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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2022-09-25 00:27:10

⑴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1)電子商務服務規范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⑵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規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范的制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的規定,並總結電子商務實際運作經驗制定的。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引 言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以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中國電子商務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准化建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一個新的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服務規范,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規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和經營活動的行為規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部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起草過程中參考了下述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
(2)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國家標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
(5)國家標准《網路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
(6)國家標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GB/T18769—2003);
(7)國家標准《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 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
相對於上述文件,本規范突出表現出兩方面的特點:
(1)規制的重點不同。本規范專注於對主體的管理,規制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並從法律角度提出規范的條款。
(2)寫作的方法不同。本規范沒有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已經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作了詳細的、靜態的規定。本規范主要關注現有文件和標准沒有顧及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把這種調整看作一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范所指的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包括互聯網、移動網路和其他信息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交易、服務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
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3.3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基本原則
4.1 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平台經營者在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時應當遵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4.2 業務隔離原則
平台經營者若同時在平台上從事站內經營業務的,應當將平台服務與站內經營業務分開,並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勵與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經營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勵構建有利於平台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台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額爭議解決機制,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設立與基本行為規范
5.1 設立條件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的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體設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
(3)有與交易平台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 市場准入和行政許可
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 平台經營者信息公示
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經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識;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系信息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設施及運行環境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保障交易平台內各類軟硬體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消防、衛生和安保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台經營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況,維護平台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路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設置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體系和應急預案。
5.5 數據存儲與查詢
平台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在平台上發布的交易及服務的全部信息,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站內經營者有權在保存期限內自助查詢、下載或列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及提供對外查詢、下載或列印服務。
5.6 制訂和實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制度: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定期在本平台內組織檢查網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5.7 用戶協議
平台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修改應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注冊條件;
(2)交易規則;
(3)隱私及商業秘密的保護;
(4)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5)爭議解決方式;
(6)受我國法律管轄的約定及具體管轄地;
(7)有關責任條款。
平台經營者應採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的法定權利。
5.8 交易規則
平台經營者應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戶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 終止經營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站內經營者,並與站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涉及行政許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營業的,平台經營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確保在合理期限內繼續提供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
5.10 平台交易情況的統計
平台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工作,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6.平台經營者對站內經營者的管理與引導
6.1 站內經營者注冊
(1)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獲准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核驗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對外是否顯示站內經營者真實名稱和姓名由平台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4)平台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注冊的站內經營者的注冊信息進行驗證,對無法驗證的站內經營者應予以註明。
(5)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6.2 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平台經營者在與站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該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必備條款:
(1)平台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站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內經營者應當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減少垃圾郵件。
(4)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網店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6.3 站內經營者行為規范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范,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實行各類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對涉及違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
(2)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進行公示。
(3)站內經營者應就在停止經營或撤櫃前3個月告知平台經營者,並配合平台經營者處理好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
(4)站內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平台經營者就消費者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和協調。
6.4 對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經營者應對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進行合理謹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從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現,不可對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錯誤的顯示;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的說明並通過圖片顯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廣告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上交易平台服務。
(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有侵權行為或發布違法信息的,平台經營者應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有害信息,並可依照投訴人的請求提供被投訴人注冊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4)平台經營者應承擔合理謹慎信息審查義務,對明顯的侵權或違法信息,依法及時予以刪除,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平台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用戶關注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對交易明細進行確認;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也應當要求付款人進行確認。
鼓勵平台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保證金的金額、使用方式應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6.6 交易錯誤
平台經營者應當調查核實個人用戶小額交易中出現操作錯誤投訴,並幫助用戶取消交易,但因具體情況無法撤銷的除外。
6.7貨物退換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於違反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站內經營者,平台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可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6.8 知識產權保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適當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通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台經營者應通知被投訴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6.9 禁止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時利用自有平台進行網上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
未經用戶同意,平台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平台經營者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協調
8.1 電子簽名
鼓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標的金額高於5萬元人民幣的網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應提示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 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採用的電子支付應當由銀行或具備合法資質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 廣告發布
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被投訴的廣告信息,應當依據廣告法律規定進行刪除或轉交廣告行政主管機構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約束站內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不得發送垃圾郵件。
對於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結果展示頁面應對其名稱予以屏蔽或限制訪問。
9.監督管理
9.1 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台經營者依照本規范進行行業自律,支持有關行業組織對平台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設立消費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台經營者。
鼓勵平台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和行約,建立網上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推動網上交易的發展。
9.2 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組織通過在線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爭議投訴,平台經營者應及時配合處理與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規則對站內經營者的市場准入進行限制。
9.3 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交易服務規范的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平台經營者及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

⑶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⑷ 國家試行農村電子商務服務規范是什麼

農村電子商務服務規范(試行)
本服務規范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提出了6方面的具體建議,並對功能、建設和服務等要求進行了系統闡述,便於開展農村電子商務的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參考。本服務規范非強制性要求,各地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優化和完善。
各縣級人民政府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要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合作共贏」的原則,搭建綜合性的縣域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包括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共服務中心)、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物流體系、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營銷體系和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
通過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建設,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培訓、物流、農村服務站、農村產品營銷和供應鏈體系,解決理念、創業培訓、氛圍營造、農產品銷售、O2O農村消費等問題。提供公共倉儲、代發貨等基礎服務;加強品控,制定標准,建立農村產品供應鏈上行體系;推動政府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整合資源,協助農村群眾對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第三方服務商(如:物流、金融)等,讓有意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企業、農戶等市場主體能在公共服務中心找到所需要的相應服務。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建設,提供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電子商務理論及實操培訓,提高農村群眾電子商務技能。有計劃地培養一批理論和實踐能力強的農村電子商務專業人才,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電子商務應用能力。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物流體系建設,整合縣域現有的物流資源,力爭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為農村群眾提供快遞收發、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務,為實現「工業品下鄉、農產品進城」雙向流通奠定基礎。
通過農產品供應鏈管理體系建設,為縣域內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的群眾,提供產地預冷、集貨倉儲、分揀包裝、冷鏈運輸、質檢追溯等公共服務,指導農民開展標准化生產並根據消費需求變化及時調整生產結構。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營銷體系建設,為農村群眾提供活動策劃、產品包裝設計與視頻拍攝、代運營、分銷體系建設等服務,指導創建自有品牌,積極推動「三品一標」、「一村一品」農產品網上營銷。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建設,突破農村信息瓶頸,為農村群眾提供在線購物、銷售、繳費、出行、娛樂、資訊、創業等服務,方便農民生產生活,促進農村消費,帶動農村產品銷售,促進農民增收,搞活農村經濟。
一、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
在農村,由於受地域、文化、配套設施等因素影響,互聯網應用難度較大,必須主動推進。公共服務中心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運行,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交由具備運營經驗及條件的企業運營管理,定期重新招標。也可以由政府招聘一批熟悉電子商務運作的人員,成立或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公共服務中心應紮根於農村,服務於政府、企業及農民,建設線上線下融合的公共服務體系,提供技術支持、培訓孵化、產品對接、品牌建設、金融信用和其他衍生增值服務等,使縣域電子商務形成抱團合力、區域特點和優勢。根據需要可設產品中心、單品(Stock Keeping Unit,簡稱SKU)管理中心、品牌中心、二維碼中心、質量追溯中心、訂單中心、客服中心、移動電子商務中心、O2O中心、商流中心等子中心。
(一)建設內容。
1.一個固定的場地。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應因地制宜,由當地政府利用現有資源提供一個固定的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可以統籌考慮物流、培訓、交流等需要,預留空間。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適應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要求的冷鏈設施,提供低溫環境下的分揀、加工、包裝、倉儲等服務,並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場地要交通便利,滿足辦公接待需求。
2.一個運營團隊。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的運營團隊必須具備一定的電商公共服務平台運營經驗,配備專職運營人員。要具備常規的業務對接、咨詢等服務功能,還能根據當地實際提供特色增值服務內容。
3.一個服務前台和線上體驗區。設立一個獨立的服務前台和線上體驗區,並配備專業服務人員,負責為區域內企業、網商、服務商提供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在顯著位置放置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運營授權標識。
4.一個線上服務平台系統。具備以下幾個功能模塊:一是電子商務資訊,統計分析;二是服務內容展示;三是電子商務(遠程)培訓;四是本地電子商務企業展示。
5.一套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僅限於會員服務登記及服務、公共服務中心服務項目公示、服務時間、設備管理、網站平台信息維護、投訴反饋、公共服務中心崗位職責和考核指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項制度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落實到位。
6.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運營經費保障。公共服務中心要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運作相結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列支專項資金保障運行。基礎服務免費,特色增值服務微利,體現公益性。
(二)服務規范。
公共服務中心要積極做好服務資源落地和專業服務需求對接工作,加強資源整合,建立服務標准,規范服務流程,確保服務資源有保證、服務質量有保障、服務機制有效率。
1.決策支持。編制縣域農村電商發展規劃;監督落實農村電子商務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電商基礎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為政府制定扶持政策、企業開展相關業務等提供支撐。
2.電商主體發展及管理。公共服務中心是一個面向全縣各市場主體的服務機構,針對網商、第三方服務商、有關企業和個人等農村電商發展的重要力量,進行需求挖掘和分析。中心可開展會員服務。
3.資源整合與統籌。
整合政府資源。將原有的分散在商務等有關部門的政策進行整合,將政府電子商務政策通過一個口落地。
整合行業資源。推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加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旅遊企業等主體進行市場化整合,引導企業向薄弱、缺失環節投資,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物流資源整合,提供物流解決方案。組織對接活動,協助企業尋找經銷(分銷)商。
整合第三方服務商資源。為企業提供全產業、全方位電商服務解決方案。將原來分散、自發的第三方服務商有機結合,讓電商企業、傳統企業和其它有需求的企業能快速地與平台運營商、品牌策劃公司、營銷公司、本地生活服務企業及電商培訓機構建立聯系。
4.農產品供應鏈管理及營銷服務。
推動農業生產、流通數據信息開放共享,探索農業生產資料電子商務與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協同發展模式,推動農業技術、商業模式集成,加強農產品供應鏈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農產品檢驗檢測、質量標准和追溯體系,針對當地特色農產品的生產、分布特點,規劃和建設一批物流、初加工節點,建立健全農產品上行渠道,引導農民生產滿足消費需求、適合網路銷售的產品,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針對當地特色農產品,幫助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網商、服務商集中產品,做好拍攝、文字編輯,形成縣域產品資源庫,實現農產品向網銷單品SKU的轉化。
公共服務中心為當地特色農產品提供品牌、商標注冊服務,打造特色品牌。通過全網營銷體系進行縣域產品整合式網路銷售。
5.電商氛圍營造與宣傳。為網路創業人員實際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提供咨詢與解答;向政府推薦優秀電商創業項目,爭取政策扶持;組織開展各類電商文化活動,舉辦網上創業創新項目大賽等,為創業人員、電商企業和人才之間搭建交流平台。挖掘和培育一批優秀網商、典型網商、創業案例,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報紙、微信、微博等宣傳渠道進行宣傳,並將本地電子商務氛圍營造、平台建設與當地農特產品宣傳、休閑旅遊產品推介有機結合。
二、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建設
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訓體系。
(一)建設內容。
1.一個固定場所。具備辦公場地、培訓場地和實訓機房,可長期實施電商培訓,方便停車,電商理念、企業文化、往期培訓照片上牆,統一標識標牌。可考慮設在公共服務中心之內,或與本地院校、黨校、行政培訓機構等緊密合作。
2.一個專業的培訓工作團隊和講師團隊。具備電商知識、經驗以及教學經驗,團隊人員需具備常規培訓業務接單、培訓計劃擬定、培訓計劃對接及培訓相關事項咨詢能力,還可以根據需求方的實際情況調整培訓計劃方案。
3.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培訓管理制度。制定講師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課件研發制度等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每項制度及工作流程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後續能落實到位。
4.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培訓經費保障。當地政府對於培訓相關工作在政策及經費上應給予一定支持與保障。
(二)服務規范。
組織當地院校、社會組織,或引進培訓機構,對合作社農民、創業就業人員、電商轉型的企業和政府人員開展電商理念培訓、技能方法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等不同層次、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培訓。建立農村電子商務培訓實踐教育機制,對培訓進行跟蹤,提供後續實踐引導和服務,確保培訓實效。
能夠提供電商理念和實操培訓,實操培訓內容包含微商系類、淘寶系類及第三方營銷平台和其他新平台的實操。開展現場和網路遠程培訓。基礎公益培訓可在網上免費下載。
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對於每月培訓場次、人數、培訓學員滿意度等都要做好規劃,並嚴格執行。嚴格遵守中央和地方培訓管理辦法,做好培訓情況的記錄,加強培訓檔案和經費管理。嚴格挑選講師及工作人員,制定完善工作監督與考核機制。
三、縣、鄉、村三級電子商務物流體系建設
當前農村收發的物流數量還不多,並且很多農民白天在田間勞作無法收貨,物流企業業務收益與支出不相稱,不少地區的農村還是快遞物流的盲區。可通過整合當地郵政、各大快遞物流公司,成立專業的物流公司,負責從縣到村的農村物流體系建設,包括建設農村物流倉儲中心、農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農村物流運輸體系。
農村物流倉儲中心和物流運輸體系建設,要充分發揮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可以以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為基礎,結合郵政現有的鄉鎮物流配送網路,交通運輸部門的農村公交班線,以及本地貨運等各種運輸資源,解決物流服務在農村服務能力較弱問題。
農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設,重點解決農村物流資源的協調統籌,降低農村物流成本。快遞跟蹤信息能夠從縣級物流倉儲中心傳達到農村,讓農村群眾實時查詢到包裹在縣域內的流轉情況,享受包裹到達簡訊提醒等服務。
(一)建設內容。
1.縣、鄉、村三級電子商務倉儲物流中轉。縣級電子商務物流倉儲中心可建於交通便利處,場地周圍便於停放物流運輸車。有條件的可設於縣級公共服務中心內。鄉鎮、村的物流中轉應在鄉鎮、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開辟的物流服務區實現,避免重復浪費。
2.一個物流體系運營團隊。不同范圍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不同定位,縣級工作人員必須配備專業團隊,鄉村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兼職。
3.一套管理制度。針對縣鄉村三級物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登記流程、產品貨架歸類制度、問題件處理流程、配送員考核及其它工作流程。農村物流配送要固定時間、固定地點、明確價格,每項制度及工作流程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後續能落實到位。
4.一個高效機制。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需在現有的基礎上充分整合郵政等物流資源,以行政方式推動,採取市場化方式解決,要處理好每個環節的物流中轉銜接和每個環節所代表的利益分配。
(二)服務規范。
1.快遞收發。對於快遞不能直接配送到村的,需要建立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承擔快遞收發工作,解決農村物流配送最後一公里問題。
2.本地化物流配送。協助當地村民將農村產品配送到縣城。
3.物流整合。在基於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的基礎上,需要不斷整合市場化的物流資源。
四、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體系建設
農產品具有鮮活易腐性,對外在條件的依賴比較明顯。農業生產的區域性、季節性、分散性也十分突出,農產品供應鏈是一個從田間地頭到消費者餐桌的過程,傳統的農產品交易是農產品沿著農戶、加工企業、配送中心、批發商、零售商,向消費者運動的一個網狀鏈條。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有必要加強農產品供應鏈管理,統籌資源,加強協作,以信息化帶動農產品生產、流通的標准化、規模化和現代化。
(一)建設內容。
可建於縣級農村電子商務物流中心或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地。場地應能停放物流配送車。品控部門需要有獨立的化驗室,場地要位於通風處,配備品控檢測的專業儀器和設備、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等必要的軟硬體設備。擁有專業農產品開發人員、品控人員、倉儲配送人員。需建立品控、售後、供應商入駐、產品檢測、發貨流程、倉儲6S管理等各崗位的管理制度。
(二)服務規范。
一是建設農產品開發體系,讓農產品能實現在線化、互聯網化、品牌化;建設農產品品質管理體系,通過集中倉儲加強產品品質監控。
二是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農產品溯源系統。健全「三品一標」、「一村一品」等基礎資料庫,記錄農產品種植、加工、包裝、檢測、運輸、銷售等關鍵環節的信息,設置系統預警,並通過互聯網、手機APP、電話等途徑發布信息,增強公眾對產品的認可,實現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查。
三是提供農產品電子商務標准化工作指導。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堅持統一、簡化、協調和最優化原則,與便民、規范、效益相結合,確立可測量的標准化方針和目標,建立可操作的服務程序和制度,開展多元化、特色化服務。
鼓勵農產品企業按照國際、國內相關標准,制定適應電子商務要求的農產品等級劃分、包裝、物流配送、流程規范等質量規范和質量追溯要求。鼓勵支持快遞企業制定適應電子商務寄遞需求的定製化包裝、專業化服務等規范。
四是提供專業的供應鏈培訓服務。構建電子商務平台下的供應鏈管理模式,要注意保持農產品供需的相對穩定,減少信息不對稱,對農產品產銷形成穩定預期。
五、農產品電子商務營銷服務體系
以電子商務為手段,在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加強互聯網技術應用和推廣。運用電子商務大數據引導農業生產,拓寬農產品、民俗產品、鄉村旅遊等市場。
由公共服務中心牽頭,帶動和扶持本地網商、農業和旅遊企業參與到營銷體系建設中來。運用多種電子商務營銷手段,如微信營銷、微博營銷、手機APP、農產品垂直營銷平台等,提高農產品的產業化、組織化程度,讓更多優質、安全的農產品以便捷的方式、通暢的渠道進入市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一)建設內容。
可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盡量靠近旅遊路線附近和有實際需求的地方,建設一個具備網超條件的O2O展示展銷中心。既在線下推銷本地產品,也提供線下展示功能。對於缺乏上述條件的縣城,不建議建設線下展示中心。
(二)服務規范。
重點在線上進行主題策劃、活動策劃、媒體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市場監測,進行稿件、媒體、活動等公關、推廣,渠道維護和拓展。
積極組織、引導合作社與電商平台對接。在繼續做好農產品營銷促銷工作的同時,集中打造網上展示大廳,推動「名特優新」、「三品一標」、「一村一品」農產品上網營銷,加強宣傳推介,提高農產品網路銷售的公信力、信譽度和美譽度。
引導農民合作社與城市社區建立直供關系,共同設立農產品體驗店、自提點和提貨櫃。推動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推動跨境農業電子商務發展。
六、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建設
分級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為農民提供電子商務基礎服務。
(一)建設內容。
鄉鎮、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場地位於村民日常活動集中區,且網路已覆蓋,可以選擇建於農村商店、村民活動中心、村民自住房等。一個行政村建設服務站點個數盡量不超過一個,已有企業服務站點的,可以考慮合並建設。
至少配備1名及以上專職人員,且參加過相應培訓,能夠熟練操作農村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各項服務功能,能夠對所在服務區域的農民的需求和生產進行摸底統計。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誠信經營,對各個電商平台開放,不能僅為一家平台服務。服務站應定期向縣級公共服務中心報送有關信息,並建立日常網路安全管理、考勤、假期管理、貨物配送等制度。
(二)服務規范。
1.入戶宣傳。向村民宣傳服務站各項功能、電子商務行業相關資訊,提供農村電子商務普及培訓,培育農村群眾網上購物、商品銷售、購買服務等習慣。
2.網上代買代賣。幫助村民網上購物,並協助解決購物過程產生的糾紛等問題。公共服務中心組織村級服務站收集當地特色農產品,匯總後對外發布信息、銷售。
3.便民服務。為村民提供水、電、寬頻、話費等生活網上繳費,代收代發快遞、車票代購、酒店預定、本地資訊等服務。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小額取現、生產貸款等服務。對外發布村級各項服務內容。
4.創業服務。組織當地青年參加網上創業就業學習、交流,營造氛圍,培育人才。
5.生產服務。與種子、農葯、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企業合作,依託村級服務站網上銷售,開展技術指導。
6.依照當地情況其他增值服務。

⑸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開始崛起,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通過虛擬的網路,因此,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電子商務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的途徑
1、銀行貸款:銀行傳統信用貸款要求的資質條件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相矛盾,多數網商難以符合。對於銀行的抵押、質押、擔保、聯保等融資模式,輕資產的網商也同樣難以滿足。此外,網商的借貸頻率高、資金周轉快,而銀行貸款多是單筆授信、單筆使用,不可循環,並且審批時間長,下款速度慢。整體來說,銀行傳統信貸模式已不能適應網商經營的需要。同時,銀行考慮到資金安全問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僅佔20%左右,微型企業更加困難。

2、小貸公司:一方面,國內3000多家小貸公司的貸款規模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慶等少部分地區外,大多數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仍為50%,制約了小貸公司的業務發展,相應的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貸公司考慮到自身的業務風險,對貸款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貸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如汽車抵押、紅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貸款,月費率在1。5%以上,純信用貸款月息超過2%,並且對客戶要求高,條件嚴,獲貸客戶少之又少,部分貸款利息已達到高利貸的下限。小貸公司的貸款,多數還是需要依靠抵押、擔保的,對網商而言,作為臨時周轉資金尚可,長期使用難以負擔。且多數網商,無實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擔保人。

3、民間借貸:除去親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間借貸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間人擔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間,短期借款甚至高達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現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貸還高。以如此高額成本的資金運營,幾乎沒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間。如非確實必要,網商還是不借為宜。

4、網貸平台:這兩年,興起的P2P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為不少人和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作為貸款人的網商,需要注意三點,其一,P2P行業魚龍混雜,混亂是事實,選擇優質的P2P平台,不僅能夠快速的獲得貸款,也有利於信用等級的積累,借款額度的提升。其二,發標利息,需要經過嚴格測算,目前多數P2P平台上動輒年化20%、30%的利息,並不是大多數網商能夠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時還貸。在網貸平台上,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並不認識,投資人難以判斷貸款人的資信,投資人放貸給貸款人,除了考慮此項貸款業務是否經過平台擔保本金外,也會關注貸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記錄。信用等級越高,即使利息相對較低,也能夠獲得足夠的投資人投標。

⑹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基於互聯網技術和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電子商務模式,描述了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求,規定了服務提供方主體法人資格、服務對象主體法人資格、中立的第三方參與經營、實物交易、在線支付、售後服務、獨立的技術配套設施以及人員技能等方面規范。

⑺ 快手直播協議多少錢

看直播間人氣,幾塊錢到幾百元不等。

全網的直播平台基本上都有直播協議,有的是平台默許的,所以多少錢是對方說了算,一場直播熱度小的只有幾塊錢,熱度高的可以達到上百元。

但原來快手是公認沒有掛協議的平台,快手平台和別的直播平台不太一樣,別的平台給主播刷禮物的大部分都是純支持,即使有坑禮物的,刷禮物的也心甘情願。

浙江制定全國首個直播電商服務規范標准:

對於入駐平台的商家,《規范》建議,應當依法履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亮證亮標經營,遵守法律規范和平台入駐規則、保障直播商品質量、規范宣傳行為,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

對於主播,《規范》建議,應當遵守法律規范以及平台要求的入駐規則,合理設置直播場景,依法規范自身的直播行為。

對於網紅經濟運作機構,《規范》建議,應當與平台積極合作,按照合作協議與平台規則,對簽約主播的內容發布情況進行規范建設、內容審核以及違規行為處置。

此外,《規范》倡議行業各經營主體加強協同協作,不斷提升基礎能力建設、對標治理水平,聯合懲治嚴重違法違規商家和主播,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論壇活動中,阿里巴巴、淘寶直播、謙尋、貝貝、抖音、快手的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圍繞平台治理實踐、履行社會責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等主題作了交流分享。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制定全國首個直播電商服務規范標准

⑻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這是商務部發的規范性文件。正式出台了。《規范》屬於規章,在法律上效力上不及法律、也不及法規,對於這類文件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參照」,沒有規定必須「參照」。由於規章也是廣義的法律,所以違反了也是違法。這個不是建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⑼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范》代表什麼意義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范》的意義: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范》對建立電子商務物流服務標准,規范服務流程,充分發揮標准化技術支撐作用,加快電子商務物流單據、技術、作業、信息、服務等標准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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