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隱私權的案例和相關法律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專隱私。
根據屬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② 電子商務中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說電子商務中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是誰,是不是有消費的就是消費者呢? 是不是買了東西的才是消費者呢?賣東西的,也花了錢在平台上,也花了錢使用物流,他們算不算消費者呢?在這里我們把買賣雙方都歸為消費者。
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哪些?在這里定義為個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麼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為:濫用個人或公司的信息資料,未經消費者同意而展示消費者重要信息,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的稱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侵害。
③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④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資料描述
[目錄]
一、電子商務和個人隱私權
二、個人隱私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三、網路隱私權產生問題的原因
四、 我國對於網路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 對電子商務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展望
結束語
[原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它有很大的發展前途。但近幾年的迅速發展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
(一)、電子商務簡述
電子商務即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是基於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擴大宣傳、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生產、 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主要含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
2. 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所實現的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
3. 電子購物,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按照這種思想,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另一類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後者亦即我們所說的網上購物或在線購物。
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選擇性強等優點,因此,發展十分迅速,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1998年美國在線購物達到48億美元,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200億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業機構間的網路貿易從1998年的156億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個發達國家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比較重視。日本於1996年投入3.2億美元推行電子商務有關計劃;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號"項目,當時已有31家機構與政府簽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每年可得到2~3億美元的經費支持此項研究和發展各種應用;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⑤ 新聞侵犯隱私權案例
一位整形醫生在公開演示及電視訪談中使用了病人術前與術後的對照照片。當拍攝這些照片時,病人被告知這是「醫生操作規程的一部分」。一年後,這位醫生在電視節目和一次演講中使用了4張照片,並指明了該病人的姓名。與這位病人熟識的人在看到節目後即開始傳播與她的手術有關的消息。這位病人則完全被「擊垮」而陷入了「可怕的抑鬱」中。法院認為該病人的隱私確實受到了侵犯。在此案中,被告以整形手術能引起合理的公眾興趣為主題辯稱,但法院沒有採納這一新聞價值抗辯理由,而認為該主題的新聞價值與使用原告照片之間不存在「邏輯關聯」。
⑥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隻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闆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闆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並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麼?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麼?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准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並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並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願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並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於本案。
⑦ 關於隱私權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歲,是一名初中三年級的學生,前不久,為了使同學們集中精力學習,班主任在班裡宣布了一條規定,凡本班同學的個人信件均應向班長報告主要內容,否則班長或班主任有權暫扣或開拆,違者將受到點名批評。我和其他許多同學雖很有意見,也知道班裡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5歲的輝輝就讀於騰飛幼兒因,騰飛幼兒園將該園幼兒繪畫作品結集出版並公開發售,其中選釜了輝輝6幅作品。輝輝媽媽看到後。認為幼兒園應該支付稿酬。可是幼兒園園長解釋說:「你兒子才5歲,不享有著作權。況且你兒子的作品是在我園教師輔導下完成的。著作權應歸幼兒園。」
案例二
年僅4歲的玲玲活潑可愛,她所在的幼兒園為她拍攝了幾張照片,並將照片賣給了兒童玩具生產商張某,張某用玲玲的照片為玩具做形象宣傳。玲玲父母認為幼兒園侵害了女兒的肖像權,但幼兒園認為照片屬於幼兒園的作品,其行為不屬於侵權。
案例三
6歲的強強因爸爸被捕入獄而性格偏異,為了讓幼兒園配合教育好強強,強強媽媽將此事告訴了強強的帶班老師李某。誰料,李某對經常打人的強強十分討厭,不僅不配合強強媽媽教育強強,反而經常對強強冷嘲熱諷,並將強強爸爸入獄的事情告訴全班幼兒,致使全班幼兒疏遠強強,常說強強是個大壞蛋。強強性格由此變得更加偏異,患了嚴重的心理疾病。
有這么一個案例,妻子住院治療期間,丈夫陪護,百般無聊之際,看到妻子的病歷擺在護士站的櫃台上,隨手就翻閱其資料,當看到資料中記載"孕四產一"時,就發生了疑問,後來詢問專業人事才知道怎麼回事情.實際情況是他們結婚4年,才有現在一個孩子.大家都應當明白是怎麼回事.後來他們就因此而離婚,離婚後其妻子起訴醫院,侵犯了隱私權,醫院敗訴.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有以回下幾種:
1,任意收集個答人數據;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
4,非法進入個人計算機系統,未經許可截取、瀏覽、持有、篡改他人的電子郵件;
5,擅自在網上宣傳、公布他人隱私;
6,非法搜集、獲取、利用個人數據,將他人隱私曝露;
二,隱私權: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2,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當事人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3,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⑨ 電子商務法第四次測試---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來
電子商務法第四次測試---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來?維護人民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