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哪些
1、企業、供應商、物流公司、保險、金融和第三方支付、購買者(消費者);
2、司機、駕駛員、業務員、物流企業員工、物流崗位員工、電商企業員工;
3、保安、醫生、第三方質檢機構、第三方公證機構、社會公證機構、政府相關部門。
⑵ 電子商務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看你怎麼樣去劃分了,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有變化的,不是固定不變的,電子商務的主體可以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2C),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2B),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B2G),不同的主體在不同的情況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差別的。但是基本上的責任和義務都是要以服務消費者為根本。
⑶ 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主體包括哪些
包括的有:
1、企業、供應商、物流公司、保險、金融和第三方支付、購買者(消費者);
2、司機、駕駛員、業務員、物流企業員工、物流崗位員工、電商企業員工;
⑷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是(),包括(),(),()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當事人。主要由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服務者、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電子商務監管者組成。
⑸ 電子商務按主體分類有哪些
B2C、B2G、B2B、Intranet、C2C等。
1、B2C
B2C是Business-to-Consu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商對客」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2、B2G
B2G是「Boot To Gecko」的縮寫,是Mozilla公司基於Web標准開發的完全開放的移動操作系統,從系統本身到應用程序完全由HTML5、CSS和JS來寫的。
3、B2B
B2B(也有寫成 BTB,是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專用網路或Internet,進行數據信息的交換、傳遞,開展交易活動的商業模式。
它將企業內部網和企業的產品及服務,通過 B2B 網站或移動客戶端與客戶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網路的快速反應,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企業的業務發展。
4、Intranet
Intranet稱為企業內部網,或稱內部網、內聯網、內網,是一個使用與網際網路同樣技術的計算機網路,它通常建立在一個企業或組織的內部並為其成員提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等服務,例如萬維網,文件傳輸,電子郵件等。
5、C2C
C2C實際是電子商務的專業用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其中C指的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英文單詞是Customer(Consumer),所以簡寫為c,又因為英文中的2的發音同to,所以C to C簡寫為C2C。C2C即 Customer(Consumer) to Customer(Consumer)。
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⑹ 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是什麼
(1)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2C),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就是通過內網上商店(電子商店)實容現網上在線商品零售和為消費者提供所需服務的商務活動。
(2)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2B),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是指在Internet上采購商。與供應商談判、訂貨、簽約、接受發票和付款以及索賠處理、商品發送管理和運輸跟蹤等所有活動。功能:供應商管理、庫存管理、銷售管理、交易文檔管理、支付管理。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非特定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它是在開放的網路中對每筆交易尋找最佳夥伴,並與夥伴進行從訂購到結算的全面交易行為;第二種是特定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活動,特點的企業間買賣雙方既可以利用大眾公用網路進行從定購到結算的全面交易行為,也可以利用企業間專門建立的網路完成買賣雙方交易。
(3)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B2G)。政府作為電子商務參與主體,主要表現在政府采購上。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構、事業單位、團隊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目錄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⑺ 參加電子商務的主體有哪些
消費者 商家 認證中心 金融機構【銀行】 網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網路服務提供商【如淘寶、京東等】 配送中心 廠家 等等 以上是基本的。
可以參考電子商務法之類的書籍有具體視情況的在線交易主體認定。
⑻ 電子商務法的性質。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內系的規范體容系。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從總體上應屬於私法范疇,不過其規范體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如認證機構的許可與監管等。但這些行政管理規范是重要因素。所以,從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電子商務法應屬公私法之融合
⑼ 簡述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權利
1.賣售人的資格及審定。電子商務法律明確規定了賣售人的資格,並且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設定審查制和准則制等審定方法。在電子商務建設的早期,建立審查制,只有通過法定條件的審定,才有可能在電子商務中作為賣售人參與交易;隨著電子商務建設的不斷完善,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作為賣售人參與交易。
2.買受人的資格及審定。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公眾參與網上交易,任何人只要具備網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網上支付工具,能為自己的交易決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便可作為買受人參與網上交易活動。
3.交易服務機構的資格及審定。交易服務機構是指數字證書認證機構 (ca)、密鑰管理機構(km)、信息服務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 )等, 其中ca和km等機構作為交易的必然參與人,有必要通過法律對其資格條件和審定予以規定,同時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也需要對參與電子商務的 icp、isp的資格條件及其審定予以規范。
4.交易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電子商務法律應當對參與交易的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所應履行的義務明確規定,並使之成為交易主體的自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