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孙稿梁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则运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敬历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❷ HR系列-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以及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HR系列-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以及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一、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
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生产型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
生产型企业拥有自主生产或代理的货品,其电子商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推动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该类型企业的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通常包括电子商务部、产品部、生产部、采购部(如有需要)、物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核心部门。
贸易型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
贸易型企业需要另外订货,因此在电子商务业务中间会增加采购部。其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与生产型企业类似,但更强调采购部与电子商务部的紧密协作。同时,贸易型企业也可能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市场部、销售部等支持部门。
网商型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
网商型企业专注于电子商务业务,其组织架构图通常分为管理类部门和业务部门。管理类部门包括总经办、电子商务部(含管理协调小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则包括网络零售部、网络分销部、物流仓储部、订单处理部、售后服务部、客户关怀部、营销推广部、美工设计部等。
(注:由于图片展示限制,此处无法直接展示三种类型的组织架构图,但可参考提供的图片链接或自行绘制。)
二、电子商务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部门职责
电子商务部门作为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的核心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岗位设置
根据电子商务部门的职责,岗位设置主要包括:
管理协调小组:电子商务总监(1名),负责战略规划、运营实施、项目监督、员工培训、管理部署、企业文化建设等。
产品编辑部:产品编辑(1名),负责产品标题优化、描述编辑、产品上架等;摄影师(兼职),负责产品图片拍摄与处理。
网络零售部:零售主管(1名),负责管理网络零售部,负责人员分工排班、新员工培训、销售绩效统计等;销售客服(若干名),负责在线答复客户、商品促销、订单处理等。
网络分销部:分销主管(1名),负责网络分销商的招募、管理、发货、支持等。
物流仓储部:物流主管(1名),负责仓库管理、物流管理、部门员工管理;配货员(若干名),按照配货单进行配货、质检;打包员(若干名),对完成配货的商品进行打包。
订单处理部:复核员(1名),负责订单复核,确认地址、货物无误;打单员(1名),负责打印发货清单、快递单、安排发货、监督运输等。
售后服务部:售后客服(若干名),负责接待售后客户,处理纠纷、退换货、评价处理、客户答疑等。
客户关怀部:客户关怀(1名),负责老客户关系维护及二次开发,客户数据库建立、数据分析、决策支持等。
营销推广部:营销专员(1名),负责网店与产品品牌宣传推广,网络软营销、广告,策划网店促销活动等。
美工设计部:美工(若干名),负责产品图片编辑、网店装修与美化,市场营销工作的美工支持。
岗位职能与任职要求
各岗位的职能与任职要求如下:
电子商务总监:制定电子商务部战略及规章制度,负责电子商务部运营、协调部门工作,企业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任职要求包括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了解电子商务认同企业战略,熟悉企业情况,具备独立网店经营的能力,有网店管理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商务知识和网店业务流程,熟悉各部门的工作,沟通能力好、执行力强。
营销专员:负责网店与产品品牌宣传推广,网络软营销、广告,策划网店促销活动等。任职要求包括有创意、思维敏捷,了解网络购物市场及网购群体消费者习惯,熟悉各种网络营销方式。
网店美工:负责产品图片拍摄、处理,网店装修与美化,负责市场营销工作的美工支持。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有美工基础,熟练使用Dreamweaver、Fireworks、Photoshop等软件,懂Xhtml、CSS。
产品编辑:产品标题优化,描述编辑,产品上架等。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熟练使用网店管理工具,熟悉搜索引擎。
零售主管:管理网络零售部,负责人员分工排班、新员工培训、销售绩效统计等。任职要求包括六个月以上网店销售经验,有团队管理经验,沟通能力好、执行力强。
销售专员:负责在线答复客户、商品促销、订单处理等。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网店产品信息及产品专业知识,打字速度快,能同时应付10人聊天,有良好的网上沟通能力和销售技巧。
分销主管:负责网络分销商的招募、管理、发货、支持等,负责通过B2B平台批量销售产品。任职要求包括熟悉淘宝分销系统管理、阿里巴巴诚信通管理,有分销代理体系制定与管理方面工作经验。
物流主管:负责仓库管理、物流管理、部门员工管理。任职要求包括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业务流程,熟练使用进销存软件,熟悉产品知识,掌握各种产品的包装技巧,对快递物流的规则非常了解。
复核员:订单复核,确认地址、货物无误。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网店产品信息及产品专业知识,熟练使用相关网店管理软件,工作耐心细致。
打单员:负责打印发货清单、快递单、安排发货、监督运输等。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熟练使用相关网店管理软件,工作耐心细致。
配货员:按照配货单进行配货,质检。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网店产品信息及产品专业知识,工作耐心细致。
打包员:对完成配货的商品进行打包。任职要求包括熟悉各类商品打包技巧,熟悉快递物流规则,工作耐心细致。
售后客服:负责接待售后客户,处理纠纷、退换货、评价处理、客户答疑等。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网店产品信息及产品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能妥善处理各类客户纠纷。
客户关怀:负责老客户关系维护及二次开发,客户数据库建立、数据分析、决策支持等。任职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淘宝知识和网店管理的各项功能,熟练使用相关网店管理软件,工作耐心细致。
(注:此处提供了部分岗位的任职要求作为示例,其他岗位的任职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图片展示
以下是三种不同类型企业电子商务组织架构图的示例图片(由于实际展示限制,以下仅为文字描述,请自行根据描述或提供的图片链接进行查看):
(注:以上图片链接为示例链接,实际使用时请替换为真实的图片地址。)
❸ 4电子商务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电子商务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货物所有权和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