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❷ 财政局发的信息面授培训是什么意思
就是有关财政局的信息
会进行一场面授培训
面对面的培训
❸ 阳江市财政局的机构设置
1.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接待、信访、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及机关财务、车辆、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及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法规税政科
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和办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3.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规划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市级财力;拟订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市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拟订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4.国库科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5.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票据、罚没财物、交通资金及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6.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市级行政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7.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共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拟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8.工贸发展科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市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9.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10.经济建设科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11.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政事务、劳动就业、卫生事业、医疗事业(包括公费医疗、医疗单位)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食品及药品监督、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拟订和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日常收支管理、核算;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12.外经金融科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13.会计科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部门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14.绩效评价科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建议;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日常审计工作。
15.监督检查办公室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16.改革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经营性资产经营的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17.资产管理科
承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配(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务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财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方案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和企业委派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18.阳江市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招待所、饭堂、卫生、园林绿化和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和相应物业管理工作。
19.阳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0.阳江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
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等工作。
21.阳江市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
主要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22.阳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挂阳江市资产评估协会牌子)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全行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办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来我市临时执业的审批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办理职业资格年审及发证工作;监督、指导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3.阳江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据印制企业的资格审查、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票据式样制定、监制发放、撤销和稽查工作;办理使用票据单位的注册登记。
24.阳江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协助进行预算控制和用款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建立预算单位收支总账及分类管理系统;承担财政拨款方式改革后的财政资金审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督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负责国债兑付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业务等。
25.阳江市契税征收中心
负责市直契税的征收、契税的稽查、契税的会计核算、契税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26.阳江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负责全市金财工程及财政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递财政信息;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办公自动化及信息人员培训等工作。
❹ 财政局都有什么部门
财政局是负责本地区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一般财政局设22个内设机构。
❺ 县财政局的项目多吗
多。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3、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县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4、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县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5、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财政票据和彩票资金。
6、指导全县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和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7、指导全县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8、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9、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本级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10、拟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县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1、管理县级财政的社会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12、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全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管理。
13、贯彻执行财政支农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管理、分配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14、负责政府引进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15、组织实施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监督会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
16、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7、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❻ 财政局都有什么部门
有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法制处、税政处等。
以北京财政局为例,主要有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法制处、税政处、关税处、预算处、绩效评价处、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国库处、党政群团处、公检法司处、教育事业处、科技文化处、经建一处、公用事业处、经建二处。
农业处、社保处、金融处、外事处、会计处、财政监督处(内部控制办公室)、监察处、政府采购管理处、信息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离退干部处。
(6)财政局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财政局的相关要求规定:
1、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2、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3、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❼ 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的继续教育是怎么回事
按照以往的要求,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后,必须在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管有没有从事会计工作。连续2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证书将会失效。
之所以要继续教育,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比较快,比如营改增、个税改革等等,会计人员要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因此需要每年都继续教育。
但是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证面临取消,会计继续教育何去何从也成迷,目前全国暂时不办理会从继续教育,一切后续工作等《会计法》修订之后。没有会从的继续教育,但是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都能够接受到新的政策,因此现在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目的和原来的继续教育一样,是为了会计人员与时俱进,同时为了监督会计人员的诚信。新的继续教育以分数计算,当年考过初级中级等证书可以抵免分数。
❽ 财政局外出培训方案
目的:为了加强财来政自营改增政策学习与实践,提高各级人员政策学习领悟能力,组织前往营改增政策落实推广较早的长三角地区,实地学习调研。
行程:学习周期 出发时间 航班号 接送车辆安排 集合地点 联系人信息 酒店房间安排 就餐点
课程:某某对口局办委实地学习考察,听取先进经验简绍,讨论当前落实的难点,确定一到二人在讨论发言;返岗后每人上交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总结:返回单位整理一份此次学习整体总结。
❾ 2013年财政厅颁发的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形式与面授教育形式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鼓励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网络继续教育比重。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3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各地选用。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市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其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3.2012年度起,省财政厅已不再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点。由省财政厅管理的普通会计人员,原则上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参加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七、培训时间 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八、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网络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展,使本地区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数不低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人数的50%。省财政厅将把各市开展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❿ 郑州市财政局的教育培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财政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业务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国外组织进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二、业务技能培训。
三、专题讲座和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非脱产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自学。即根据需要向公务员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用于自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机构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是干部教育中心,部内 各司局是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出国培训;
三、为公务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四、对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指导;
五、定级、任用、提拔、年终考核时审核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
六、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中心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四、建立财政部公务员全员培训登记制度,统计、汇总财政部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情况;
五、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规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公务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部内培训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管理财政部用于公务员培训的各项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十七条 部内各司局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
二、支持、督促本司局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提供有关的培训师资;
四、参与相关培训班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培训信息的反馈工作。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是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的必要条件。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凡晋升职务或竞争上一职级岗位者,应完成本职级任职培训。否则,一般不能晋升或不具备竞争上岗资格。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是年终考核的必要内容之一。未完成培训任务、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未完成规定培训时间的人员达到本单位总人数3O%的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和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人〔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