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電商促銷 > 電子商務對合同法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合同法的挑戰

發布時間:2021-09-17 00:19:16

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的的影響有哪些

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的的影響有以下幾方面:

一、行為規范方面。
1、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
2、從事電子網路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徵全都消失。
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於網路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營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現網路市場的特點,不利於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
二、取證方面。
由於網上虛擬如何界定證據的概念,一直是我國法律上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證據的概念作出明文規定,學術界一般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來解釋民事證據。該條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於是,我國許多學者據此得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 暫且不論這樣的證據定義是否科學,單就其用於電子證據而言,就顯得更難以讓人信服。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們經常面對並且普遍接受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電子公告、電子聊天、電子數據交換與電子簽名等,那麼,試問它們中哪一個屬於事實呢?再者,由於電子數據只能處於一種虛擬的環境中,它們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發覺,司法人員又如何確保他們所用的電子數據必然是真實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話,則顯然那種認為「(電子)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形式的)事實」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認證方面。
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它主要包括採納與採信兩個方面,即可采性認定與證明力認定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採納標准與採信標准只作了形式上規定,而未作實質性規定。依照我國學理的主流意見,某一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確實性與充分性。上述標准似乎理應當然適用於電子證據。
一般來說,關聯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充分性同傳統證據相比並無特別之處。但是,合法性標准與真實性標准肯定會構成我國判斷電子證據可采性的難題,確實性標准也肯定會構成判斷電子證據證明力的難題。任何國家面對新生事物所做出的法律應對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法律環境,因此各國的做法雖有相通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從世界范圍來看,為消除電子商務糾紛中的證據障礙,一些國家、組織和個體通過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論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通觀解決電子證據障礙的現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立法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三種。

㈡ 電子商務發展對法律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一、抄交易主體:1、主體的認定,2、對主體的保護。3、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對交易行為的要求:1、合同法的挑戰。2、對證據法的要求。3、對金融相關法律的要求
三、對其他法律的要求:1、對國際司法的要求。2、對傳統稅收的要求。

㈢ 電子商務對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戰

1、電子商來務對消費者權益的威脅和交源易安全威脅要求法律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監管。2、電子商務對工商行政管理尤其是稅法的挑戰。3、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證據法律制度的沖擊與挑戰。4、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答案2:1.電子商務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性相關法律的挑戰。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3.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證據法律制度的挑戰。4.對工商管理稅法的挑戰。

㈣ 電子合同對合同法有哪些挑戰

雙方簽署的時間的確定,證據的收集,雙方的簽字蓋章的效力認定上都有一定的困難。

㈤ 在中國發展電子商務面臨哪些主要挑戰

中國電子抄商務發展面臨的挑戰有襲幾個方面:
1、信譽,大家都在問如何解決信譽問題,並且國家為了很好的解決,也出了很多相關政策,也創造了一些政府行業,例如:經營性ICP備案,網上交易保障中心、可信網站查詢等等,但雲雲網站,魚龍混雜,建立起消費者的信任度不容易。
2、物流,在中國電子商務逐漸成熟的過程中,物流業得到了飛躍似的發展。可以數數,近年來中國出了多少物流公司。一些大型電子商務網站,還投資建設自己的物流,例如:京東的京東快遞,當當的當當快遞等等。
3、市場,電子商務的低門檻造成各細分行業都有眾多創業者進入,所以,要想進入電子商務,首先得找出自己的優勢,差異化經營。
4、SEO,網站建好了,沒推廣沒人知道,所以得需要SEO和廣告形式結合,讓網站排名努力靠前。

㈥ 求幾個經濟生活中電子商務對傳統法規提出挑戰的實例

實名認證,,電子簽名
信息安全。。

㈦ 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立法產生的挑戰

個人認為電子商務對我傳統法律的的挑戰有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行為規范問題。
這些新型民商事主體准入方面不規范。一是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二是從事電子網路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徵全都消失。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於網路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網路市場的特點,不利於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
二、取證問題。
由於網上虛擬如何界定證據的概念,一直是我國法律上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證據的概念作出明文規定,學術界一般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來解釋民事證據。該條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於是,我國許多學者據此得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暫且不論這樣的證據定義是否科學,單就其用於電子證據而言,就顯得更難以讓人信服。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們經常面對並且普遍接受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E-mail)、電子公告(BBS)、電子聊天(E-chat)、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簽名(E-signature)等,那麼,試問它們中哪一個屬於事實(
Fact)呢?再者,由於電子數據只能處於一種虛擬的環境中,它們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發覺,司法人員又如何確保他們所用的電子數據必然是真實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話,則顯然那種認為
「(電子)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形式的)事實」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認證問題。
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它主要包括採納與採信兩個方面,即可采性認定與證明力認定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採納標准與採信標准只作了形式上規定,而未作實質性規定。依照我國學理的主流意見,
某一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確實性與充分性。
上述標准似乎理應當然適用於電子證據。一般來說,關聯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充分性同傳統證據相比並無特別之處。但是,合法性標准與真實性標准肯定會構成我國判斷電子證據可采性的難題,確實性標准也肯定會構成判斷電子證據證明力的難題。任何國家面對新生事物所做的法律應對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法律環境,因此各國的做法雖有相通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從世界范圍來看,為消除電子商務糾紛中的證據障礙,一些國家、組織和個體通過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論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通觀解決電子證據障礙的現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立法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三種。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引發證據障礙的措施無非也是以上三種途徑。其中,合同途徑主要取決於電子商務當事人,其效果好壞與當事人不無關系,而且該措施有著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比如它不能克服由法律產生的強制條款、不能用以對抗第三人、至少對第三人沒有強制拘束力等等。至於司法途徑,由於我國沒有判例法的傳統,法官造法的權力有限,故它在我國亦有局限性。

考慮到我國目前正面臨制定民事證據法與電子商務的契機,
民事證據法律制
度正處於變革時期,
這為一攬子解決電子證據障礙問題創造了有利條件,
同時也
為徹底弄清電子商務可能會到的證據問題設置了限制。
因此,
相比而言,
立法途
徑才是我國較為理想的選擇,
它能夠全面解決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遇到的各種電
子證據障礙問題。
這是我國最現實最有效的法律應對。
只有盡快行動起來,
並在
以後適時調整,我們才能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證據問題。

㈧ 電子商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㈨ 電子商務對銀行法的挑戰有哪些方面

新型的支付方式已經突破了傳統的銀行的方式 大量的網站和交易都是以銀行為出口 以支付埠為進入 出現了大量的誤差 信息泄露 詐騙等現象的出現 因此銀行法在這方面的條款都要不斷的更新 以適應心的問題的出現 採納吧

閱讀全文

與電子商務對合同法的挑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寧波電子商務園區 瀏覽:211
鄉鎮衛生院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實施方案 瀏覽:217
策劃方案打包下載 瀏覽:329
睡衣促銷活動廣告語 瀏覽:657
淘天下電子商務 瀏覽:122
四類群體消防培訓方案 瀏覽:234
酒店宣傳策劃方案 瀏覽:547
葯店夏季活動促銷語 瀏覽:672
電子商務g2g是什麼意思 瀏覽:374
零售葯店端午節有啥促銷活動 瀏覽:847
關於飲料的促銷活動主題 瀏覽:171
學生英語晚會策劃方案 瀏覽:536
銀行線上活動策劃方案幻燈片 瀏覽:80
深圳匯鑫電子商務 瀏覽:480
用app做電子商務 瀏覽:365
服務中心客服人員培訓方案 瀏覽:981
小酒店的周年慶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949
桂電電子商務阿里巴巴作業 瀏覽:619
幼兒園2017母親節策劃方案 瀏覽:813
高端樓盤暖場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