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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國際私法

發布時間:2021-07-04 08:18:45

㈠ 自考的過來。我想問問自考到底有多難。我想在想去自考,但是我工作了,我沒有太多精力放在學習上,我害怕報

自考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屬於易進難出
但是跟高考時沒法比的,一個是天天復習,做模擬試題;一個是天天工作,沒多少時間看書復習

如果你想自考,建議你選擇一些好過的專業,或者找一些渠道,這樣通過會容易很多

電子商務作業,有些題目要求找答案

7. 關於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正確的表述是(D )。
A. 由於數據電文的易篡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確定的
B. 由於數據電文是一種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確規定
C. 數據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關的當事人約定
D. 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滿分:5 分
8.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C )。
A. 市場開放制度
B. 市場競爭制度
C. 市場備案制度
D. 市場准入制度
滿分:5 分
9. 要約發出的形式不包括以下方式(A )。
A. 口頭
B. 信件
C. BBS
D. 電子郵件
滿分:5 分
10. 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D )。
A. 可以隨意撤銷要約
B. 可以隨意變跟要約
C. 可以撤回要約
D. 以上都不可以
滿分:5 分
11. 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被稱為(C )。
A. 格式條款
B. 霸王條款
C. 無效條款
D. 單方條款
滿分:5 分
12. 在精神權利的保護中,大陸法系突出的代表有( A)。
A. 法國
B. 美國
C. 英國
D. 中國
滿分:5 分
13. 在我國的下列哪部法律中,對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做出了明確的認定(A )。
A. 《電子簽名法》
B. 《合同法》
C. 《經濟法》
D. 《民法》
滿分:5 分
14. 資料庫的合法用戶不經資料庫製作者的同意,不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B)。
A. 為任何目的,復制或傳播資料庫內容的實質性部分
B. 為私人目的,復制或傳播資料庫內容的實質性部分
C. 為教學科研目的,復制資料庫內容的實質性部分,但要標明材料的來源,使用的內容也不能超過實現非商業性目的所需的程度
D. 為公共安全、行政管理或司法程序的目的,復制或傳播資料庫內容的實質性部分
滿分:5 分
15. 在有關管轄權的國際私法規則包括以下內容除了:(C )。
A. 屬人管轄原則
B. 屬地管轄原則
C. 自主管轄原則
D. 專屬管轄原則
滿分:5 分
16. 各個國家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包括下列,除了( C)。
A. 美國《隱私法》
B. 《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
C. 《伯爾尼公約》
D. 《公平信用報告法》
滿分:5 分

㈢ 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是學什麼的將來干什麼

法律專業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大學語文、基礎英語、計算機基礎、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經濟法概論、鄧小平理論 、婚姻法、國際法、法學基礎、行政法、邏輯學、律師實務、會計學基礎、審計學基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毛澤東思想概論、外國語、勞動法、婚姻家庭法(一)、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法律文書寫作(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據法、保險法、稅法、金融、公證與律師制度、房地產法任選三門)、畢業論文
就業基本情況:在各個企事業單位當法律顧問,律師,有很厲害關系進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
難就業原因: 一, 門檻高: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從事律師這個職業,而參加司法考試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學歷以上, 而通過率僅 10%-30%. 三, 對個人素質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際能力,人際關系,記憶力,反應力等. 四,供大於求
電子商務目前本專業有兩個專業方向:網站設計與程序方向、網路營銷編輯方向。 主要課程:計算機網路原理、電子商務概論、網路營銷基礎與實踐、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電子商務信函寫作、電子商務營銷寫作實務、營銷策劃、網頁配色、網頁設計、Web標准與網站重構、FlashAction Script動畫設計、UI設計、電子商務網站建設、電子商務管理實務、ERP與客戶關系管理、電子商務物流管理、電子商務專業英語、新聞採集、寫作和編輯的基本技能。
學生畢業後,可從事企事業單位網站的網頁設計、網站建設和維護,或網路編輯、網站內容的維護和網路營銷(含國際貿易)、企業商品和服務的營銷策劃等專業工作,或從事客戶關系管理、電子商務項目管理、電子商務活動的策劃與運作、電子商務系統開發與維護工作以及在各級學校從事電子商務教學等工作。專科學生,還可以在呼叫中心從事電話營銷的工作。

㈣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國內一流的法學強校,那麼作為法學強校,它到底強在什麼地方呢?

首先課程設置,對於法學的基礎課程,如民法,刑法,刑訴,民訴,法理學原理開課老師數量眾多,並且在本領域內都是一流的學者。舉例來說,民法學的劉家安,李永軍,吳香香,劉保玉等中年學者,以及最近從外國留學回來的一批優秀的青年學者都直接給本科生授課,用我們刑法學老師徐久生老師的話來說就是:「你們隨便去一個學校看看,哪個學校有我們這么多教授直接給本科生教課」。作為對比,可能別的一些法學院,雖然也有非常優秀的老師,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可能一個法學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學專業人數在1600人左右,從學生數量上考慮,也能從側面反映出師資力量。其次一些別的部門法如破產法,保險法,稅法等小法,從我們學校的開設情況來看是比較全面的,至少能滿足一些同學的特別需要,這個也是一大優勢。



民法:

吳香香

吳香香老師的每堂課都是一節推理游戲,帶你去深入探究每個法條,每個知識點背後的邏輯與原理,然後PPT雖然給的非常簡介但是其實是把關鍵詞全部列舉出來,這樣通過對關鍵詞的掌握也是把整個知識體系串起來,無論是對整個體系性把握抑或是對細節的理解都非常有幫助!


㈤ 大家好!我是新疆財經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 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09級的,我報公務員和農村信用社考試,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
1. 哲學、政治學和馬克思主義理論類:哲學、邏輯學、倫理學、宗教學、科學社會主義、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國革命史、中國共產黨黨史、政治學、國際政治、行政學(管理)、外交學、國際文化交流、政治經濟學、國際事務、思想政治教育、黨政管理、政治學與行政學。

2. 公共(行政)管理類:衛生管理類、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學、公共事業管理、公共關系、土地資源管理、國防教育與管理、勞動關系、勞動與社會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監察)、社區管理、村(鄉)鎮管理、農村行政管理、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涉外事務管理、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教育(行政)管理等各專業公共行政管理、文化產業等各類產業管理、航運管理等各類交通運輸管理、自然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區和開發區管理。

3. 衛生管理類:衛生監督、衛生信息管理、公共衛生管理、醫學文秘、醫院管理。

4. 社會學類:社會學、應用社會學、經濟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女性學、倫理學、人類學、人口學(工作)、社會工作(含司法社會工作方向等)、社會管理、社區服務(管理)、社區康復、家政學(服務)、老年服務(管理)、青少年工作(管理)。

5. 經濟管理類:經濟學類、財政稅收類、金融類、會計與審計類、管理科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工商管理、工業經濟、工程管理、項目管理、土地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市場開發、市場營銷教育、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投資(學)、(企業)人力資源(人事)管理、旅遊管理、旅遊管理與服務教育、涉外旅遊、導游、旅行社經營管理、景區開發與管理、物流管理、國際貿易、貿易經濟、工業外貿、國際商務、商務策劃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物業管理、特許經營管理、連鎖經營管理、資產評估、商品學、產品質量工程、國際企業管理、飯店(賓館、酒店)管理、(企業)理財、林業信息管理、管理工程、國際工程管理、國際市場營銷、商務管理、醫葯營銷等各種專業營銷、工商企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證券投資與管理、會展經濟與管理、電子商務、經濟信息管理、經濟管理(學)、勞動經濟、農村區域發展、農業經濟、農業經營管理、農林經濟管理、房地產經營與管理、鄉鎮企業管理、建築工程營造與管理、國際文化貿易、網路經濟(學)、體育經濟、海洋經濟、農業經濟、運輸經濟、勞動經濟、投資經濟(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或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6. 經濟學類:財政稅收類、金融類、經濟學、國際經濟、發展經濟(學)、國民經濟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

7. 財政稅收類:財政(學)、稅收(務)、涉外稅收。

8. 金融類:金融(學)、金融工程、金融管理、經濟與金融、國際金融、信用管理、證券、證券投資、期貨、貨幣銀行學、保險(學)、保險(實務)、醫療保險實務。

9. 會計與審計類:會計(學)、審計(實務)、財務管理、財務會計(教育)、國際會計、會計(財務)電算化、注冊會計師、會計與統計核算、財務信息管理、工業(企業)會計等各類專業會計。

10. 數學、統計類:數學、數理基礎科學、應用數學、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機)科學、統計(學)、計劃統計、經營計劃與統計、統計與概算、國土資源調查等各類專業統計調查。

11. 法學類:法學(含民法、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環境資源法、財稅金融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方向法學)、訴訟法、知識產權法、法律(事務)、國際法、刑事司法、監獄學、律師、涉外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公安法制。

12. 漢語言與文秘類:漢(中國)語言文學(教育)、漢語言、中國語言文學(化)、中文應用、對外漢語、華文教育、應用語言學、戲劇影視文學、古典文獻、文學、中國文學、漢語言文學與文化傳播、秘書(學)、文秘(學)、中文(文秘或秘書)教育、現代秘書、司法文秘(秘書)等各類專業文秘(秘書)。

13. 文化傳播類:新聞(學)、傳播(學)、廣播電視新聞(學)、編輯出版(學)、媒體創意、廣告(學)、工業設計、影視藝術技術、戲劇影視文學、廣播電視技術(工程)。

14. 文物考古與歷史學類:歷史、中國歷史、世界歷史、考古(學)、文物保護、博物館。

15. 民族宗教類:民族學、宗教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

16. 外國語言文學類:根據職位需要設置相應語種

17. 圖書與檔案學類:圖書館(管理)、檔案(管理)、科技檔案、圖書檔案管理。

18. 計量測量類:計量技術、測量技術、檢測技術、精密儀器、幾何計量測試、光學計量、無線電計量測試、熱工計量測試、力學計量測試。

19.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計算機科學(技術或教育)、各類(計算機)軟體技術(工程)、各類(計算機)網路技術(工程)、各類(計算機)資料庫(技術)、各類(計算機)信息科學(工程或技術)、各類(計算機)信息管理(或應用)、各類計算機管理(或應用)、各類計算機控制(技術)、各類計算機通信(通訊)、各類(計算機)多媒體技術、(信息)網路安全(監察)、信息安全、系統理論(科學或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地球(地理)信息系統(科學或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信息與計算(機)科學、計算數學及其應用軟體、計算機與經濟管理、計算機系統維護、計算機硬體(器件或設備)、電器與電腦、可視化程序設計、Web應用程序設計、多媒體製作、圖形圖像製作、動漫設計與製作、電子商務、辦公自動化技術、軟體測試。

20. 電氣電力(強電)類:電力(電氣)工程、電氣自動化、電站自動化、電站測控、變電運行、高壓輸配電線路、(電力)線路運行、電氣技術教育、微電機、電機與電器、各類電力(電氣)自動化、發電廠及電力系統、電廠設備運行與維護、電廠熱能動力裝置、火電廠集控運行、水電站及電力網、供用電技術、電網監控技術、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農村電氣化技術、電工(技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

21. 電子信息與自動化類:電子信息(工程)科學(技術)、微電子(技術)、電子工程(技術)、電子工藝與管理、應用電子技術、電子應用、電子與信息技術、儀器儀表、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光電技術(信息工程)、光信息科學(技術)、控制工程、數控技術(設備)、各類自動化專業、電磁場技術、真空電子技術、無線(電)技術、通信工程、信息顯示、信息物理工程、信息對抗技術、電子聲像技術、圖文信息技術、生物醫學工程、醫學信息學(工程)、醫療器械工程、醫學影像工程、假肢矯形工程、生物信息技術、雷電防護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建築電氣與智能化、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生產過程自動化技術、工業網路技術、檢測技術及應用、理化測試及質檢技術、液壓與氣動技術、電子測量技術與儀器、電子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藝術、微電子學、電子設備與運行管理、通信網路(系統)、(移動)通信技術、程式控制交換技術、汽車電子技術、(電子)儀器儀表、廣播電視網路技術、有線電視工程技術。

22. 機械類:機械設計、機械製造、機械工程、機械裝備、精密機械、工業工程、機械自動化、自動化設備、製造工程(工藝)、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機電技術、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製造自動化與測控技術、數控技術(設備)、模具設計與製造、玩具設計與製造、材料成型與控制技術、焊接技術及自動化、液壓與氣動技術、計算機輔助設計與製造、各類機電或動力設備的運行或維護等、(電子)儀器儀表、醫療儀器儀表等各類專業器械設備、各類汽車(車輛)製造(裝配)與維修(檢測或運用)技術、汽車改裝(整形)技術、製冷與冷藏技術、車輛工程。

23. 公安學類: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偵查(察)學、刑事偵查(察)、刑事(科學)技術、技術偵查、經濟偵查、警察指揮與戰術、禁毒(學)、經濟犯罪偵查、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公安信息技術、公安情報學、公安視聽技術、法醫學、警犬技術、警衛學、涉外警務、邊防管理(或指揮)、邊防公安、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指揮)、火災勘查、科技防衛、安全防範工程(技術)、公安(安全)保衛、國內安全保衛、公安學、公共安全管理、公安管理、警察管理、核生化消防、預審、痕跡檢驗、文件鑒定、法化學、治安(學、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文秘、公安法制、警衛、交通管理。

24. 司法監所管理類:犯罪學、監獄學、獄政管理、刑事執行、勞教管理、罪犯管教、罪犯教育、矯正教育學、罪犯心理矯治、涉毒人員矯治、司法管理。

25. 教育學類:教育(學)、思想政治教育、科學教育、初等教育、小學教育、學前教育、(現代)教育技術(學)、教育管理、職業技術教育管理、特殊教育、言語聽覺科學、化學教育等各學科教育。

26. 心理學類:心理學、應用心理學(含臨床心理學方向等)、犯罪心理學、社會心理學、心理咨詢。

27. 體育學類: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體育管理(服務)、運動人體科學、運動生物力學、體育生物科學、社會體育、警察體育、休閑體育、競技體育、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康復與健康、體育保健康復、武術。

28. 藝術類:(可以按照小類設置專業條件)

⑴音樂小類:音樂學、作曲、(音樂)指揮、音樂表演、民族音樂、交響樂、聲樂、歌劇、戲劇戲曲音樂、音樂劇、鋼琴、管弦、各種樂器演奏、現代器樂打擊樂、音樂科技與藝術、音樂教育、音樂工程。

⑵美術小類:美術、繪畫、中國畫、油畫、戲劇影視美術設計、雕塑、書法、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動畫、木偶表演與製作。

⑶電影電視廣播小類:電影編導、廣播編導、電視編導、影視學、電視藝術、電影學、廣播電視藝術、攝影。

⑷舞蹈小類:舞蹈學、舞蹈編導、芭蕾舞、中國舞、民族舞蹈。

⑸戲劇戲曲小類:戲劇學、戲曲學、戲劇影視文學。

⑹表演小類:戲劇戲曲表演、話劇表演、影視表演。

⑺舞台藝術類:舞台美術、照明藝術、錄音藝術。

⑻播音小類。

⑼主持小類。

⑽導演小類。

⑾藝術管理小類:藝術管理、文化事業管理。

⑿雜項小類:藝術學、公共藝術、藝術設計、新媒體藝術、會展藝術與技術。

29. 物理、力學類:物理學、應用物理學、工程物理、核物理、力學、聲學、光電子技術科學、工程結構分析。

30. 化學化工類:化學(基地)、應用化學、化工、化學工程與藝術、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化學工藝、應用化工技術、精細化工、有機化工、工業生物工程、化工設備(維修)。

31. 材料學類:材料物理、材料化學、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復合材料與工程、焊接技術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粉體材料科學與工程、再生資源科學與技術、稀土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生物功能材料、電子封裝技術、陶瓷、硅酸鹽。

32. 大氣與天文學類:天文、空間科學、氣象(學)、大氣科學(技術)、大氣探測技術、應用氣象技術、防雷技術。

33. 地理科學類:地理、地理信息系統(科學與技術)。

34. 地質地礦類:地質、地質工程、地球化學、地球物理、地球與空間科學、采礦工程(或技術)、石油工程、煤及煤層氣工程、天然氣、礦物加工、勘查、資源勘查與開發、礦物資源、地質礦產勘查、勘察工程、區域地質調查及礦產普查、地質礦產勘察技術、礦山地質、岩礦鑒定、礦山測量、水文地質與勘查技術、金屬礦產地質與勘查技術、鈾礦地質與勘查技術、非金屬礦產地質與勘查技術、岩礦分析與鑒定技術、寶玉石鑒定與加工技術、工程地質勘查、水文與工程地質、礦物加工工程。

35. 海洋科學類:海洋(科學)技術、海洋管理、海洋資源、(近岸)海洋環境(科學或工程)、海洋生態、海洋水文、近岸海洋學、海洋生物(工程)、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海洋放射生態學、軍事海洋學、漁業資源與漁政管理。

36. 環境科學類:環境科學(工程)、資源環境科學(工程)、生態學、海洋資源環境、(近岸)海洋環境(科學或工程)、海洋生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海洋生物資源與環境、地下水科學與工程、水質科學與技術、水務工程、災害防治工程、輻射防護、環境安全類、(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經濟、農業生態學、綜合規劃、生態植物修復、環境經濟與管理、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治理(技術)、環境評價、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資源環境與城市(城鄉規劃)管理、城市檢測與工程技術、水環境監測與保護、城市水凈化技術、室內檢測與控制技術。

37. 能源動力類:電氣電力(強電)類、熱能動力工程、風能動力工程、能源工程、核工程、核技術、核化工與核燃料、核反應堆、核電、熱能動力設備與應用、城市熱能應用技術、(城市)燃氣工程、供熱工程。

38. 城建規劃類:城鄉規劃、城市(鎮)規劃、園林規劃、道路規劃、土地規劃。

39. 建築建設類:建築學、土木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給排水、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經濟管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建築工程預決算、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交通土建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場建設、渡河工程、地下工程、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建築設計(技術)、城鎮建設、礦井建設、建築工程技術、建築施工技術、水利水電建築工程、涉外建築工程、建設工程管理、建築裝飾工程技術、室內設計技術、中國古建築工程技術、歷史建築保護工程、環境藝術設計、園林工程(技術)、基礎工程技術、建築設備工程技術、建築電氣工程技術、市政工程(技術)、給排水工程(技術)、消防工程(技術)、空調工程、(城市)燃氣工程、供熱工程。

40. 交通運輸類: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交通運輸、交通工程、油氣儲運工程、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物流、海事管理、交通設備信息工程、交通建設與裝備、物資儲運、道路交通、城市交通、載運工具運用工程、汽車運用技術、交通運輸管理、交通管理、交通工程管理、高等級公路維護與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與智能控制、城市交通運輸、公路監理、道路橋梁工程技術、水運管理、海事管理、港口業務管理、各類軌道交通工程(設備、技術或管理)。

41. 景觀類:園林、景觀學、風景園林、景觀設計、城市園林(設計、管理)、園林綠化、園林技術。

42. 水利類: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水資源與海洋工程、港口海岸(航道)及治河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海岸與海洋工程、水文與水資源、水文自動化測報技術、水信息技術、水政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水利水電建築工程、灌溉與排水技術、河務工程與管理、城市水利、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水務管理、水利工程監理、水土保持。

43. 測繪類:測繪工程、遙感科學與技術、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工程測量(技術)、攝影測量與遙感技術、大地測量與衛星定位技術、地圖制圖技術、礦山測量等各類專業測量或測繪。

44. 輕工紡織類:輕化工程、包裝工程、印刷工程、紡織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輕工生物技術、非織造材料與工程數字印刷、染整技術、高分子材料加工技術、制漿造紙技術、香料香精工藝、表面精飾工藝、現代紡織技術、針織技術與針織服裝、絲綢技術、服裝設計、染織藝術設計、紡織品裝飾藝術設計、新型紡織機電技術、紡織品檢驗與貿易、包裝技術與設計、印刷技術、印刷圖文信息處理、印刷設備及工藝、出版與發行。

45. 農業工程類: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農業電氣化與自動化、農業建築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農業工程、生物系統工程、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設施農業技術、觀光農業。

46. 林業工程類:森林工程、木材科學與工程、林產化工、經濟林、林業技術、林產化工技術、木材加工技術、森林采運工程、林業經濟信息管理。

47. 生物科學類: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物工程、應用生物教育、化學生物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生物信息學、生物信息技術、生物科學與生物技術、動植物檢疫、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植物生物技術、動物生物技術、生物資源科學、生物安全、植物科學與技術、應用生物科學、植物資源工程。

48. 植物生產類: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茶葉生產加工技術、農藝教育、園藝教育、園藝技術、特用作物、草業科學、種子科學與工程、食用菌、作物生產技術、種子生產與經營、中草葯栽培技術、煙草(栽培技術)、野生植物資源開發與利用。

49. 森林資源類:林學、森林(資源)保護、植物保護、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自然保護區資源管理、野生植物資源開發與利用、森林(生態)旅遊。

50. 動物科學類:動物科學、動物醫學、畜禽生產教育、蜂學、昆蟲學、蠶學、動物葯學。

51. 水產類:漁業(綜合技術)、海洋漁業、淡水漁業、水產、水產養殖(技術)、水族、海水養殖、漁業資源與漁政管理、水生動植物保護、海洋捕撈技術。

52. 動植物檢疫類:動物或植物檢疫、生物安全、植物保護、動物科學、動物醫學、生物技術、生物工程、化學生物學、分子科學與工程、生物科學與生物技術、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植物生物技術、動物生物技術、農產品質量檢測、飼料與動物營養、特種動物養殖、畜牧、獸醫、獸醫醫葯、動物防疫與檢疫。

53. 基礎醫學類:基礎醫學、醫學信息學。

54. 臨床醫學類:臨床醫學(含臨床病理學方向、臨床急救醫學方向、眼與視光學方向、放療方向等)、中西醫臨床醫學。

55. 預防醫學類:預防醫學、衛生檢驗檢疫、婦幼保健醫、營養學。

56. 口腔醫學類:口腔醫學、口腔修復工藝學。

57. 中醫學:中醫學(含中醫骨傷方向)、針灸推拿學(含康復醫學方向等)、中草葯栽培與鑒定、中葯資源與開發、中醫臨床醫學、中西醫結合。

58. 醫學技術類:麻醉醫學、醫學影像學、醫學檢驗、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放射醫學、康復治療學(技術)、眼視光學(技術)、精神醫學、醫學技術、聽力學、醫學實驗學、醫學美容技術、醫學信息學(工程)、醫療器械工程、醫學影像工程(技術)、生物醫學工程、醫學檢驗技術、醫學生物技術、口腔醫學技術、醫學營養、呼吸治療技術。

59. 護理學類:護理(學)、助產、護士、涉外護士、產假護士。

60. 葯學類:制葯工程、葯理學、葯學、中葯(學)、葯物制劑、應用葯學、臨床葯學、海洋葯學、葯事管理、化工與制葯、制葯學、葯物分析、葯物化學、生物制葯、獸葯生產與營銷。

61. 食品類:食品科學與工程、農產品儲運與加工、食品工藝、烹飪與營養、食品質量與安全、食品營養與檢驗(檢測)、乳品工程、糧食工程、釀酒工程、葡萄與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術、食品貯運與營銷。

62. 航空航天類:飛行器設計工程、飛行器動力工程、飛行器製造工程、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航空航天工程、程力學與航天航空工程、航天運輸與控制、飛行技術、(航空航天)質量與可靠性工程。

63. 武器類:武器系統、發射工程、探測制導與控制技術、彈葯工程、爆炸技術、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地面武器機動工程。

64. 食品葯品管理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葯品質量檢測技術、葯品經營與管理、保健品開發與管理、食品檢測。

㈥ 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實體法還是程序法

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是指通過制定國際私法條約實現沖突法的國際統一和對實體民商法的國際統一。從當今各重要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條約來看,較之早期的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明顯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從內容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統一國際私法的努力,在沖突法和實體法方面,已經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工作的重點已經從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逐漸擴大及於整個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侵權責任和電子商務等新的領域。在程序法方面,財已覆蓋了國際民事訴訟、商事仲裁的各個重要方面及ADR(可替代的爭議解決方法)。(2)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正從區域性向全球性方向發展。(3)在統一沖突法的進程中,法系之間傳統的對立與差異不斷得到協調與緩解。採納哦~謝謝。

㈦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㈧ 國際私法調整方法

無論是作為一個部門法,還是作為一個部門法學,國際私法都有著悠久歷史。一般認為,完整國際私法的理論體系產生於中世紀,其標志就是巴托魯斯提出的「法則區別說」。盡管如此,國際私法尚有諸多基本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德國著名法學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國際私法是從書名頁開始就存在爭議的學科。[1] 在我國,對國際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樣情況。舊中國國際私法學領域如此,[2] 現在也是如此。[3] 但國際私法的所有各類爭議,首先是從國際私法的對象及方法開始的,也正是基於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不同,學者們在國際私法范圍問題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認識。

筆者擬從技術革命對國際私法的影響這一角度,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理論分歧現狀

從以下關於國際私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學者們在國際私法對象及方法問題上的分歧。

德國學者努斯鮑姆在其《國際私法原理》一書中指出:「國際私法,或沖突法,從廣義上講,是處理涉外關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國第一本統編《國際私法》教材也認為:「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的部門。」[4] 這一定義是從國際私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著眼的。

德國學者馬丁。沃爾夫則認為,國際私法就是「在同時有效的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該適用於一些特定的事實」。[5] 我國李浩培先生也認為,國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相互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6] 這一定義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考慮的。

英國學者切希爾和諾斯認為,國際私法是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判定:第一,法院在什麼條件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第二,應適用哪國法律來確定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承認外國判決,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外國判決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在英國得到執行。[7] 顯然,這一定義是從司法角度並結合國際私法的內容或規范來進行的。

另外,還有其他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國際私法是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並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8](2)「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滅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法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9] 這兩個定義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而且,國際私法的規范包含統一實體法;(3)「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為核心,由法律適用規范、規定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所組成,並通過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進行司法保護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10] 這一定義也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但統一實體法規范不是國際私法的規范;(4)「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交往中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它是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調整不同國家之間法律沖突的、確定國際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以及解決國際民事爭議的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規范的總稱。」[11] 這一定義與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它強調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以上四種定義都是從綜合角度來考慮的。

可見,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問題,雖然學者們都認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但在調整對象的范圍上,則存在差別。一種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另一種則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只是會產生法律沖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基於對國際私法對象的認識,理論界關於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同樣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調整方法;[12] 另一種則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間接調整方法。[13]

與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相對應,關於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理論界也分別有不同主張:(1)國際私法的范圍僅局限於沖突規范。持這種觀點的可以德國、奧地利、瑞士、北歐國家以及日本等國為代表;(2)國際私法由管轄權規范、沖突規范和外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規范構成。這是以英國、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的主張;(3)國際私法的范圍包括國籍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及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規范。這是以法國和義大利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國家的看法;

二、基於技術革命的影響所形成的認識

一般認為,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即人與人關系中的意志行為。[14] 在認識法律的調整對象時,一般應注意的是:社會關系只有表現為通過人們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關系時,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並非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或者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客觀上能夠「接受」法律調整,而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又有必要對之進行法律調整的意志社會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調整的對象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某些社會關系可能會從生活中消失,或者雖未消失但已喪失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會關系產生,則迫切要求法律對其予以調整。法律調整對象的主要發展傾向是擴大和加深。這里所說的「擴大」,是指法律調整對象范圍的擴大。而「加深」則是指對法律調整的質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為准確、系密的規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同樣,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社會發展的最直接的結果可歸結為兩個方面。其一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圍呈不斷擴大趨勢並需要相應的部門法對其進行調整;其二是國際社會對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即國際私法)所提出的質的要求也有不斷提高的趨勢。這樣,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只有順應國際民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才能較好地服務於各國的對外政策,才能維護或重構國際民商事交往秩序。

從國際層面出發,對涉外民商事關系在各個歷史時期的發展可作如下歸納:

在13世紀以前的漫長歲月里,各國間民事交往的數量極少,國際私法產生的基本條件尚未具備。即使古羅馬時期就出現了所謂的「萬民法」,[15] 但有學者認為,「在羅馬之世,絕無國際私法之存在。」[16]

從13世紀開始,人類科技水平才有了較大提高,某些國家的生產力有了一定發展,國家間的經濟貿易開始成為國內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國際民事交往在量上有了一定變化。13世紀以後,由於造船業的發展,義大利北部的城市國家成為東西方貿易的中心。但當時的國際貿易是相當有限的。[17] 新航路開辟後到16-18世紀,國際貿易中心從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

總之,在13-18世紀中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范圍主要局限於外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婚姻家庭、財產繼承等問題;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涉外合同與涉外貨物運輸保險才開始萌芽。

18世紀60年代開始的以蒸汽機的發明和使用為標志的第一次技術革命,創造了巨大的生產力,並引起了產業革命,其最主要的後果之一就是使國際經濟貿易關系有了新的發展。到19世紀70年代,第一次技術革命給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帶來的變化主要表現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受第一次技術革命影響較大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客體主要是農產品,工業品和半製成品所佔比例較小;從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所涉及的領域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范圍已經有了較大變化。這一點可以普通法系國家早期的國際私法著作為佐證。如威斯特萊克(Westlake)1858年《國際私法》(第二版)所講的內容依次為: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與監護問題;結婚、離婚與准正;動產繼承;破產;動產與不動產;管轄權的一般概念;國內與國際管轄權;契約;債務的轉移和消滅;住所;國籍;外國公司;外國判決與程序等內容。[18] 戴賽的《沖突法》於1896年首次出版,可以說,該書是對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70年代國際私法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調整情況的總結。戴賽在其著作中主要講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住所和國籍問題;法人國籍、能力及破產問題;婚姻家庭關系及繼承問題;侵權行為以及各種合同關系等問題。[19]

19世紀70年代後,出現了一系列的技術發明。如湯姆士煉鋼法、蒸汽渦輪、內燃機車、氣鑽、發電機、遠距離輸電、電燈、電車、電話、無線電、從煉焦煤中提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這些技術和發明的運用,被概稱為第二次技術革命。這次技術革命,極大促進了交通運輸業特別是海上運輸業的發展,從而使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在20世紀以前,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是量上的變化。即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總量上大為增加,有關國際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等有了空前發展;其二是主體上的變化。即法人數量和種類有較大增加;其三是所涉及的領域擴大。即自由競爭的加劇也促進了技術、專利發明、科學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對這種變化,有學者將之概括為三點:由於法人在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法人的國籍、地位和能力問題,以及涉外代理和破產關系,也隨之增長;由於銀行在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隨之發展了信貸關系和票據關系;由於國際間文化和科學技術交往的發展,涉外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關系也隨之發展起來。[20]

20世紀50年代,以原子能、電子計算機和空間技術的發展和利用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開始,[21] 人們一般將之稱為第三次技術革命。此次技術革命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影響可歸納為宏觀方面和微觀方面。宏觀上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其一是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貿易領域出現了補償貿易和許可證貿易;在涉外合同領出現了新的外民事承攬合同關系,如對外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等;在涉外法人問題上出現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外商獨資經營等;在國際貨物運輸上出現了新的運輸形式和方式,如運輸形式上多採用集裝箱運輸,運輸方式上則大量採取多式聯運方式;此外,在合同領域還出現了咨詢合同關系。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量上進入「爆炸階段」。即在這一時期,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無論在總量上,還是在某一具體領域,其發展速度已非已往任何時候所能比擬。微觀上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發生了一系列顯著變化。其主要表現為中、小企業公司、法人重顯活力,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新力量;聯合企業和跨國公司大量出現;發展中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二是對涉外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影響,如就涉外侵權而言,出現了許多跨國環境污染問題。三是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影響。具體表現為:工業製成品超過了初級產品客體;用於國際流通的產品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技術密集型產品發展;伴隨國際技術轉讓的發展,無形客體已超過有形客體。

到20世紀90年代,人類經歷的一次意義深遠的重大技術革命就是互聯網路、行動電話的廣泛運用。它不僅是人類通訊方式的改變,而且將導致經濟運行方式和人們交際方式的變革,以及社會組織方式和結構的改變,它正逐步改變著整個經濟和社會的面貌,人類從此進入信息時代,[22] 這就會更進一步促進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譬如,電子商務(E-commerce)的發展速度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在1996至1997年間,通過國際互聯網路進行的商事貿易(business-to-business trade)每6個月增長2倍,但1998年則是每3個月或每4個月增長2倍,有人預計到2003年,網上貿易額每年將達到1300億美元。[23] 但國際互聯網路在促進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24]

通過以上我們不難看出,隨著技術革命的進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當然,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展變化的原因和條件並不僅僅是技術革命,但我們絕對不能忽視技術革命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所起的直接作用)。國際私法只有順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實際,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動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

從國際私法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國際私法總是在隨著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而作適時的調整。

國際私法在其產生之初,直到19世紀末,其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採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這一歷史階段,國際私法完成了從「學說法」到「制度法」的過渡。無論是在「學說法」還是在「制度法」階段,國際私法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採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但即使在這一階段,也存在用直接調整方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如在判定某一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在內國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活動權利時就必須用直接調整方法。

從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尤其是二戰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迅速發展,其所涉及的范圍急劇擴大,而間接調整方法本身存在缺乏針對性、可預見性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就有了以其他方式來順應對迅速發展著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的需要。也正因為此,這一時期就產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統一實體法規范。[25] 這類統一實體法規范能避免或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而能克服沖突規范缺乏針對性和可預見性的缺陷。此外,部分國家還提出和制定了所謂「直接適用的法律」,其目的在於,為了組織和保護一國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結構,使一切與法院地國家有充分聯系因而會影響法院地利益的交往關系均受其調整。[26]

因此,對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我們認為,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但這並不能說直接調整方法完全可以取代間接調整方法。因為,從目前的情況看,規定直接調整方法的統一實體法規范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所涉及的領域及普遍效力上,都是相當有限的。而且,對某些領域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如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仍然將主要或完全以間接調整方法來進行。所以,同作為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間接調整方法和直接調整方法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過程中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從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實際看,這種現象將存續相當長的時期。

三、結語

基於前述,我們認為,對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我們一方面要立足於國際私法這一部門法的傳統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色;另一方面,我們又必須兼顧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

我國國際私法泰斗韓德培先生曾提出「機翼論」的觀點。他認為:「國際私法就如同一架飛機一樣,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在國際私法上,這內涵包括沖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前提;另一翼則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這就形象而科學地勾畫出了國際私法的范圍。[27] 首先,該觀點肯定了國際私法的傳統性,即肯定了沖突法在現代國際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其次,該觀點科學揭示出國際私法的發展規律,指明了現代國際私法的發展現狀。即國際統一實體法和「直接適用的法律」已成為國際私法規范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該觀點也注意到了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關聯性和系統性,即認為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有關的規范和與解決涉外民事法律爭議有關的規范均為國際私法的規范。

綜上,我們可以認為,國際私法是以國際關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並擁有獨特調整方法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如同憲法、民法、經濟法等構成國內法體系一樣,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等則構成國際法體系。如果將法學學科體系劃分為國內法學體系和國際法學體系的話,那麼,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的國際私法學就是國際法學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學。既然憲法學、民法學和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學科中的獨立的二級學科,那麼,國際私法學與國際公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也都應當是法學學科中獨立的二級學科。因此,若將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三者硬性捆綁,並由此建立一個所謂的「國際法學」,然後將該「國際法學」作為一個與國內法學中的憲法學、民法學和經濟法學等相並列的二級學科,且以此否認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在法學學科中二級學科的地位,顯然是違背科學規律的。

注釋:

[1] 從國際私法的歷史看,主要名稱有: 法則區別說(Theory of Statutes)、私國際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國際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沖突法(Conflict of Law),除上述幾個較為普遍使用的名稱外,還有「法律選擇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國法之適用」、「涉外私法」、「國際民法」、「國際民商法」等,國際私法理論上爭議之激烈,由此可見一斑。

[2] 參見陳顧遠著:《國際私法總論》(上),會文堂新記書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頁。

[3] 80年代初,我國學者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方法、范圍以及國際私法學的體系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激烈的討論。之後,許多學者根據他們對國際私法的這些基本問題的認識,分別形成了具有相應特色的國際私法學體系。現在,學者們在這些問題上仍然存在較大分歧。也正因為這樣,2000年國際私法學會的年會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參見《中國國際私法2000年年會綜述》,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頁。

[4]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頁。

[5] 參見馬丁·沃爾夫著,李浩培、湯宗舜譯:《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頁。

[6] 參見《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頁。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頁。

[9] 參見李雙元著:《國際私法(沖突法篇)》,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頁。

[10] 參見張仲伯主編:《國際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頁。

[11] 參見錢驊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頁。

[12] 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頁。

[13]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頁。

[14] 參見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頁。

[15] 雖然在公元前242年,羅馬帝國就設置了外事大法官,專門處理在羅馬的外國人之間和外國人與羅馬人只因交換關系所產生的實際問題,並由此逐漸形成了一套規范,稱為萬民法(jus gentium)。但無論在數量、內容上,還是在適用范圍上,萬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羅馬法學家所關心的萬民法,通常有兩重含義:一是萬民法的實際意義,即指羅馬法中既適用於羅馬公民也適用於在羅馬的外國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萬民法的理論涵義,即羅馬法學家所認為,自然理性是為全人類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國人民中應予一律遵守的規定。公元212年頒布的安東尼尼憲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將羅馬公民權賦予一切異幫人以後,萬民法與市民法之間的區別就已無實際意義了。

[16] 梅仲協著:《國際私法新論》,台灣三民書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頁。

[17] 在赫·赫德和德·普·韋列著的《義大利簡史》中有這樣的記載:「從14世紀開始,『夫蘭得爾大帆船』每年兩次從威尼斯揚帆出發,載著香料、糖、胡椒和其他東方產品,取道直布羅陀海峽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魯日。它們在那裡載著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木材和皮貨、英國的羊毛、夫蘭德爾的呢料和法國的酒駛回。其他東方的貨物則用馬馱,越過阿爾卑斯山,供應德國城市。」

[18] See John Westlak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Maxwell & Son, 3nd., 1880.

[19] 戴賽在其《沖突法》中所闡述的合同的有關問題涉及動產、不動產、買賣、租賃、運輸、共同海損理算、票據、利息等關系以及合同中的代理、效力、履行、解釋和解除等問題(See A. V. Dicey, the Conflict of Law, 1st ed., 1896)。這與1804年《拿破倫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關系相比,其范圍無疑要廣泛得多。

[20] 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編:《國際私法論文集》,1984年8月,第28頁。

[21] 錢學森認為:「像電子計算機,遺傳工程、激光技術,核能、核技術,航天技術,海洋工程等等,這些都是技術革命,所以,新技術革命不是單數,而是復數,是一個新的技術革命群。」《關於新技術革命的若干基本認識問題》,載1984年4月2日,4月9日《世界經濟導報》。

[22] 對以互聯網路和移動通訊的運用為標志的技術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的繼續,還是一次獨立的新技術革命,目前尚無定論。

[23] 如加拿大1997年網上貿易額為8億加元,加拿大有關機構於1998年估計,到2001年前,網上貿易將增加到327億加元。See Electrionic Commerce and Canada『s Tax Administration(A Report to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from the Ministe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8, p.4.

[24] 譬如,伴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廣泛應用,在合同、侵權以及管轄權等方面,就產生了許多新的沖突法問題;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諸如國際旅遊、跨國銀行、國際投資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務、國際電話服務、國際視聽服務、國際咨詢服務、廣告及設計等服務、維修及保養和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等,都將產生諸多新法律問題。

[25] 如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在工業產權領域,有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891年《關於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有1901年《關於統一若干船舶碰撞規則的公約》和《關於統一海上救助規則的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公約》、1929年《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在國際支付方面,有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此外,這一時期還產生了一定數量的國際貿易統一慣例。二戰後,國際統一實體法大量產生,這一點在國際貿易領域尤為明顯。 參見趙承壁編著:《國際貿易統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7-13頁。

[26] 參見韓德培著:《國際私法的晚近發展趨勢》,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88年),第14頁。

㈨ 電子商務法律與實務的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法概論1
1.1概論1
1.1.1電子商務和法律1
1.1.2電子商務法的性質和地位2
1.2電子商務法的淵源4
1.2.1電子商務法的國際法淵源4
1.2.2電子商務的地區性法律淵源7
1.2.3電子商務的國內法淵源8
1.3電子商務法的特點和基本原則10
1.3.1電子商務法的特點10
1.3.2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11
1.4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12
1.4.1關於電子商務域名的規則12
1.4.2電子商務合同規則13
1.4.3私人特徵的數據和著作權的保護規則16
1.4.4關於電子證據、電子簽名和認證的規則18
1.4.5電子商務稅收規則19
1.4.6電子商務跨國糾紛的解決規則19
本章小結20
本章案例——法國政府訴Yahoo案20
思考題21
第2章電子商務法律關系22
2.1電子商務法律關系概述22
2.1.1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概念、性質與特點22
2.1.2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分類23
2.2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23
2.2.1電子商務交易者23
2.2.2電子商務認證機構23
2.2.3網路服務商24
2.2.4網路交易中心24
2.2.5金融機構25
2.2.6物流企業25
2.2.7電子商務監管者26
2.2.8電子商務企業的設立27
2.3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客體28
2.4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內容29
2.4.1電子商務交易法律關系的內容29
2.4.2電子認證法律關系的內容30
2.4.3網路服務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31
2.4.4電子支付法律關系的內容34
2.4.5電子商務監管法律關系的內容35
本章小結35
本章案例——A網站銷售手機案36
思考題36
第3章電子合同的法律制度37
3.1電子合同概述37
3.1.1電子合同的概念與特點37
3.1.2電子合同的性質及其分類38
3.1.3電子合同的法律關系39
3.2電子合同的訂立41
3.2.1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41
3.2.2電子合同的法律承認42
3.2.3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43
3.3電子合同的效力與履行48
3.3.1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48
3.3.2電子錯誤、電子代理人與合同效力49
3.3.3電子合同的履行51
本章小結53
本章案例——B網站在線購物案53
思考題54
第4章數字簽名與電子認證55
4.1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概述55
4.1.1傳統簽名的法律內涵與性質55
4.1.2數字簽名的技術環境57
4.1.3電子認證的法律意義58
4.1.4電子認證的分類與作用59
4.2數字簽名過程與規則60
4.2.1數字簽名的特點60
4.2.2數字簽名的製作與核證過程61
4.2.3數字簽名應用步驟62
4.2.4各方當事人的基本行為規范64
4.3電子簽名的法律要求66
4.3.1電子簽名的基本要求66
4.3.2電子簽名的法定標准67
4.3.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69
4.3.4電子簽名的使用及其效果70
4.4認證機構與數字證書71
4.4.1認證機構的設立71
4.4.2認證機構的管理73
4.4.3認證機構的證書業務規范74
4.4.4認證機構的信用規范80
4.5電子認證活動中的法律問題81
4.5.1認證機構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81
4.5.2認證機構的風險83
4.5.3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86
本章小結88
本章案例——手機簡訊成借款證據88
思考題90
第5章電子支付與結算91
5.1電子支付概述91
5.1.1電子支付的概念及特徵91
5.1.2電子支付的形式及安全標准92
5.1.3電子支付的流程及當事人的法律關系96
5.2電子票據98
5.2.1電子票據概述98
5.2.2電子票據的法律問題102
5.3電子貨幣與網上銀行的法律規范問題105
5.3.1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105
5.3.2網上銀行的法律問題109
5.4電子支付(電子資金劃撥)中的法律問題112
5.4.1國內外關於電子支付的立法問題112
5.4.2電子資金劃撥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113
5.4.3電子資金劃撥過程中的法律問題115
5.5電子支付中的法律責任問題116
5.5.1電子支付中的民事責任問題116
5.5.2電子支付中的刑事責任問題120
本章小結121
本章案例——10萬元存款網上被盜案121
思考題122
第6章電子物流配送中的法律問題123
6.1電子商務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23
6.1.1構建電子商務物流法律體系的必要性123
6.1.2加入WTO與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構建124
6.1.3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現狀125
6.1.4構建我國現代物流法律制度體系126
6.2物流運輸法律制度128
6.2.1運輸合同的概念128
6.2.2運輸合同的種類128
6.2.3貨運合同128
6.2.4多式聯運合同131
6.2.5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述132
6.2.6陸路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132
6.3倉儲法律制度133
6.3.1倉儲合同的概念與法律特徵133
6.3.2倉儲合同的內容134
6.3.3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34
6.4配送法律制度136
6.4.1配送的概念136
6.4.2第三方物流137
6.4.3物流配送代理138
6.4.4物流配送代理的法律涵義138
6.5國際物流法律制度139
6.5.1國際物流概述139
6.5.2國際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40
6.5.3國際海運規則簡介141
本章小結142
本章案例——物流合同連環案142
思考題143
第7章電子金融法144
7.1電子銀行144
7.1.1電子銀行概述144
7.1.2電子銀行的監管147
7.2電子證券151
7.2.1電子證券概述151
7.2.2電子證券業務規范152
7.2.3電子證券法律關系153
7.3電子保險155
7.3.1電子保險概述155
7.3.2電子保險業務規范157
7.3.3電子保險法律關系157
7.4電子信託158
本章小結159
本章案例——李某訴C公司股票交易委託合同糾紛案159
思考題161
第8章網路游戲中的法律問題162
8.1網路游戲服務合同162
8.1.1網路游戲服務合同的特點162
8.1.2玩家與游戲運營商的權利與義務163
8.1.3網路游戲合同的糾紛164
8.2私設伺服器(私服)166
8.2.1私服的概念166
8.2.2私服的危害166
8.2.3政府主管部門加強整治力度167
8.3外掛程序(外掛)167
8.3.1「外掛」的概念與性質167
8.3.2外掛相關方的態度169
8.3.3打擊外掛的法律問題探究170
8.3.4外掛應規范處理171
8.4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172
8.4.1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與形態172
8.4.2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172
8.4.3虛擬財產保護中的問題173
8.4.4虛擬財產糾紛的表現形式174
8.4.5虛擬財產保護的對策175
8.5網路游戲立法177
8.5.1網路游戲現行政策法規177
8.5.2網路游戲立法的思考178
8.5.3網路游戲市場的執法178
本章小結178
本章案例——首例網游私服案179
思考題179
第9章網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181
9.1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181
9.1.1作品數字化的著作權保護181
9.1.2網路作品的傳播權保護181
9.1.3網路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184
9.1.4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186
9.1.5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188
9.2網路工業產權的法律保護190
9.2.1網路專利的法律保護190
9.2.2網路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194
9.3域名的法律保護195
9.3.1域名的含義195
9.3.2域名糾紛的法律規范196
本章小結197
本章案例——鹽城網通信息網路傳播權和電影復制權侵權糾紛案198
思考題199
第10章網路人格權的法律保護200
10.1網路隱私權概述200
10.1.1隱私權的基本內容200
10.1.2網路隱私權的侵權方式202
10.1.3網路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和主體權利內容206
10.2網路個人數據用戶義務規范207
10.2.1網路個人數據收集的規范207
10.2.2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查閱208
10.2.3網路個人數據的使用與控制209
10.3網路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制度211
10.3.1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和立法原則211
10.3.2我國網路隱私立法體系的基本結構213
10.3.3垃圾郵件的法律規制213
10.4網路名譽權的法律保護214
10.4.1名譽權的基本內容214
10.4.2網路名譽權的侵權方式215
10.4.3網路名譽權的保護與法律救濟218
本章小結219
本章案例——互聯網電子公告名譽侵權案220
思考題221
第11章電子商務市場規制222
11.1電子商務市場壟斷的法律規制222
11.1.1電子商務壟斷概述222
11.1.2電子商務市場壟斷的表現形式223
11.1.3電子商務壟斷的法律規制223
11.2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224
11.2.1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和特徵224
11.2.2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225
11.2.3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226
11.3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26
11.3.1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226
11.3.2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特點227
11.3.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常見被侵害的消費者權益類型227
11.3.4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228
11.4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制229
11.4.1電子商務產品質量法概述229
11.4.2電子商務信息產品質量法律規制230
11.4.3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的監督231
11.4.4電子商務產品質量責任231
11.5電子商務網路廣告法律制度233
11.5.1電子商務網路廣告的概念及分類233
11.5.2電子商務網路廣告的特徵234
11.5.3電子商務網路廣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其規制234
11.6電子商務的行政與行業管理237
11.6.1電子商務的工商行政管理237
11.6.2電子商務的行業管理237
11.6.3電子商務的網路輿論監督238
本章小結238
本章案例——假冒偽劣商品找誰退?239
思考題239
第12章電子商務稅收240
12.1電子商務稅收概述240
12.1.1電子商務與稅收240
12.1.2電子商務稅收的特點243
12.1.3電子商務稅收的原則244
12.2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247
12.2.1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模式247
12.2.2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與稅源監控248
12.2.3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250
12.3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252
12.3.1電子商務與國際避稅252
12.3.2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的法律問題252
12.3.3我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制254
本章小結256
本章案例——騙子利用銀行時間差騙取個人所得稅256
思考題257
第13章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258
13.1電子商務安全概述258
13.1.1電子商務安全存在的問題258
13.1.2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制度259
13.1.3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責任261
13.2電子商務的網路安全264
13.2.1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264
13.2.2我國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責265
13.2.3網路經營者的責任267
13.3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268
13.3.1網路信息資源的管理制度269
13.3.2網路信息的安全問題269
13.3.3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制271
13.4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273
13.4.1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概述273
13.4.2網路交易安全的技術保障機制274
13.4.3網路交易安全的法律規制275
本章小結277
本章案例278
案例一:盜竊銀行巨款的「黑客」案278
案例二:多起利用網路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犯罪278
思考題279
第14章電子商務犯罪280
14.1電子商務犯罪概述280
14.1.1電子商務犯罪概念與分類280
14.1.2電子商務犯罪的現狀與原因281
14.1.3電子商務犯罪構成特點284
14.2電子商務犯罪形態284
14.2.1信用卡詐騙罪284
14.2.2詐騙罪289
14.2.3侵犯知識產權犯罪292
14.3電子商務關聯犯罪294
14.3.1電子商務關聯犯罪的概念294
14.3.2盜竊罪294
14.3.3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296
本章小結298
本章案例——「熊貓燒香」病毒案298
思考題299
第15章電子證據300
15.1電子證據概述300
15.1.1電子證據的定義300
15.1.2關於電子證據特徵的認識301
15.2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與歸類303
15.2.1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303
15.2.2電子證據的歸類305
15.3電子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307
15.3.1電子證據的收集307
15.3.2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310
15.4電子證據的立法預測311
15.4.1調查歸納預測311
15.4.2類比預測312
15.4.3因果推斷預測313
本章小結314
本章案例——電子證據採用的標准315
練習題316
第16章電子商務糾紛與司法管轄317
16.1電子商務糾紛的協商與調解317
16.1.1協商解決317
16.1.2調解解決317
16.2電子商務糾紛的仲裁解決318
16.2.1仲裁解決的概念及其特點318
16.2.2仲裁的基本原則318
16.2.3仲裁協議319
16.2.4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319
16.2.5仲裁程序320
16.2.6申請撤銷裁決320
16.2.7仲裁裁決執行321
16.2.8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321
16.3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救濟321
16.3.1審判制度321
16.3.2民事案件的管轄322
16.3.3檢察324
16.4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324
16.4.1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產生的背景324
16.4.2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的概念324
16.4.3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324
16.4.4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實踐325
16.5國際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327
16.5.1傳統司法管轄權的基礎327
16.5.2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328
16.5.3電子合同糾紛的管轄328
16.5.4網上侵權糾紛的管轄329
16.5.5電子商務糾紛的新司法管轄模式330
16.6國際電子商務糾紛的法律沖突331
16.6.1電子商務的國際私法問題331
16.6.2電子商務對國際私法提出的挑戰332
16.7國際電子商務糾紛的法律適用332
16.7.1電子商務糾紛法律適用的立法規制333
16.7.2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334
本章小結334
本章案例——網游外掛第一案:檢察官忙充電335
思考題336
參考文獻337

㈩ 考研 國際法

國際法學專業初試為統考科目,復試院校自主命題。舉例如下。
暨南大學國際法學專業2016年考研招生簡章招生目錄
專業代碼:030109
研究方向
01國際公法
02國際私法
03國際經濟法
04國際電子商務法
05國際貿易法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
③702民法學
④804刑法學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復試科目: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
①民事訴訟法
②中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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