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⑵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嗎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
因為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屬於回自產貨物答或者外購貨物。這兩者都是應稅項目。
1、自產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方面的話就相當於視同銷售,購進自產貨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進項稅,賣出時要計算銷項稅,再按差值家增值稅。你這樣理解的對的。
2、而外購貨物的話在外購是(可以)抵扣進項稅,賣出時按全部的銷項稅交增值稅,但如果外購貨物如果用於非應稅項目是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也就是 不徵收銷項稅 假如進項稅已抵扣的話要做進項稅轉出。
3、如果自產和外購都用於應稅項目的話,按照正常計算計算即可。
⑶ 新稅法,,領用自產產品,什麼時候要視同銷售
領用自產產品用於 以下項目時要視同銷售: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選項15題由於零用自產產品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要視同銷售,同時由於在建工程屬於非應稅項目(比如房屋建築物),所以增值稅要計入資產成本。
例題3,領用2000,不視同銷售,因為生產設備屬於應稅項目,因此不屬於上面所說的視同銷售的情況,所以只能直接按領料成本2000進入資產成本,而不能按售價2500視同銷售。
例17,將產成品用於在建工程,如果在建工程屬於非應稅項目,那麼視同銷售,繳納銷項稅,如果屬於應稅項目,那麼按正常環節流轉,不視同銷售。而且將產成品用於在建工程,根本不存在進項轉出的問題,東西都是你自己產的,哪來的進項,進項是從別人那買來才有的
⑷ 企業購入商品用於業務宣傳視同銷售嗎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版;
②銷售代銷貨物權;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對於視同銷售,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都應
⑸ 用於推廣活動的禮品贈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么
是的,企業用於推廣活動贈送的禮品贈品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⑹ 自產產品用於推廣時在增值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其為視同銷售
⑺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