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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最新版

發布時間:2025-05-20 06:21:14

1. 電子商務示範法介紹

為了應對全球電子商務中的法律沖突,並順應各國對電子數據交換(EDI)的迫切需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採取了創新的「示範法」模式,於1996年12月16日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這一舉措摒棄了傳統的EDI術語,改以「電子商務」(EC)作為法標題,從而更名為《電子商務示範法草案》。


這部法是全球首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統一法規,其目標是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規則,供各國法律部門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參考。它由17條組成,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電子商務的通用原則,包括數據電文的法律適用、傳輸等內容;二是針對電子商務特定領域的規定,如貨物運輸中的運輸合同、電子提單的效力等關鍵問題。這些規定填補了國際電子商務法律領域的空白,盡管它並非國際條約或慣例,而是法律範本,但它對各國完善信息傳遞和存儲的現有法規和慣例起到了推動作用,為全球化電子商務創造了統一且有利的法律環境。


(1)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最新版擴展閱讀

The United Nations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電子商務示範法》。199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下屬的國際支付工作組,開始負責制定一部世界性的電子數據交換統一法(EDI)。1993年,該工作組全面審議了《電子數據交換及貿易數據通信手段有關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草案》,這是世界上第一部EDI統一法草案。

2. 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介紹

為了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沖突,適應各國對EDI的迫切要求,制定時採取了靈活的「示範法(model law)」形式,並決定統一法標題中不再使用「電子數據交換(EDI)」的字樣,代之以「電子商務(EC)」,並將《示範法草案》名稱改為《電子商務示範法》。
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次全體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法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商務的統一法規,其目的是向各國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規則,以供各國法律部門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參考,促進使用現代通信和信息存儲手段。 為本法的目的:
(a)「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b)「電子數據交換(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准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
(c)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系指可認定是由其或代表其發送或生成該數據電文然後或許予以儲存的人,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來處理該數據電文的人;
(d)一項數據電文的「收件人」系指發端人意欲由其接收數據電文的人,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來處理該數據電文的人;
(e)「中間人」,就某一特定數據電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發送、接收或儲存該數據電文或就該數據電文提供其他服務的人;
(f)「信息系統」系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用其他方法處理數據電文的一個系統。 (1)對本法做出解釋時,應考慮到其國際淵源以及促進其統一適用和遵守誠信的必要性。
(2)對於由本法管轄的事項而在本法內並未明文規定解決辦法的問題,應按本法所依據的一般原則解決。 (1)在參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據電文的當事方之間,除另有規定外,第三章的條款可經由協議做出改動。
(2)本條第(1)款並不影響可能存在的、以協議方式對第二章內所述任何法律規則做出修改的權利。
第二章對數據電文適用法律要求 (1)如法律要求信息須採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2)無論本條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採取一項義務的形式,也無論法律是不是僅僅規定了信息不採用書面形式的後果,該款將適用。
(3)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個人簽字,則對於一項數據電文而言,倘若情況如下,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a)使用了一種方法,鑒定了該人的身份,並且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
信息;和
(b)從所有各種情況來,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
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當的。
(2)無論本條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採取一項義務的形式,也無論法律是不是僅僅規定了無簽字時的後果,該款均將適用。
(3)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1)如法律要求信息須以其原始形式展現或留存,倘若情況如下,則一項數據電文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a)有辦法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
其他用途之時起,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
(b)如要求將信息展現,可將該信息顯示給觀看信息的人。
(2)無論本條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採取一項義務的形式,也無論法律是不是僅僅規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現或留存信息的後果,該款均將適用。
(3)為本條(1)款(a)項的目的:
(a)評定完整性的標准應當是,除加上背書及在通常傳遞、儲存和顯示中所發生
的任何變動之外,有關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經改變;和
(b)應根據生成信息的目的並參照所有相關情況來評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標准。
(5)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1)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a)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同;或
(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以的最佳證據,以它並不是原樣為由。
(2)對於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1)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記錄或信息須留存,則此種要求可通過留存數據電文的方式予以滿足,但要符合下述條件:
(a)其中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和
(b)按其生成、發送或接收時的格式留存了該數據電文,或以可證明能使所生成、發送或接收的信息准確重現的格式留存了該數據電文;和
(c)如果有的話,留存可據以查明數據電文的來源和目的地以及該電文被發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時間的任何信息。
(2)按第(1)款規定留存文件、記錄或信息的義務不及於只是為了使電文能夠發送或接收而使用的任何信息。
(3)任何人均可通過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務來滿足第(1)款所述的要求,但要滿足第(1)款(a)、(b)和(c)項所列條件。 (1)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1)就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和收件人之間而言,不得僅僅以意旨的聲明或其他陳述彩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1)一項數據電文,如果是由發端人自己發送,即為該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2)就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而言,數據電文在下列情況下發送時,應視為發端人之數據電文:
(a)由有權代表發端人行事的人發送:或
(b)由發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動作的信息系統發送。
(3)就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而言,收件人有權將一項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如果:
(a)為了確定該數據電文是否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正確地使用了一種事
先經發端人同意的核對程序;或
(b)收件人收到的數據電文是由某一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該人由於與發端人或與發端人之任何代理人的關系,得以動用本應由發端人用來鑒定數據電文確屬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
(4)第(3)款自下列時間起不適用:
(a)自收件人收到發端人的通知,獲悉有關數據電文並非該發端人的數據電文起,但收件人要有合理的時間相應採取行動;或
(c)如屬第(3)款(b)項所述的情況,自收件人只要適當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數據電文並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的任何時間起。
(5)凡一項數據電文確屬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或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或收件人有權按此推斷行事,則就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而言,收件人有權將所收到的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所要發送的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當收件興要適當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應知道所收到的數據電文在傳送中出現錯誤,即無此種權利。
(6)收件人有權將其收到的每一份數據電文都視為一份單獨的數據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除非它重復另一數據電文,而收件人只要加以適當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應知道數據電文是一份復本。 (1)本條第(2)至(4)款適用於發端人發送一項數據電文之時或之前,或通過該數據電文,要求或與收件人商定該數據電文需確認收訖的情況。
(2)如發端人未與收件人商定以某種特定形式或某種特定方法確認收訖,可通過足以向發端人表明該數據電文已經收到的
(a)收件人任何自動化傳遞或其他方式的傳遞,或
(b)收件人的任何行為,來確認收訖。
(3)如發端人已聲明數據電文須以收到該項確認為條件,則在收到確認之前,數據電文可視為從未發送。
(4)如發端人並未聲明數據電文須以收到該項確認為條件,而且在規定或商定時間內,或在未規定或商定時間的情況下,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發端人並未收到此項確認時:
(a)可向收件人發出通知,說明並未收到其收訖確認,並定出必須收到該項確認的合理時限;
(b)如在(a)項所規定的時限內仍未收到該項確認,發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後,將數據電文為從未發送,或行使其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5)如發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即可推定有關數據電文已由收件人收到。這種推斷並不含有該數據電文與所收電文相符的意思。
(6)如所收到的收訖確認指出有關數據電文符合商定的或在適用標准在規定的技術要求時,媽可推定這些要求業已滿足。
(7)除涉及數據電文的發送或接收外,本條無意處理源自該數據電文或其收訖確認的法律後果。 (1)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送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准。
(2)除非發廟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
(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
(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
(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c)如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3)即使設置信息系統的地點有同於根據第(4)款規定所視為的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第(2)款的規定仍然適用。
(4)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准,又如果並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准;
(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
(5)本條的規定不適合用於下述情況:[---]。

3. 電子商務相關的最新法律

法律客觀:

電子商務內涵十分廣泛,凡是以電子形式在網路上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和碧老服務都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網店、網銀、網校等都是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網路經濟已然滲透到你我的生活。這種快捷方便的商務模式,不僅沖擊著大眾傳統的消費習慣,變革國際貿易活動,其中也面臨著眾多新的法律問題。首當其沖的便是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任何的商務貿易行為都是雙方或各方合意的達成後的結果,無論合意的形成是書面或口頭。但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情況發生了改變,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現了新的法律議題,比如電子商務中的合同何時成立生效,合同的簽名等問題,由於技術的開發總是領先於該領域法律的問世,因此容易造成網路貿易下合同的混亂。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特點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悔悄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反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合同的形式有書面與口頭兩種,但《合同法》第十條對此留有空間,電子商務合同是隨互聯網技術發展和運用產生的全新合同形式,應屬於「其他形式」。雖然不同於傳統合同形式,但電子合同意義以及作用本身並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疇。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現今,亞馬孫、京東、天貓等電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平台,集成了商品與店鋪的展示、搜索、廣告等功能,極大的為民眾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普通大眾的消費觀。不同於實體銷售,作為虛擬經濟的第三方銷售平台,消費者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消費環境下,引發了眾多的法律糾紛值得關注。如鄭某與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被告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電子商務平台的公開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設定的程序下單向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調並成功支付了4680元價款,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並生效,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約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調,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電子交易具有迅速、競價、非面對面、群體不特定、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網路銷售中也不缺乏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這也是網購有別於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費者的原因之一,不能僅以價格差距來判斷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參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號】)從法律角度看,合同簽訂一方因標價過低、惡意競拍等原因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電商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賣方在網路上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網店銷售中一個重要特點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只需單方提交訂單即代表雙方達成交易合意,並不需要商家對此訂單再次進行確認或認可。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內容具體明確,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雖該草案還未正式通過,但也反映出網上經營者行為實為一種要約,而消費者提交訂單行為即對商家要約所做出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消費者在網上提交訂單時視為買賣雙方電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後消費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環節僅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三、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機構,40多年來專門從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組專門關注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2001年貿法委制定《電子簽名示範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做出定義「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於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並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電子簽名的法律規范旨在減少因使用電子手段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確定性,為其和手寫簽名之間的等同性規定技術可靠性標准。電子簽名需要藉助於某種技術手段,比如公共密鑰技術的電子簽名,在簽名前,需將密鑰提交可信賴適格的第三方並由其簽發電子簽證。簽名方用密鑰簽名後與電子簽證一同交給交易相對方,以便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簽名的認證與合同的效力密切相關,由於電子簽名依託某種技術,承認電子運前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雖然貿法委規定《電子簽名示範法》以「功能等同」為原則,但並非可以簡單通過法律規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決。2015年我國以《電子簽名示範法》為藍本出台《電子簽名法》。其中第三條明確民事合同中不能僅以採用電子簽名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可,但對其中技術標准未有明確,也未提及評估人簽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於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正,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對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意義。

4. 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具體內容有:
1、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2、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范圍被民商事活動所覆蓋。依通說,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5.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

1996年,聯合國頒布了《電子商務示範法》,明確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其范圍涵蓋了廣義的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旨在盈利,具有營業性,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則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商事行為,還涉及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務」一詞並不局限於商事行為,它同樣涵蓋了非商事行為,例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法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不僅涉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交易關系,還包括因交易形式所引發的各種商事關系,以及這些商事關系背後的社會關系和政府管理關系。電子商務法為這些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法律框架,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電子商務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規范電子交易中的各種行為,確保電子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它涉及的范圍廣泛,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的成立與履行、電子簽名的使用、數據電文的傳輸與保存、知識產權的保護、隱私權的保障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

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商務法也在不斷更新和完善。新的技術和商業模式的出現,如區塊鏈、雲計算等,都對電子商務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因此,電子商務法需要與時俱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

電子商務法還涉及到跨境電子商務的問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商業領域。在跨境交易中,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異,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確保跨國交易的合法性與合規性。為此,國際社會正積極探討和制定相關的國際標准和規則,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6. 請問有哪位高手知道什麼是電子商務示範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於1996年推出了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示範法,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
「示範法」共分兩部分,計4章17條。其第一部分題為「電子商務的一般規則」,由3章計15條構成,系統地規定了關於電子商務的一般原則,將法律要求適用於數據電文的規則,以及數據電文交流的規則等內容。其第二部分以「特殊領域中的電子商務」為標題,由1章計2條構成,實際上僅是規定了與貨物運輸合同及運輸單證有關的電子商務規則。本文僅限於對「示範法」第一部分的評析。
「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向各國推薦採用的示範性法律文本,其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個國家一旦以「示範法」為藍本制定了自己的法律,那麼,「示範法」中的規則就會成為這些法律的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示範法」具有使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統一化的作用。考察「示範法」對於中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具有實踐意義。
一、適用范圍與有關術語
「示範法」適用於什麼范圍?按照該示範法第1條的規定,該示範法適用於在商業行為中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考慮到一些國家對於純粹的國內商業交易暫還不準備採用該示範法中的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有關國家在採用該示範法時,可以將該法的適用范圍僅限於與國際商業有關的數據電文。(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1。)在規定該示範法的適用范圍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還特別註明,該示範法並不妨礙任何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則的適用。(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2。)此外,考慮到不同國家對於不同的商業交易可能規定有不同的特殊規則,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各國在採用該示範法時,可以規定該示範法不適用於某些特殊的交易情況,即將這些特殊的交易情況作為例外處理。(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3。)
為確定「示範法」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商業」的含義。那麼,在該示範法的意義上,究竟什麼樣的交易是「商業的」呢?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解釋,應當對「商業的」一詞作廣義的解釋,以使其可以概括一切具有商業性質的關系,無論其是合同關系或非合同關系。所謂具有商業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種交易:以提供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為內容的任何貿易交易;經銷協議;商業代表或代理;經營管理;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承包;許可交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特許協議交易;合營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航空、海上、鐵路或公路貨物或旅客運輸。(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4。)作為信息交流的新形式,數據電文傳輸現在已應用於今天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在商業交易中,數據電文傳輸也正在被越來越多地採用。因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商業的」一詞做廣義的解釋,是應該得到接受的。....

7. 《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內容

電子商務立法旨在規范電子商務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系,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及權益保護。其中,電子簽章、電子合同和電子記錄的立法尤為重要。電子簽章的有效性是保證交易合法性的基礎,電子合同的形式則需符合法律規定,電子記錄的保存方式也需明確。電子商務交易環節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也是立法的重點,特別是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以及電子交易安全問題的法律規范。

電子商務信任環境的建立同樣關鍵,涉及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以及《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等國際文件,自1985年以來,為調整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了法律框架。這些文件不僅涵蓋了電子簽章、電子合同和電子記錄的法律問題,也包括了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以及垃圾郵件、網路廣告的法律規范。

此外,鏈接和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也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一部分。通過這些立法,旨在創造一個公平、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隱私權,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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