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境電子商務對海關監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以下為《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內容:
一、各海關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監管辦法,規范操作,嚴密監管,不得隨意將政策規定擴大化。
二、網購保稅進口應當在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焊管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非跨境貿易電商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任何海關不得在保稅倉庫內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三、開展網購保稅金庫的區域應具備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設置專用倉庫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實施集中管理,並配備符合海關跨境商品監管要求的X光機查驗分揀線、視頻監控等設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及時向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物流、支付和倉儲等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向海關傳送上月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進、出、轉、存電子數據。
四、各海關要加強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對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參數設置,加強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電商企業以及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分析監控;加強對網購保稅進口消費者的身份認證。發現異常情事應及時移交稽查或緝私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渠道「化整為零」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或個人,主管海關應取消其參與網購保稅進口試點的資質。對管理混亂、運作不規范的區域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質。
六、請各試點城市直屬海關對本關區內網購保稅進口試點以來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查找監管漏洞,處置一場情況,完善監管辦法。
供參考!
B. 有關海淘最新法律,及付怎樣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海淘」的管理
2014年8月2日消息,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昨日實施,對從事跨境電商企業和個人監管,讓「海淘」有法可依。公告指出,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備案手續,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公告還指出,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這也意味著以天貓國際為代表的電商平台將悉數納入監管,微信朋友圈代購可能會被視為走私。
以下是海關總署公告公告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監管要求
(一)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二、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
(五)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上述企業需要變更注冊登記信息、注銷的,應按照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建立完善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將電子倉儲管理系統的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將平台交易電子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交易原始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與海關聯網對接。
(七)電子商務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關備案,貨物、物品信息應包括海關認可的貨物10位海關商品編碼及物品8位稅號。
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
(八)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貨物清單》、《物品清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採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十)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第12月的清單匯總應於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結關的《貨物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經營單位、同一運輸方式、同一啟運國/運抵國、同一進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法定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並,按照進、出境分別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規定將《貨物清單》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的,海關將不再接受相關企業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直至其完成相應匯總申報工作。
(十一)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並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於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十二)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修改或者撤銷《貨物清單》、《物品清單》,應參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貨物清單》修改或者撤銷後,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應做相應修改或者撤銷。
(十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准。
(十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放行後,電子商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接受海關開展後續監管。
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
(十五)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完成。
(十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通過已建立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管理,並於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向海關傳送上月進出海關監管場所的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總單和明細單等數據。
(十七)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按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託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
(十八)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需轉至其它海關監管場所驗放的,應按照現行海關關於轉關貨物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C. 朋友圈裡海外代購算走私嗎 個人代購要報關征稅
海外代購累積一定數量後就需經過海關報關並繳納相應稅款,否則就涉嫌走私。海外代購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個人出國購買,攜帶回來後再售賣給國內消費者;另一種是通過電商平台購買,國外產品以郵寄的方式進入內地。
不管是個人到國外購物,還是電商企業做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都必須接受海關監管,提交相應的貨物清單,辦理報關手續。個人跨境購物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的步驟,被明確下來。購買的物品將按行郵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征稅。
(3)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D. 出國代購商品數量有限制嗎
自用合理數量內是不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附則中則規定:
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2014年8月4日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將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監管,讓「海淘」有法可依。流行於微信朋友圈的代購行為,未來如未納入監管可被視為走私,遭舉報後或將受處罰。
(4)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擴展閱讀:
關於代購的政策
中國對境外物品進入內地有詳細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附則中則規定: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2014年8月4日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將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監管,
讓「海淘」有法可依。流行於微信朋友圈的代購行為,未來如未納入監管可被視為走私,遭舉報後或將受處罰。
E. 請問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貿易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一般貿易進口屬於進口貿易,大多數是企業之間的一種商業行為,因此需要進出口合同、發票等基本商業單據,還需要提單等一系列貨運單據。
跨境電子商務面對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費者,而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完成進口貨物的通關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同時對於海關來說,也需要佔用大量的行政資源。
跨境電子商務從本意上是國家想對跨境電子商務實現有效監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對進口市場的沖擊,進行規范性的引導。
二、稅收制度不同
首先引入一個關鍵詞「稅制」,與大多數國家不同,我國在進出口環節實行的並非單一稅制,對於進境商品,區分性質徵收:貨物稅和物品稅。
貨物稅就是針對一般進出口貿易行為產生的進出境貨物所征稅,其征稅標準是《稅則》,包括確定稅號、完稅價格、監管證件等一系列行為,徵收的稅種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雙反稅等等。物品稅則是指對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物品徵收的稅(《海關法》第46條),征稅標準是《進境物品稅目表》,分商品類別,確定幾檔征稅,徵收的稅種就是進境物品稅(行郵稅)。
跨境電商常接觸的一個詞「保稅備貨」,關於這個問題,比較復雜。
規范的說法是「保稅進、行郵出」(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有詳細解釋),簡單說就是商品免稅進入保稅區,出區時候徵收行郵稅。關於進境貨物稅和物品稅,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論,但總體從稅額上來說,物品稅可能較低。
三、監管方式同
新政提出要在跨境電商鄰域推行一般貿易監管模式,在跨境電商行業引發了一場強震,並有可能成為壓死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正規軍」的最後一根稻草。
一般貿易進口的監管更嚴格,手續要求更嚴格、更繁瑣,耗時更長。
關於一般貿易檢驗檢疫的繁復,以食品為例:辦理通關單需隨附原產地證書、衛生證書、食品成分分析表、進口許可證、企業首次進口食品類的進口聲明、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安全性評估材料等10餘種單據。
還需辦理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境外出口商備案等前置性審批,不僅手續繁雜、辦理時間長,且未能滿足前置性審批條件的商品將無法進口。
四、環節不同
在外貿電商時代,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或改變,而跨境電商則要求盡量減少或縮短各種環節以盡量降低中間成本。
五、交易方式不同
在外貿電商時代,交易都是在線下完成的,而跨境電商則大多在線上直接完成交易。
六、稅收不同
外貿電商體現的是傳統的一般貿易,涉及到復雜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等,而跨境電商面臨的稅收一般就要簡單很多,如很多隻涉及行郵稅而已。
七、經營模式不同
外貿電商的基本模式是B2B,而跨境電商的主流模式卻是B2C。
顯然,跨境電商的確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的是一種與傳統的外貿電商有極大不同的新型的運行模式;只不過廣義的跨境電商也包含了外貿電商而已。
(5)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擴展閱讀:
跨國電子商務貿易具有如下特徵(基於網路空間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網路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媒介體,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徵。依附於網路發生的跨境電子商務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電子商務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個重要特點在於電子商務是一種無邊界交易,喪失了傳統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聯網用戶不需要考慮跨越國界就可以把產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提交到市場。網路的全球性特徵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極影響是用戶必須面臨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風險。
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而且互聯網有時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
二、無形性(Intangible)
網路的發展使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傳輸盛行。而數字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路環境中集中而進行的,這些媒介在網路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伺服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後按照T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路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伺服器並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字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准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難識別電子商務用戶的身份和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線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網路的匿名性也允許消費者這樣做。
在虛擬社會里,隱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乾脆逃避責任。這顯然給稅務機關製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當納稅的在線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審計核實。
該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隱身了,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到目前為止eBay 已經擁有1.5 億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800 億美元。
四、即時性(Instantaneously)
對於網路而言,傳輸的速度和地理距離無關。傳統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間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流,無論實際時空距離遠近,某些數字化產品(如音像製品、軟體等)的交易,還可以即時清結,訂貨、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了人們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隱藏了法律危機。在稅收領域表現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往往會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隨時終止、隨時變動,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
五、無紙化(Paperless)
電子商務主要採取無紙化操作的方式,這是以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的主要特徵。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計算機通訊記錄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用戶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由於電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傳送,整個信息發送和接收過程實現了無紙化。
無紙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使信息傳遞擺脫了紙張的限制,但由於傳統法律的許多規范是以規范「有紙交易」為出發點的,因此,無紙化帶來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亂。
六、快速演進(Rapidly Evolving)
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現階段它尚處在幼年時期網路設施和相應的軟體協議的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稅法制定者必須考慮的問題是網路,象其他的新生兒一樣,必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無法預知的方式不斷演進。
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活動也處在瞬息萬變的過程中,短短的幾十年中電子交易經歷了從EDI到電子商務零售業的興起的過程,而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更是花樣出新,不斷的改變著人類的生活。
而一般情況下,各國為維護社會的穩定,都會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續性與穩定性,稅收法律也不例外。這就會引起網路的超速發展與稅收法律規范相對滯後的矛盾。如何將分秒都處在發展與變化中的網路交易納入稅法的規范,是稅收領域的一個難題。
網路的發展不斷給稅務機關帶來新的挑戰,稅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稅法立法機關應當密切注意網路的發展,在制定稅務政策和稅法規范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F. 深圳有沒有往來香港貿易的電子商務
深圳首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物品,由快遞車輛運載駛出前海灣保稅港區。這標志著深圳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正式啟動。在出口試點已啟動的情況下,深圳在全國率先建立起涵蓋進出口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新型海關監管模式。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是互聯網時代衍生的新型貿易形態,發展迅猛,已成為外貿經濟新的增長點。深圳2013年進出口規模居全國外貿大中城市榜首,為進一步促進外貿穩定增長,2014年7月,國務院同意深圳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同時,深圳是我國首個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毗鄰香港,背靠珠三角,擁有全方位的口岸基礎設施,物流基礎雄厚,市場分析顯示,深圳跨境電商業務佔全國總額的50%以上。
今年7月,海關總署發布《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號),為進口試點啟動提供政策依據,深圳海關緊緊依託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政策和區位優勢,在前海灣保稅港區試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模式。
據深圳海關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適應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商業運作需求,深圳海關建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專用賬冊,實行提前備案、保稅監管、分類審核、清單驗放、匯總核銷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通關監管模式。
據了解,此次啟動的進口業務主要依據是今年7月23日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號)。與出口相比,進口模式最大的特點是明確了個人可以通過《物品清單》向海關申報所購買的跨境電商產品。在此前出台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相關規定中,出口商品都是按照貨物模式由企業向海關申報,個人難以參與其中。而按照最新出台的海關總署56號公告,境內居民可以以個人名義購買跨境電商產品並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根據個人郵遞物品的相關規定,單個包裹的進口稅應繳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G. 跨境電商通關監管模式有哪些 簡答題
(一來)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自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詢歐堅網路
H. 跨境電商和進出口有什麼區別
1、貿易來方式的不同
一般進口貿易所源有流程都是線下進行的,包括面對海關、國檢等部門的監管所提供的商業合同、單據等手續,都需要兩個企業面對面一一對接;
跨境電商大部分是用B2C貿易方式,全都進行線上交易,大大減少了解決貨物通關各項流程的時間和精力。這也就體現出了跨境電商平台高效、便捷的優勢。並且在跨境電商平台交易時商品大部分都是未納入海關統計的。
2、通關模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貿易進口是需要向口岸海關申報,稅制為貨物稅,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的稅種較多,監管手續也很嚴格,總之就是時間長而且成本高;跨境電商的通過模式有很多種,包括分類通關、無紙化通關等,而且商品大多是原裝本土版,有效節省清關、人力及發貨成本,提高了速度與效率。
3、物流方式不同
一般貿易進口方式多為集裝箱式的海上運輸,容量較大,進口商在海關辦理完手續後將貨物體會自己的倉庫存放;跨境電商的物流方式有國際小包、快遞、海外倉儲等方式,顯然是比走海路要快的。
I.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9)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J. 我國有關跨境電商發展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間貿易盡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范圍。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加強與境外企業合作,通過規范的「海外倉」、體驗店和配送網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體系,逐步實現經營規范化、管理專業化、物流生產集約化和監管科學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合理增加消費品進口。
二、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影響力較大的公共平台,為更多國內外企業溝通、洽談提供優質服務;培育一批競爭力較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較高的自建平台,鼓勵企業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營銷渠道。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三、優化配套的海關監管措施。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研究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簡化歸類的可行性,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制度。
四、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查驗、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強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監管,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突出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進境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對違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五、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或免稅政策。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六、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滿足境內外企業及個人跨境電子支付需要。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拓展境外業務。加強對電子商務大額在線交易的監測,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跨境支付國內與國際監管合作,推動建立合作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七、提供積極財政金融支持。鼓勵傳統製造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利用現有財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八、建設綜合服務體系。支持各地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引導本地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向規模化、標准化、集群化、規范化方向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倉儲、融資等全方位服務。支持企業建立全球物流供應鏈和境外物流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機構作用,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服務和必要的協助。
九、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評估機制,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體系。推動建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後服務制度。
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執法監管,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決打擊跨境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通過有效措施,努力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