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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宣言

发布时间:2022-04-21 12:30:42

① 发达国家,电商收税走过了什么历程

如何对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征税,不同国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税收监管基本上都经历了由松到严的过程。
1.美国采取消费税征收方案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美国从 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 。 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
直到 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 2013 年 5 月 6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各州内年销售额 100 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在线年销售额不满 100 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
2.欧盟采取增值税课税制度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在 1997 年 4 月发表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原则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有实际意义。
1997 年 7 月,在 20 多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一《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该宣言主张,官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的商业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商业应用。
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1998 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 1999 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努力使现行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欧盟加紧对增值税的改革。 2000 年 6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对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音乐、录像等数字产品应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管辖权方面,欧盟对提供数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在其所在国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只有在供应商与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下时,才一对供应商征收增值税。这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以避免缴税,从而堵塞征管漏洞。
因个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无法实行消费地征收增值税,因而只能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纳。为此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 有关电子商务的誓词有哪些

电商电商 申通快递 富士康,这是我们学校学生流行的话,电子商务其实是非常痛苦的事,就像马云说的 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不务! 今天很痛苦,明天更痛苦,后天便是美好的开始,但是大多数人都死在明天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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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求电子商务、国际投资论文!!!

目录

摘要 ……………………………………………………… 1
Abstract ………………………………………………… 2
引言 ……………………………………………………… 3
正文 …………………………………………………… 4-12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4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4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4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4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4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5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6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6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7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8
3.4电子支付问题………………………………………… 8
3.5税收问题……………………………………………… 9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9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10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10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1
结束语 …………………………………………………… 13
致谢 ……………………………………………………… 14
参考文献 ………………………………………………… 15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立法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formation technique especially the network technique develops continuously, the upsurg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rnet makes the human society entering a new information age. Because Internet has characteristic not limited by time and region, one kind of trade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trade shape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y way of trading in Internet. Over the next several years, Internet will become the largest trade market site in the world; its business opportunity contained knows no measure. Pro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ave brought the great impact to international trade, some new problems are caused by this proction. Such as how the network concludes the business levies taxes, how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of the trade, trade written form require, affirmation, work out, transfer of the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tc. The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directl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agging of the law itself, the traditional law has not been carried on supplementally and revising to this new-type trade wa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yet, which causes a lot of legal questions derived unable to carry on standardizing and adjust with the current law. This makes a lot of plan to hang back in the trade company engaged in trade of the network, influen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is commercial operation way. So strengthening the study on trade of the network actively, setting up the flexible legal frame of standardizing trade of the network, not only can ensure carrying on the benefits of various fields of trade of the network but also can ensure the harmon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This text plans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on relevant questions.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International Trade
Legislation

引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下面主要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 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一般贸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如何在电子商务问题上体现这一原则,不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都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1998年美国又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法律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4.1.1 修改现行法律是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扩展,或制定专门适用于网上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是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国际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为现有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如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需要对“签名”作扩大解释。《汉堡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

④ 电子商务最先起源于那个国家,什么时间

不知道额肯定不会是中国吧!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起源以及过去的发展
电子商务并非新兴之物。早在1839年,当电报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就开始了对运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讨论。当贸易开始以莫尔斯码点和线的形式在电线中传输的时候,就标志着运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新纪元。
电子商务是在与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互动发展中产生和不断完善的,近年来依托于计算机互联网络(即因特网Internet),随着其爆炸性发展而急剧发展的。
电子商务最初起源于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EDP)技术,从科学计算向文字处理和商务统计报表处理应用的转变。字处理(WP)软件和电子表格(SPREAD SHEET)软件的出现,为标准格式(或格式化)商务单证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开发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政府或企业的采购,企业商业文件的处理,从手工书面文件的准备和传递转变为电子文件的准备和传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资料的交换,又从磁带、软盘等电子数据资料物理载体的寄送转变为通过专用的增值通信网络的传送,近年来更转移到通过公用的因特网(Internet)进行传送。银行间的电子资金转帐(EFT)技术与企事业间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相结合,产生了早期的电子商务或称电子商贸(EC,Electronic Commerce)。信用卡(Credit Card)、自动柜员机(ATM)、零售业销售终端(POS)和联机电子资金转帐(POS/EFT)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应的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导致今天网上持卡购物(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与企业之间网上交易(B to B,Business to Business)这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得到飞速地发展。(见参考文献1)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现在的发展
第一节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世界电子商务发展迅猛,1996年全球有近4000万人使用Internet,到1997年底使用Internet的人数已超过1亿;1996年12月登录的Internet域名约62.7万个,到1997年底Internet域名已成倍增长,达150万个;Internet上的信息流通量每一百天翻一番;1996年Cisco公司在Internet上的销售额仅为1亿美元,到1997年底其在Internet上的销售额已达32亿美元;1997年1月Dell公司每天在Internet上计算机的销售额不到100万美元,而在1997年12月的假期内增长了几倍,达每天600万美元。1998年年中,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题为《新兴的数字经济》的长篇报告。报告指出,电子商务将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应的步骤已在美国和全球开始实施,……如果电子商务能够繁荣,数字经济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21世纪世界经济的增长:
1.扩展Internet
1998年全球1亿人使用着Internet。预计到2005年将有10亿人使用Internet,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服务和通信等方面的投资戏剧性地增长。
2.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使用网络建立产品和服务的创建、购买、分发、销售和服务可以显著改善生产效率。到2002年,企业之间使用Internet的商业价值将超过3000亿美元。
3.货物和服务的数字化交付
以电子方式销售和传送软件、光盘、报纸、杂志、新闻广播、证券、机票及保险单等无形货物和服务,将是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的推动力。
4.商品的零售
尽管现在通过Internet的销售量还不到零售销售总量的1%,但某些产品如计算机、汽车、书籍、鲜花等的销售量正在快速增长。1997年秋冬两季,美国和加拿大有1000万Internet用户(占北美Internet用户的16%)在网上购物,比半年前多了260万,增长35%。
世界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开发指南,并启动了一批实践项目。如西方七国集团于1995年2月启动了一个“为中小企业开辟全球市场”的项目,电子商务被列为这一项目的主题。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同年7月美国又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2月,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
1998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上,电子商务自由化成为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并形成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这一唯一的会议成果。其主要内容有:认识到全球电子商务正在不断增长,并创造新的贸易机会;决定制定一个综合工作计划,并应包括世贸组织的相关机构;在不歧视工作已有成果和承认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各成员将继续他们目前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做法,在第三届部长会议时通过协商将决定对其是否延续。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根本性变革,它涉及到许多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
1.财政问题
电子网络是一种全球性媒体,没有明显的国家界线。交易在网上进行,看不见,摸不着,海关难以监管。电子商务既包括有形的货物贸易,也包括无形的服务贸易,或两者同时兼有。如计算机硬件属货物(需经海关),软件则可不经海关,在网上直接传送;数控机床的操作规程也可用网传送,付款亦能在网上进行。这样,按传统的方式海关将难以根据交易的全部真实价格进行收税,关税税收会受到一定影响。现在产品的价格构成中,软件的比重日渐提高,因此必须找到一个既解决财政收入,又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办法。实行电子商务涉及到海关、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
新技术也已使建立电子支付系统成为可能,信用卡、智能卡正在迅速普及,其它形式的电子货币也不断产生。电子支付系统的应用将会逐渐改变传统的银行支付制度,对货币调控和货币供应量的统计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2.法律问题
经济的全球化已使国界的观念越来越模糊,电子商务的出现更加快了生产、销售全球化的进程。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电子商务,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普遍适用的电子商务准则。这涉及电子商务合同、单证、公证签名的认证以及争端解决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各国的法律也必须随之修改。目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制订了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范本,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还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卖方担心电子传输使其知识产权被剽窃,买方则担心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因此,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新制度,而且这种新制度也应当考虑到域名、商标等问题。
3.安全问题
此点对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目前涉及的电子交易主要通过Internet网进行,而当初设计Internet的目的是为使用者提供一种弹性、快速的通讯方式,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安全性。所以,随着Internet逐渐发展成为电子交易的最佳载体,必须在本质上对其进行重新设计,使其满足商业交易的安全性,这包括以下方面:信息传送者和接受者的确认,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经篡改,保护敏感信息的隐私权,不被拒付(确信买方不能假称已经支付或卖方假称未被支付)等。只有在全球范围建立一套人们能充分信任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保密性,人们才能够放心地参与电子商务。
4.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健全的、覆盖面广的电信基础设施。但目前许多国家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通过私营企业参予竞争的办法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不是所有政府都愿意将电信基础设施私有化。国有基础电信设施只有通过大大降低收费、自由租用线路、自由联网,采用先进的通讯设备和通用技术标准,才可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5.信息化观念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与人们固有的消费、购物习惯差异很大,电子商务要蓬勃发展并成功地融入一个国家乃至全球,人们的观念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6.技术人才问题
由于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真正发展也就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因而现在许多公司和商家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来处理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全球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具有24×7(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都能工作)的要求,因而迫切需要有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技术人才的短缺问题可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见参考文献2)
第二节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宣传声势和兴起比国外晚一两年。1997年到1998年,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两年连续举办了两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8年4月举办了’98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许多部委派人参加了这次会议。1998年11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E-Commerce CHINA’98)在北京举办。此次会议研究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中国发展电子商务配套体制等问题,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117.5万户,在Internet上拥有自己域名的中国企业数也已超过48万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调查表明,71.8%的网民渴望能进行网上购物。我国已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有益的探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政府和企业敏锐地意识到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力的巨大影响,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从1994年起,中国的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联接300多家证券公司的近2600个营业部,开户投资者达3980多万户,最高日成交量达到300多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的金融结算系统联接着600多个地面卫星小站和1000多个收发站,覆盖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平均每天业务往来5-6万笔,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中国的民航订票系统已经投入运行12年,1997年通过该系统预订的机票达5560多万张,金额近200亿人民币。截至1997年6月,中国共发行各种信用卡5056万张,各种非银行IC储值卡6000多万张。此外,中国远洋运输集装箱信息系统、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网络也已相继建立。
国内一些部门和企业大胆尝试,成立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商品交易中心。1997年10月28日,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力求把全国所有企业的商品交易通过Internet统一管理起来。1998年4月7日,北京海星凯卓计算机公司和陕西华星进出口公司利用在Internet上运行的中国商品交易系统进行了首单电子交易。4月13日中午,满载价值166万元的Compaq电脑的货柜车从西安顺利抵达北京,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正式开始了实际运行。7月1日,外经贸部的网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开通,客户可以在网上寻找信息,在网上加密的谈判室进行业务谈判,签订合同。国家国内贸易局有网上商品交易中心。几个部委联合成立了网上中国库存商品调剂中心。广东有网上商品交易中心。湖南有电子商务中心,现在已有多起网上交易的事例。
然而,目前网上商品交易中心基本上都只是在网上完成了电子商务的部分过程,而没有完成从寻找信息到电子支付的全过程。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开通几个月以来仅做成一笔生意,由于货款经过一次中转,商家还向税务部门交了两次税。银行、法律和税收等问题使那些想要上网的企业心存顾虑,望而却步。目前银行、外贸、商业、邮电等部门已经着手解决电子商务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税务、工商、法律、海关等部门也开始研究这些相关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和西安等中心城市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中走在前列。近几年来,上海市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1996年正式启动的上海信息港建设工程,明确了“一个平台、五项骨干工程、二十个重点信息运用系统”的建设方案,一个平台是指上海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该方案的目标是在不远的将来,建成一个宽带、高速、大容量的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连接政府、文化、公共信息等各种资源网,连接教育、金融、商业、娱乐等各种应用系统,并逐步延伸至普通家庭,使上海的电子商务走近“千家万户”。到1997年底,上海的光缆铺设长度已达8824公里,电话交换机总量达到520万门,移动电话达到150万门,住宅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户59.19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基本消灭了待装户。
上海已建成全国最大的本地高速数字数据网和本地分组交换网,已基本建成高速同步数字网(SDH),高速、宽带的异步传输模式(ATM)交换网也初步实验成功。上海家庭电脑普及率已超过10%。在此基础上,上海相继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五项重点工程,即上海信息交互网、上海社区服务网、上海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上海金卡与收款系统、上海社会保障网。最具特色的是上海社区服务网、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和上海社会保障网。其中社区服务网把计算机和社区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为市民提供各种丰富多彩的服务。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把上海海关、港航、外经贸三个分中心联通,初步实现了无纸化贸易,增加了上海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如该市的东方国际集团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已通过EDI的出口订单系统与国外大型进口商建立了电子贸易伙伴关系。上海社会保障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业务的“五保一卡”,市民只需持有一张社保IC卡,便能享受相应的社保服务,初步实现了保险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最近,Intel与西安瀛海威公司宣布携手开辟电子商务市场,共同推出电子商务A计划——中小企业网上安居工程,为陕西省内业界酝酿已久的电子商务计划开辟了先河。A计划是一个低价的企业网上安家方案,目的不在于眼前利益,而是期望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以及发展Internet的深层应用,让企业在网上“安居乐业”。
中国虽然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这些只能算是电子商务初级阶段的一些尝试,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就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尚停留在对安全、保密、认证、法律等技术手段和标准规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讨论上。现在中国的电子商务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实际应用还基本处于真空地带。中国不仅需要解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而且还亟需解决一系列特有的问题:
1.国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质量差
这几年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虽快,但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标准、资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影响了网络的继续扩大。
2.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
企业的信息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基础,中国的企业正在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目前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在15000家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有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企业信息化,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有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但除了用作财务、打字机外很少有其它应用。
目前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1000万家左右中小企业中,只有大约百分之几的企业拥有一定的现代化信息手段。
3.金融体系支撑不足
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的手段。因此需要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中国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加快变革步伐。前不久Internet《解放日报》报道,上海新华书店在Internet上发布了图书信息,反响很大,收到了大量订单,其中85%的订单来自国外;但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改变现有的支付方式,实现真正的网上支付,不仅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也是市场的迫切需求。
4.信息化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政策,特别是发展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还不够明朗,相应的标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而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5.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有发生,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以利于传统商务向电子商务的顺利转变。
6.语言障碍问题
由于网上的信息绝大多数是英文信息,对于相当多的企业和相当多的人来讲,语言上的障碍成为制约他们进行企业信息化和发展电子商务的令人头疼的问题。(见参考文献3)
第三章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
第一节 世界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无疑是21世纪的经济模式的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软件和硬件不断完善发展,电子商务势必取代传统经济。综观近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估计有以下几方面:
一、多渠道零售业相互交融 购物者的目光在商品邮购目录、零售商店、网站之间来回跳动,用户希望各方面可以自然衔接。将来,这些独立的部分将交融为一体。
二、更多满意的网上购物 美国密执根大学的研究人员每个季度在线消费者的满意度进行跟踪调查。最新的报告显示,在去年第四季度,消费者在网上的购物经历比网下更愉快。
美国调研企业Barris Interactive 公司的专家指出,现在的消费者知道网上的零售商能够向他们提供些什么。几年前,各家电子商务公司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么,因此遭遇了无数次的失败。如今,经济衰退又将消费者拉回到了网上,人们对在线购物体验持有更高的肯定态度。
三、网上购物我行我素 对于零售商及其营销部门来说,网络提供了特别的功能,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消费者来自何处、从哪儿上网,了解是什么促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了解消费者缘何丢弃购物篮、离开商店。
然而,尽管电子商务网站可以掌握海量信息,消费者的行为依然难预测,而想通过电子商务改变其行为更为困难。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位教授指出,消费者行为本身相当固定,网络很难将其改变,购物者仍将我行我素。
四、中型电子商务网站减少 以eBay、亚马逊为代表的大型网站将继续占据大部分网上零售收入,小型特定网站也有生存的空间。 为难的是那些夹在中间的中型电子商务网站,这些网站在开销项目上与大网站相差无几,却难以占据足够多的市场份额,以支持其存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Egghead.com 被亚马逊收购。
五、更多网站运行盈利 盈利的电子商务网站越来越多,某某网站开始赢利的消息不再是媒体的新闻。亚马逊在去年第四季度终于完成心愿,成为盈利网站大家族中的一员。(见参考文献4)
第二节 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向纵深化发展
1、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趋完善
图像通信网、多媒体通信网将建成使用,三网合一潮流势不可挡,高速宽带互联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具备良好的网络平台和运行环境。消费者的上网费用将越来越低廉。移动电子商务将快速发展。移动通讯将成为进行电子商务的主要媒体。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将逐步规范和完善
电子商务的社会及商业环境更趋成熟。预计到2003年,网络人口可达6000万以上,仅次于美国。网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将发生变化,对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将不断提高。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深化,实施电子商务的紧迫性和自觉性都会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将更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内电子商务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将得到有力的提升。我国将结合国情,发挥国家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消除人们对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担忧。
电子商务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要,跨地区的专业性物流渠道将适时建立和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公司在配送体系的选择方面空间更大,成本将降低。
3、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与集成度的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延伸到互联网上,使产品和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互动、实时成为企业信息交流的共同特点,网络将成为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中枢神经。企业将创建形成新的价值链,把新老上下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二)向专业化发展
1、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趋势
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线和专业水准的服务至关重要。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网上购物人口仍将是以中高收入水平的人群为主,他们购买力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生活的个性化诉求比较强烈。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含量、知识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人们一般希望在购买前能够得到专家的指导。因此,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垂直型网站"以及某一类产品和服务的"专业网站"发展潜力更大。
2、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趋势
对B2B电子商务模式来说,发展以特定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商务网"就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服务的专业网站,专为化工企业服务的"中国化工信息网"在行业内影响较大。
(三)向国际化发展
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壁垒,刺激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外各种资源是千载难逢的时机。借助电子商务,中小企业传统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加强,并有更多机会将产品销售到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四)向区域化发展
电子商务的区域化趋势是就中国独特的国情条件而言的。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群体在收入、观念、文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总体仍然是一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东西部经济发展的阶梯性、地区收入结构的层次性都十分明显。目前上网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网人口仍将以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而B2 C电子商务模式的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以B2C模式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资源规划、配送体系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才能最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的规模和效益。
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还存在许多障碍。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提高,将会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困难还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见参考文献5)
第四章 中国电子商务的对策思考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电子商务的环境与国外有较大差异。我们应根据自己的财力、国力、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分阶段实施电子商务,走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1.积极参与国际对话
电子商务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势头不可阻挡。目前电子商务在技术上已初步具备实施条件,只要主要贸易大国认可,银行愿意承兑电子付款,海关接受电子提单,法院承认电子签署合同,电子商务就会像70年代集装箱贸易的兴起一样,发展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商家和消费者必然会选择简便快捷的电子商务,不会舍简就繁,选择传统贸易方式。
在美国的推动下,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相继发表电子商务文件,而且从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来看,不久将会有这方面的国际协议和规则出台。而目前的电子商务国际谈判主要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若不及时参与到对话中来,不利于形成电子商务的国际框架。

⑤ wto第八次部长级会议取得了哪些成就

成果太多,太长,你简要看看就行:

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于2011年12月15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此次部长级会议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全体会议,由各成员方部长发言、成员表决通过各项决议;二是工作会议,就具体议题为部长们提供交流的机会。此次工作会议探讨的议题有三个,分别为:多边贸易体制与WTO的重要性、贸易与发展以及多哈发展议程。此次会议的成果予主要有:

一、 服务贸易:与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最惠国待遇豁免

最惠国待遇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第2条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要求成员对来自所有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5] 虑及最不发达国家[6](以下简称LDC)的特殊情况,新通过的部长级会议决议允许WTO成员暂时和有条件地背离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机会等。[7]
此项“豁免决议”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其一,程序要求。根据“豁免决议”第1段,成员方可予以最不发达国家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或其他优惠待遇,但在程序上有所差别:GATS第16条(即市场准入)下所列的措施只需履行通报义务;而GATS第16条以外的措施则需事先得到服务贸易理事会的通过。
其二,对所有最不发达国家必须一视同仁。
其三,此豁免决议的有效期为15年。
“豁免决议”只是在法律上对成员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优惠的待遇提供了可能,但实质效应则有待进一步考察。
其一,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模式4自然人流动是他们参与世界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8] 从开放程度来看,模式4下因涉移民政策等敏感地带,不仅在GATS下的承诺水平较低,现行实际开放程度也不高,因此有很大的政策空间予以优惠待遇;从服务贸易国内监管角度而言,模式4是最容易按照国别管理准入的模式(其他模式如模式3商业存在往往取决于一国的总体投资政策,在形式上和实施上都很难区别国别),因此此项优惠待遇是可行的。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以模式4方式提供服务的服务行业大多对服务提供者有资质认证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根据GATS第6.4条有关资质认证的规则谈判仍在进行之中;二是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援助提高最不发达国家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帮助其达到资质认真的要求。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需要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优化技术援助的资源,使最不发达国家能真正有能力从这项豁免决议中受益。
其二,一旦涉及差别待遇就有类似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豁免决议”照搬了GATS第28条有关“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极其宽泛的,在法律上存在投机的空间,但实际运作中由于授予优惠待遇的主动权在其他成员,其实际影响可能还有限,但学术上的讨论对于服务贸易、投资等其他领域的研究依然是有意义的。
其三,优惠待遇的谈判是在多边框架之外的双边行为,优惠授予方有主动权,最不发达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受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彻底执行GATS第4条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关切依然离不开多边市场准入谈判并辅以切实的技术援助。

二、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挑战,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早在WTO成立之初就开始讨论。在1998年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上,成员方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要求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工作项目考察全球电子商务带来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9]根据这一授权,总理事会于1998年9月25日通过了这一项目的工作计划,[10]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展开电子商务与贸易问题的讨论。在此期间WTO成员对电子交易不征收关税。此后数年,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而WTO下的讨论却明显滞后。2009年12月的第七次部长级会议上,成员方希望强化电子商务工作项目的工作,要求总理事会定期审查工作项目的进展,并在2011年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有关决议。[11] 尽管此后成员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下就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但此次部长级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基本是对2009年决议的延续。
其一,根据现有授权、指导原则和成员方提案,继续在电子商务工作项目下探讨有关问题,如与发展有关的问题、贸易待遇问题等。决议要求坚持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可预见性以及透明度等),为电子商务发展之需要,加强网络互联和对所有信息的获取、促进远程通信技术和公共因特网建设。决议还要求工作项目研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其二,指示总理事会加强工作项目下与发展有关的讨论,特别是通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研究和跟踪与发展有关的议题,如技术援助、能力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等。
其三,指示总理事会继续定期审查工作项目的工作[12]。
其四,延续以往决议,成员对电子交易暂不征收关税。
尽管此项决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但结合当前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下对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有几点还是值得关注的。
其一,决议重申的指导原则中强调了加强网络互连和对所有信息的获取。忆及2011年美国根据GATS第3条透明度条款要求中国对其网络政策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及2011年7月美国与欧盟共同提出的有关促进电子商务提案,未来的讨论不仅限于对网络交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措施,而且将更多涉足如网络监管等影响面较广的政策。
其二,电子商务技术革新必然对早先成员方做出的承诺产生影响,这些问题目前在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具体承诺委员会上另行讨论,因此在决议中没有具体列出。市场准入谈判、国内规制谈判、对具体承诺的技术讨论、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的研究虽然各自作为独立议题开展工作,但内容彼此相关,只有相互协调、彼此联系才能真正实现成员方对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期盼。

三、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决议
1. 延长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
虑及最不发达国家受财力和能力所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第66.1条授予最不发达国家十年过渡期。2005年过渡期到期,成员方决定将过渡期延长至2013年7月1日。[13] 最不发达国家目前正寻求再一次延长过渡期,以有更充分的时间认识自身需求、使用援助、并最终保护知识产权。鉴于此,此次部长级会议的决议建议TRIPS理事会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合理要求,并在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就此问题予以报告。[14]

2. 非违反之诉
根据GATT 1994第23.1条(b)款和(c)款,若成员在协定下的利益受损,可不以另一成员的措施是否违反WTO协定为条件,提起争端解决诉讼,即所谓的“非违反之诉”。对于非违反之诉是否适用于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解决,WTO成员一直存在分歧。TRIPS协定第64.2条规定成员自TRIPS协定生效五年内暂不得提起非违反之诉。这项暂时性约束在到期后得以数次延期,此次部长级会议的决议将该规定再次延期至2013年下一次部长级会议。[15] 虽然美国和瑞士依然坚持TRIPS协定下非违反之诉的可行性,但并没有阻止决议的通过。

四、 小经济体工作项目
小型、脆弱经济体(Small, vulnerable economies, 简称SVE)指特别容易受到经济冲击和环境变化影响的国家。WTO成员认识到这些国家所面临的风险,在多哈宣言中授权在总理事会下成立SVE工作项目,为帮助小型经济体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寻求对策。[16] 工作项目由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开展,香港部长级会议进一步要求对小型经济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各种提案予以追踪。[17] 根据目前的谈判情况,SVE国家在多哈回合可取得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灵活度。[18] 成员通过此次部长级会议的决议再次表明对继续SVE工作项目的决心。[19]

五、 最不发达国家的加入
谈判加入世贸组织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往往持续数年之久,受能力和财力所限最不发达国家在谈判过程中会遇到特殊的困难。多哈部长宣言中WTO成员方再次强调最不发达国家的加入是WTO工作的重点,应便利和加快他们的加入。[20] 最不发达国家加入的指南性决议于2002年12月得以通过。[21]
此次部长级会议决议要求LDC分委员会加强、优化和落实2002年指南。[22] 具体工作包括如制定货物贸易加入承诺的参照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当前LDC成员的承诺水平,同时也建议对服务贸易承诺制定相应的参照标准。决议指出需提高加入谈判的透明度,以多边框架对双边谈判予以补充。成员方还将制定相应的方法评估申请加入的LDC的技术援助需求、加大援助实施过程的协调力度、合理运用各种援助资源。
根据决议,LDC分委员会最迟在2012年7月完成工作并向总理事会提交相关建议。

六、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此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有关贸易政策审议的决议主要是将总干事自主发起的“贸易监控报告”法律化、常规化。[23] 2008年年末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总干事拉米开始自发地定期地发布贸易发展情况报告,即所谓的“贸易监控报告”。虽然以总干事名义发布的报告有别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以下简称TPRB)开展的常规报告,但这些报告的内容却在TPRB的会议上得到讨论。成员在决议中承诺将继续遵循透明度规则、积极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并建议总干事继续发布监控报告,授权TPRB会议讨论报告内容。

七、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谈判在此次部长级会议前夜达成。
WTO下的政府采购的谈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协定文本的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文本,成员在程序承诺方面可享有更高的灵活度。协定加强了透明度和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则,有助于抵制保护主义和腐败行为,还为新加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灵活度。
另一方面的谈判与市场准入相关。纳入协定规制的实体和部门将有所增加,从而进一步推进公共采购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新修订的协定还将启动新一轮的工作计划,研究协定可持续性、中小企业的参与等议题。[24]

八、 新成员加入:俄罗斯、萨摩亚、黑山
此次部长级会议最引人注目的莫若俄罗斯的加入。有关俄罗斯入世的情况在上期杂志中已有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萨摩亚是自1995年以来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五个最不发达国家,其加入承诺考虑到了2002年最不发达国家加入指南决议,对多项义务予以相应的过渡期。萨摩亚货物贸易的平均约束关税为21%,并在10个服务贸易大分类下的81个子类服务作出了承诺。[25]

⑥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

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而这种活动本身耗

⑦ 欧盟政府的电子商务对策是什么

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元,1999年为17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仅欧洲地区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这些数据说明,欧盟将电子商务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是欧洲地区在未来全球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自1997年欧盟便从战略的角度来制定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导欧洲地区15个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

3.企业界的参与。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主体的作用,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导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撑政策环境,必须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安全保证措施等,都需要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欧盟在制定“电子欧洲”行动方案时,就邀请了各成员国的企业界代表,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欧洲中小企业进入数字经济》的信息社会会议报告,以促进各成员国内的中小企型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此外,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学习并借鉴欧盟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⑧ 我国与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路线策略有什么不同

发达国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意图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机构与国际组织给予了大力支持。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1996年底,世贸组织达成了便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信息技术协议》;1997年4月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同年7月美国公布了其精心构筑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联合国贸发组织召开了全球电子商务专家会议;1998年5月世贸组织132个成员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纵观这些协议与报告,不难看出发达国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意图。
1.着眼于21世纪,寻找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推动力。美国政府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四分之一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甚至可以与200年前工业革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相比。为此,克林顿总统把促进电子商务向正确方向发展作为他的第二任期内的主要任务。目前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与规模远远超过其他国家,1998年其网上交易额达170亿美元,是世界网上交易总额的1/3。2002年全美网上销售和服务的营业额将达3270亿美元,网上电子交易4年内将为美国国民收入净增100-200亿美元,节约5-15%的成本。从999年1月1日起,美国政府要求联邦政府所有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将美国电子商务推上了高速列车”。日本在1996年投入3.2亿日元推动电子商务有关计划,1998年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市场为650亿日元(5.46亿美元),约是美国的3%,2003年可达到3.16万亿日元,即在5年内增长50倍。英国政府1998年10月发表的“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报告,将电子商务及其加强有关税收管理当作向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规定:2000-2001年实现90%的日常货物采购电子化,2001年将25%的政府业务网络化。
2.未雨绸缪,谋求21世纪国际规则的主导权。1997年7月美国出台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既标志着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的形成,又展现出其谋求国际规则主导权的企图。该“框架”提出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基本指导原则与国际协作领域。基本指导原则有五项:(1)市场导向与民间主导发展;(2)政府应避免设立不当限制;(3)政府干预的重点是建立一个可预见、干预最少的发展环境,并顾及法令的简明与一致性;(4)政府必须认清互联网的特性;(5)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电子商务。国际协作领域包括:(1)税收与关税;(2)电子支付体系;(3)电子商务通则;(4)保护知识产权;(5)保证隐私权;(6)安全性;(7)电信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8)信息内容;(9)技术标准。至此,美国政府形成一种战略部署,即以这些“基本指导原则”,在如上“国际协作领域”,通过与其他国家讨论的方式来达成对美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共识。
这一“框架”受到发达国家的普遍支持,已经成为各国商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问题的准则。1997年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DutyFree Cyberspace)。1999年2月欧盟又提出建立一个旨在协调全球通讯,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国际宪章的提议。1998年5月日本与美国签约,条约内容基本上是《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翻版,1999年5月日美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对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确认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看法,强调了两个经济大国在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磋商与合作的重要性,表明两国意欲通过他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联手制定电子商务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强两国的领先地位。
3.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与重要特征。电子商务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因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很大优势。为了巩固在这一领域的现有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永久优势,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1)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并保持在这一领域的领先程度;(2)及早着手国际规则的制订并迫使他国按此行事。因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是技术与规制,而信息技术则是电子商务的主导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对发达国家经济影响极为明显,可以说它们已经在技术领域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现今最迫切的是及早着手国际规则的制订并迫使他国按此行事,以便在这一方面获得主导权、辖制权,从而在总体上获得未来世纪战略性竞争优势。
4.借助这一方式,为21世纪更好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发达国家认定许多国家的政策限制及市场垄断有碍先进数字网络的发展,于是,他们力图通过制订国际规则和国际协作,打破这种政策限制和市场垄断。1996年12月,占全球信息产品贸易额83%的世贸组织28个签约方签署了便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信息技术协议》,要求各方“在2000年前取消200种信息技术产品关税”;1997年2月,占全球电信服务收入95%的世贸组织68个成员国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承诺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电信部门的垄断,在所有电信服务领域实现自由化,并遵守由世贸组织主持下确定的竞争规则。发达国家的努力初见成效!1998年4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数字经济》报告,呼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要求各国免除税收和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的负面影响;1998年5月美国总统亲赴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免税的建议。尽管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但132个成员国还是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发达国家的努力取得了又一步进展!
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倡导与大力促使下,1999年又成为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意图的重要一年。5月17日的世界电信日以“电子商务”为主题,9月在新西兰召开的APEC会议上,电子商务成为与会领导人讨论的议题之一,10月首届世界电子商务大会将在澳大利亚召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成为大会主要议题……电子商务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势头,也吸引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密切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在通过网络这个世界上最大信息交换中心发布、交换、获取信息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机会是平等的。即利用互联网,发展中国家可以改变获取市场信息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状况。
从这一点上说,电子商务对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改变,并非仅囿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参与国际竞争,借助电子商务向全球市场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获得金融资源、技术转让的机会和信息资源,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从实践上看,印度成为世界软件开发中心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我国政府敏锐意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1996年2月,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1997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联合8个部委建立了中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委员会,电子商务开始在我国启动。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

⑨ 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关于对学生的有效惩戒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推广应用将会带来无限的贸易机会。在全球信息化、经济一体化日趋形成的今天,发展电子商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适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二、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用于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主要解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因而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立法还应解决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确认、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网上广告、市场准入、法律冲突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从广义上来讲,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并且具有不稳定性。下面只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而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化的特点,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互联网来联系的,彼此隔着千山万水,互不见面,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全球使用范围最大的信息网,它的开放性拓宽了资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何确认电子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如何保证网上数据的完整性?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应用,尚需对电子认证中的有关电子文件、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电子身份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必经环节,也是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信用。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摸不到的商品和看不到的商家往往产生疑虑,无法确信其真实信息。尽管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但在虚拟的网络中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须建立商业信用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网上商业机构信誉评价制度,对网上的商业企业进行信誉评价。这个做法很好,不仅可以预防或惩戒网上商业机构的欺诈行为,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心,积极参与网上交易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与发展。
2、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为确认身份或保证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务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会让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尽管立法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但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个人信息的窃取变得非常容易,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不受第三方干扰,如果非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原因使消费者的信息在网上被窃取,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这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商品售后服务。
消费者在从事网上交易时,最担忧的就是商品的售后服务。网上交易往往是先付款,后送货,当消费者接到货物时,货款早已汇出,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对隔着千山万水、互不见面的商家,消费者难以行使退换货的权利。目前立法还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如何行使退换货权利进行规定。
4、消费者争议解决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中一旦产生消费者争议,也将产生一些适用传统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因电子商务服务器、支付系统发生错误而产生的争议,而且,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面临着一个难以确定经营者应属何地管辖的主要问题。
(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通过设立电子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的服务。电子交易平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这种交易模式却产生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法律性质,从而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所以一旦发生了网上信息不实、货品不符、损害赔偿等情况时,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分担。
三、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
电子商务立法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必须先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电子商务立法规划可以从建设中国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从总体上对电子商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指导立法实践。 (二)明确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1、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立法要与国际条约、法规(如《电子商务示范法》等)保持兼容,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充分体现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性;二是要与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由于网络立法与网络技术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电子商务立法必须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根据技术的发展调整技术标准,否则将很难解决新问题和新的矛盾冲突。
2、规范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立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以维护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应具有激励性。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法律机制,创造各项有利条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立法者在创制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法律后果,电子商务法律的这种特有的激励性不应忽视。
(三)确定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尽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种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电子商务基本法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且目前我国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时机已经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美国、亲加坡颁布实施的《电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鉴;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有些省市也开始就电子商务的某些具体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当然,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再考虑出台具体单行法律,但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应就电子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就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制定电子商务法规、规章。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后,再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并总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经验,就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律或修订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传统法律。从而构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加快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不仅是电子商务建设的应时之需,而且在目前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尚属基本空白的情况下,进行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特别是创制性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对国家立法不便、不宜或不可能作出规定,或者尚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根据地方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作出规定,有利于改变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与缺位状况,对统一的国家立法体系和内容将会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实验性,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总结立法经验教训的过程。地方在立法工作中所作的探索与创新及其获得的成果,实际上也给国家立法提供了素材与蓝本,积累了经验。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贸易方式,是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时不我待、任重道远。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1-5-12 3:26:17

⑩ 电子商务

1111....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要求必须有良好市场环境。包括适宜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管理和服务环境等。为此,政府强调市场化原则,主张发挥私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并于1997年,由美国商务部和小企业管理局出台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所实施的政府计划性援助,鼓励私人投资,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 2222....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 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为此,美国政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电信技术标准等。比如,1996年下半年,美财政部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12月,美国和欧盟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并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1998年5月,美国向WTO提交了要求继续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税的议案。在美国全力推动下,WTO成员国同意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同年10月, 美国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2001年,该法案又被延长了两年。目前,仍有议员建议长期延长该法案。2000年3月起,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加强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和技术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1995年,美国向WTO递交了《隐私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目前,美国隐私权已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2000年5月,美国和欧盟签署“数据保密联合声名”。2000年6月,国会众议院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33....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全球化。。。。 因特网全球性开放的特点,使得建立网上国际贸易自由区的理想成为可能。为此,必须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建立一套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与法律框架。包括对电子合同的认可、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类似授权程序的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制定权责明确的根本原则等等。为此,美国政府率先实施网上贸易免税政策,并主张和推动各国对网上贸易免征关税。1998年5月,克林顿总统亲赴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免税的建议。尽管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但132个成员国还是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 4444....确立一致性原则确立一致性原则确立一致性原则确立一致性原则。。。。 美国政府认为,对因特网采取完全不同和多重管理措施,只会阻碍自由贸易和全球商业发展。为此,依据“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所确定的原则与相关政策建议,美国大力促进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其“柜架”的认同。事实上“框架”一出台就受到发达国家的普遍支持,成为商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及法规问题的准则。 1997年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 1998年5月,世贸组织132个成员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 1998年7月,在美国政府发布的美国电子商务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 些共同的标准,以确保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在商店购物的消费者同等 权利; 1999年5月,美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在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确认等方面确定了共同原则,强调了两个经济大国在电于商务方面进行磋商与合作的重要性,表明两国意欲通过他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联手制定电子商务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强两国的领先地位。 1999年12月,美国推出“世界第一个国际互联网商务标准”。 555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俗称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行动计划,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用20年时间,逐步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1994年美国政府提出建设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的倡议,旨在通过卫星通讯和电信光缆连通全球信息网络,形成信息共享的竞争机制,全面推动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2000年美国政府向信息和通讯产业投入8.5亿美元,政府还提供1.1亿美元用于发展第二代互联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另外,美国政府在促进Internet的普及和发展方面也不遗余力。如在Internet商业活动还不普及时,政府便出资使Internet免费运行,直至其运行良好为止;1997年,美国政府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网上购物达到450万件,以培养网上购物的习惯。 6666....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涉及的网络安全问题,1977年,最先制定了数据加密标准,但除具体的算法外,从不公布详细设计规则和方法。1998年5月,美国政府颁发了《保护美国关键基础设施》总统令。2000年,美国政府拨款900万美元用于防范黑客。2003年,美国政府又拨款7.22亿美元用于信息安全建设,以防止遭受恐怖袭击。其中700万美元划给商务部下属的关键基础设施办公室使用。 7777....网上支付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网上支付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网上支付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网上支付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 美国是最早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发展最快的国家。1995年10月,在美国诞生了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据统计,2002年前,美国只有1000多家银行提供网上服务,目前已超过5000家。据调查,2002年,23%美国成人开始使用网上银行,到2004年则增加到40%。 8888....现代物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现代物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现代物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现代物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物流源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军队围绕战争供应,建立了“后勤”(Logistics)理论。1946年,美国成立了全美输送物流协会。20世纪90年代,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新型交易方式在美国的出现,使物流向信息化、网络化方向快速发展。据统计,1999年美国物流电子商务的营业额达到了80亿美元以上。如今,各国普遍使用“Logistics”来表述物流,其概念和定义也更为宽泛。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全球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物流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必然要求。物流智能化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趋势。美国连锁店的配送中心是现代物流的典型代表,主要类型有:批发型:如美国加州食品配送中心,它是全美第二大批发配送中心。零售型:如美国沃尔玛商品公司的配送中心。仓储型:如美国福来明公司的食品配送中心。目前,美国物流产业的规模约为9000亿美元,几乎为高技术产业的2倍之多,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9999....逐渐完善电子商务逐渐完善电子商务逐渐完善电子商务逐渐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统计统计统计体系体系体系体系。。。。 最早从事电子商务统计和发布的国家是美国。1998年,美国商务部开始发布数字经济年报。1999年12月,OECD曾提出过衡量电子商务的四大指标:即交易指标、消费指标、市场指标、环境指标。2000年初,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全球第一份官方电子商务零售统计。此后,美国商务部每个季度季度季度季度公布一次电子商务相关统计,并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预测。同年,美国统计局还获得850万美元的专项拨款,专门进行数字经济统计方法的研究。2001年初,美国商务部又将电子商务统计范围扩大到企业对企业间交易,以便了解电子商务的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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