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贈品的費用如何入賬
看性質分:
1、對內,單件小額,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單件大額,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對外,單件小額,營業費用——宣傳費;單件大額,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
看形態:
1、小物件、辦公用低值紙質用品等,參照以上處理
2、奢侈品、生活物品、高檔品等,不能做費用報銷,計入盈餘公積。
2. 外購商品作為贈品如何做賬務處理(急)
一、外購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客戶的賬務處理
1、從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無論是否實際入庫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在收到樣品時都應當辦理入庫手續。購入的商品作為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都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比如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屬於視同銷售,會計上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
借:銷售費用
貸:發出商品--樣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贈送客戶商品的賬務處理
方案一:與開具銷售發票正常銷售的產品一同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正常結轉成本,只是在單價上有所體現,單價會低於其他客戶;
方案二: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方案三: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贈品促銷活動費金額計算擴展閱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參考資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網路
3. 我想問關於贈品的會計處理。
一、對同種商品買一贈一。此類銷售行為目前通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將其中一件商品按售價作正常商品銷售處理,而另一件則以成本借記「營業外支出」或「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因為按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稅。在此種銷售方式中,應當將作為贈品處理的商品與普通銷售的商品區分開來,並予以披露。
利用這種方法促銷商品,本來就是企業的一種讓利行為,但用此會計處理方法雖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二、確定贈品全部贈出。此類贈品多屬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隨商品的售出而贈送,其贈品數量確定,送完即止。
這種銷售方式應將贈品的贈出現為一種「營業費用」,在銷售商品時借記「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此種銷售方式是一種普通的營銷手段,它通過贈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費群體,對於所有的企業普遍適用。而且它的贈品不會導致企業多交增值稅。
在購進該贈品時,借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在贈品送出時同樣是以成本價結賬,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抵,不存在多交稅金問題,所以它是最常見實用的促銷方式。
三、不確定贈品是否贈出。在這種銷售方式中,贈品的取得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集齊瓶蓋或數字等,它的發出屬於不確定狀態,應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對預計將贈出的贈品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具體處理是將贈品的成本借記「營業費用」;貸記「預計負債」。當贈品發出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此種賬務處理中,「預計負債」科目的借方發生額有可能大於貨方發生額,具體情況應視贈出贈品的情況而定,其賬戶余額應在核查時予以調整。當贈品沒有發出時,就將「營業費用」、「預計負債」沖銷。
此種贈品方式真正實現的贈品數量並不大,因此應即時核對贈品贈出量與預計負債的比例,調整預計負債的余額,使其與實際的贈品贈出情況相符。
四、贈送購物券。此類促銷方式應在銷貨的同時作一項或有負債處理。具體處理是:將銷貨時發出的購物券確認為「營業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購物券使用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若未發生,就將「營業費用」、「預計負債」沖銷。此銷售方式的「預計負債」的發生與沖銷都較為頻繁,應定期核查該科目。
此種促銷方式一般用於商場消費,容易刺激消費者的大額購買,並且這種方法也不會使商家負擔多餘的稅金,是一種常見的商場促銷手段。
對於不同的贈品促銷方式應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進行處理,要做到既能夠真實地反映贈品的行為,又要避免漏稅和給企業造成額外的負擔。另外對於贈品較多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3)贈品促銷活動費金額計算擴展閱讀
根據會計處理的不同,商業返利可具體描述為: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的形式。例如:在一個月內,銷售電磁爐30台,贈配套櫥具10套;
2、直接返還貨款的形式。例如:讀者來信中,讓利2.1萬元若直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返還百貨公司,即為直接返還貨款;
3、沖抵貨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購買2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購買至5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5%,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貨款中扣減。
銷售返利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並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於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並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4. 活動促銷贈品數量怎麼估算
根據促銷的商品種類,店鋪的規模、促銷的時間,贈品的種類價值以及促銷的力度來定贈品數量!
贈品如果是廉價的日用品而且在節假日促銷的話,數量要大一些。
5. 產品的促銷費用屬於什麼費用(會計)
產品的促銷費用屬於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預算通常有銷售收入預算、銷售成本預算、營銷費用預算三個部分,營銷費用預算基本上可以分為市場費用預算和行政後勤費用預算兩大類。
市場費用為了取得銷售所產生的費用,比如廣告費用、推銷費用、促銷費用、市場研究費用等,而行政後勤費用主要是指訂單處理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顧客投訴處理費用、後勤人員薪酬等。這些行政後勤費用因為主要是與市場行銷有關,因此也被列入到營銷費用裡面。
(5)贈品促銷活動費金額計算擴展閱讀
常用的促銷預算方法有:
1、銷售百分比法
該法以目前或預估的銷貨額為基準乘以一定的百分比作為促銷預算。
2、量入而出法。
該法是以地區或公司負擔得起的促銷費用為促銷預算。即是指將促銷預算設定在公司所能負擔的水平上。以該方法決定預算,不但忽視了促銷活動對銷售量的影響,而且每年促銷預算多寡不定,使得長期的市場規劃相當困難。
3、競爭對等法。
該法以主要競爭對手的或平均的促銷費用支出為促銷預算。公司留意競爭者的廣告,或從刊物和商業協會獲得行業促銷費用的估計,然後依行業平均水平來制定預算。
4、目標任務法。
促銷預算是根據營銷推廣目的而決定的,營銷人員首先設定其市場目標,然後評估為達成給項目所需投入的促銷費用為其預算。目標任務法是最合邏輯的預算編列法。
6. 商場促銷時又滿100返30元現金的活動,那返的這30元是商場代消費者付的個人所得稅,代付多少怎麼計
個人認為這種不在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
解讀財稅[2011]50號:《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企業在促銷展業過程中贈送客戶禮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就此做一分析討論。
一、促銷展業禮品的范圍
《通知》對促銷展業禮品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不過,由於企業商業促銷展業活動形式層出不窮,實務中仍會出現一些涉稅歧義問題。
1.《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企業在交際應酬中贈送給個人的名煙名酒之類的禮品,自然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稅企之間可能對「禮品」形式與價值標準的認識上存在分歧。首先,某些「札品」同時也是業務宣傳的載體,例如,在雨傘上噴塗有公司名稱或其產品,贈送雨傘的目的在於宣傳公司或其產品。其次,有的「禮品」價值微不足道,可視為企業做宣傳活動的消耗物品,如標有宣傳內容的小氣球、滑鼠墊、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是,將會給企業正常的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現行稅法沒有對這種既是低值易耗消費品、又可作為業務宣傳載體的促銷品,從形式到價值上作出具體規定,稅收制度依然有細化的必要,同時各企業仍應注意其間的稅收問題。
2.在目前的商家促銷活動中,存在一種所謂的「秒殺」業務,消費者隨機獲取按極低價格購入某種商品的機會,這種業務界於低價銷售商品與中獎禮品兩者之間,也可能引發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爭議。
3.《通知》所規定的第三種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為,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討論的是,實務中存在的一種中獎形式是100%有獎,對此,筆者考慮可將其認定為「買一贈一」業務,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不過在這種中獎形式下,末等獎價值可能較低,而一、二等獎可能價值較高,則仍然會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那麼,如何合理區分征稅與不征稅之間的界限呢?筆者認為,如果獎品的采購成本或製造成本低於商家向捎費者所銷售商品的毛利,則可視為「買一贈一」,反之,應視為應予征稅的獎品了。
4.《通知》將贈送禮品行為置於企業「營銷活動」的大前提之下,筆者認為,對於非企業在非營銷活動中迎來送往而贈送的禮品,雖然《通知》並未做出具體規定,也應包括在征稅范圍之中。
二、促銷展業禮品價格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通知》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對此有人提出:
1.如果企業三年前100萬元購入一幢房屋,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為300萬元,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3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按照《通知》規定,應按1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三年前以10000元購入一部計算機,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約為2000元,按照《實施條例》及《通知》規定,應按取得憑證上標注的10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從切實、公平的原則出發,企業應按2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顯然,在特殊情況下按照《通知》或者《實施條例》規定的價值標准計算個人所得存在不合理之處。筆者認為,《通知》的出發點是考慮稅法規定的可操作性,但與此同時降低了計稅結果的合理性。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的相關規定,即:如果所贈送禮品的外購時間已超過一年,且該禮品並非一般的日用消費品,仍應按贈送時的市場公允價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接受禮品對象界定
《通知>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的業務主體和業務關系,應限於企業與個人消費者之間。例如,張某使用其個人信用卡消費而獲得銀行給予的積分,再使用積分兌換商品,金融服務的交易雙方與「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是完全一致的,嚴格來說,所謂的「禮品」只不過是促銷品,所謂的「贈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贈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公務活動時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可能取得禮品,如,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存貸款等業務時,銀行贈送的禮品由其個人取得,此時,金融服務的交易主體是在兩家單位之間,而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發生在銀行與個人之間,因而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的基本原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獲得禮品的個人。但是,單位在贈予他人禮品時,往往不可能向對方索取稅款,所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際上還是要由贈送禮品的單位承擔,所贈送禮品的價值應視為稅後所得。故而,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20%=[稅後所得/(1-20%)]×20%.如此計算後,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隨同贈送禮品本身所記入的會計科目入賬。例如,如果是將宣傳用的禮品記入「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一並記入該科目;如果交際應酬所饋贈的禮品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也—並記入該科目。
目前,無論是企業主動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還是自查補充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通常都以贈送禮品的賬面金額乘以適用稅率,再將稅款記A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那麼,其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呢?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國家尚未對此類問題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但筆者認為,如果企業以含稅金額計算禮品費用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與相應費用一並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應予重視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價值高昂,則可能存在商業賄賂的問題。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如果贈送禮品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商業賄賂的,則非法性質的支出就難以在稅前扣除了。
五、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通知》明確,贈送禮品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堅持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以便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下列問題應予重視和解決:
1.單位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後,應進行代扣代繳納稅申報,而在納稅申報時,必須提交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在促銷宣傳活動和交際應酬活動中,單位(贈予方)有時可能會疏漏這方面的資料信息,有時是個人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信息,有時是單位無法向對方索取這方面的信息,所有這些將會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帶來影響。目前,部分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必須輸入納稅人相關信息方可申報成功,而企業為了申報成功往往輸入虛構信息。從減輕征納雙方成本的角度出發,稅法有必要對相應的申報要求作出明確的、切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2.在此類交易中,很可能單位扣繳了獲得禮品個人的所得稅,但未告知對方個人,極易導致個人在進行年度所得超過12萬元的自行申報中漏報相關事項,在一些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省份,會被作為出錯或疑點問題予以提示。為避免此類問題,建議個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先向納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查詢,再作納稅申報。
六、關於促銷展業禮品其他相關稅種納稅義務的規定
《通知》主要規范了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等,而促銷禮品往往涉及其他稅種稅收征管。
1.增值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償贈送應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即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按該貨物的同期市場價格計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
結合《通知》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促銷展業過程中現金折扣(返現或返券)、實物折扣(買一贈一等)、積分換禮品等行為,不應作無償贈送處理。但是,在增值稅征管實務中存在著嚴格的「以票控稅」的要求,稅務機關會依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等文件的規定精神,要求企業必須將現金折扣、實物折扣與所銷售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要視同銷售或按所銷售商品折扣前的原價計算增值稅。
2.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相關法規政策中沒有規定企業向他人無償提供的勞務必須視同銷售。
3.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了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的資產應作視同銷售,同時規定,視同銷售的資產屬於企業自製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規定相一致。
國稅函[2010]148號文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進一步補充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文件規定—方面為「買一贈一」活動中所謂的「禮品」、「贈品」正名,將其作為組合銷售商品處理,企業無須視同銷售,對方如為個人,自然也不屬於接受捐贈,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但該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又會使企業陷入新的困境。例如,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贈送」小汽車,如果按比例確認小汽車的銷售收入,這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豈非「超范圍經營」?如果該公司屬於上市企業,這種收入結構如何能讓人理解和接受?所以,這些「買一贈一」的組合銷售商品,只要證據確鑿,筆者認為讓企業按其成本直接進入營業費用為宜。
7. 商品促銷贈品如何做賬務處理
送贈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之一。贈品的形式較為多樣,其會計處理不同於商業折扣。
1、對同種商品買一贈一。此類銷售行為目前通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將其中一件商品按售價作正常商品銷售處理,而另一件則以成本借記「營業外支出」或「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稅。
2、確定贈品全部贈出。此類贈品多屬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隨商品的售出而贈送,其贈品數量確定,送完即止。這種銷售方式應將贈品的贈出視為一種「營業費用」,在銷售商品時借記「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此種銷售方式是一種普通的營銷手段,它通過贈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費群體,對於所有的企業普遍適用。而且它的贈品不會導致企業多交增值稅。在購進該贈品時,借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在贈品送出時同樣是以成本價結賬,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抵,不存在多交稅金問題,所以它是最常見實用的促銷方式。
(7)贈品促銷活動費金額計算擴展閱讀
贈品視同銷售
稅法沒有規定銷售贈品占銷售額的多少,因為贈品視同銷售,仍然要繳納增值稅。在確定增值稅時:
1、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2、沒有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且只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8. 現按成本價購進一批商品作為禮品卡的禮品贈送,贈送時按商品售價計算贈送金額,這種情況怎樣做分錄
一、企業發生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屬於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發生的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等支出,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贈送的禮品、物品如果是企業購進的商品在計入促銷費用同時,要注意兩點涉稅問題: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要將購進物品的進項稅轉出並轉入促銷費用,不準作為銷項稅的抵扣。
1、贈送禮品、物品進促銷費用(包括進項稅轉出)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禮品不可能向受禮人索取個稅,只能自己墊付)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銀行存款
贈送的禮品、物品如果是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在歸入促銷費用的同時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1、贈送的禮品、物品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款)
2、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產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