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有哪些
①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②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③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④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⑤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⑥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⑦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
⑧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⑨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⑩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贸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㈡ 如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退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何谓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条件下电子商务出口享受退免税
(一)享受退税的四种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规定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的三种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如何操作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一)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作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㈢ 跨境电商是否适合所有类型的货物出口
并不是所有的。现在大部分的跨境电商都聚集在中国中上游强力的供应链基础上做对外贸易。而如今大部分打着跨境电商的称号的电商平台无外乎是延续着国内内需电商平台,而利用免税仓带来的价格优势吸引用户,实际上来说,整个跨境电商市场真实是大部分国内品牌打着洋称号去做着国民的生意。
同时,关于货物出口问题,跨境电商现在主要热点还是引入,不是输出。
㈣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㈤ 外贸企业出口收购货物还是适用先征收退办法还是免退办法
答案是ABC,外贸贸易型企业,收购用于出口的货物,虽然在所支付的收购成本中,已经包含了税款,但是相关税费却是由供应商向国家缴纳的(供应商开出的增票中包含了税款的部分)。供应商提供给外贸贸易型企业的增票,是可以在货物实现出口后,用于退税作为抵扣凭证的。所以,外贸贸易型企业本身因出口贸易项下的经营活动,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能够享受国家给予的退税待遇。
㈥ 当代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首先毋庸置疑肯定是更加利于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不仅出口的方式变多,平台变多,而且出口的程序也越来越简化,效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同时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㈦ 请问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抄以。
《财政部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㈧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哪些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内容。
该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即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通知还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另外三项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通知对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适用退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俗称“手机游戏”的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在2013年实现了井喷式的增长,记者8日从2013中国·杭州移动游戏产业年度高峰会上获悉,2013年中国移动游戏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12.4亿元,同比增长246.9%,这一规模也占到了2013年全国游戏出版市场总规模的近八分之一。
这一数据来自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和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发布的《2013年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援引这一数字称,移动游戏已经不再是业界谈论的趋势性话题,而已经成为中国游戏市场的新亮点,且面临着大好的发展空间。
针对移动游戏的新特点,国家新闻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正出台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将更多有研发原创能力、社会影响力好、信誉度高的民营游戏研发原创企业,纳入移动游戏出版主阵地建设;研究出台移动游戏管理办法,鼓励更多更好的精品游戏,遏制侵权盗版和内容庸俗媚俗低俗的垃圾游戏等。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於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该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另外,通知表示,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该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㈨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为什么适用于免税政策
个人理解:非出口企业一般情况是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或个人,这种企业如果享受退税,骗税的风险很大,如果征税又会增加企业出口成本,所以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