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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發布時間:2022-02-08 06:52:47

Ⅰ 郭玉軍的學術論文

1.《美術作品保險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 2003 年第 4 輯。
2.《歐盟 B2C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 2003 年第 4 輯。
3.《美國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 ADR )研究》(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 2003 年第 5 輯。
4 .《網上仲裁的現狀與未來》(第一作者),《法學評論》 2003 年 2 期。
5 .《 開拓國際私法新理念 完善國際私法新體系 》(第一作者),《武漢大學學報》 2003 年第 1 期。
6 .《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非國內化理論》(第一作者),《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3 年第 1 期。
7 .《網路案件中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權》(第一作者),《中國法學》 2002 年第 6 期。
8 .《美術作品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問題》(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 1 ,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1 月。
9 .《美術作品在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 2 ,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6 月。
10 .《美國網路案件管轄權研究》(第一作者),《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 3 ,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9 月。
11 .《論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的法律問題》(第一作者),《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 2002 年卷)法律出版社。
12 .《 2001 年國際私法學會年會綜述》(第一作者),《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 2002 年卷)法律出版社。
13 .《回顧中國國際私法之歷程,展望中國國際私法之前景》,《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2 年第 1 期。
14 .《歐盟〈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承認與執行條例〉介評》(第一作者),《法學評論》, 2002 年第 2 期。
15 .《歐盟電子消費合同管轄權問題研究》(第一作者),《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2 年第 3 期。
16 .《美術作品國際買賣中的法律問題》(第一作者),《華中美術》 2002 年第 1 期。
17 .《論美術、攝影作品著作權和肖像權的沖突與協調》(第一作者),《華中美術》 2002 年第 2 期。
18 .《與高技術產業有關的反壟斷法》(個人),《民商法論叢》 2001 年第 1 號第 18 卷。
19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的准據法備忘錄》(個人),《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
20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 2001 年年會綜述》,《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
21 .《論仲裁第三人》(個人),《法學家》 2001 年第 3 期。
22 .《經濟全球化與法律協調化、統一化》(個人),《武漢大學學報》 2001 年第 2 期。
23 .《美國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顯然漠視法律》(個人),《法學評論》 2001 年第 2 期。
24 .《論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一作者),《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3 期。
25..《附具理由的仲裁裁決問題初探》(第一作者),《荊州師范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4 期。
26.《美國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對未簽字人的效力》(第一),《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1 年第 3 期。
27.《誰擁有謝里曼黃金》 (第一作者) ,《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2 期。
28.《重新仲裁若干問題芻議》 (第一作者) ,《中國仲裁》 2001 年第 6 期。
29.《論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原件所有權》 (第一作者) ,《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3 期。
30.《美術作品的國際刑法保護》 (第一作者) ,《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4 期。
31.《美國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 ADR )介評》,《中國法學》 2000 年第 5 期 , 第一作者。
32.《國際私法上的名譽毀損》,《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 2000 年卷。
33.《中國國際私法學會 1999 年年會綜述》(第一作者),《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 2000 年卷,第一作者。
34.《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權」》(第一作者),《比較法研究》 2000 年第 3 期。
35.《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懲罰性賠償裁決》(個人)《法學評論》 2000 年第 1 期。
36.《研究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問題,推動我國涉外仲裁製度改革》(第一作者),《武漢大學學報》 2000 年第 1 期。
37.《面向 21 世紀的中國國際私法》(第一作者),《武漢大學學報》 2000 年第 6 期。
38.《我國經濟法訴訟程序制度新論》(第一作者)《浙江社會科學》 2000 年第 5 期。
39.《論美術作品的追續權》(第一作者),《經濟法論叢》 2000 年卷第 1 卷。
40.《美術作品國際流轉中的法律問題》(第一作者),《法商研究》 2000 年第 6 期。
41.《論角色商品化權之法律性質》(第一作者),《知識產權》 2000 年第 6 期。
42.《美術合作作品的認定、分類及法律探討》(第一作者) , 《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1 期。
43.《美術作品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圍的法律探討》(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2 期。
44.《美術作品的刑法保護》(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3 期。
45.《〈威尼斯—收租院〉與表演者權》(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4 期。
46.《把握二十一世紀國際私法的發展動向》(個人),《法學研究》 1999 年第 3 期。
47.《多方當事人訴訟中的國際管轄權問題》(個人),《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
48.《 1999 年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年會綜述》(第一作者),《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
49.《美國保護存款人和穩定金融的法律制度》(個人),《法學評論》 1999 年第 3 期。
50.《英國的個人自願重整制度》(個人),《法學雜志》, 1999 年第 2 期。
51.《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問題》(個人),《武漢大學學報》 1999 年第 6 期。
52.《界定國際私法范圍,加速國際私法立法》,《武漢大學學報》 1999 年第 1 期,第一作者。
53.《 ADR ——西方國家盛行的解決民商事爭議的熱門制度》,《法學評論》 1999 年第 1 期,第二作者。
54.《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之一》(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1 期。
55.《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之二》(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2 期。
56.《制售美術贗品的法律責任》,(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3 期。
57.《美術作品拍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第一作者),《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4 期。
58.日本《法例》(獨譯),載於《國際民商新秩序理論建構》,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
59.《日本關於契約、侵權行為等准據法的示範法》(獨譯),載於《國際民商新秩序理論建構》,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
60.《財產所在地的國際裁判管轄權》(個人),載於《當代國際私法問題》,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版。
61.《國際貸款中的擔保》(個人),《法學評論》 1995 年第 5 期。
62.《國際貸款中的判決前扣押財產》(個人),《法學評論》 1994 年第 3 期
63.《美國公司與沖突法的理論與實踐》(個人),《中南政法學院學報》, 1992 年第 4 期。
64.《國際私法的研究方法》(個人),《法學評論》 1991 年第 2 期。
65.《國際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個人),《法學評論》 1990 年第 4 期。
66.《空白支票的若干法律問題》(個人),《法學評論》, 1989 年第 2 期。
67.《國際貿易慣例適用問題》(第二作者),《湖北國際經貿》, 1988 年第 2 期。
68.《國際借貸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個人),《法學評論》 1987 年第 5 期。

Ⅱ 電子商務安全威脅及防範措施分別是什麼

1、未進行操作系統相關安全配置

不論採用什麼操作系統,在預設安裝的條件下都會存在一些安全問題,只有專門針對操作系統安全性進行相關的和嚴格的安全配置,才能達到一定的安全程度。千萬不要以為操作系統預設安裝後,再配上很強的密碼系統就算作安全了。網路軟體的漏洞和「後門」是進行網路攻擊的首選目標。

2、未進行CGI程序代碼審計

如果是通用的CGI問題,防範起來還稍微容易一些,但是對於網站或軟體供應商專門開發的一些CGI程序,很多存在嚴重的CGI問題,對於電子商務站點來說,會出現惡意攻擊者冒用他人賬號進行網上購物等嚴重後果。

3、拒絕服務(DoS,DenialofService)攻擊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對網站的實時性要求越來越高,DoS或DDoS對網站的威脅越來越大。以網路癱瘓為目標的襲擊效果比任何傳統的恐怖主義和戰爭方式都來得更強烈,破壞性更大,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圍也更廣,而襲擊者本身的風險卻非常小,甚至可以在襲擊開始前就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使對方沒有實行報復打擊的可能。

4、安全產品使用不當

雖然不少網站採用了一些網路安全設備,但由於安全產品本身的問題或使用問題,這些產品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很多安全廠商的產品對配置人員的技術背景要求很高,超出對普通網管人員的技術要求,就算是廠家在最初給用戶做了正確的安裝、配置,但一旦系統改動,需要改動相關安全產品的設置時,很容易產生許多安全問題。

5、缺少嚴格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網路安全最重要的還是要思想上高度重視,網站或區域網內部的安全需要用完備的安全制度來保障。建立和實施嚴密的計算機網路安全制度與策略是真正實現網路安全的基礎。

6、竊取信息

由於未採用加密措施,數據信息在網路上以明文形式傳送,入侵者在數據包經過的網關或路由器上可以截獲傳送的信息。通過多次竊取和分析,可以找到信息的規律和格式,進而得到傳輸信息的內容,造成網上傳輸信息泄密。

7、篡改信息

當入侵者掌握了信息的格式和規律後,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將網路上傳送的信息數據在中途修改,然後再發向目的地。這種方法並不新鮮,在路由器或網關上都可以做此類工作。

8、假冒

由於掌握了數據的格式,並可以篡改通過的信息,攻擊者可以冒充合法用戶發送假冒的信息或者主動獲取信息,而遠端用戶通常很難分辨。

9、惡意破壞

由於攻擊者可以接入網路,則可能對網路中的信息進行修改,掌握網上的機要信息,甚至可以潛入網路內部,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安全對策

1、保護網路安全。

保護網路安全的主要措施如下:全面規劃網路平台的安全策略,制定網路安全的管理措施,使用防火牆,盡可能記錄網路上的一切活動,注意對網路設備的物理保護,檢驗網路平台系統的脆弱性,建立可靠的識別和鑒別機制。

2、保護應用安全。

應用層上的安全業務可以涉及認證、訪問控制、機密性、數據完整性、不可否認性、Web安全性、EDI和網路支付等應用的安全性。

3、保護系統安全。

在安裝的軟體中,如瀏覽器軟體、電子錢包軟體、支付網關軟體等,檢查和確認未知的安全漏洞。技術與管理相結合,使系統具有最小穿透風險性。如通過諸多認證才允許連通,對所有接入數據必須進行審計,對系統用戶進行嚴格安全管理。建立詳細的安全審計日誌,以便檢測並跟蹤入侵攻擊等。

4、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為電子商務採取的基本安全措施,交易雙方可根據需要在信息交換的階段使用。加密技術分為兩類,即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

5、認證技術。

用電子手段證明發送者和接收者身份及其文件完整性的技術,即確認雙方的身份信息在傳送或存儲過程中未被篡改過。包括數字簽名、數字證書。

6、電子商務的安全協議。

電子商務的運行還有一套完整的安全協議,有SET、SSL等。



(2)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研究擴展閱讀

從電子商務的含義及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普遍性。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入了一個網路經濟、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如通過網路銀行能夠全天候地存取賬戶資金、查詢信息等,同時使企業對客戶的服務質量得以大大提高。在電子商務商業活動中,有大量的人脈資源開發和溝通,從業時間靈活,完成公司要求,有錢有閑。

3、整體性。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安全性。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為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5、協調性。商業活動本身為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客戶與公司內部、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間的協調。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它更要求銀行、配送中心、通信部門、技術服務等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電子商務的全過程往往是一氣呵成的。

Ⅲ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3)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研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Ⅳ 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研究

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隨著計算機技術、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以其自身的高效性、全球性、互動性等優勢成為了時代的潮流和新興的經營模式,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為了迎合和適應時代的需要,也應積極引進電子商務,為自身的快速發展拓寬途徑。然而目前中小企業在IT應用方面水平相對較低。絕大部分的信息化停留在部門級的手工模擬應用上,國家中小企業網站資料顯示:目前,全國中小企業中能上網的不到70%,只有40%左右的企業能用計算機管理部分業務,運用計算機軟體進行企業管理以及電子商務的甚至不到10%。

我國企業電子商務存在問題:
1.對電子商務認識不足
很多中小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不甚了解,認為開展電子商務是趕時髦,實際意義並不大。有的領導甚至對開展電子商務持消極態度,仍然把競爭焦點定位於實體市場,沒有充分認識到知識經濟時代搶占網路信息虛擬市場的必要。部分了解一些電子商務的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存在片面性問題,認為電子商務就是上上網,建立一個企業網站,藉以宣傳企業形象,並未認識到電子商務給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由於此種現象大量存在,導致中小企業中上網企業數量少,而且主要分布在大城市。中小企業上網少,瀏覽客戶就少,網路給企業創造的效益趨於減緩,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2.缺乏相關人才
除認識不足外,缺乏專業人才也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的一個現實問題。開展電子商務首先需要既掌握電腦和網路技術又懂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即我們通常說的信息主管。同時又需要全體員工能夠運用計算機和網路。而我國很多中小企業為家族式企業,家族成員廣泛參與企業的管理與運作,但其信息化程度往往不能適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因此,人才的匱乏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直接原因。
3.缺乏必要的資金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路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網上進行的商業活動,如市場分析、客戶聯系、物資調配等等,亦稱作電子商業(e-business)。因此,電子商務是計算機技術與網路技術相結合的產物。所以電子商務的前提是企業需要擁有足夠的計算機和完善的網路系統,而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需要大量的資金的。我國中小企業大多面臨資金短缺、融資困難的處境,因此。短時間內完善電子商務所需的物質設施,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存在資金上的壓力。
4.網路基礎設施不完善
如前所述,發展電子商務必須依賴網路技術和網路系統,而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主要分布在縣、鄉鎮甚至村級行政區域,這些地方網路基礎設施往往不夠完善,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沒有網路,這也在客觀上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5.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電子商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人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質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此眾多的部門參與和復雜的環節,必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雖然我國出台了一些保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但是還很不健全,尤其是在跨國家,跨地區、跨部門協調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另外有關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缺乏保障。以上這些因素,嚴重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

解決的對策研究:
1.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當今,在網路技術高度發達、網路遍及全球的背景下,中小企業管理者首先要確立信息化、知識化管理觀念和營銷觀念,充分認識到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和便捷性,認識到網路在企業管理和營銷中的作用。其次要確立知識是重要生產要素的觀念。充分認識到知識是生產和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知識是重要的生產力。此外,中小企業管理者還要改變傳統的資產觀念。確認企業的無形資產及其在企業中的資產主體地位。
2.創造軟硬體條件,為實施電子商務提供物質基礎
實施最簡單的電子商務所需的基礎硬體和軟體條件其實並不復雜,從廣泛意義的角度講,只要企業擁有一台電子計算機並上了網,就可以說已經具備了電子商務的基本條件了。許多企業管理者對電子商務有一種誤解,認為電子商務門檻很高,認為電子商務一定要做網上商場。有完備的配送體系和網上支付系統,需要大量的投入。其實,最簡單的電子商務起步價至多也不過萬元左右,包括一台能上網的電腦及另外要注冊一個域名。所以,中小企業能否發展電子商務關鍵是觀念,而不是物質限制。
3.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電子商務是一項復雜的商務活動,在開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企業需要一些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才來統籌運作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其中包括策劃、網路、程序、美工、貿易、營銷、翻譯等,因此。企業要有計劃地培養和引進所需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的方式可以多種:可以對企業員工通過開設各種形式的短期學習班進行電子商務知識及應用技術的培訓學習;也可以鼓勵企業員工到有關院校學習進修電子商務專業知識;通過各種政策鼓勵留住人才或引進人才等 等。人員培訓不僅是指員工的培訓,更重要的是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大力推進電子商務的首要問題是解決企業—把手的觀念問題。政府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企業經營者信息化知識和電子商務知識方面的培訓,並重視輿論宣傳,推廣典型經驗。為推動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建設營造輿論氛圍。廣大中小企業領導也應該加強自身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

4.利用第三方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三方平台電子商務是指以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和通信網路實現的中小企業之間或中小企業與顧客之間的普通商務活動。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實質是依賴第三方提供的公共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因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專業性、公用性,公平性和服務性等特點,中小企業利用第三方平台的電子商務服務實現網上交易,會給企業帶來很多好處:首先是節省了自己建設電子商務所需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其次是市場范圍得以拓寬,商業機會得以增加。中小企業在選擇第三方平台服務時要慎重,一是要選擇提供的服務與自己行業比較相近的第三方平台服務;二是要選擇有一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的第三方平台型網站,企業可以選擇幾個第三方平台網站提供服務。但不宜過多,如果選擇過多可能影響到企業收集到商業機會信息的質量,有的網站提供的服務信息缺乏有效控制,導致虛假商業信息過多,反而給企業帶來負面的影響。在國內,比較成熟悉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有阿里巴巴、慧聰和環球資源網等。

5.加強企業信息化建設
企業管理要向信息化靠攏,搭建信息化的基礎平台,並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無紙化辦公,轉變觀念,增加對企業信息化的投入。搞好企業資訊化的基本建設,整合與業務相關的企業所有系統。在滿足客戶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成本,實現了從傳統的推銷自己產品為中心的模式。轉變到現代營銷理論所強調的客戶、成本、便利、溝通,即以客戶為中心的模式上來。同時還要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電子商務的運用方式,切實發揮電子商務的作用。以信息技術改造我國傳統產業,提高我國企業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Ⅳ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Ⅵ 關於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研究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的宏觀規劃和指導
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電子商務的規則和法律包括諸如貿易慣例和指導原則等自發形成的行業規則和政府確立的法律體系。政府應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以創建一個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環境。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應在政府的指導下,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在促進和應用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重點領域包括:選擇和實施值得信賴的技術和政策;制定網上交易恰當的支撐法規;制定行為規范、標准以及各產業和機構方面的規定;確定"行業自律"所必須的技術工具;在不同的環境下有效地保護用戶和向消費者授權。
在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時,政府應與所有參與者,包括消費者、工商界和公眾團體進行合作,廣泛開展社會對話,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促進建立有利於競爭的環境。政府應當承認工商界在制定標准、加強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工商界也應當繼續在開發和實施對電子商務發展至關重要的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方案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同時,應當承認並考慮基本的公眾利益、經濟和社會目標,在必要時,確保對關鍵的公眾利益目標給予恰當的保護,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情況一樣。
政府對於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在技術上應當是中性的,而且是有節制的、透明的、前後一致的和可預測的。在可能的條件下,所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應當與國際上有關法律法規相吻合,爭取得到國際上的公認,以便推動所有國家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和國際舞台上的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國際上電子商務的立法活動進展很快,政府有必要跟蹤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情況,進一步研究國外利用法律調整電子商務交易的經驗,對照我國電子商務的應用狀況,提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基調吻合的法律法規。
現有的民商法對於商業交易當事方之間(商家與商家、商家與消費者、商家與政府)進行交易的法律和商業框架是在非數字化時代設計的。當消費者和商家試圖啟用新的平台(數字化平台)時,他們希望政府能保證其"游戲規則"與物理世界的游戲規則是盡可能對等的;在絕對必要時才引進新的規則和法規,或修改現有的規則,並能保證這些規則是透明的、可預測的。
由於管理體制的問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還沒有明確主管單位,各部委的有關立法條例也沒有系統的安排。從全局考慮,這種狀況亟待改變。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建議對這項工作進行統籌策劃,從系統科學的角度,參考國際立法框架,形成我國自己的立法思路。

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
用戶必須對數字化市場具有信心,才能積極地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隨著電子環境下的商業活動的日益發展,消費者和商家期望他們使用的網路服務是安全可靠的;他們進行的交易是沒有風險的;他們能夠驗證有關交易和交易對方的重要信息。消費者要求能控制對他們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確認並能夠使用糾正錯誤的機制。如果可信的技術和政策法規能夠到位,能夠解決可能出現的失誤、公眾教育、糾錯和防範濫用等問題,那麼電子商務的發展就可能要順利的多。從目前國際上的情況看,要做到這一點,在物理市場上提供這種信心的國家法規體系和保證措施必須加以修改,以確保人們對數字化市場抱有信心。在這方面,政府負有根本的責任,同時,也需要企業和消費者的主動性。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有關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對涉及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分析,特別對於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問題,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廣告業務、投訴處理、糾紛解決、賠償以及其它與保護消費者有關的問題進行介紹,將有助於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
電子商務的成長有賴於對信息基礎結構普遍的和價格合理的使用。電信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可以確保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低成本高質量服務的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從而不僅促進了貿易的發展,也擴展了對信息基礎結構及其服務的使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決定了市場對電信資源的配置起支配作用,並以其內在規律約束和激勵企業;同時,也決定了電信企業只有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才能真正加速創新、提高效率、降低價格、改善服務,才能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增強競爭能力,在激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競爭應當是在國家宏觀調控與管理下的有序競爭。這就需要法律先行。政府部門必須通過有力、完善的政策、法規來調控市場,進一步破除壟斷,促進競爭,建立公平有效的競爭格局,引導企業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戰略規劃。要完善市場准入制度,對不同的業務領域採取不同的管制手段,限制不止當競爭行為;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聯互通規則,制定統一的技術標准,保證平等接入,保證信息流動的暢通和安全;要加強國家通信資源管理,實行資源的集中統一配置和監督使用;建立科學合理的資費調整機制,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減少重復建設;還要建立用戶權益保障制度,監督管理企業及用戶的市場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利用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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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國內外電子商務風險控制研究現狀

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
所謂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電子商務企業內部建立的風險防範機構、機制、對策、方法、措施等的綜合。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對IT從業人員進行電子商務運作和安全管理的系統而全面的教育,並培養其相關的風險防範意識,給予其更多的培訓及資格認證,從而使其對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有一個全面和客觀的認識。
加強內部管理機制
「三分技術、七分管理」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理論階段,更重要的是企業應該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操作。內部管理機制設計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生在系統內的所有行為都是有定義的行為,並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所有行為的發生都有審計記錄,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解決許多技術層次解決不了的風險問題。
實施風險防範等級管理
此點可借鑒我國實施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政策」,對企業來講,風險可以分為重要風險和一般風險,企業應該堅持安全成本與風險相平衡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抓住重點,力求具體、明確、到位,講究實效。
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
賽門鐵克公司亞太地區副總裁Vince Steckler在2004年3月5日的亞太安全論壇上作了「在企業范圍內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的演講,主要針對企業提供各種前瞻性措施,通過在企業范圍內實施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效識別和管理漏洞,將安全策略與商業戰略結合起來,築起一道抵禦不斷升級的風險威脅的重要防線。
外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對電子商務企業風險起防範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信用、物流和電子支付等社會體系的總和。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制建設
在參考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或法規,以解決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法律法規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環境
電子商務交易涉及廠家、商家、網站、銀行、消費者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問題,難以孤立地解決,必須建立一個社會信用體系環境。全社會首先要建立一種自己守信用、人人守信用、也相信別人守信用的心態。其次要健全完善信用制度,通過設置合理的運行機制和運行標准,並通過監督機構,保證參與交易各方按期、按質、按量支付貨款和交送貨物。
加快物流配送體系的建設
一是要逐步開放市場,歡迎國內外的物流公司參與競爭,通過競爭,使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日趨完善。二是要重視物流人才培養,除了學校的人才培養外,還要加快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術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體化等方面加強物流管理的創新。
完善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
電子商務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同時暢通,因此必須完善電子支付系統,提高銀行電子支付水平,建立一個安全、嚴密、可靠的社會范圍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並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盡快成立統一網上結算中心,並逐步開展與國外客戶的網上結算服務。
電子商務企業內外協同防範體系
電子商務企業協同防範體系是指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和外部共同來完成的技術研究、人才培養、協調機制建設和聯盟建立等方面的總和。
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的研究
有關部門(可以是政府、科研單位、院校和企業聯合)應組織一支精乾的安全技術研究隊伍,集中力量盡快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報文摘要技術、認證技術、留痕技術等,並能夠隨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些技術。應該建立電子商務安全體系結構和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CA認證機構。此外,還應著手建立相應的國家級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統,這一系統應包括國際出入口(信息海關)監控、電子交易證書授權、密鑰管理、安全產品評測認證、病毒檢測和防治、系統攻擊與反攻擊等分中心。
大力培養電子商務人才,推廣與普及電子商務知識
必須加強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大力推廣與普及有關電子商務的知識,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建設,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建立協調機制
這要求企業和各級信息安全保障中心和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密切配合,互通風險預警信息,從而共同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同時要加強科研單位、院校對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和安全企業實踐應用的協調,要把理論和實踐真正的聯系起來,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真正結合。

Ⅷ 什麼是電子商務解決方案以及其內容

電子商務解決方案以及其內容如下:

一,提高服務的安全性

  1. 防火牆技術:所謂防火牆指的是一個由軟體和硬體設備組合而成、在內部網和外部網之間、專用網與公共網之間的界面上構造的保護屏障.是一種獲取安全性方法的形象說法,它是一種計算機硬體和軟體的結合,防火牆是近期發展起來的一種保護計算機網路安全的技術性措施,它是一個用以阻止網路中的黑客訪問某個機構網路的屏障,也可稱之為控制進/出兩個方向通信的門檻,在網路邊界上通過建立起來的相應網路通信監控系統來隔離內部和外部網路,以阻檔外部網路的侵入,目前的防火牆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包過濾防火牆、代理防火牆、雙穴主機防火牆。

  2. 網關技術:應用級網關是在網路應用層上建立協議過濾和轉發功能,它針對特定的網路應用服務協議使用指定的數據過濾邏輯,並在過濾的同時,對數據包進行必要的分析、登記和統計,形成報告,應用網關對某些易於登錄和控制所有輸入輸出的通訊環境給予嚴格的控制,以防有價值的程序和數據被竊取。

二,數據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和身份認證技術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基礎技術,加密技術用於對信息的加密,保證信息的機密性。

三,完善管理機制

安全技術可以降低系統遭到破壞、攻擊的風險,決定採用什麼安全策略取決於系統的風險要控制在什麼程度范圍內,信息安全意識的加強和培育是實現安全管理的必備條件,它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生在系統中的行為都是有許可權的行為,並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從管理上完善機制,加強其有效性,往往可以解決許多技術層次解決不了的問題。

Ⅸ 我國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出現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

您好,電子商務物流中的制約因素)

這個問題還有點復雜。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企業利用互聯網路處理日常的業務、交易,即與供應商、顧客、銀行、分銷商和其他貿易夥伴的日常聯系。美國學者Kalakota & Whinston認為,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電腦網路來傳輸資訊、產品和服務;從企業流程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階層想要降低成本,同時又要提高產品品質及加速服務傳遞速度的一種工具;從網路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了網路上的采購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能力。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舊有的工作經營模式,它通過網路使企業面對整個世界,為用戶提供全天候的服務。近年來,以發達國家為先導的全球電子商務高速增長,到2003年全球企業對企業 (B2B)的網路交易額將達3.2萬億美元。電子商務如此飛速的增長速度,使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各國政府紛紛制定電子商務規劃,大力發展自己國家的電子商務建設。我國雖說這幾年電子商務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實際推廣過程中,其效果還只是停留在電子商務的初級水平上。這種情況有必要認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從而研究適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基於此,文中更進一步探討相應的對策。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於70年代的EDI應用,我國海關是最早引入EDI進行報關,經過幾年的完善發展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上網申請報關。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始於Internet的商用發展,從1998年資料界和媒體宣傳電子商務的概念開始算起,在短短的兩年間,中國的電子商務已從啟蒙階段迅速進入實施階段,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國的網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發展至近1000家,並以平均每天兩家以上的速度增長。發展的區域從北京、上海、廣州等少數城市向沿海和內地各大城市擴展,許多傳統行業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也開始登上電子商務的舞台,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發展較快的是網上銷售、網上促銷、網上服務。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據中國信息產業部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網上消費額(不含個人對個人的拍賣)為5500萬元(相當於 660萬美元),僅占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0.00177%,以此推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僅為美國的0.23%。 1999年末,全國上網計算機為350萬台、互聯網用戶890萬,其中50%在家中上網。現有網路用戶中,參與消費類電子商務的比例僅為28.6%。網路用戶參與網上購物的僅占 20.3%,其中只有40%感到滿意。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在起步階段,即使有部分交易額,也多是將網上溝通信息與傳統的資金結算、物流方式相結合實現的。由於傳統企業對電子商務的介入甚淺,整體上看,中國的電子商務尚處於萌芽階段。二、我國電子商務存在的主要問題電子商務的興起,對中國來說是挑戰大於機遇。中國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遠比一般發達國家多得多,不僅需要解決EDI商務由封閉到開放的轉變問題、網際網路商務中大宗交易的保密和安全問題,以及電子納稅及其管理問題等等,而且還存在亟待解決的一系列特有的問題。1.企業現代化問題。構成電子商務的有政府的管制行為和居民的消費或投資行為,但主要是企業的購銷行為。因此,企業的發展與現代化程度直接關繫到電子商務的基礎。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著信息管理水平低、信息機構不健全、信息化建設投入不足與建設成本過高、經營管理中運用計算機網路不充分等問題。國家企業中的信息處理能力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1%,國家重點企業中70%認為信息化投資不足,用於信息技術和設備投資累計僅占總資產的 0.3%,與發達國家大企業8%~10%的水平相距甚遠,有 62%的企業還認為缺乏專業信息技術人才。2.信息網路的環境和條件問題。目前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基礎或核心技術多為國外研發機構或IT廠商所擁有;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軟體開發的基礎平台多為國外廠商提供,國內廠商只完成組裝和屬地化的應用開發;高性能的計算機和網路設備多是由品牌的產品所壟斷,國內廠商的產品只佔有拾遺補缺的地位;在信息集成的增值和增值領域,國內企業的服務水平相對較低,尤其是涉及企業、行業及國民經濟基本情況與運行狀況的綜合,其開發利用、有效傳輸與社會共享等方面基本處在空白狀態。另外,我國由於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等,網路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後,已建成的網路其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相距甚遠。因此,從電子商務的要求看,無論是網路技術、網路管理、技術標准、消費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條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較大差距。3.市場成熟問題。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分兩類:企業間交易和個人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就其發展過程來看,它又必然經歷—個從簡單的商情查詢到網上購物和實現交易的階段。據調查,1997年消費者用於購買網上服務和產品的總價值為32億美元,但上網尋找產品信息後再進行離線購物的達42億美元,這說明建立通暢快速的購物網路並不困難,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費體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場運作方式,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中國,由於在貨源的質量保證上,存在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假冒商品、偽劣產品、售後服務不能兌現等等現象,使顧客對網上的消費心有疑慮,所以即使擁有上網條件的顧客,也願意傳統的選貨方式。此外,對於網上的交易,客戶或企業對網上資金帳戶的安全沒有信心。在這種情況下,要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加速培育市場.使其盡快成熱起來,從而使電子商務能健康地發展。4.網上支付問題。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支付與結算,將來要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通過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路的連接來支付和收費。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路選用的通信平台不統一,不利於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標准不一樣,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中國的金融業亟需適應全球化進程而加快變革步伐。5.協調統一問題。電子商務是個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保險、財稅、銀行等眾多部門和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商務活動,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實施就必須要有一定的標准和規則、統一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強有力的綜合協調組織。6.人員素質和技能問題。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它的知識亟需普及。對我國來說,特別需要提高企業領導計算機水平,商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網路技能。顯然,根據我國的國情和觀有條件,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把上述問題都解決了,但我們也不可能等所有問題都解決了再來發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是我國必須的、迫切的問題,因此,我們只有在發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積極促成這些問題的逐個解決。三、解決目前電子商務問題的對策建議1.應當把企業信息化作為電子商務的基礎。企業信息化是指應用信息技術,開發和使用企業的信息資源,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開發能力、經營水平的過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全球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尤其是網際網路的出現和應用的普及,使得信息技術得以迅速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標志著全球信息社會的形成,信息化成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世界潮流。九十年代以來,美國經濟持續增長,原因之—是信息技術及其相關產業的高速發展,具體體現在企業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信息技術應用的迅速普及。一方面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工業,迅速完成了產業升級;另一方面,對信息技術的運用及互聯網的擴展,拉動了計算機軟、硬體的開發和生產。「高增長、高就業與低通脹」,成為美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標志。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當前企業信息化的工作重點是:建立和完善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管理系統,循序漸進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率先推進基礎比較好的國家重點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帶動全國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步伐。我國企業信息化的策略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企業信息化的准備。強化企業決策層對企業信息化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建立以企業信息主管(CIO)為核心的信息工作體系,研究制定企業信息化的整體規劃和技術方案,做好資金、技術和人才准備。(2)企業內部資源的整合。按照企業內部資源管理的要求,實現基礎管理、研究與開發的信息化。藉助企業資源計劃(ERP)、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計算機輔助設計 (CAD),對研發、生產、供應、營銷、服務等環節的連接,對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資源的優化。(3)企業外部資源的利用。通過加強企業間的供應鏈管理、客戶資源管理(CAM),密切企業與供應商、銷售商的聯系,跟蹤技術、客戶、市場,確保對市場變化的及時了解、迅速反應與競爭優勢。(4)建立電子商業社區。企業信息化發展到一定階段,要從自身的信息化轉向於建立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業社區。通過互聯網,在同業、上下游企業間開展貿易和業務協同,以信息的實時交互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中間環節、消除信息障礙。(5)開展電子商務。在企業內部信息資源整合的基礎上,在企業間實現信息採集、交流和共享的基礎上,以信息流向資金流、物流遞進,以信息平台向交易平台升級,積極穩妥地開展電子商務。2.加強政府的積極參與,發揮國家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功能。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政府和企業的積極參與和推動。在發達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主要依靠私營企業的參與和投資,但政府仍需積極引導。在發展中國家,則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參與和幫助。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企業規模偏小,信息技術落後,債務償還能力低,政府的參與有助於引進技術、擴大企業規模和提高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另外,發展中國家的信息產業大都處於政府壟斷經營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沒有政府的積極參與和幫助將很難在這些國家快速地發展電子商務。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國不僅要重視私營、工商部門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應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1)加快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電子商務是在電信網路上發展起來的。因此,先進的計算機網路基礎設施和寬松的電信政策就成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前提。在我國由於電信的壟斷機制以及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國電信服務價格過高,帶寬有限,服務不及時或不可靠等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制約因素。同時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制約因素是信息終端設備的普及率低。從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政策和發屜速度看,隨著電子技術的,經濟的發展必然使硬體終端設備的價格下降,價格的下降必然導致硬體終端設備的普及。因此我們的硬體終端設備的發展將會在不長的時間有很大得改善。對於另一個制約因素,我國目前也正加大競爭機制政策的扶持,而且,隨著我國加入WTO的確定,在此,基於此硬體設施的基礎上,我國在發展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上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一貫的決策、支持和引導是推廣電子商務的基礎。國家要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活動中及時制訂適於我國國情的方針政策。從我國國情出發,放寬電子商務的定義,除推進EDI和網際網路這兩種電子商務外,同時在國內大力提倡和積極推廣通過電話、傳真、電視、電子支付及貨幣傳遞系統等四種途徑的電子商務,以便從電子商務的尋求階段、訂貨及支付階段、運輸階段分別積累有益的經驗和創造必要的條件。第二,建立於等開放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不少發達國家發展計算機信息網路,特別是發展Internet/Intranet的經驗,搞電信業壟斷的國家Internet的發展就比較緩慢。例如一些歐洲國家和日本。而電信業開放的美國、加拿大等國家,Internet/Intranet以及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就發展迅速。競爭的最大收益者是用戶,他們總是可以得到較好的服務和低廉的價格。電子商務推廣的快慢,是和網路使用的價格高低密切相關的。第三,大力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統一的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平台。由於我國目前基礎建設環節薄弱的情況,導致了交易的阻礙以及電子商務應用的良性發展。所以要實現我目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必須大力建設堅實有效的電子商務基礎設施。(2)鼓勵試點,積極引導,推動企業參與電子商務。在推廣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應鼓勵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電子商務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加上中國行業和區域差別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上的認識不統一。在這種情況下,試點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第一,對於那些經濟比較發達、信息化程度比較高、領導重視、對電子商務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區,應鼓勵他們不失時機地發展各種方式的電子商務以發揮其示範效應,以便在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的結合中逐步擴大電子商務比重的做法。電子商務解決不了的問題先由傳統商務的老辦法解決,這樣,電子商務的起步和發展就會容易一些。在我國可以先發展沿海、東部等基礎較好的區域,然後再帶動西部。第二,應在一些管理和經營特點比較適合電子商務發揮的領域中推行電子商務,例如計算機軟體、圖書出版、醫葯等行業。讓這些行業的企業先行動起來,獲得成功,再帶動其他企業。同時應注意推廣重點的選擇。大企業資金雄厚,上馬比較容易,但有些大企業運用傳統商務一直做的比較好,讓他一下子改變營銷方式容易遇到阻力,而有些中小企業更需要藉助於電子商務促使自己的產品走向市場。因此,也許某些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會更高一些。對於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的試點的單位,國家應在資金、稅收、宣傳等方面給予大力的支持,從宏觀角度加強行業管理,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困難,才能保證我國電子商務實現良性發展。(3)構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全球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將取決於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訂,它們將使電子市場中的跨邊境交易具有統—性及法律上的確定性,無論這些交易是在同一國家之內還是跨國的。在網路空間中,傳統管轄邊界不再適用,也使得兩種或更多的法律中哪—個適用於規范合同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就需要制訂通用的法律原則,來解決類似的合同問題及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只有出台地方、國家和國際法律當局所認可的、明確的、共同的法律原則,也只有當客戶、政府和公司認為電子商務與其目前進行的面對面的或紙上的交易具有同樣的確定性時,全球電子商務才能發揮出其全部潛能,中國參與全球電於商務也才有其意義。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保障問題主要有:第一,從交易安全方面看,要制定一些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使它能夠保證網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加強數據保護,保證用戶的個人隱私權,保證用戶具有對Internet上的信息進行控制的自主權,以解決電子商務上發生的各種糾紛,防止詐騙等案件的發生,保證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單方面對交易信息的生成和修改。第二,從電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明確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相關的電子支付制度,認可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同時還應出台對於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餘銷問題的處理辦法。第三,此外,還有一部分法律法規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加以補充、修改和完善。這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票據法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憑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保護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權益;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如何保護網上知識產權;廣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網路廣告等。(4)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的研究和標準的制訂。要增強人們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除了法律的制訂外,還必須加強計算機的安全技術。有關部門應組織一支精乾的安全技術研究隊伍,集中力量盡快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密碼技術、防火牆技術、認證技術、留痕技術等,並能夠隨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些技術,同時為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應著手建立相應的國家級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統。這一系統應包括國際出入口(信息海關)監控、電子交易證書授權、密鑰管理、安全產品評測認證、病毒檢測和防治、系統攻擊與反攻擊等分中心。通過各種安全控制分中心的協調作用,將電子商務交易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為了保證網上電子商務活動物理方面的順利完成的,要建好公共電子商品導購平台,它主要涉及網路平台建設和企業信息庫建設兩方面的問題。人們發送到網路上的交易信息,必須准確、迅速地在供應商、流通商、管理部門、銀行、交通運輸等部門之間傳送,這需要各國家、各部門統一信息存儲、通訊、處理的標准和協議,具有—個協調一致的導購平台。同時,各企業的商品信息庫建設是平台的基礎,企業沒有與平台標准一致的商品信息庫,電子商務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5)加強人才培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在每一個領域,每—個過程都離不開人,在我國現在的電子商務中,不僅需要高新技術人員,而且需要大量的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和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因此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引進並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路、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加快我國電子商務建設步伐。國家應該鼓勵教育部門向學生普及網路知識,在有條件的學校,特別是一些大專院校經濟、貿易、計算機等專業院系開設Internet、電子商務、信息管理等選修課程,從而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社會的需要。。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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