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场营销策划费用如何入账
如果是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要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设计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制造费用 或是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如果是用于销售方案策划的,要计入销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①支付时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以后各期分摊计入期间费用或制造费用,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需在1年以上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不能由股票溢价和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抵销的股票发行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不同于列作流动资产需在1年或1年以内摊销的待摊费用,在会计中将它另行设置“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将它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分摊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
㈡ 企业基建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贵公司应当据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㈢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建期间无收入,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计入哪里
多谢回复!但我们的税务局认为,基建期间无收入,损益表应报零申报,发生的管理费用暂不入帐,到有收入时,可一次入损益表中,这合理吗?期待中....
㈣ 用于基建部门的费用记在哪个会计科目
1.用于基建部门的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㈤ 企业筹建期间。。基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装卸费、运杂费等账务如何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㈥ 企业处于基建期所发生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广告费等是否计入在建工程算
均不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你说的这些都是要费用化处理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㈦ 市场营销学中的费用
在市场营销学来中,一般是研源究一个产品如何从生产一直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从这个方面来分析就可以了,整个过程的费用可以分为以下环节:
生产费用:包括产品的原料采购费用、生产人工成本、生产器械损耗费等等;
渠道费用:产品都厂家到消费者手中产生的费用,有物流成本费、运输人工费等等,如果做网销的话,有网络平台的费用、各级代理商经销商的培训指导费用等等;
售后费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需要维护的费用;
其他费用: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费用,例如自然灾害等等。
㈧ 搞基建,修建厂房.发生的费用要放入哪个会计科目
1、如题所述事项所涉费用开支一般应予资本化处理,通常可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2、如非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而只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的修建事项,则应予并入原资产价值,加计固定资产原值则可;
3、如不属于固定资产事项的,则可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分期进行费用摊销(一般不少于3年摊销期);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㈨ 用于基建部门的费用记在哪个会计科目
基建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和物资都计入在建工程,如果能直接归集给某建筑的,直接计入,如果不能直接归集的,先在在建工程的期间费用里归集,然后按工程比例分摊。
借: 生产成本-直接成本
A产品 400
B产品 300
管理费用 100
制造费用 100
在建工程 100
贷:原材料 1000
基本建设:Capital Construction 指的是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增添固定资产的建设,如建设矿井,铁路、公路、桥梁、农田水利,以及安装机器设备,购置船舶,车辆,机车等。基本建设完成以后,向统计部门层层上报新增固定资产值。另一种诠释:基本建设指的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它包括固定资产的建造和安装、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如:征地、设计、科学实验、培训、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等)。
㈩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
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
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
项目分工时,经常听到拉业务的合伙人介绍被审计单位情况时称:“××客户处于筹建期,只有资产负债表,很简单的”。到了客户单位,客户更是拍着胸脯说:“就是了,我们只有资产负债表,太简单了”。浏览客户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确实是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也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仔细一想,果真如此吗?
企业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期摊销、先归集后一次摊销、发生时计入损益。虽然各项规定杂乱无章,但是我们将其按时间全部列示在一起的时候,还是可以看出其发展轨迹的,即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目前新准则下,由于许多规定不明确,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惑。
一、筹建期费用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一)、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时期
1、会计规定
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7号)规定:递延资产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92财政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会计规定没有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财务通则明确。
2、税法规定
1994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不仅给出了筹建期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开办费具体项目和扣除年限。
(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本次改革将分期摊销改为一次摊销,同时基本继承了1994税法对于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的规定,但是还不如税法规定的严谨,难道筹建期间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就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税法规定未发生变化。
(三)、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首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是指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已经无“筹建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踪迹。
本次改革后,已经实现了向国际准则的趋同。
2、税法规定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费用是否还属于税法中长期待摊费用范畴,目前没有明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得税实施细则。
二、新准则下面临的困惑
(一)筹建期如何界定?
对筹建期做出过规定的文件仅限于: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困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废止了的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还能作为实务中的依据?在这个推崇统一国民待遇的年代,已经过时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能适用到全部的中国企业?如果上述规定都失效或不适用,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
(二)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包括哪些?
目前能找到的对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规定最为准确的是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但是该规定同样面临已废止不能作为cpa执业依据的问题。
企业筹建期间尤其是那些固定资产购建活动跨期较长的企业发生的费用中,哪些能资本化、哪些应该作为开办费发生时即入费用?是否企业处于基建期,cpa就能容忍其所有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其每年利润表都是空白、其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和投资活动?相关准则没有给出答案,给出规定的只有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条件。
三、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实务中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千差万别,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来作为判断企业筹建期开始、结束的依据,也很难将所有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均予以统一,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筹建期间及相关项目构成界定的不一致,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或丧失。
根据对新准则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相对有效的处理,应该按筹建期支出的类别,分别处理如下:
(一)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发生时即作为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条件,对资本化、费用化部分予以区分,应资本化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应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
(三)筹建期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四)筹建期为开始生产经营做准备所发生的购买存货,先计入存货,用于试生产或在建工程购建活动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或销售的,计入“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五)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这部分折旧和摊销在筹建期结束前,应该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
(六)筹建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规定,将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七)筹建期的内部研究开发费,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八)筹建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对于计入递延收益且又需要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则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暂时性差异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上面为本人能想到的,希望大家补充)
按照上面的原则处理后,我们发现,对于那些基建期较长的企业,并不像他们所坚信的那样:整个基建期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这就是新准则带给我们的魔力:赋予你原则,但是你又不能超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