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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银行信用

发布时间:2025-09-29 15:58:12

1.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完善解析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完善解析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完善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信用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中国网商交易额突破13000亿元,而中国网商的数量也已经超过3000万。与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应的是交易的信用危机日显突出,虚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的全方位信用危机。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假“工商银行”、假“云网”事件犹如当头棒喝,令人雾里看花,真假难辨。。

据《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由此可见,信用危机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诚信方面的建设。

二、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要过五大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系统(设备和网络)信用、社会信用及司法信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信息库共享。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专业的资信公司和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但由于信用评级还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评级的中介机构、依据等都未得到法律认同,致使评级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

(2)我国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在目前情况下,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虽然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它只是在一个很浅的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控制。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制约,一些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从事网上欺诈活动,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3)行业自律尚未形成。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4)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一旦一方发生信用问题交易就会成为泡影,甚至导致另一方上当受骗。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诈骗,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

(5)社会信用意识差。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薄弱,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甚至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要从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人手。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但建设这种环境不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参与者具有诚信意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等信用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如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2.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种法制经济,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更应如此。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如在《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势、《公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留有发展的空间。另外,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也应尽快解决。

3.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

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中国电子商务的行业组织,要制定各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必须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统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数据仓库系统)。另外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名、CA认证等服务体系,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将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特别强调的是要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发达的第三方服务体系可以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提供稳定和强有力的支持,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首先交易双方向第三方获取认证,当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时,第三方信用服务企业(如CA中心)就会对交易双方进行资质验证,对交易各方的交易资料的传递进行加密,对交易过程进行监察,从而确保客户的交易是在安全、诚信的环境下进行的。

5.培养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提高社会的信用意识是根本问题,没有信用意识,没有信用文化,信用就不会深入人心,也就不会形成健康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信用氛围。在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中呼唤诚信,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使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意识到,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时诚信、信用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也就无法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

四、结束语

信用体系的建设任重丽道远,特别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许多理论、技术,政策等多方面问题有待解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相信随着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加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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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商务的业务包括哪些

中国现今所开展的银行电子商务主要聚焦于电子支付业务与网络银行两大部分。与国际标准的银行业电子商务相比,二者尚存差距。

电子支付业务包括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多种形式,但当前我国银行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信用卡领域,而对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在国际金融界广泛使用的支付手段的采用则较少。

网络银行服务领域,中国当前业务范围与深度相对有限。依据国际权威机构的标准,网络银行服务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面:基本业务、更高一级的业务(如个人融资理财、账户明细查询等)、以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的业务,以及利用互联网交叉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

3.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采用哪四 种信用模式它们的优缺点各是什么

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怎样?主要采用的信用模式都有哪些?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一)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难以普及。
(二)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担保过程中,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三)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但也正是这种单边的信用模式,成为B TO C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
(四)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4. 如何建设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 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 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 裎共⒚挥谐鎏ń先 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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