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❷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財政稅收問題有哪些
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財政稅收問題:
1、稅收的歸屬問題,是否按照其登記的所在地進行徵收?
2、稅收是自己網路報稅?還是需要上門核實對賬?
3、很多個體戶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公司,如何征稅?
4、代購免稅產品如何征稅?
5、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路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
6、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資料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徵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資料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於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
❸ 把下面這些文字翻譯成英文。摘要:電子商務的出現,對適用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現行稅制形成了很大的沖擊。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electronic business, to apply to the way the traditional trade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formed a big impact.
摘要:電子商務的出現,對適用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現行稅制形成了很大的沖擊。
This not only performance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axation collection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operate, but also for its performance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tax revenue jurisdiction.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issues,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also were at sixes and sevens. This paper holds that,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t should tax.
這不僅僅表現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極難操作,還表現為其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世界各國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也各持己見,看法不一。本論文認為,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應當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❹ 簡述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准。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准、代理人標准或活動標准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准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准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伺服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台伺服器(伺服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 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網路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網路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網路全書,那麼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徵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體的銷售,軟體公司以為,他們賣軟體,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體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並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並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於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望採納】
❺ 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❻ 電商對稅收有什麼影響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❼ 如果沒有電子商務稅收,對社會經濟有什麼影響
一、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新問題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交易的虛擬化和隱匿化給傳統的稅收體制與征管帶來了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確定困難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徵稅的權力,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可以分為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對此發出了挑戰。
在現行稅法中對於常設機構的認定,一般是以企業是否有一個進行經營的固定場所為征稅依據。然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在某國(或地區)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上租一個空間進行網上交易,其伺服器所在國(地)並無地理意義上的固定營業場所,那麼一個伺服器或一個網路地址算不算「常設機構」,對此類「常設機構」網上交易的營業利潤征稅的法律依據又何在?
現行稅法中有關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所得的征稅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達到「停留時限」為依據的規定,傳統勞務活動,獨立個人或非獨立個人在另一國(或地區)設有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數。網際網路的普及,使得人們可以坐在家裡的電腦前為另一國(或地區)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因此傳統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就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
傳統的消費稅主要是以商品供應地為基礎而享有稅收管轄權。而網路營銷使貨物和服務因網際網路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時,也使消費稅的徵收管轄權變得模糊起來。比如:A國某居民在B國的某伺服器上定購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國,該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個國家的稅單。
2.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日趨嚴重
高新科技的應用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時使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更加明顯和難以控制。
跨國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引發的稅收難點還包括易貨交易。商家通過網上交換商品或者勞務而不發生貨幣交易的易貨交易行為,在傳統商務中已經是稅收征管的難點,網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稅漏稅的可能性。
由於EDI技術的運用,企業電子商務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網站自覺照章納稅幾乎是不可能的。
3.稅收中性原則和稅負公平原則受到挑戰
為了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本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許多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基本上都是免稅的,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尚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因而電子商務企業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護政策或政策的漏洞來躲避稅負,這種情況使得網上交易基本處於免稅狀態。這對於那些沒有進行網上交易的常現企業和沒有能力上網購物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的基礎上。要讓稅務機關去追蹤、掌握、識別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大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是十分困難的,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除上述問題之外,目前廣泛討論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還包括: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的問題、電子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數字化產品認定問題、電子商務稅種問題等等。
❽ 新稅制給跨境電商帶來了哪些影響
對消費者而言
我覺得可以簡單的概括為:大部分商品的消費額提升了,消費者需要掏更多的錢,但從購買時間和消費保障上卻提升了。因為新規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兩個主要變化是:一是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只是關稅暫設為0%,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而且消費稅並非所有商品都需要交;二是個人單次交易免稅額度限值2000元,年度交易限值免稅額度為2萬元。雖然稅率上依然低於一般貿易的商品,但整體還是升價了,而且受限制的東西多了。這導致一些喜歡購買跨境商品的「剁手黨」額度不夠用,假如超過這個限額,就要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繳稅了。
對個人代購而言: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再設免徵額。也就是說在4月8日前,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購買的貨品和個人海淘的貨品都是徵收行郵稅,但4月8日後,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購物按照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分別計算稅費,而海外代購則執行新的行郵稅。對代購的行郵稅,新政仍然享受50元以下免稅的政策,但是由過去的四檔稅率調整為現在的三檔,整體是略有上調的。
對跨境電商企業而言:
新政對跨境電商尤其是「保稅模式」進口的電商企業,影響是非常大的。因為新政出台後沒有「50元免稅」的政策紅利了,所以在新政實施前,包括天貓國際、京東全球購、洋碼頭、網易考拉等平台紛紛啟動了大規模促銷活動,以便提前清倉,進行品類調整。「包稅」成了營銷手段,比「包郵」的促銷手段更吸引消費者。
另外隨著新的正面清單的公布和實施,導致之前已經進入了保稅區倉庫的商品,現在未被列入清單范圍,面臨無法清關銷售的問題,這段時間幾乎所有的跨境電商企業都在通宵加班調整。
還有個人年度2萬元的限額,由於各電商企業對消費者已經消費了的額度並不知情,超出限額後無法做出前置性的提示,從而無法實施對應稅費的代收代繳,只能後置的讓客服聯系補繳或取消訂單。這種情況,會耗費大量人力成本,而且會導致用戶體驗差和投訴。
對跨境電商產業而言:
新政是進口跨境電商更進一步發展和成熟的重要手段。短期看,雖有政策調整的階段性陣痛,但長期看,是符合產業良性發展的需求的。同時,新稅制意味著進口跨境電商逐步告別政策紅利期,進口跨境電商或許更快的迎來一次大洗牌。
如果您有興趣了解更多跨境電商的業務,可以咨詢歐堅網路
❾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有什麼影響
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影響:
(1)稅收征管缺乏必要憑據,稅收流失風險加大。
電子商務運用系統化的電子技術,將原有的紙張流動、貨幣流動甚至包括人員流動幾乎全部改成「電子」流動。傳統商務活動所必需的紙質合同、票據、貨款支付以及經營、資金賬戶都變成了在網上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相關銷售方面的依據和憑據均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傳遞。電子商務的這種無紙化操作客觀上使稅收徵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據。網上交易資料的隱匿性、保密性,使稅務機關對經營者的交易情況無法追蹤、掌握、審計和監控,造成稅收徵收管理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盲區」。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同時,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的經營沒有有形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場」,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等概念變得模糊不清。另外,傳統稅收制度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但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就不太重視這個問題。任何企業交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以獲得自己的專用域名,在網上自主的從事商業活動和信息交流。這一切使本應徵收的稅款不易徵收,導致稅款白白流失。
(2)電子商務使得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難以確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地域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總是通常是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解決。然而在互聯網交易中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就受到了挑戰。比如常設機構就難以確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只有在某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並取得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能夠被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由該國行使地域管轄權。在網路世界裡一個可以進行買賣的網路地址或伺服器算不算「常設機構」?假設涉及的管理和銷售系統被分別安置在不同的國家,那麼法人的常設機構所在地應如何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斷?這都影響著稅收管轄權的確立,這一問題也容易引發各國的爭議,造成新的國際稅收糾紛。
(3)稅務稽查難度加大。
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並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檢查,這便從法律上奠定了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而電子商務的隱匿性與保密性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以電子數據信息資料的形式出現並傳遞,電子數據信息資料具有隨時被修改或刪除的危險,同時由於現有技術還無法做到對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唯一性、保密性進行准確無誤的認定,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加密技術來掩蓋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真實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客觀上促使了納稅人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導致稅款流失。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
互聯網給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機會,導致中介作用削弱,從而使中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跨國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更多地應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企業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於世界各地將很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通過網路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