電子商務的教學水平,要培養一批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有金融、商貿、物流、法律等知識的跨領域的專門人才、復合人才,存在很大難度。另外,目前國內電子商務的教育和培訓還缺乏統一的管理和規范。
4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很不健全在宏觀層面上,政策法規不健全、標准不統一以及商務實踐的盲目性等顯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雖然,我國已經出台了一些有關政策法規,但總體來看,還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針對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還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國家、跨地區、跨部門協調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國家計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等政府部門均出台了有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報告,但由於側重點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顯得政出多門,難以落實。

❽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1)鼓勵創新原則
即電子商務立法把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放在首位,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為創新發展留有空間。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變化極快,立法不宜對電子商務具體業態和模式作具體規定。
(2)公平誠信原則
即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建立完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3)規范監管原則
即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完善和創新電子商務監管。規范監管的要義在於依法、合理、適度、有效。其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的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4)社會共治原則
即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市場治理體系。
(5)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即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從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看,電子商務法律所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這種活動,既有線上的經營活動,也有線下的經營活動。因此,二者必須保持一致。
(6)數據信息開發利用和保護均衡原則
即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用戶數據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❾ 為何要進行電子商務立法

一國際屬性與國家安全
必須從國家經濟安全的高度來審視和確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尊重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加強網路與電子商務核心軟體及資料庫的獨立開發。能夠保證電子商務安全的基本要求:保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禦性、不可否認性、合法性;
二行業自律與政府管理
法律總是大體上體現著人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能有和應有的自由和紀律相結合之理的」。所以,提倡自律是非常必要的,但僅僅靠自律維持網路的秩序卻是不可能的,行業自律與政府管理應當互為補充,這樣才會相得益彰,這是電子商務活動健康運行的有力保障。保障建立實用、安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結構層次
三技術法律規范
電子商務法作為技術規范與法律規范相融合的產物,應當將經濟安全理念貫徹始終,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實現電子商務發展和法律規范制定的協調互動,這是互聯網的基本特徵在法律規范上的反映。以法律規范確定該原則,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安全的進行

❿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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