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培训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设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
(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可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人员任教。
2.根据办学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依法聘用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1.办学资金与其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相应增加办学资金。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应增加办学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
2.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办学资金总额的50%。
3.股东不得以国家财政性经费履行出资义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1.公司住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公司住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住所房屋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公司住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其公司住所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备,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开设的技能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社会通用性的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教学背景,且培训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应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开设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设立应满一年,且应开展过该职业低一等级培训项目并至少完成一个培训鉴定周期,鉴定合格率应达到该项目上年度全市平均合格率。
(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
2.公司章程除记载《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记载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注册资本的来源和性质,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
3.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和教学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专职办学人员和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办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② 教育培训怎么办理营业执照,都需要什么材料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扩展阅读: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③ 民办培训机构教育许可证申请条件,到哪里办理
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办学许可证应根据办学种类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④ 如何注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最后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的详细内容http://wenku..com/link?url=u2GI9QW7k-J3r3b-XgtHUZyqxULm8IujgmgU2LExPw-
⑤ 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怎么登记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只要备齐材料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登记就好了。
⑥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吗如何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⑦ 教育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网上可以查询的到么
需要登记注册,可以查得到。。
⑧ 想开一个教育培训机构,都需要哪些资质
要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必备的证照就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了。
办学许可证是证明机构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营业执照则是证明机构具有相应的法人主体资质。与常规证照办理流程不一样的是,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前置许可”的审批方式,也就是说,先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所以说,是先去教育部门,再跑企业登记部门吗?
NoNoNo!办理办学许可证,证上不可能没有机构名称吧?于是乎,首要步骤还是要为培训机构取一个适宜的名字——这就得先去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了。
所以到底是怎么跑,跑哪里,交啥材料呢?为了让小伙伴们整得明明白白,我们梳理了证照办理全流程。
一、整体流程
各地的证照办理要求、材料不尽相同,不过整体步骤基本一致,如下图所示:
从以上申请材料可以看出,办学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消防部门(广州300平方米以下的场地)、环评部门(广州超过5000平方米的场地)审批的相关证明文件。
3、办理时间
(1)法定审批期限:筹设程序在30日内;正式设立程序在3个月内。
(2)实际审批期限:各县区一般都会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压缩审批时限,并在其承诺期限内办结,如广州市番禺区的筹设程序就压缩在15日内,正式设立程序压缩在45日内。因此,实际的办理时间自然要比各县区的承诺办结时限要短。
五、营业执照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自然就是要办理营业执照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相对简便,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许多地方甚至实现了“即办即得”——提交材料后当场就可以取得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条件相对而言都比股份有限公司要简单,一人股东也没有问题,注册资本也是认缴制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可以优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的小伙伴急了:以后发展得越来越好,我还想像那几个教育机构巨头上市呢,怎么办?不用担心,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机到了可以直接申请变更!
营业执照的办理时限各地有所差异,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大致相同(材料名称各地有所不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这就是我们前面好不容易办下来的办学许可证!),公司章程,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承诺书等。
不过,各地可能会存在特殊的程序及材料,例如,各地要求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版本与内容不一定相同;又例如,现在大部分地区都要求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通过专门渠道的实名认证,才能够实现完成营业执照办理。
因此,申办营业执照前还是应当要去查阅当地的具体规定,或者详细咨询当地审批机关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1、审批机关不收费
办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审批机关是不收费的,因此,找代办代为办理证照的小伙伴要注意了,不要轻信所谓的“手续费”、“工本费”而花了冤枉钱!
2、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要为培训机构内的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比如饭菜类的早午餐,还需要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虽然属于“后置许可”,就是取得营业执照后才申领的许可证,但是由于审批机关对餐饮制作的操作间、处理间等场所有着严格的标准,如后期装修完毕再去办证,可能会由于审批机关认定厨房的设置不合格等因素导致重新布局、二次装修等,这样既增加成本,又浪费时间。
因此,办理餐饮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最好先将厨房、食堂(用餐区)的图纸、照片提交给食药审批部门审核,或是提前向食药审批部门申请,让食药审批部门在厨房、食堂的装修阶段就能够去到现场检查,如此,即使布局等方面不合格也能够在装修阶段及时改造。
⑨ 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联合办机构协议,协议应明确联合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义务及参与、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等。
(三)拟聘举办人身份和学历、职称证明;拟聘管理人员情况、财务人员情况。
(四)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情况。
(五)办学方案:包括名称和地址、内部组织机构、机构规模、办学形式、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基本情况。
(六)培训机构章程:应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管理实际。
(七)资信证明:包括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等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有捐赠资产的,应说明捐赠人情况,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机构场址说明:包括办学场地、行政、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土地、校舍应提供土地、房产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应提供经租赁协议。
(九)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9)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扩展阅读:
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请选择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正规教育培训机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公示牌。
二、请远离非法的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市场上有二类非法培训机构:一类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私自设立的;一类是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仅可进行教育咨询服务的。
⑩ 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除此以外,举办者还要依法办理设立审批等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各级各类,其履行审批手续也要按相应的级别层次到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
1、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
2、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办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