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選淺談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權益問題為題的原因
選淺談電子商務中抄的消費者保護權益問題為題的原因,
日新月異的互聯網科技,
在不斷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向前發展,
電子商務正逐漸成為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重要的商業貿易交易模式,
與此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成為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課題,
努力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才能更好更快地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長遠發展。
2.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製品 外,其餘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製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路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路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徵,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路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路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路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路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路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求解答
電子商務拓寬了消費市場,增大了消費信息和市場透明度,傳統的消費活動幾乎都被搬上了網路空間。然而事情都具有兩面性,電子商務帶來優越性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的問題,增加了消費者遭受損害的機會。中國網庫王海波先生認為電子商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如下諸多方面的問題。
1)交易安全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的活動很多都是在開放、虛擬的網路環境下進行,形形色色的人員都可以參與其中,這就給交易安全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身份識別、信用認證、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和安全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應用中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2)消費者的知情權問題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知曉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但在實際電子商務活動中,經營者對消費者虛假告知或不完全告知的案例時有發生。
3)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由於黑客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利益的驅使,消費者的隱私權極易受到侵犯。網路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像甚至是災難性的後果。
4)消費者退換貨問題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於網路交易的特殊性,消費者不能當面檢驗商品,導致錯誤的購買決定的可能性較大;另一方面經營者的權益也可能受到消費者退換貨的影響。如一些數字化的商品:音樂CD、影視DVD、軟體、電子書籍等,消費者在要求退換貨前保留了復製品的可能性很大。
5)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但網路中存在諸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如果這些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得不到合理控制,會增加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最終導致消費者拒絕這種網上交易方式。
6)管轄權問題
網路的非中心化和無邊界性,使網路空間成為一個不易受主權管轄的新的領域,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很難界定,因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可能受到立法差異、管轄許可權制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多方面的阻礙。
7)損害責任的承擔問題
在網路交易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障礙,導致交易中止。不管中止的原因是來自黑客襲擊還是系統失誤,責任都必須要有人來承擔,誰來承擔這個風險呢?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電子商務中這一責任的承擔問題並未明確。
4. 電子商務中應如何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謝謝!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首先來看看對於消費者的定義。
消費者就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
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問題是,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
再者,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一些尚品店鋪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要關注電子商務消費以及合法合理的措施做到自身維護消費權益,做一位聰明的消費者,而且希望國家有關部門也不可放鬆對消費者利益的關注。從立法、司法角度還做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每位消費者,經營者,都應該為營造公正公開的消費環境而出謀劃策。因為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尤其是在網路盛行,電子商務的大環境下!
5. 消費者如何在中電子商務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作為消費者,來必須要有自我保護源的意識和維權的意識。
在履行監督義務的同時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或損害時,要勇於拿起強有力的法律武器,通過消費者協會以及各種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任何消費場境中都要保護好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嚴厲抵制和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和亂象。這是我們作為單個的消費者或是消費群體都必須要做的。
6. 淺析電子商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2006-WHZY200601019.htm
淺析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胡俊
在電子商務日漸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也日漸突出,主要存在交易對象模糊、交易不安金、消費者知情權得不到保護、退貨困難、責任界定及管轄權界定不明確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建議採取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完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建立行業自律及消費者自律組織及建立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等手段和措施來切實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作者單位】:蕪湖職業技術學院電氣工程系 安徽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
【分類號】:D923.8
【DOI】:cnki:ISSN:1009-1114.0.2006-01-019
【正文快照】: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信息技術為代表 的信息革命,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生活,給人們的 生活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一些新的技術和手段代替 了傳統生活方式在人們的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其 中電子商務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電子商務適應了 現代經濟和現代社會低成本、快節奏的客觀需要, 跨越了時空的界限,改變了貿易的形態,給交易方 式帶來了根本性的變化,代表著未來商務的發展方 向。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改變傳統交易方式的 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其中在消費 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上更顯突出。 1.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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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網路消費者知情權的立法保護現狀2011-10-12作者: 未知來源: 法律快車分享到:0【消費者知情權】國外網路消費者知情權的立法保護現狀
電子商務大國——美國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基本上仍採取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通過給商業網站發放可信賴標志的方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國際貿易的電子商務環境,美國主要是與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該指南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要求經營者履行網上披露義務,向消費者提供關於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交易條款和條件等准確無誤的信息。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要求經營者披露的義務至少包括三個方面:
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稱、貿易商號名稱、主要營業地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子通訊方式或電話、登記地址、相關政府登記資料及許可證號碼;
(2)通訊信息,使得消費者可以迅速、簡便、有效的與商家進行聯絡;
(3)爭議解決信息;
(4)法律處理服務信息,司法執法部門可以聯絡到的地址;
(5)當商家公開聲明其為某種自律性方案、商業協會、爭議解決機構或認證組織的成員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這類組織的聯絡資料,使消費者能確認商家的會員身份並得到這些組織如何操作的細節。
2、提供的貨物、商品信息
商家對所提供的貨物、商品的描述應當是正確,足以使消費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決定,並使消費者能對這些信息進行保留。
3、交易信息
提供交易條款、價格、費用的足夠信息,這類信息應當清晰、正確、易於得到,並提供消費者在交易前進行審查的機會,包括:
(1)商家所收取全部費用的詳細列明;
(2)通知消費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費者日常發生的費用;
(3)交貨或履行條款;
(4)支付條款、條件與方式;
(5)購買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監護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時間限制;
(6)正確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
(7)售後服務信息;
(8)撤回、撤銷、歸還、調換、取消、退款方面的詳細規定;
(9)擔保與保證。
美國沒有更多的這方面的立法,因這些規定是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濟時也更多地是通過行業內的非訴訟機制解決,並沒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濟。
歐盟的《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對於網路環境下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作出了很多規定。該指令第5條明確規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義務:除了歐盟法律規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員國應當保證服務的提供者應提供並使服務接受者和有權機關能夠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獲取不少於如下的信息:
(1)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2)服務提供者設立地的地理地址;
(3)服務提供者的具體信息,包括能與之迅速取得聯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與之通訊的電子郵件地址;
(4)在服務提供者有商業登記或類似公共登記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的商業注冊機構、其注冊號碼或確認其身份的類似信息。
另外,還要求企業為消費者提供額外的信息,這些額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的條件和程序;售後服務和保證以及投訴地點;在解除的情況下歸還原物於供應商的要求和誰負責返還原物的費用的信息。這些信息必須以書面或者其它可為銷售者獲得和閱讀的媒體提供給消費者,而且必須是締約前至少是在貨物交付前或服務提供前提供給消費者。
歐盟在《遠程銷售合同指令》中明確規定,在任何遠程合同締結前的適當時候,銷售者必須清楚無誤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關產品或服務的主要特點、價格、運輸費用、增值稅額(如不含在售價中)以及支付、運輸、交貨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時,該指令還賦予消費者對知情權救濟的一項權利——撤銷權,即消費者在締結遠程銷售合同時享有為期至少七天的撤銷訂單而無須負擔任何費用的撤銷權。
對於歐盟的這兩個指令,各成員國都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將其引入國內法,並提供救濟手段。如在德國,通過修訂《德國民法典》的方式,將該指令的內容直接納入了國內法范疇。《德國民法典》確認企業主違反上述義務的性質屬於不作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下的損害賠償責任.故保護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護網路購物下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