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入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
通过有关部门的专业考试。
长期从事地质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成为专家库成员后,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服从应急管理局的工作分配,积极参与到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专业所长,践行使命担当。
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Ⅱ 谁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2.0.5 危险源 hazard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2.0.6 隐患 hidden peril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2.0.7 风险 risk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graveness hazard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4 安全管理目标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4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安全操作规程;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10 安全技术管理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13应急救援管理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 事故的简要经过;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的初步原因;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5其他有关的资料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15安全检查和改进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16 安全考核和奖惩16.0.1 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3安全行为;4安全业绩。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规范用词说明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Ⅲ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从哪儿查询
结合新安法的实施,作好新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制作海报、视频、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在新法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重新梳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新法进行修订并落实;广泛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
Ⅳ 成都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问题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9日
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流程
为认真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2〕30号),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以下简称考评)工作职责与流程,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对考评工作流程做如下规定:
一、考评采取企业申请、区(市)县安监局初审、专家评审、市安监局审核公告的方式进行。市安监局对考评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企业申请
(一)企业申请进行评审,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冶金等工贸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按照所属行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4.冶金等工贸企业自评评分大于或等于60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1年以上,自评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标准高于上述要求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二)企业申请进行评审,需向当地区(市)县安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见附件1)。
三、区(市)县安监局初审
企业申请材料由当地区(市)县安监局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当地区(市)县安监局统一报市安监局。初审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
(一)市安监局接到区(市)县安监局上报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安监局下发评审通知(见附件2),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时通知各相关企业参加评审。
(二)市安监局根据申请企业的类型与规模,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派遣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规模以上企业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多于4人;规模以下企业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多于3人。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审过程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的顺序进行。
1.首次会议:市安监局、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安监局、评审专家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对评审目的、依据、要求和参会人员进行介绍,听取企业汇报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并确定现场评审的具体安排。
2.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采取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情况、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考问等方式对照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分,对得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等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现场评审意见,并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
3.末次会议:市安监局、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安监局、评审专家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宣布评审结论,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由企业负责人做出整改承诺,并形成评审报告(见附件3)。
(一)市安监局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并按10%的比例对现场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对评审意见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二)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中止评审工作,并由当地区(市)县安监局下达整改指令,在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企业,自第一次考评后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评。
(三)评审报告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证明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存档。市安监局、区(市)县安监局归档保存评审申请和评审报告,企业保存评审报告。
五、审核与公告
市安监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经考评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予以公告;对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书面通知当地区(市)县安监局,并说明理由。
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投资来源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呈现明显差异,总体表现为“四好四差”。
(一)国有企业较好,私营企业较差。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相对健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较为规范,特别是近年来事故问责力度逐年加大,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也随之提升。私营企业主则多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考虑重点,安全工作因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而得不到应有重视。
(二)外资企业较好,内资企业较差。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时间长,企业守法意识强,对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识到位,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管理手段和措施相对先进。而内资企业发展时间较短,重生产轻安全的习惯思维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还有待加强。
(三)大型企业较好,中小企业较差。大型企业长期发展意愿强烈,相对复杂的内部管理要求客观上迫使企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理解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较强,安全管理工作相对较好。不少中小企业还处于企业发展初级阶段,更倾向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无论是生产管理还是安全管理均处于较低水平。
(四)制造业企业较好,商贸服务业企业较差。制造业企业长期以来是安全监管的重点,且由于工业化生产自身特点强调组织纪律性,安全管理相对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较好。商贸服务行业企业安全意识普遍较弱,安全管理不规范,除消防安全工作有一定基础外,安全管理工作较为薄弱。
三、成都市标准化建设工作现状
(一)标准化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2012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化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制。2012年和2013年,市委市政府将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目标,并被层层分解到各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和乡镇、街办,建立了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体系。在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标准化建设已基本形成全市一盘棋,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标准化建设工作氛围基本形成。市安监局于2012至2013年间,先后召开2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会议和视频会议,召开了4次各区(市)县安监局参加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会,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梳理了问题,交流了经验。市安监局编印下发了2000余份标准化建设工作资料,温江区、崇州市、彭州市、蒲江县等区(市)县分行业印发了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开展标准化建设培训,迄今为止,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培训企业5600家次,从业人员7300人次。同时,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使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广为人知,逐步深化了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企业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标准化考评体系日益完善。市安监局先后印发了《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流程》、《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标准化三级达标申报条件、考评程序和考评要求进行了明确;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军工等行业主管部门也明确了考评程序和要求,为标准化三级考评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市安监局明确了2家考评单位,建立了涵盖矿山、危化、建筑、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商贸、职业卫生等专业100余人的考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标准化三级考评的实施提供了专家保障。市安监局自主开发应用了《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启用了《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对标准化申报、受理、评审、核准等工作进行管理,为标准化考评提供了信息化技术支持。市财政将标准化考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为开展三级标准化达标考评提供了经费保障。
(四)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健全。为加快标准化建设的推进,自2012年7月起,市安监局牵头开展政策调研,先后与市经信委等15个部门反复研究商讨,于2013年11月制发了《市安监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为加快本地标准化建设进程,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各区(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纷纷推出适应本地情况的约束激励办法。温江区、高新区、武侯区、大邑县、双流县等区(市)县将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先进评选、专项资金扶持等事项挂钩,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提高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推进效果。
(五)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市、县安监部门使用市、县安全生产专家库200余名各行业专家作为骨干力量,为标准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同时,市安监局大力倡导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咨询机构参与指导为辅的标准化创建模式,一年以来,大量咨询机构介入标准化建设进程,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在成都市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创建指导服务的机构有64家,其中,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23家,其它各类咨询机构41家,另有部分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对企业进行标准化创建指导,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
(六)标准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截止目前,成都市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2120家。其中,一级企业6家,二级企业291家,三级企业1823家;矿山企业189家,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448家,工贸企业1483家;规模以上企业1037家,规模以下企业1083家;国有企业337家,其它所有制企业1783家。达标企业普遍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安全管理机制,更新和改善了生产设施设备,规范了生产环境和作业行为,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大幅提高,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Ⅳ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
给你复制一份颁发以供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
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
第九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省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受省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安委办或其他省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粤安办〔2006〕111号)同时废止执行。
Ⅵ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生产评审专家
做到规定的每一条,努力踏实的工作。
评审专家的义务。
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在工作中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建立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 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
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 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 审定专家工作计划、收集专家论文和总结报告。
建议参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gfxqlyxzdzl/ptzdxxx/2010/07/6013.htm
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Ⅷ HSE管理体系跟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区别吗
两者都是加强安全管理的体系。有区别也有共通点。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简称为HSE管理体系,或简单地用HSE MS(Health Safety and Enviromen Management System)表示 。HSE MS是近几年出现的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它集各国同行管理经验之大成,体现当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大城市环境下的规范运作,突出了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科学管理思想,是石油天然气工业 实现现代管理,走向国际大市场的准行证。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石油勘探开发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积累的成果,它体现了完整的一体化管理思想。
HSE管理体系是三位一体管理体系。H(健康)是指人身体上没有疾病,在心理上保持一种完好的状态;S(安全)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健康、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E(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因素间相互形成的生态关系的组合。由于安全、环境与健康的管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把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形成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是现代石油化工企业的必然。
赛为安全拥有强大的HSE管理专家库,能够从事石油天然气、石化、危化仓储等行业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以HSE管理体系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企业HSE管理,以3-5年时间,提升企业HSE业绩。还能结合赛为安全自主研发的HSE信息化管理系统——“安全眼”在线安全管理系统平台使员HSE管理绩效可量化、可测评,从而为企业HSE管理绩效的持续提高提供强大推动力。
Ⅸ 报名安全生产专家库好吗
挺好的,只要你的资质够能报上,现在这样那样的评审太多了,都需要专家,所以有很多的出场费拿。
Ⅹ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哪里颁布的,如果能具体到哪个文件最好,谢谢各位,很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是各省或行业发布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
安监总办〔2014〕49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4〕84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并经2014年9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相关要求执行。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证书、牌匾发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三级企业由市州安监局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
(六)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
(七)所有申请评审和复评的企业要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进行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已完成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和尚未申请评审的企业,要及时登录系统补录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不具备自评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国家或省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B.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C.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D.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E.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F.省级安监部门推荐意见。
(4)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B. 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C. 市级安监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在安监部门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3),书面(一份)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时通过网上提交。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直接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监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高危企业或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企业(原则上高危企业不超过20%,一般企业不超过10%),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赴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意见书面通知评审单位,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将存在问题书面反馈评审单位和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相应安监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复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颁发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审组织单位例行抽查中,发现企业不按标准化有关要求达标运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且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运行,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
(3)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单位在物价部门出台标准化评审收费标准前,应参照类似业务收费标准与企业协商收费;标准出台后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3.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4.评审单位是指由安监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按要求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5.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6.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和未按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运行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监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五、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6.zip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