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水利部政研會是什麼
簡介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水利政研會,涉外交往中稱中國水文化研究會,英文簡稱CWCS。
協會宗旨: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群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主要任務:
(1)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2)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應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咨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4)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6)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7)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8)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9)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10)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八屆理事會人員組成如下:
會長 張印忠
名譽會長 敬正書
副會長 劉學釗、王星、郭孟卓、楊德瑞
曾大林、袁建軍、成京生、
張渝生(常務)、張秀榮
秘書長 李曉華
副秘書長 趙愛國、傅新平
分支機構:設第一學組、第二學組、第三學組(流域)、第四學組(企業)、第五學組、第六學組(勘測設計)、第七學組(水文)共7個學組。
會員組成: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新增職能:為有效整合協會資源,提高協會整體實力,加快推進協會規范化發展,經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機[2010]1號),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研究會、中國水利文學藝術協會、中國水利體育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組建辦公室,同時履行三個協會(研究會)秘書處職責。辦公室下設綜合處、發展聯絡處、研究室。辦公室主任由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長兼任。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水利政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縮寫為CIPWS。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水文化研究會,英文全稱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縮寫CWCS。
第二條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水利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群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聯系實際。根據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思想變化,本著繼承、借鑒、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團結、和諧的研究環境,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求真務實,認真切磋,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應用為主,講求實效,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四)堅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要強化創新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努力進行創新和改進,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監督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二條。郵編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應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咨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七)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十)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水利部部屬單位簽署意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本會資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群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訂閱本會會刊,為本會活動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四)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按地域或專業分設學組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1人在內)若幹人,秘書長1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必要時受會長委託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在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簽署有關文件;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副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職務自行解除。理事、常務理事由原所在單位推薦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副會長的人選,還須依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⑵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門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司。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四)財務司。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六)水資源管理司。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七)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設司。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司。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司。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十三)水庫移民司。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
(十四)監督司。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司。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六)水文司。組織指導全國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含水位、流量、水質等要素)監測工作,負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七)三峽工程管理司。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制定南水北調年度供水計劃並組織調度實施。指導監督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十九)調水管理司。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2)水利部推廣產品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並設水利電力部。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組建。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將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為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入水利部。
⑶ 水利部綜合事業局的主要職能
受部委託,綜合事業局承擔以下職能:
(一)承擔相關業務的政策、規章的調研及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相關業務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的調研及擬定工作。
(二)負責水利行業重大科技成果管理;組織科技推廣與獎勵工作;負責水利水電重大裝備和技術的研製開發和引進工作;承辦水利行業知識產權、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水利人才資源開發、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水利人才國際合作培訓項目的實施;承擔水利人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承擔水利人才開發服務體系建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承擔水利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水利系統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執行管理工作,參與利用外資項目立項審查和前期准備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水利部機電產品進出口的立項預審、編報計劃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水利部出國人員護照和簽證辦理、外事教育、成果管理等工作。
(五)承辦水資源管理、保護、節約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國水資源統計工作;開展與水資源管理、保護、節約有關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六)負責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狀況普查和動態監測;承擔水土保持建設咨詢與管理工作;承擔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監測資質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監管和工程質量監督有關業務工作;承辦水利水電建設與管理發展戰略研究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建設與管理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評審的業務工作;承擔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管理業務工作。
(八)負責水利水電機電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發放水利水電機電產品生產(使用)許可證工作;負責機電設備監造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負責水利水電機電新產品鑒定及推廣。
(九)承擔部委託的國有資產、股權及收益管理工作,並行使出資人權利;受部委託管理有關資金;負責擬定有關資產運營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系統技術改造項目的評審和咨詢工作。
(十)承擔水利系統多種經營規劃編制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綜合經營開發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國沙棘種植示範基地建設;承擔沙棘資源普查及管理工作;承擔沙棘產品科研、開發和咨詢工作。
(十二)開展與綜合事業局業務有關的有償服務及經營活動。
(十三)承擔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
⑷ 全國水利工程公司有幾家
流 域 機 構
1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 湖北省武漢市解放大道1863號 430010 027 82828114 9131 82828245 63263381
2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1號 450003 0371 6306111 9121 6302161 63261040
3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安徽省蚌埠市東海大道3055號 233001 0552 3092114 9141 3050278
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 天津市河東區龍潭路15號 300170 022 24103114 9161 2309
5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天壽路80號珠江水利大廈 510611 020 87117114 7009 87117780 68022323
6 水利部松遼水利委員會 吉林省長春市解放大路4188號 130021 0431 5607114 9151 5607064 63486931
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區紀念路480號 200434 021 65427100 9181
65425171
在 京 單 位
8 水利部綜合事業局
北京市宣武區南線閣10號 10053 010 63204495
水利部水資源管理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南線閣10號 10053 010 63203537
*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
北京復興路甲一號水科院C座樓9層20號 10044 010 63205462
*水利部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西城區月壇北小街甲11號 010 63204390
*水利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010 63202692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總站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010 63204357
*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010 63202613
*水利部沙棘開發管理中心(國際沙棘研究培訓中心)
西城區月壇北小街甲11號 010 63204358
*水利部展覽音像製作中心 海淀區車公庄西路20號 010 63205079
9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1號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423
10 水利部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中心)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888
11 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 北京市宣武區南線閣10號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3347
12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北京市西城區六輔炕1區2巷3號 100011 010 62387584
13 水利部南水北調規劃設計管理局 北京市海店區玉淵潭南路3號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992
14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車公庄西路20號 100044 010 68415522 68413340
15 中國水利報社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100053
010 63203467
16 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6號(二里溝) 100044
010 63202266
9114
68317638
17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海店區玉淵潭南路3號 100011
010 82071416
18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0號 100054 010 63203366
63203374傳真
19 水利部機關服務中心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100053
010 63202077
20 水利部預算執行中心 宣武區白廣路2條2號 100053
010 63202359
63202833傳真
京 外 單 位
21 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江蘇省南京市廣州路223號 210029
025 3739178
3737805
22 國際小水電中心 杭州市南山路136號 310002
0571
7070070
23 水利部三門峽溫泉療養院 中國河南三門峽西 472143
0398 3866000
3866001 3866016/3866018
24 小浪底水利樞紐建設管理局 河南省鄭州市紫荊山路68號 454681
0370 3905111
3905221
⑸ 急求一份水利部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知識競賽試題
之前在網上看見一個答案版本,答得不錯,不過我覺得裡面有三題是答錯了的,下面是我自己整理的答案,僅供參考。
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B, B, C, B, B, A, D, B, B, A, A, C, C, C, B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B, D, C, A, A, C, D, A, B, C, B, C, B, B, B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A, A, B, B, B, B, B, A, A, B, A, B, A, D, C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ABC, BCD, ABC, ABC, ABD, ABD, ABC, BC, ABCD, BD, ABD, ACD, ABC, AB, ABC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ABCD, AC, AC, ABCD, ABCD, ABC, ABC, AD, AC, AB, ABCD, AB, ABCD, ABCD, ABC
76, 77, 78, 79, 80,
ABCD, ABCD, ABC, AC, ABC
22 、(十)到2013年解決規劃內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二五」期間基本解決新增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飲水問題。
42、(二十六)工業和服務業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
44、(二十七)把加強農田水利建設作為農村基層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的重要內容,......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司局職責
★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部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部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部領導和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的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機要、密碼、信訪、督辦等工作,並指導水利系統相關工作。負責部召開的綜合性的全國性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部機關行政會議計劃管理工作。組織部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宣傳工作。組織部政務信息化規劃與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部網站及政務內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組織草擬部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利問題的調研。負責部值班工作,組織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擔部印章的管理,歸口部直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國人大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劃司
組織編制全國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擬訂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審查、審批全國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和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水利建設投資項目,負責中央投資水利基建項目、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擬訂水利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綜合性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草案,指導起草專項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承辦水利法律和行政法規立法中的協調、審查和審議有關工作。指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負責水利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問題的答復工作和部規章的解釋、備案、清理,承辦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答復和立法協調工作。負責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織水利法律和水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中央有關部門牽頭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規的執法檢查。指導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利部普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綜合性水利政策,擬訂水權制度建設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部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辦部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流域管理機構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工作,承辦部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訴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司
水資源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國家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全國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擬訂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省界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編制中央水利部門預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歸口提出中央水利非建設性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研究擬訂水利預算項目規劃、經費開支定額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水利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采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研究擬訂中央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中央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辦理部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產評估管理和產權登記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信貸政策建議,參與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部直屬水利樞紐上網電價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部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承擔中央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指導部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負責部機關財務和行政經費管理,監管機關國有資產。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組織擬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部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部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部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准、水利行業職業技能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水利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水利行業定崗定員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衛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部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承辦政府間水利涉外事宜,組織開展水利多邊、雙邊國際合作,歸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區水利交流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研究擬訂國際河流有關政策,組織協調國際河流對外談判。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水利科技發展規劃,承擔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以及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認證認可和質量監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與管理司
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中央投資的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准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水利部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司
組織協調全國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管理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國家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全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司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承擔水利部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灌溉試驗工作,指導農村節水工作。指導農村雨水集蓄利用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補助的重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實施牧區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全監督司
組織擬訂水利安全生產以及水利建設項目稽查的法規、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組織落實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監督管理水利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負責管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承擔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調查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並按照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台風、山洪等災害防禦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國重點乾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負責全國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掌握和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會商、研究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旱工作,並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意見。負責中央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防汛抗旱工作評估工作。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編制局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理論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管理和統戰工作,以及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黨組管理機關各司局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部直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領導部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指導各群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指導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水利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組織擬訂實施辦法。組織落實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積極作用。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經費管理工作,協調流域管理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工作。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日常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老幹部活動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部老年大學和老幹部活動中心工作,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指導部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法規、發展戰略、技術標准和規程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能資源調查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及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村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承擔中央補助的農村水能資源開發項目審核工作,參與指導水電項目合規性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導農村水電體制改革,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編制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及後評價工作。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小水電代燃料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培訓,承擔全國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庫移民開發局
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規章,組織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歸口水利工程移民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統計、業務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等制度。承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承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組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監測評估工作。組織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的稽察和內部審計。承擔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的主要業績
組織編制了《中國暴雨圖集》、《中國農業水利簡明區劃》(獲水電部二等獎)、《全國水資源評價及水利區劃系列成果》(獲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一等獎)、《中國水資源利用》(獲水利部、國家科委科技進步二等獎)、《中國水利網路全書》----城鎮供水與排水、《全國農業綜合發展水利規劃》、《中國大壩危險水庫研究》、《中國大中型水電站規劃圖集》、《中國主要河口治理開發規劃》等,同時還組織開展了《全國防洪規劃》、《中國水資源利用》、《水資源保護規劃》、《大型灌區改造規劃》、《中國水行業行動計劃》、《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規劃》、《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等,並組織編寫了有關全國性規劃任務書和主持審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完成了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七大江河流域規劃和一些重要河流及區域水利規劃。參與了舉世矚目的長江三峽水利工程等一批大型控制性水利樞紐和南水北調跨流域調水工程的技術論證工作。
參與編制了《全國水利發展綱要》、《華北地區及山西能源基地水資源研究》、《中國中長期食物發展戰略研究》、《中國農田灌溉排水現狀和發展對策研究》、《水利「八五」計劃和十年規劃設想綱要》、《水利發展「十五」規劃》、《2000~2010年中國水利發展戰略綱要》等。
經院技術審查、技術指導興建的堤防上萬公里,有著名的長江、黃河大堤等;大型水庫300多座,中型水庫2000多座和大量的大中型灌區,包括50年代的三門峽水利樞紐、官廳水庫、新安江水庫、佛子嶺水庫、大夥房水庫、淠史杭灌區、荊江大堤等;60年代的密雲水庫、丹江口水庫、新豐江水庫、江都抽水站等;70年代的葛洲壩水利樞紐、桓仁水庫、西洱河水電站、楓樹壩水電站等;80年代的潘家口水庫、白山水電站、五強溪水電站、引灤入津調水工程、引大入秦調水工程等;90年代的三峽水利樞紐、小浪底水利樞紐、萬家寨水電站、江埡水利樞紐、飛來峽水利樞紐、觀音閣水庫、治淮、治太骨幹工程和引碧入連調水工程等。
制訂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准體系》,組織編寫、修訂、審查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共150項,其中1953年至1955年期間,有《測量規范試行草案》、《大中型水力發電站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編制暫行規程》等5項;1955年至1988年,有《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范》等45項;1988年至今,有《防洪標准》、《堤防工程設計規范》、《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范》、《江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范》、《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等100多項,已頒發執行。尚有40多項正在制訂或修訂中。
組織編寫了《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准》、《水利水電建築工程概預算定額》、《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概預算定額》等5種定額和《水利水電國際招標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的編寫工作。
積極推動科技進步。主持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系統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自1991年以來共計選送出科技進步獎141項,其中43項獲部級科技進步獎,7項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進行了優秀工程設計、勘察、軟體獎的評選工作。組織、參與重點科技項目攻關,取得顯著成績,促進了混凝土面板堆石壩和碾壓混凝土壩等新技術的發展和推廣運用。
承擔了黃河小浪底、新疆烏魯瓦提、西藏滿拉、臨淮崗、寧夏沙坡頭、廣西百色等一批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鑒定工作。江河水利水電咨詢中心成立以來,對黃河小浪底、萬家寨、浙江珊溪、廣西百色、淮河入海水道、新疆引額濟克、青海湟水北乾渠等118個項目進行了有關專題技術咨詢;對重慶市玉灘水庫擴建、深圳東部供水等5個項目進行了設計或監理;同時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努力開拓國際勘測、設計、咨詢市場。
⑻ 中央水利部下屬有那些水利部門
sdlxj是不是部里的人? 說得非常詳細了
但此外還有:
各直轄市水務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務署
澳門水務局
各省水利廳
這些也是水利部下屬,但也同時直屬各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省)政府,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務署和澳門水務局外,其他各直轄市水務局和各省水利廳的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基本參照水利部設置。
省級以下是各市(區/縣)水利(水務)局
再往下到縣及以下級別多數就是農林水利局(所/站)(綜合管理農林業和水利事務),其編制及部門設置也比較不規范,基本是按當地行政級別和實際需要進行設置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