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外支付什么项目需扣税
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
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相关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从201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局申请办理售付汇证明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营业税的同时应扣缴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可以免于办理售付汇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可不申请开具售付汇证明,但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外付汇时履行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二、时间规定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2010年12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申报时间。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一致,所以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加以判断。凡按上述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含)后的均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四、税(费)率问题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规定如下:
1、城建税的税率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五、减免税规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仍应按《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贰』 市场营销策划费用如何入账
如果是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要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设计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制造费用 或是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如果是用于销售方案策划的,要计入销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①支付时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以后各期分摊计入期间费用或制造费用,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需在1年以上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不能由股票溢价和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抵销的股票发行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不同于列作流动资产需在1年或1年以内摊销的待摊费用,在会计中将它另行设置“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将它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分摊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
『叁』 境内机构如何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对外付汇流程怎么样
中国境内企业以技术许可使用费名义向外国企业、组织等境外企业支付外汇的,一般办理流程如下:
(1)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至银行申请付汇,此时一般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付汇申请;
②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协议;
③付款通知或发票;
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⑤技术合同数据表;
⑥税务凭证。
(3)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肆』 市场营销中费用、效用、满足之间的关系
产品
效用、费用和满足
市场
市场营销和市场营销者
需要、欲望和需求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
一。需要、欲望和需求:市场营销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这种欲望和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有支付能力并且愿意购买。——企业不仅要预测和了解有多少人喜欢自己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了解到底有多少人愿意并且能够购买。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
二。 产品——是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任何东西(泛指商品和劳务)。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
三。效用、费用和满足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
『伍』 对外付汇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根据付佣的性质确定企业是否需代扣代缴税种、税率,若您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检测费、市场开拓费、差旅费等是劳务,由于收取方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上述费用不须代扣代缴所得税。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陆』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技术服务费,增值税税率是6%。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除了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外,还需要代扣代缴相应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
『柒』 对外支付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对境外购物或各种形式手续费,佣金,参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的支付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不断加深,国际间的交往和协助越来越普遍,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大量的对外支付业务,其中尤以形形色色的跨境劳务居多。支付的形式有手续费,佣金,参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劳务的发生地在国外,款项也直接通过银行汇往国外,以致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外支付费用的代扣代缴义务,在支付完毕之后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补税或者处于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捌』 对外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8)对外支付市场营销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