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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19 08:56:03

㈠ 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规划

丰台工商分局制定了《实施“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协调,认真作好组织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积极推动“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的开展。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由丰台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丰台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明确分局各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具体工作由丰台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协调实施。

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一)积极参与“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加强网吧监管力度,优化青少年的网络环境。

1、加强对“网吧”的监督管理。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网吧”,丰台分局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网吧”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周边“网吧”的监管力度。对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网吧”要认真落实“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的条件和标准,开展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2、严厉打击非法“网吧”。丰台分局对辖区内非法经营“网吧”进行重点清理整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取缔非法“网吧”。并向辖区公布举报热线电话,通过聘请监督员、深入学校、社区了解情况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打击与管理并举,防止非法“网吧”的滋生。

3、在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学之际,丰台分局对“青少年维权岗”定点学校开展一次健康上网教育工作。依托“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组织各类形式的青少年网络爱好俱乐部,开展网络文明、网络法规、安全上网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网络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预防与管理相结合。

(二)积极参与“青少年法律学校”创办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消费自我保护意识。

1、丰台分局各工商所与辖区定点学校联合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定期派出工商干部讲课。同时联系街乡政府、公安派出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为青少年解答学习、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并形成长期制度,持之以恒地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2、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座谈会、现场咨询、黑板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倡导青少年合理、适度的生活消费;鼓励青少年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大胆举报。同时,工商所与辖区内学校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受理中小学生的投诉、举报,确实为青少年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结合近期“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部署,丰台分局开展了如下专项整治、教育活动。

1、由分局副局长带队,消保科、企监科、商广科、检查队、辖区工商所组成联合检查组,自2002年9月3日至9月6日出动150人次、车辆20台次,集中对全区14个“青少年维权岗”定点学校的周边200米内的网吧、酒吧、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取缔1个无照经营音像店、2个游戏厅,严厉打击了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场所。

2、各工商所在辖区中小学校九月一日开学之际,积极与中小学校联系,开展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教育讲课;同时,发动社会力量,聘请教师及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人士作为志愿者,建立定点学校、社会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的联系档案、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共同推动“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㈡ 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应急演练怎么弄

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和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在内部使用及对外提供等流转环节的安全性,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不仅掌握着消费者相关的财产信息,也接触到消费者相关的身份信息。对消费者财产信息加以保护,既是尊重客户个人隐私的职业道德需要,也是防范信息被不当利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被侵害案件频发,我国法律加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与侵害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尽快熟悉相关规定,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㈢ 体育馆培训内容有哪些

初级体育场地工培训大纲、培训计划
初级体育场地工培训大纲
一、说明
1.课程性质与任务
初级体育场地工的培训是技能性较强的综合性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与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场地布置与维护、器材布置与维护、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达到基本独立上岗的水平。
2.教学的基本要求
(1)掌握场地保洁工具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场地表面清洁的方法与要求。能操作保洁工具对场地表面进行除尘、清理杂物等。
(2)了解常用场地的规格与功能,常用场地布置的有关要求。能识别常用场地的线段和标识。
(3)了解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的基本知识,掌握常用场地表面养护工具的操作方法。能识别常用场地的养护材料和工具。
(4)掌握常用器材布置的规则与要求。能识别常用器材;能完成常用器材布置的准备工作。
(5)掌握常用器材清洁的基本要求与方法;掌握常用器材例行保养的要求与方法。能对常用器材进行表面清洁;能对常用器材例行保养。
(6)了解器材分类管理和要求。能按规定发放和回收器材。
(7)了解常用场地专用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掌握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的基本要求。能识别常用场地的专用设备;能完成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的准备工作。
(8)了解体育场馆卫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常用场地公共安全、公共环境设备的基本常识;了解常用场地公共安全、公共环境设备操作的基本要求。能识别常用场地的公共设备;能完成常用场地公共设备操作的准备工作。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各地区、各校的生源不同,专业基础不同,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对授课时数安排了部分机动课时。各校在安排教学、培训工作时,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教学计划机动课时范围内做适当的调整。
(2)本课程是一门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在注意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的基础上,
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注意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
二、课时分配
类别 教学内容 理论 实操 机动 总计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282
相关知识与技能 场地保洁 8 12 8 28
手工类保洁工具及性能机械类保洁工具及性能场地表面清理方法与要求场地表面除尘的方法与要求手动类保洁工具操作机械类保洁工具操作场地表面除尘的操作 2222 444 224
场地布置 18 32 12 62
常用场地的规格与功能常用场地布置的有关要求常用场地规格的识别常用场地线段与标识的识别 108 1616 66
场地养护 4 16 4 24
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的基本知识常用场地的养护材料的使用常用场地的养护工具的识别 4 88 22
器材布置 4 8 2 14
常用器材布置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常用器材布置的准备 4 8 2
器材维护 4 12 4 20
常用器材例行保养的方法与要求常用器材清洁与擦拭前的准备常用器材清洁与擦拭的操作 4 48 22
器材管理 4
器材分类管理和要求器材的发放器材的回收 4 844 422 16
专用设备操作 4 8 4 16
常用场地专用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前的准备 4 8 4
公共设备操作 2 4 2 8
常用场地公共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常用场地公共设备操作前的准备 2 4 2
总计 60 100 40
三、教学要求及内容
(一)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将职业道德的理论和体育场地工的工作紧密结合。
2 教学内容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守则
(二)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使培训对象了解体育场馆的沿革和发展、分类与功能及体育场馆卫生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2 教学内容
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律、法规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使培训对象了解与体育场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教学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5)公共场所卫生、防疫、安全等法规的相关知识
(四)场地保洁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应注意将教学重点放在场地表面的清理和除尘的技能训练上面,特别注意使培训对象熟悉和掌握保洁的程序方法等重要技能,达到独立上岗的水平。
2 教学内容
(1)手工类保洁工具及性能
(2)机械类保洁工具及性能
(3)场地表面清理方法与要求
(4)场地表面除尘的方法与要求
(5)手动类保洁工具操作
(6)机械类保洁工具操作
(7)场地表面除尘的操作
(五)场地布置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熟悉和掌握常用场地的规格线段与标识的识别以及常用场地布置的有关要求。
2 教学内容
(1)常用场地的规格与功能
(2)常用场地布置的有关要求
(3)常用场地规格的识别
(4)常用场地线段与标识的识别
(六)场地养护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熟悉常用场地的养护工具以及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的基本知识,注重训练培训对象掌握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使用的技能。
2 教学内容
(1)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的基本知识
(2)常用场地的养护材料的使用
(3)常用场地的养护工具的识别
(七)器材布置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熟悉常用器材布置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突出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
2 教学内容
(1)常用器材布置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
(2)常用器材布置的准备
(八)器材维护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熟悉常用器材例行保养的方法与要求,注意提高培训对象的常用器材清洁与擦拭的操作能力。
2 教学内容
(1)常用器材例行保养的方法与要求
(2)常用器材清洁与擦拭前的准备
(3)常用器材清洁与擦拭的操作
(九)器材管理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熟悉器材分类管理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技能训练。
2 教学内容
(1)器材分类管理和要求
(2)器材的发放
(3)器材的回收
(十)专用设备操作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了解常用场地专用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讲授。
2 教学内容
(1)常用场地专用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
(2)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前的准备
(十一)公共设备操作
1 教学要求及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使培训对象了解常用场地公共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讲授。
2 教学内容
(1)常用场地公共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
(2)常用场地公共设备操作前的准备
初级体育场地工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1.理论知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简称《规范》),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身心健康的初级体育场地工。通过专业理论教学,使培训对象掌握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场地布置与维护、器材布置与维护、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相关知识。通过专业技能训练,使培养对象熟练掌握场地保洁、常用场地的线段与标识、常用器材布置的准备工作、设备操作的准备工作等专业技能,达到基本独立上岗的水平。
2.操作技能
依据《标准》和《规范》,通过培训,培训对象应达到规格识别、辅助操作水平。
二、培训时间
总课时数: 200课时
理论授课: 60课时
技能操作: 100课时
机动课时: 40课时
三:课程设置和要求
(一)知识要求
1 基础知识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了解体育场地工职业道德的概念,应具备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2)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
熟悉体育场馆的沿革和发展,了解体育场馆的分类与功能,掌握体育场馆卫生与安全的基本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3)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消防、治安等法规的相关知识。
2 专业知识
(1)场地保洁
掌握场地保洁工具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场地表面清洁的方法与要求。
(2)场地布置
了解常用场地的规格与功能,常用场地布置的有关要求。
(3)场地养护
了解常用场地表面养护材料的基本知识,掌握常用场地表面养护工具的操作方法。
(4)器材布置
掌握常用器材布置的规则与要求。
(5)器材维护
掌握常用器材清洁的基本要求与方法;掌握常用器材例行保养的要求与方法。
(6)器材管理
了解器材分类管理和要求。
(7)专用设备操作
了解常用场地专用设备的名称、功能等基本常识;掌握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的基本要求。
(8)公共设备操作
了解体育场馆卫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常用场地公共安全、公共环境设备的基本常识;了解常用场地公共安全、公共环境设备操作的基本要求。
(二)技能要求
(1)场地保洁
能操作保洁工具对场地表面进行除尘、清理杂物等。
(2)场地布置
能识别常用场地的线段和标识。
(3)场地养护
能识别常用场地的养护材料和工具。
(4)器材布置
能识别常用器材;能完成常用器材布置的准备工作。
(5)器材维护
能对常用器材进行表面清洁;能对常用器材例行保养。
(6)器材管理
能按规定发放和回收器材。
(7)专用设备操作
能识别常用场地的专用设备;能完成常用场地专用设备操作的准备工作。
(8)公共设备操作
能识别常用场地的公共设备;能完成常用场地公共设备操作的准备工作。
四:培训计划表
类别 教学内容 课时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282
专业知识与技能 场地保洁场地布置场地养护器材布置器材维护器材管理专用设备操作公共设备操作 286224142016168
总计 200

㈣ 出一个关于公司员工岗位培训,或者自己参加培训,但培训的职能须对公司有用的奖励制度怎么写。

范文
商场营业员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范本
一、培训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培训指导思想
丰富员工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改善工作态度,使员工素质水准进一步符合商场期望的要求。
(二)培训工作的原则
1、培训要目的明确、因材施教。
2、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3、培训要计划性和有效性相结合。
(三)培训目标
1、提高销售额。
2、牢固掌握商品专业知识。
3、掌握销售技巧。
4、熟练揣摩不同顾客的消费心理及消费需求。
5、熟练处理售后服务问题。
6、掌握VIP卡的相关规定。
7、掌握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
8、掌握商品美陈艺术。
9、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持良好的卖场秩序。
10、了解消防知识,懂得自救、抢救。
11、提高自身素质。
二、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的原则。
1、与公司目前实际状况相结合。
2、与本部现阶段工作相结合。
3、与员工实际需要相结合。
4、长期培训要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5、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6、培训与工作相兼顾。
(二)培训的内容
1、公共培训:一般员工的培训内容
《员工手册》全部内容、VIP卡的使用、小票的填写、退换货的管理规定、价格签的填写规范防,火防盗常识、本部门职责范围、日销售的核对。
2、矫正培训:不符合工作要求员工的培训内容
《营业员若干不准》、《奖罚条例》及其补充规定。
3、提高培训: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培训
销售技巧、顾客的消费心理、商品美陈艺术。
4、专业培训:主动要求专业知识的培训员工。
(三)培训计划的实施
1、确定受培训人员 。
2、确定授课人。
3、确定课程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
4、使授课人和被培训人了解培训的目的、要求、具体内容和进行的程序。
5、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安排,以保证受训人员的培训时间。
6、对培训进行定期的总结、评估。
三、培训过程管理
(一)人员的组织管理
1、通过调查了解被培训人员的需求。
2、由部门经理确定培训人员和培训大纲。
3、制定培训计划。
4、确定培训组织者及具体负责人。
5、将培训的人员名单及培训的时间、地点提前2天通知到各楼层。
6、综合管理员将上述内容通知柜组并安排培训人员的值班情况,确保培训人员的出席。
(二)培训课堂管理
1、课堂采取点名签到,对于迟到早退者无故缺席者进行处罚。
2、课堂上不允许随便出入。
3、课堂上关闭各种通讯工具(手机、BP机)。
4、注意听讲,认真做笔记。
5、如有疑问不准直接打断主讲,须举手示意,主讲同意后方能发言。
6、课程结束时须向授课人致谢。
7、培训过程中积极响应并配合授课人的课堂工作。
四、培训考核
考核是被培训人员经过一段时期的培训后对所培训内容的接受和吸收情况的一种反馈形式。
(一)考核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评估。
2、一视同仁,不得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歧视、同情、偏见等现象。
3、严禁考核中的营私舞弊行为。
(二)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岗位技能操作
闭卷考试要求:
1、营业员要求详细填写所在楼层、柜组、工牌号、姓名。
2、卷面干净、字迹整洁、用一色笔书写。
3、考场禁止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保持考场肃静。
4、禁止考试答案、小条、及相关资料进入考场。
5、禁止代替他人答卷、将考卷带出考场。
(三)试卷审批及评分
1、审批:
(1)按照考卷注明的楼层将各营业员成绩分捡。
(2)由指定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分批对考卷进行审批。
2、评分:
(1)字迹书写是否工整。
(2)卷面答案填写是否完整。
(3)根据书写答案进行给分评定。
(四)考试成绩处理
1、将各楼层营业员成绩分捡。
2、将各楼层成绩及格者和不及格者分捡成两类。
3、对各楼层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做登记,并将每柜组的分数总合除以人数总合,并得出楼层的平均分。
4、将不及格人员名单下发楼层后,对不及格人员进行统一补考。
5、对补考不及格人员最终做通报批评并进行现金处罚。
6、考试成绩不及格和考试作弊者进行统一补考。
7、对补考作弊人员将作通报批评并进行现金处罚。
五、培训成果评估与跟进
将培训后的一些反馈情况及被培训人员的运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培训前、后的效果进一步了解。
(一)培训成果评估的原则
培训成果评估是一个运用科学的评估理论和方法,从培训项目中收集数据,并将整个培训的需要和目标联系起来,确定培训项目的优势、价值和质量的过程。
(二)评估分析的途径和方法
1、途径:
由商场管理部制定评估报告,通过调查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反映被培训员工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的提高程度,了解培训的结果。
2、方法:
与员工面谈、抽查重点楼层、问卷调查等。
(三)跟进:培训成果评估的跟进工作
1、书面解释。
2、运用"一对一"的方式解释。
3、群体座谈;通过座谈,可以听到许多培训人员的意见,而这些意见优势有助于评估的改进。
六、培训纪律
(一)培训地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培训地点,迟到者不允许进入培训教室,并被视为无故缺席培训。
(二)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培训。
(三)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不得扰乱培训纪律。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禁止中途退场,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示。
(五)在培训结束时,参加人员要起立,对授课人表示感谢,并有秩序的退场。
七、培训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培训
1、熟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营业员规范
(1)经营理念。
(2)服务宗旨。
(3)营业员服务工作规范。
2、了解商场营业员的一切业务流程状态
(1)销售前行为规范、售中技巧、售后服务。
(2)退换货程序。
(3)货品的出、入库手续。
(4)商检要求、仪容仪表的了解。
3、了解商场早会与晚清场的程序
(1)早会
a、具体入场要求
b、到场时间
c、开会时间
d、会中纪律
e、迎宾时间
(2)晚清场
a、送宾时间
b、送宾要求
c、退场要求。
(二)员工上岗培训
1、对开具销售凭证的具体要求及现场实用学习: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
2、对开具退货凭证的具体要求及现场实用学习:包括投诉接待技巧、退换货技巧。
3、对促销活动具体实施的学习:活动中怎样使用VIP卡、礼品券和赠券的使用、顾客如何参加活动,活动中顾客应注意事项。
4、对"VIP使用的管理规定"的学习。
5、售货服务技巧:销售技巧的培训、销售行为艺术的培训、语言技巧的培训。
6、 售中技巧包括:现场商品陈列、摆放、灯光的使用。
7、退换货处理技术。
8、售后服务。
(三)员工分散与集中培训
1、分散培训:对能参加早会的营业员进行短时间培训,中班和晚班进行传达式培训。
2、集中培训:各楼层柜组的柜组长进行集体培训,并由柜组长传达给本柜组的其他营业员。
(四)上一级员工对下一级员工的培训
1、部门负责人针对本部员工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总结以上问题的共性,通过培训予以解决。
2、部门负责人对如何处理和防范下列问题,影响商品销售及商场声誉的,进行培训。
(1)商品质量问题
(2)售后服务问题
(3)退换货处理问题
(4)营业员服务质量问题
(5)私收现金问题
(6)倒券问题
(五)班前、班后培训
1、早会培训:利用营业前一段时间将工作中经常要注意和出现的问题用提示性方式作为进行班前培训。
2、班后培训: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工作计划中概念不清的环节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通过指导性意见解决疑难问题。
(六)员工素质提高培训
1、定期巩固公司经营理念。
2、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引导。
3、针对其他企业的优秀理念及工作方式方法的探讨。
(七)厂聘营业员培训制度
1、对所卖商品的性能知识的了解及销售技巧的掌握。
2、对公司营业员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
(八)厂家促销员培训制度
1、对特卖类销售小票的领用、使用和回收管理的具体内容。
2、特卖商品质量的专业技能培训。
3、销售技巧的专业技能培训。
4、对促销员语言技巧的培训。
5、消费者权益法、商品质量法培训。
(九)公司文件(含通知)精神的传达与培训
1、公司精神文件类、通知类、部门通知类对在早会上对营业员进行传达和相互传阅。
2、对必须牢记的通知精神在早会上要逐条进行宣读、讲解,对讲解部分进行强调,持续一阶段让早晚班营业员全部得到传达。
3、各楼层营业员(主要以柜组长为主)进行集中培训。
(1)宣读培训内容。
(2)详细讲解。
(3)重点提示。
(十)不定期临时培训
针对营业中临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
(十一)专业技能培训
1、商品质量的培训。
2、销售技巧的培训。
3、语言技巧的培训。
4、消费者权益法、商品质量法的基础培训。
(十二)与行政事务部培训工作的配合
1 针对行政事务部的培训计划安排表,根据营业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培训人员。
2、因故不能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行政事务部,并将此类人员安排到下一期培训中。
3、培训人员名单一式两份,人事主管一份,楼层保留一份,以便对证参加人员的出席情况。
八、考试制度
对各类应定期检查的规范、制度及相关条例应作为长期工作中对自身素质要求的测试,并将此测试形式形成管理制度,使之成为系统化。
(一)考试的组织
1、由部门经理或客服员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考核。
2、由部门经理或相关管理人员对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3、由部门经理或工作小组进行专项业绩考核。
4、由相关部门或领导针对临时活动方案的培训进行考核。
(二)考试卷的审阅、评判
1、审阅考题填写率。
2、评判考卷的整洁程度。
3、考评答案的对错率。
(三)考试结果的发布
1、以会议形式公布各楼层考试结果。
2、将各楼层营业员的考试情况传达至本人。
3、将考试过程中严重违纪人员名单及处理决定在部门宣传栏上公布。
(四)考试奖罚办法
1、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者,对其进行现金处罚、通报批评及警告处理。
2、对考试分数较高的营业员进行口头表扬,连续考试成绩突出者可进行一定的奖金奖励。
3、将考试结果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优秀员工评选的依据。
(五)考试中所暴露问题的解决
1、针对考试中出现普遍错误的考题,考试后要针对错误进行分析并以宣传栏或早、晚班会的形式及时纠正。
2、针对多次考试成绩不好的营业员,应对其学习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考试中多次出现纪律性不强的营业员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直至行为上有所收敛。

㈤ 中国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定进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议程。目前修改稿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起草,计划今年内完成该法的修改。

㈥ 315手抄报100字左右内容

回答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资料来源于小报吧

资料来源360问答

资料拓展

1.1942年3月15日,美国派遣史迪威为美军驻中国战区的司令兼蒋介石参谋长。

2.195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在北京成立。叶剑英元帅任院长兼政委。

3.1966年3月15日,沈阳军区某部炮连战士刘英俊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勇拦惊马而牺牲。同年7月14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号召全军广泛开展宣传和学习刘英俊同志的活动。

4.1974年3月15日中国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交,几内亚比绍位于非洲西部,西濒大西洋,首都比绍。

5.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6.1985年3月15日,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7.2000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制定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计划在10年内,每年选派400名至500名干部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从而为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训4000名至5000名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济管理人才。

8.2002年3月15日,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线下部结构工程竣工,作为世界首条磁悬浮列车商运线已全线贯通。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线是一条集城市交通、观光和旅游于一体的商业运营线。它西起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路车站南侧,东到浦东国际机场一期航站楼东侧,线路总长31.17公里,设计时速和运行时速分别为505公里和430公里,总投资89亿元。

㈦ 体验消费者的权利(写一篇财务过程)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渊源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迄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很细致全面,它已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①服务业行业投诉增加。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②垄断行业投诉高居不下。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③中介服务投诉多。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④网络交易投诉增长。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⑤汽车行业投诉增长迅猛。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三、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在缺陷,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来可以融于一体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产品;内销产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者弄清其产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计达425088 件。我国从80 年代初开始了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拥有六项权利: ①了解知悉权; ②选择权; ③安全权; ④监督价格权; ⑤提出意见权; ⑥索取赔偿权。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逐渐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消费者保护立法已初成体系。我国在消费品安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标示宣传、物价、市场管理、竞争规则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等。而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 ,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从而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者的弱处
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法》不仅明文确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国家公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地位。

第二、《消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严格义务,但没有规定经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

第三、《消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具体、详细,贴近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中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以便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产者、经营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详尽地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获得赔偿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 条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中存在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东山再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赋予消费者,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四、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国家还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国家政府统一专门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全及时地制止。

(三)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最高、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 (一) 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一旦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来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二) 从经济效益上看,诉讼当事人会从诉讼成本和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当务之急。① 适应消费侵权纠纷的特点, 简化诉讼程序,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澳大利亚有消费者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涉及消费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小额纠纷,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相应案件处理时限, 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② 建议在消费纠纷中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费者诉讼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或者相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外国的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中, 有关侵权的发生、因果关系等均是无须证明的事实。因而在侵权诉讼中配置举证责任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即消费者只需负责举证受损害的事实证据, 其他举证责任则应由商品生产经营者负责。
(四)市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促进是多方面的:市场竞争推动了新技术的采用和扩散,导致生产扩大,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可替代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相对稀缺,消费者在购买力市场上日益享有生产者在短缺条件下曾享有的地位,卖方市场逐渐被买方市场取代;市场竞争增加了市场压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某个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约束了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迫使生产者致力于声誉建设和诚信行为,从而加深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

提高了消费公共化、内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发送“信号”以区别于其他企业。和生产者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既存在知识体系方面的障碍,也存在费用方面的问题,许多信息搜寻活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生产者的信息供给相对消费者的个体搜寻有社会效率。同时,随着消费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质量的提高,逐渐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这正是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得以实现的关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关系,规范生产者行为,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正常的竞争格局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负责这两方面的事物,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阶段,推动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尤为必要。一方面,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动,当前一个重点是地区间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极少数人的私利,对于当地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对于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姑息、纵容,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实际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浙江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目前温州正在实施“质量兴市”实现经济转型,这可以作为那些目前仍在进行假冒伪劣的“机会主义者”予以借鉴和深思的。有些地方设关立卡,阻止竞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制造市场分裂,这是一种封建割据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条件下的死灰复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一方面人为抬高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本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落后的生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完整,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决不是权宜之计。只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才能进一步认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危害,从而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工作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政府是监督市场的主体力量,套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同时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另外要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培训机构不给退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该机构违法了你们最初订立的口头协议,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解决:

1,与该机构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2,达不成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机构违约给你带了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你的定金,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些违约金。

3,机构退款但是扣钱的行为并不合理,即便是你没有了单据,但是该机构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证明,并不能因为你丢失单据而扣钱。

(8)消费者权益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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