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
佛教在人间三千年的弘传史,无不是一个顺应时世因缘,契理契机而发展变革的进程。把当时当地的国情民意、时势人心,以确定弘扬佛法的路线、策略、方式,顺应文化传统、时代思潮施设教法,使所弘之法容易被大众所接受,不致因国情民俗、文化传统、时代思潮相悖而受到抗阻,并使所宏之法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达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宗教团体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实际上都体现了适应社会,以人为本的人间佛教精神。一个好的宗教,如果它没跟人类、跟社会、跟人类生活、工作相适应的话,那它就不是圆满的宗教!爱国爱教是每一个佛教徒应当具备的崇高情怀。我国古代著名高僧道安法师提出“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充分说明了佛教与国家的鱼水关系。我国近代史上许多高僧大德们都是高举爱国先于爱教的旗帜,堪称爱国爱教,实践人间佛教的楷模。在高僧大德的言传身教中,佛教界热心赈灾、济贫、办学,积极参加社会建设,这些都是前辈们的努力实践人间佛教思想的生动写照。 在新历史时期,佛教界为适应社会付诸了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持久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今后的时期,我们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结合国家各个时期工作中心,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一是举办学习班、培训班,适时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宗教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二是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如党的历次中央全会,特别是十七大的精神要认真学习,深入开展,揭批邪教违法活动等;三是组织僧尼收看具有革命传统意义的电视、电影,参观城市建设展览;四是组织赴外地参观考察。总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爱国就是爱教,就是爱社会主义,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号召佛教徒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提出的要求,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将爱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作为我们佛教徒的思想原则之一,并以一个合格人间佛教人才的必备素质,积极兴办慈济事业,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我们在积极弘扬人间佛教,积极入世的思想的同时,还应对佛教文化中不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以正确引导,如佛教中个别对看破红尘的“出世”、“弃世”思想,诱使人们只注重个人修持,解脱苦难,寻求精神上的寄托与安慰,不去关心现实世界建设。因此,在一些佛教徒中,有的注重念佛往生,追求来世幸福等等,这一切都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正确引导,让其积极发扬佛教教义中“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和建设人间净土等积极进取的思想,兴利除弊、革故鼎新。正是为了中国佛教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当今中国先进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作更大的贡献。一、发扬宗教优秀文化传统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宗教文化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现象。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宗教在历史、哲学、美学、伦理学、心理学、逻辑学,在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以及医药、建筑等领域都留下了丰富的遗产,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人类创造了独特的精神财富。如宗教中的寺观教堂、建筑、彩绘、镌刻、雕塑和经典宝藏不仅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有其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渊源,有些是艺术珍宝。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56个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几千年来,为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传统文化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形成了促进各民族团结统一、独立自主、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量、奋发向上的巨大力量源泉。宗教教义中有许多内容是能够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相适应的。就以佛教文化来说,对中国传统文化发生过很大的影响和作用,留下了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如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哲学、文学、音乐、艺术、雕牌、印刷等等,都与佛教文化有密切的关系。就文化角度将佛教与当今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联系,对二者的一致性、共同性而言,不仅佛教徒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而且佛教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能发挥积极的建设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五爱),而佛教教义中建设人间净土,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思想;众生平等的主张;报四重恩普度众生的愿力;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的原则;慈悲喜舍、四摄六和的精神,广学多闻,难学能学,尽一切学的教戒;自利利他,广种福田的思想;禁止杀、盗、淫、妄等戒规,以及中国佛教自身许多优良传统,都与“四有”、“五爱”、“八荣八耻”的要求有相通之处,对于信仰佛教的人们来说是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的增上缘。从文化建设方面来说,社会主义文化是在继承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佛教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留下了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佛教是“开发智慧,觉悟人生”的教育,在那里可以得到认识世界,认识人生,自觉自救,自净其意,随顺真理的方法。佛教的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的世界观,缘起性空,如实观照的认识论、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论,忘我利他,普渡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以及佛教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内所积累的丰硕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特殊的积极作用。 在关心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造福社会的同时,也要警惕和防止,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僧人忙于应酬各种事务,不仅影响到个人的修持,也影响到整个僧团的精神面貌。从事旅游及服务行业反而成了某些出家人的基本职责,从而忘却了出家人“弘法为家务”的本份。长此以往,很可能使僧团失去教化社会的功能,从而丧失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成为一个世俗的团体。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我们一方面要继续用人间佛教以引导社会、净化社会、开佛知见、揭弊导俗,建设人间净土为主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还应广泛兴办各种慈善事业回报社会。二、加强宗教自身建设,努力与时俱进加强宗教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是根据当前我国宗教的实际情况提出的重要任务。具体要求就是五个建设,即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我认为,信仰和道风建设是自身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人才建设是自身建设的关键;教制建设是自身建设的基础,组织建设是自身建设的保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给宗教带来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从宗教内部来看,自身建设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各宗教团体必须加强研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自身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识上和实践上予以逐步的解决。宗教不顺应时节因缘,不与社会、人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那就会缺乏生命力。(一)加强宗教信仰和道风建设是自身建设的基础。首先,要求具有正信,勤修勤学、遵守戒规、肃正道风。(二)加强宗教组织建设是自身建设的保证。 加强本院和各级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是宗教事业顺利开展的保证。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具有宗教特色的既继承传统又适应时代的现代化组织,人事与管理制度,为宗教的自身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保证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的工作实体,加强各级的组织能力和权力威望,有效地协调管理当地寺院、教堂,全面统筹。这是关系到在当今社会宗教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这样做,既有利于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也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宗教团体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更好地发挥其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的职能作用。使之建设成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基地;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团结各民族宗教信士的纽带,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三)加强人才的培养,是自身建设的关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坚定信仰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合格人才队伍,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关系到中国宗教命运和走向的头等大事。是当前我国宗教事业建设与发展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 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要继续发挥老一代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形成爱国爱教新一代的骨干力量,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值得一提的是,寺院经济的独立与寺院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相联,僧人忙于应酬、接待、管理等各种相关事务,不仅影响到个人修学,也影响到整个僧团的精神面貌,有个别寺院僧团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奢侈享乐、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戒律松驰、信仰淡薄、不重学修的现象。个别僧人甚至腐化堕落,成为“狮子身上虫”。有些人就是为了“借佛敛财”,混进了佛教行列。教内外对这种影响恶劣的弊端,批评日趋强烈。造成弊端的重要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有管理能力的正直人才。(四)积极加强教制建设。教制建设是自身建设的基础,在国家强调“以法治国”的今天,建立健全宗教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佛协正在抓紧制定和实施关于实行僧尼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和寺院住持任职的规定;研究制定全国性的佛教财务管理制度,居士登记管理制度,僧尼挂单管理办法。随着教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我们的工作将朝着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兴利除弊、革故鼎新,使之成为当今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也是弘法利生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不仅应加强各宗教团体自身的建设,也应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变成社会强大动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㈡ 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范文在此: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加注重夯实基础,更加注重解决问题,更加注重正面引导,更加注重精细服务,切实维护民宗领域和谐稳定,充分挥民宗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中的积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13-2016年度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被省民委(省宗教局)推荐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
一是民宗领域安全稳定更加牢固可靠。制定《无锡市民宗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倡导宗教活动场所购买财产保险。出台《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应用分类标准实施方案(暂行)》。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接通天然气。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质量推进年”活动。开展不同主题、不同形式的明察暗访、安全督查。会同相关区联合相关部门合力做好元旦、春节场所撞钟活动和复活节、“开斋节”、天主教朝圣月、圣诞节等重大宗教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党的十九大、“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届世界物联网大会等敏感节点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加富有成效。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深化年”活动,及时宣传我市各条战线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在梁溪区古运苑社区、惠山区惠南社区成立无锡市“民族团结进社区示范点”。成立江苏省首家由市级民宗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合命名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指导江南大学等5支队伍参加江苏省“红石榴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会,获得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承办第二届江苏省少数民族优秀舞蹈展演,藏族双人舞《心之寻》、彝族群舞《老兵》2个节目荣获优秀组织奖。市歌舞剧院被省民委推荐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制定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体系的意见》。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全市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情况的检查督查。会同市招生办开展少数民族考生中考、高考加分民族成份审核认定工作。
三是宗教事务管理更加精准精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无锡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召开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专题学习会,举办宗教“中国化”巡回讲座。召开市级团体工作任务部署会,首次评选表彰民宗团体工作先进个人。建立市级团体联席会议制度,举办市级团体新春联谊会。出台《无锡市市级民宗团体集体活动考勤办法》,举办团体季度集中学习会。向市财政争取经费,将每个团体工作经费提高到20万元,改造宗教场所危旧房经费30万元,制定下发《市民宗团体财政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宗教活动场所危旧房屋改造维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指导市佛协、市道协稳妥有序换届。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推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工作,截止10月底,2处场所被省档案局认定为五星级档案室。
四是服务中心大局更加聚焦聚力。指导市佛协、祥符禅寺建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第一所宗教院校——慈恩学院,顺利招僧开学。指导宜兴市举办“第四届中国宜兴国际素食文化暨绿色生活名品博览会”、祥符禅寺承办首届江苏佛教素食文化博览会。指导市道协开展道教音乐传承与保护工作,出版《无锡道教音乐记事》。在全市宗教界部署开展以“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为主题的讲经论道活动。指导市伊协承办“东部地区伊斯兰教中国化解经研讨会”。新成立“无锡惠缘慈善基金会”、梁溪区“汉慈永兴嗣慈善基金会”。支持和引导宗教界参与贵州省三都县的帮扶活动,市级民宗团体出资130万元用于支持马尾绣产业发展。
五是民宗部门建设更加充满活力。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稳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两聚一高”先锋行动,扎实开展“连心富民、联企强市”大走访活动。我局走访农户2150户、企业15家、宗教场所12处、宗教团体12个,协调解决问题10余起。精心组织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梳理市级“不见面”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办事指南。举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统战(民宗)干部培训班。围绕民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持续开展“民宗心语”编撰活动。
㈢ 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的是什么组织
宗教学会办宗教培训班名正言顺。
㈣ 简答如何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一是发挥桥梁纽带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是社会组织。所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是宗教团体要把党和政府的声音直接传递给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呼声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起到“双向传声筒”的作用。
二是发挥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如办理教务、组织宗教活动,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开办宗教院校或义工培训,印刷宗教典籍,出版宗教书刊,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这些工作反映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三是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它对本领域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本宗教的正信正行,即贯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实现教内教外的团结与和睦。
四是发挥服务协调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要树立服务意识,服务宗教界及本宗教各宗派的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如兴办公益慈善事业),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赢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大众的信任与支持,增强宗教团体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在政府和信教群众、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之间起到“减压阀”和“润滑剂”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协调引领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是宗教界的社会组织,离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支持,宗教团体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在宗教界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发挥在联系宗教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宗教团体要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协调引领作用,就要强化教规戒律,规范教制仪轨,切实树立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务特别是教务方面的权威性,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
㈤ 宗教团体进行宗教培训,应当报什么备案
HD:
其一,首先认真学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
其二,然后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即“宗教局”,进行咨询并办理相关事宜。
㈥ 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不可以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活动等
不可以。虽然想不起来具体是哪一条的规定,但是我可以确定这个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我对这一点规定有印象。宗教相关的具体法律规章制度你可以访问国家宗教事务局官网看看,其首页就有《宗教事务管理办法》,这个是专门规定宗教相关事务的法律章程。哪些不可以做里面都有。
㈦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导场所宗教事务可以依法接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其为错误的。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7)宗教团体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宗教事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2、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㈧ 宗教团体不得以什么从事盈利
宗教团体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盈利。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8)宗教团体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㈨ 爱国宗教人士一人一方案
一、全面理解和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自主选择、维持或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管理水平。坚持独立自主自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宗教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基础上交流交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鼓励支持各宗教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教义教理新阐释、礼仪制度新规范和社会服务新探索,自觉适应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二、准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的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宗教具有心理调适等作用,对维系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其中包含了劝人为善等积极内容。但是,宗教作为一种有神论的世界观,也会束缚人们的思想,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利用宗教来控制人民,让人们把改变现实的苦难寄托于虚幻的世界,宗教成为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宗教对社会的发展能否起推动作用、对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否有利的角度,对宗教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作用作过大量深入的分析,认为历史上宗教被剥削阶级用来为其剥削制度辩护,起过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极作用。宗教既可以用来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也可以成为破坏原有社会秩序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是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界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力量。宗教教理教义中的某些内容,对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具有积极作用;宗教团体举各种公益事业,有利于服务社会;宗教团体与世界各国宗教界互相交流,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同时,也要防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浪费钱财,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防止宗教狂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防止宗教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既不能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要为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弘扬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理解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等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信教群众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成果,获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上的真诚关心和帮助。要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深入信教群众,对信教群众的基本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根据信教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科技知识等教育,使他们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帮助信教群众分清正常宗教活动和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认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他们遵守法律和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支持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发挥党和政府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作风,与信教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把获得信教群众的支持作为一个重要任务。要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利益调整,反映信教群众的利益诉求,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四、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宗教工作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复杂矛盾问题的根本途径。目前,国家已经颁布11个配套规章,各地也出台了6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化稳步推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涉及宗教的各种事务及其规范管理有法可依。健全完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涉及宗教内容的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应涉及宗教内容的可在法律修订时予以加入,现在有但不明确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修订完善。在配套的条例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也要有相关的内容。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实施10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符合实际需要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执法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引导和监督,并切实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为宗教界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要进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界限,充分发挥宗教界的自主作用。加强对党政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依法事的意识和能力。五、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能与党和政府紧密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骨干。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各级宗教团体基本完成新老交替,中青年代表人士陆续走上领导岗位,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结构渐趋合理,素质不断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他们对教义教规的认识,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继续提升他们正确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对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拓宽视野,加强教育培养,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在规模上能够满足引领信教群众的需求,适应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管理运转需要;年龄上形成梯队,老中青合理搭配;结构上各宗教、各教派间保持合理比例,有广泛代表性;自身素质上,政治素养、宗教学识、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能够始终紧跟时代和社会发展步伐。要注重把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支持党和政府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到党的周围。六、认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政党的消亡还要久远。同时,宗教要长期生存、发展,必须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佛教于东汉从印度传人我国,在我国传播发展近两千年,伊斯兰教从唐代开始传人,在我国传播发展也有一千多年,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在长期的中国化过程中,宗教的某些教理教义、思想和艺术,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自爱国运动和革新运动,我国各宗教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化的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鼓励宗教界积极对宗教思想和教理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和中国实际的阐释,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回应社会和信教群众需求,从思想上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动学习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的渗透、干预和影响,遏制“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也是其重要目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引导,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宗教界人士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统一和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探索建立规范的社会公益和服务机构,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参与社会服务,在赈灾救灾、扶老帮幼、解危救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伦理道德构建和个人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作出应有贡献。八、准确理解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信教群众工作也是党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团结好广大的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产党员团结信教群众,既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群众,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的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更高层次的理论,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坚持共产党员不得信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一项重要思想和组织保证。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或者借教敛财。对已经信教的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如经党组织帮助教育后仍未转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进行组织处理。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基本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九、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基层宗教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是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打好宗教工作基础,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一是提高对基层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无小事,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关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队伍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培养、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基层宗教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评价考核体系,把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各类问题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分管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宗教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检查、反馈、问责等机制,促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党政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宗教理论政策水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宗教工作联会议等协调机制,健全区域性协调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系统。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明确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市(地、州)、县(市、区、旗)级统战部门要加强宗教工作力量,确保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乡镇(街道)设立宗教工作助理员、村(社区)设立宗教工作协管员,宗教活动场所配备宗教工作信息员,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形成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工作网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