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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3-12 20:01:56

『壹』 電子商務管理的方法

傳統渠道與電商流通,經營思維差別很大,可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客戶體驗。現在的電商,拼流量、做規模、搞促銷,與當初渠道商做大時的手法與思維沒有兩樣。換了銷售方式,可經營核心依舊在客戶體驗這個永恆話題上。
電商企業,互聯網催生的創業企業,技術強、網路傳播能量大,可也需要補上產品創新、高效流通和客戶服務這三門功課。電商只是手段,正如媒體的變化,從報紙、收音機、電視機,再到PC和手機,體驗的方式變了,可精彩的內容依舊是核心價值所在。電商企業,首先得是一個客戶高度認同的商業企業,電子商務只是運作手段而已。產品從線下店面搬運到線上的電商網站,電商企業做的不錯,國內經濟發展越發依賴消費,電商企業的縱橫空間不小。可有一點,電商也是商業,商業的核心在於發現、吸引與滿足客戶需求,除了產品之外,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客戶的真切感受與體驗,才是商業持續的第一動力。

服務從線上溝通,向終端化演進,這個終端涵蓋廣,送貨上門、安裝、退換貨、維修,這些接觸點構成了電商業務的「虛擬」終端,卻又那麼實實在在的。這個虛擬終端,若是全包給物流企業,那就要在現在的送貨與取貨等簡單模式上,添加一些自己企業的專屬服務,使用日事清建立不同的服務部門,分別負責比如現場驗貨、操作方法的視頻、遠程視頻服務熱線等。

『貳』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2)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叄』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肆』 電子商務安全的相關法律

10年以來主要抄頒布了《第三襲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等

『伍』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有何亮點

現在通過網路購物,已經進入我們日常的生活當中。科技的進步使我們的生活,變的越來有便利。我們這一代正在享受以前幾代中國人,努力奮斗的果實。如果在剛建國的時候,有人告訴你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的中國也會過上現代化的生活,恐怕你都不會相信。但這卻實實在在發生在了我們身上。當然,這個過程中也是出現了一些問題。


二、禁止“二選一”

現在隨著網路交易平台的競爭加劇,平台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進行惡性競爭。現在很多平台出現的“二選一”就是屬於這樣的情況。在《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當中,對這樣的行為也是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各位,對於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這件事,你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陸』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規章,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省政府也可以制定《省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地方行政規章。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指導性政策文件!

安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溪縣電子商務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安溪縣人民政府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全縣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全縣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全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其交易行為,查處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依託網路進行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等通過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利用網路從事商品經營及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經營、經營信息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和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包括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是指為從事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經營信息發布平台等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活動提供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出租、線路租用、建站服務、域名代理注冊等服務的經營者。
凡在安溪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均受本辦法的調整和約束。
第四條 安溪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的專門機構,負責協調、促進和監督管理全縣電子商務活動,其日常工作由下設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設在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安溪縣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主體培育、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下,通力協作,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建設、維護、運營。由領導小組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進行實時動態監控、鎖定有效電子數據、固定活動痕跡、快速提取電子證據;對網路電子商務主體數據、巡查監管數據、信用信息等進行備案登記;對網路消費者、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和咨詢,進行網上受理、網上調解、網上辦結,實現與現有的消費者維權工作機制相互補充;以平台資料庫為基礎,結合網上巡查記錄、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定期匯總形成網路監管形勢分析報告和專項監測報告,為縣委、縣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實施積極財稅扶持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全縣電子商務的整體運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開展全縣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擴充聯合徵信系統有關電子商務的信息和內容,掌握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建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用檔案。
第九條 鼓勵、支持安溪縣電子商務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十一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可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電子商務主體備案登記獲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主體名稱、主體類型、網站名稱、網站域名、IP地址、網站類型、ICP許可證號、ISP提供商、伺服器機房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其它有關的注冊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等。經營者應對其備案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⒈網上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⒉非以個人而以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網上經營的。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和未取得前置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保證質量。商品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要求。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予以補救,並向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三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在網頁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生產者(提供者)、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配送范圍、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協調、處理。
四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依據消費者提出,自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條件給予退貨,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費者定作的;⒉鮮活易腐的;⒊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⒋交付的報紙、期刊;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五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六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且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通過自建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商品的網路商品經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戶注冊制度;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主體資格核審制度;
三網路平台交易規則;
四信息披露與信息審核制度;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六公示及預警機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查驗接受其服務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建立完善的信息檔案庫。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信息或者進行商品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者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准確和安全,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其中,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2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對於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前應當獲得明確許可,明確告知使用用途,嚴格按照對客戶的承諾使用客戶信息,並保證客戶隨時了解情況和進行修改。
五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網路商品經營者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不得發送垃圾電子郵件,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杜絕垃圾電子郵件的傳播。
七在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及時採取不予發布、移除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用戶信息檔案庫,查驗用戶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依法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不得為無合法身份的用戶提供服務。
二依法記錄用戶上網信息。用戶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
四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路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竊取他人交易信息,發布違法廣告或者進行惡意對比、惡意壓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交易行為。
(二)未經許可,將證明商標標識及地理標志標識或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通過可見、埋設等方式在互聯網上使用,造成誤導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網站特有的網頁設計,造成與他人的網站相混淆。
(四)在網站上偽造、冒用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電子標識等標志。
(五)在網站上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對企業形象、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六)以合同格式條款、網上通告、電子信函等方式單方面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作出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七)冒用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他人企業的名義,推廣其商品或者網路服務,欺騙消費者。
(八)利用網路植入惡意插件程序,採用彈出式廣告、按鈕式廣告、電子郵件廣告、軟體端廣告、文字鏈接廣告等形式強行發布騷擾網路廣告。
(九)利用網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標簽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等規定的商品。
(十)利用網路打著「產品網路直銷」、「網上資本運作」等名義,以電子商務為幌子開展網路傳銷或者為網路傳銷活動提供平台、空間、伺服器託管等服務。
(十一)在信息的傳遞過程中發送蓄意毀壞、惡意干擾、秘密截取或侵佔任何系統數據和信息資料的電腦程序。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託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及網路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活動。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
二對涉嫌違反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查閱、復制、下載、列印網路商品交易有關的信息、記錄和資料,進行電子數據的採集與固定。
三檢查涉嫌從事網路商品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有關的計算機、網路軟硬體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電子商務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保護其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時,違法行為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說明、提供情況,並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在採集、固定電子證據時,應當將網站頁面、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資料庫等電子證據以書面等有形載體進行固定與顯示。必要時使用計算機存儲設備存儲、視頻採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輔助。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文件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者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事件相關事實的數據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與顯示的電子證據,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除可以通過當事人確認、公證機關的公證等方式予以證明外,還可以通過公安網監、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的鑒定,以及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出具的證明等多種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違法案件立案後,需要相關聯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或者基礎服務經營者暫停提供服務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下達暫停提供服務通知書等書面材料予以實施。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於網路商品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行為人網站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建議書送交電信運營商,電信運營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電子商務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詳細:http://www.fjax.gov.cn/OpenInfoCont.aspx?id=11355

『柒』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求解

1、電子商務主體,主體為進行交易的雙方甚至三方,不包括服務及商品。主體分為:買方、賣方、中間交易平台。電子商務如果按主體分類可以分為:電子商務中的B2B,B2C,C2C,這中間可以包括中間交易平台,B2B或B2C可以有自己的網站不需要中立的交易平台。
2、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域名注冊實行與商標注冊類似的禁止性條款,如明確規定域名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批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縮寫,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他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禁止域名的轉讓或買賣等。
3、網上銀行發展的模式有兩種,一是完全依賴於互聯網的無形的電子銀行,也叫「虛擬銀行」;所謂虛擬銀行就是指沒有實際的物理櫃台作為支持的網上銀行,這種網上銀行一般只有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採用國際互聯網等高科技服務手段與客戶建立密切的聯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以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為例,它成立於1995年10月,是在美國成立的第一家無營業網點的虛擬網上銀行,它的營業廳就是網頁畫面,當時銀行的員工只有19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對網路的維護和管理。
另一種是在現有的傳統銀行的基礎上,利用互聯網開展傳統的銀行業務交易服務。即傳統銀行利用互聯網作為新的服務手段為客戶提供在線服務,實際上是傳統銀行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這是網上銀行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絕大多數商業銀行採取的網上銀行發展模式。
4、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捌』 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4)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5) 《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6) 《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7)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8)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9)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10)《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11)《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台的49號令)12)《深圳互聯網產業振興發展規劃(2009-2015年)》13)《深圳互聯網產業振興發展政策》1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服務電子商務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措施》15)《關於落實<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服務電子商務市場促進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登記注冊政策的實施意見》有關電子商務的主要政策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

『玖』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中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賣家不能打電話騷擾買家.
賣家使用淘寶店鋪綁定的手機號給買家打電話,就會被淘寶網處罰.
處罰理由:電話騷擾買家.

『拾』 新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從什麼時候施行

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針對網路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路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表示,「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路交易活動,在激發網路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10)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新出台的《辦法》將引導直播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范經營

據了解,2020年,全國12315平台共受理「直播」投訴舉報2.55萬件(「直播帶貨」訴求佔比近8成,同比增長357.74%),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835.53萬元。

可見新出台的《辦法》將引導直播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范經營,強化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除了關注「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路交易,該《辦法》還針對網路經營主體登記問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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