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9810非試點城市是否可以運用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9810非試點城市是否可以運用?這種跨境電商非試點城市也是可以運用的,因為不管是哪個城市,他都可以用跨境電商海關監督辦法。
㈡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2)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路徑探析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㈢ 淺析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
2019年,我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達10.5億元。為促進我國跨境電商的快速發展,國家層面頻頻頒布鼓勵政策,2020年1月,商務部、發改委、財政部等六部門共同發布《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通知》共選取了50個城市(地區)和海南全島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為未來跨境電商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從當前的競爭格局和政策引導方向來看,目前,我國出口電商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而進口電商的發展潛力較大。
1、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高速增長
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稅區的交易主體,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完成在線交易洽談和下單行為,達成交易合同、通過支付機構進行跨境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將商品送達、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務活動。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我國跨境電商行業的交易規模幾乎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2019年,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達10.5億元,同比增長16.7%。
綜上所述,以政策引導方向和目前的競爭格局來看,我國進口電商的發展潛力較大,而出口電商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
—— 更多數據及分析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競爭及企業競爭策略分析報告》。
㈣ 跨境電子商務對海關監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以下為《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內容:
一、各海關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監管辦法,規范操作,嚴密監管,不得隨意將政策規定擴大化。
二、網購保稅進口應當在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焊管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非跨境貿易電商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任何海關不得在保稅倉庫內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三、開展網購保稅金庫的區域應具備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設置專用倉庫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實施集中管理,並配備符合海關跨境商品監管要求的X光機查驗分揀線、視頻監控等設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及時向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物流、支付和倉儲等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向海關傳送上月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進、出、轉、存電子數據。
四、各海關要加強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對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參數設置,加強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電商企業以及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分析監控;加強對網購保稅進口消費者的身份認證。發現異常情事應及時移交稽查或緝私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渠道「化整為零」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或個人,主管海關應取消其參與網購保稅進口試點的資質。對管理混亂、運作不規范的區域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質。
六、請各試點城市直屬海關對本關區內網購保稅進口試點以來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查找監管漏洞,處置一場情況,完善監管辦法。
供參考!
㈤ 跨境電商監管方式9610到底是個啥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暫存區),電商企業拆大包按小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再由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每個訂單附有海關單據。
(5)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路徑探析擴展閱讀:
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電子口岸-海關監管方式96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㈥ 跨境電子商務與國內電子商務的區別
1、業務環節的差異
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環節更加復雜。需要經過海關通關,檢驗檢疫,外匯結算,出口退稅,進口征稅等環節。在貨物運輸上,跨境電商通過快遞方式出境,貨物從售出到國外消費者手中的時間更長,因路途遙遠,貨物容易損壞,且各國快遞派送能力相對有限,集聚增長的郵包也易引起貿易摩擦。國內電子商務發生在國內,以快遞方式將貨物送達消費者,路途近,到貨速度快,貨物損壞概率低。
2、交易主體差異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一般在國內,國內企業對企業,國內企業對個人或者國內個人對個人。而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題肯定是關境之間。可能是國內企業對境外企業,國內企業對境外個人或者國內個人對境外個人。交易主體遍及全球,有不同的消費習慣,文化心理,生活習俗,這要求跨境電商對各國流量引入,各國推廣營銷,國外消費者行為,國際品牌建設等有更深入的了解,復雜性遠遠超出國內的電商。
3、交易風險差異
國內企業只是產權意識比較薄弱,大量的無品牌,質量不高的商品和假貨仿品充斥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侵犯知識產權等現象時有發生。在商業環境和法律體系較為完善的國家,很容易引起知識產權糾紛。國內電子商務行為發生在同一個國家,甲乙雙方對商標,品牌等知識產權有統一的認識,侵權引起的糾紛較少,及時產生糾紛,處理時間較短,也比較方便。
4、適用規則差異
跨境電商比國內電商所需要適應的規則更多更細更復雜。首先是平台規則。跨境電商經營藉助平台除了國內的平台,還可能在國外平台上開展交易,各個平台均有不同的操作規則。
5、跨境電商要以國際一般貿易協定和雙邊多變的毛衣謝頂為基礎。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國內電子商務主要是在國家之內達成的一種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主要的客戶群體也是國內。
(6)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路徑探析擴展閱讀:
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推動經濟一體化、貿易全球化的技術基礎,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
跨境電子商務不僅沖破了國家間的障礙,使國際貿易走向無國界貿易,同時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經濟貿易的巨大變革。對企業來說,跨境電子商務構建的開放、多維、立體的多邊經貿合作模式,極大地拓寬了進入國際市場的路徑,大大促進了多邊資源的優化配置與企業間的互利共贏;對於消費者來說,跨境電子商務使他們非常容易地獲取其他國家的信息並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
參考資料:跨境電子商務-網路
㈦ 跨境電商通關監管模式有哪些 簡答題
(一來)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自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詢歐堅網路
㈧ 跨境電商1239模式下通關單是哪個環節出
保稅進口海關監管碼1210和1239的區別2016年12月6日,海關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當時代碼的公告)》,對比下1210和1239監管代碼的問題:
首先先把兩個通知原文對比一下。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 「保稅電商A」。適用於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暫不適用「1239」監管方式。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8)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路徑探析擴展閱讀:
《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日前印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日舉行介紹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有關政策吹風會。
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在會上介紹,《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安排,《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總體原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於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面對消費者且僅限於個人自用。
基於這一前提,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二、是統籌考慮促進行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
例如,跨境電商企業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跨境電商平台須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境內服務商受託承擔如實申報責任,消費者承擔納稅義務,政府部門需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
三、是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擴大政策適用范圍。《通知》在現行15個試點城市基礎上,將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北京等22個新批跨境電商綜試區城市,進一步完善區域布局,促進行業發展,也更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
關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在稅收和商品清單方面的情況,財政部關稅司司長馮晉平表示,稅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
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萬元調整至2.6萬元,今後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機調增;同時,將單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
二、是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
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到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第二,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以後的清單目前一共是1321個稅目。
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司長王煒介紹,目前海關經過多年實踐已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監管制度,尤其是這次新政出來以後,對電商企業、電商平台、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都有明確的規定,質量安全保障等制度是比較完善的,可以保證通過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