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支持非遗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
《国家级非物质文内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容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的通知明确,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从五方面着力:
一是加大贫困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力度,对列入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贫困地区传统工艺项目,相关省区市要组织制定振兴措施和年度行动计划,对工作成效实行年度评估。
二是加强贫困地区非遗传承人群培养,以面向面广量大、从业人员较多、有助于带动就业增收、培育品牌的传统工艺项目为重点,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
三是支持传统工艺项目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工艺师到贫困地区开展讲习活动,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帮助提升当地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水平。
四是支持贫困地区探索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以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为重点,确定一批“非遗+扶贫”重点支持地区。五是搭建贫困地区传统工艺产品设计、展示和销售平台。
Ⅱ 如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没有完善之前,细化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确定各个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则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传承人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包括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目前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传承人下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对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可将传承人定义为:各族人民当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熟悉文化空间的民间文化代表人。而传承单位则是传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团化,具体就是指坚持开展和举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活动的代表单位和团体。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很多的共同点,本文为了叙述方便,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将二者统称为传承人。 二、传承人的认定 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传承人,才能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承传下去,而认定传承人首先要依据法规对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传承人标准的代表人进行评定,然后列入《名录》对其进行确认。 对传承人的调查内容非常广泛,但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可以申请命名传承人的条件,而且条件过于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规中规定要“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规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并没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规规定了要“熟练掌握”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掌握的程度,何为熟练很难评定。法规中多提到传承人的认定是在“一定的区域内” ,但这个区域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根据行政区划还是依据自然地域,法规没有明确,依据行政区划划分利于政府对传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上的连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整体文化,依据自然地域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连续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区如果不分开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主体之间相互推委,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对“掌握和保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认定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以“物”为载体,只要物不损坏丢失文化就不会消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以“人”为载体,虽然实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拥有实物不应作为决定评定传承人的条件,不能因为今天实物在他手里,他就是传承人,明天他把实物送给了另一个人,而那个人就成了传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应该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传承人调查、认定的项目和标准,并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云南省的地方法规做的相对完善。 在确定了调查对象以后,首先要调查其个人最基本的资料,包括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然后要调查他所传承的项目、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以及他的这个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者所保存的实物的具体情况和地位,文化活动举行的日期、地点及涉及的范围和规模。另外还要调查和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将调查结果系统地进行记录,通过调查对传承人的情况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而传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地提供个人的相关资料,为后面的认定工作作好准备。 在掌握了传承人的资料以后,要对传承人的情况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传承人的认定暂时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依据目前的资料和实践确定了标准的话,很容易将暂时没有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规定在标准以外,这无疑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时要依据各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标准,在制度没有完善的时候用法规和规章弥补制度的不足,然后再通过法律来确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认定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要把好关口,不能完全凭着自己的喜好确定传承人,那样容易将本不是传承人的误认为为传承人,也会将本应进入《名录》的传承人遗漏掉。而作为传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现其所传承的项目的时候,要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推荐,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另外,在政府或者专家确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后,还应该有一定时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对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并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士的对其进行监督,检验认定的传承人是否真的能够代表相关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对传承人保护的责任分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公约中分为三类: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国际组织,第三是个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而针对我国国内的基本情况,《办法》规定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传承人,笔者认为应该存在以下三类主体:第一是政府,第二是传承人,第三是专家。依此类推,对传承人的保护主体也可以分为以上三类。 保护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各个保护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奕,每个主体在博奕过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达到最大化,具体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政府只想圆满地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是上级政府委派的任务,使保护工作能作为一项政绩得到上级政府的充分认可,只有在达到以上目的以后,政府才会进一步去追求《公约》中的“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如果一个政府连最基本的运行都有问题的话,又如何有精力和兴趣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博奕中的另一类主体——传承人,他们与政府在博奕中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无疑是有影响的,政府在选择策略时也不可能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传承人的影响。传承人作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生存而不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也是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决了他的根本的生存问题以后,在生活上没有了后顾之忧,传承人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优越的生活环境可能使传承人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从而使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成不变的“死文化”。 相对来说,专家在保护过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着眼点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传承人认定中才具有较大的公正性,而专家的文化研究不仅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还可以通过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制。但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专家委员会也只是对几种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对大专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够充分,只是通过高校来培养相关人才。今后在完善保护体制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高校和专家的科研力量,为保护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政府在实践当中的经验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体制。所以专家委员会不只是为相关事项提供建议,在传承人的认定中还应有决定权,另外还应在高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师生资源,既可以培养相关人才和传承人,还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文化保障。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时间段上可以分为认定过程中和认定后,在认定过程中,政府和专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不仅要调查、认定传承人,还要对其进行保护,对贫困的传承人还要给予必要的救助,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政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项目都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或创造政绩,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且在认定过程中很难确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调查、认定工作更多的应由专家参加和完成,因为专家相对更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行业的标准和规则,能够保证在评定过程中的专业性。专家往往是该项目、行业中的权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专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确定进入《名录》的传承人。传承人在被认定以后,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在政府牵头领导之下,履行个人的责任,积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地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责规定较完善,但法规内容多以义务为主,激励内容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兴趣和积极性,应该尽快建立激励体制,让政府能从自身的利益目的出发,去做这项工作。另外,在政府职责中,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政府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并且将基金的捐赠渠道向社会公布,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使资金的来源和用处都有有效的监督,从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 传承人要培养新的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传承人应该通过师承形式、学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传承人要依法举行传统文化活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采取不同的传播方式,不只是单纯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还应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激起公众的兴趣,在传播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 传承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时,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历史条件,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实现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但有学者指出:“民俗文化的开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存在着真实性开发与扭曲性开发之间的矛盾。”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承传文化遗产时,不只是创新,还应保留,保留文化遗产的精髓,创新的只是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承传文化遗产。 专家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性,认真负责地去田间村庄里调查传承人的资料,即使不能亲自参加,也要充分考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体制。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通过对传承人定义、调查和认定,明确调查、认定传承人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通过提高地方立法技术等立法手段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体系,确定政府、传承人及专家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建立符合责任主体利益目的的激励体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和效率,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Ⅲ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想评某一级传承人,所掌握的项目就必须是这一级的名录项目了。比如蒙古族马具制作技艺这一项目已经入选了国家级非遗名录代表性项目,那么传承这一技艺的传承人才有可能申报国家级传承人。
其次,想申报某一级的传承人,一般来说,必须是下一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比如想申报国家级传承人,那么必须已经是省级传承人才有申报资格。
申报传承人必须具备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
代表性传承人都是成批的申报、评审、公布的。基本程序一般是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下发申报的通知—下辖地区和单位组织申报—传承人填写申报书和申报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正式公布。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认定
为保护和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中断,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对传承人的调查,要事先选好对象人选,然后进行采访,对本人、同行、亲戚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要记录和提供他们的代表作,甚至还要做口述史,要把他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原原本本地用文字和绘图记录下来。
调查的内容,包括传承人的最基本的资料,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以及他所传承的项目、他的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与民族记忆的关系。
以及他这个项目在村寨、在社区群体中、行业中的地位,他的授业师傅、他的亲戚、他传习的方式、他有没有拜师、有没有仪式、行内有什么规则、有什么样的禁忌、有没有祖师、有没有行会。
Ⅳ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Ⅳ 什么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简称非遗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由文化部主管,法定代表人是马专文辉(文化部非遗司属司长),业务范围包括: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举展览、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非遗协会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后成立的国家级非遗保护协会。非遗协会的设立旨在通过发展会员、召开论坛会、举拍卖会等不同形式的经济活动,保护和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协会同时还承担着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构的经济、文化交流等工作。
Ⅵ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特殊技能;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被公认为具有某项目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五)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已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同意后上报至省文化行政部门。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六条各项内容。
申请人属省直属单位的,由省直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申请或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六)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市州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市州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市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报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命名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师承的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尽可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重点扶持,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度省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传承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用于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二)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积极参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的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定期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连续两年无传承活动者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按照评审、认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文化和旅游部将如何推进“非遗+扶贫”
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工艺具有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就近就业、居家就业的独特优势,是助力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文化和旅游部日前连续出台文件,大力推进文化扶贫,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并选取确定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等10个第一批“非遗+扶贫”重点支持地区,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传统工艺振兴助力精准扶贫已具备良好的基础,研培计划对传统工艺传承人群的研修培训,为培养扶贫带头人提供了人才支持;已在全国支持设立了11个传统工艺工作站,为帮助传统工艺项目提升品质、融入生活提供了有益经验;山东、湖南、贵州、甘肃等地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多典型经验;许多传统工艺企业、作坊、合作社主动招收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贫困家庭脱贫增收。来源:新华社
Ⅷ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法律分析: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