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徽幹部教育在線學習,明明學分夠了,進度也完成了,為什麼說我還沒有修完,還被通報了。
在已選課程中看看是不是2011的計劃,是不是和2010年的混為一談了。我爸爸之前也遇到這個問題。
② 受到誡勉談話 通報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二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嗎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中組發〔專2015〕12號)
第十九條屬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③ 紀委對幹部進行黨紀立案調查,全縣通報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立案調查並且向全縣通報,說明紀委掌握的證據已經比較確鑿,肯定是要作黨紀處分了,該幹部的發展肯定受到很嚴重的負面影響。至於政紀處分甚至移送檢察機關,那也有可能。
④ 民選幹部被通報批評對以後考試有影響嗎
你好,民選幹部被通報批評以後,對考試沒有多大的影響,因為通報批評不是處分,也不是處罰,所以對考試沒有影響,放心吧!
⑤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和通報哪個影響大
誡勉比通報影響大。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5)幹部網路培訓班通報擴展閱讀: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准。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三、領導幹部受「誡勉」後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四、《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⑥ 黨員幹部怎樣聚餐才不會被紀委通報
1不準參加公款宴請
釋義: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接待標准。超范圍、超標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公款宴請。
2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釋義: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3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
釋義: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采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4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釋義:當事人、請託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范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迴避。
5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釋義: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6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釋義: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准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7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釋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朴,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迴避。
8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釋義: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未在4期案例中通報但仍需警惕的情況:
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釋義: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釋義: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釋義: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鎮「廉政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釋義: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釋義: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釋義: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借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釋義: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釋義: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
釋義: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准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准,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釋義: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
不準參加違反規定的同學會、老鄉會
釋義: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吃請
釋義: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於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迴避。
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微信號「學習微平台」
⑦ 給予通報批評的幹部,通報期結束後,對本人升遷有什麼影響
明明寫著是沒有什麼影響,但實際上會在考慮提拔的人選的時候,會暫不予考慮
⑧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共有幾種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共有4種,分別是:
1、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8)幹部網路培訓班通報擴展閱讀:
1、問責情形:
(1)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2)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3)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2、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3、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的必要性:
(1)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重要保證。
(2)有利於提高黨政領導幹部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黨政領導幹部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3)有利於使我們作出的決策、採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觀實際和規律,更加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利益。
4、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1)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3)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