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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品回購營銷是否違法

發布時間:2021-06-14 12:26:49

A. 房產開發公司銷售房產再回購屬於詐騙嗎

是詐騙行為。
遇到房產詐騙問題,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警解決,屬於公安機關受理范圍。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B. 售後回購無論是按照銷售處理還是按照融資性質處理,在法律形式上都不是業務

前兩種銷售、租賃方式都是屬於融資性質的,交易的本質不是正常的貨物銷售,是為了融資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確認收入。 後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因為融資租賃的確認條件就是資產最終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賃期大於資產壽命的75%以上,這就意味著這項資產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會計准則要求承租方將其作為自有資產核算。

C. 企業按照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議,不確認銷售收入。這句話是怎樣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首先講一個故事:乙向甲借錢還貸款,但是乙的信譽及償還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一輛車當前市價50萬元,自己也可以使用。於是甲說:你跟別人也借不到錢,你的信譽和現在的情況大家都知道。這樣吧,你把車賣給我,50萬我給你;一年內,你拿55萬來再買回去,就算有5萬元的利息了。當然,過戶費等稅費你出。無奈,按照甲的意思乙與甲簽訂了售後回購的合同,賣車拿到了50萬元。
1年到期,乙將55萬給甲,拿回了自己的車,過戶手續等也都辦回來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後回購的本質,是以所銷售的東西為質押,獲得借款而已。實質是融資,不是銷售。

D. 拍賣公司將拍品回購是否違法

以拍賣公司同樣具有購買資格的當事人存在來講,其回購應該是不違法及合理的——當然,如果是其故意擾亂或操弄市場就另當別論了!

E. 商品增值回購等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的概念和基本特徵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具有四個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非法性);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性);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利誘性);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
2、非法集資有哪些基本的類型和常見手段?
非法集資表現形式多樣,大致分為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債權、股權等四大類。其常見手段有: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具體表現為: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利用網路,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利用精神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等等。
3、近年來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有哪些典型手法?
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主要有6種:假冒民營銀行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誘騙群眾投資;以「養老」的旗號,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以高價回購收藏品、貴金屬為名非法集資;假借互聯網金融名義非法集資。

F. 關於銷售回購一般什麼情況會產生,為什麼不確定收入

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的情況下產生的。

在售後回購業務中,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

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

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企業產品回購營銷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1、方式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

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

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

G.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

售後回購就是你先把商品賣了,賣之前已經約定過一段時間再把他買回來。

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相當於先把自己的東西給買方,然後讓他借給你錢用用,到時間你再多拿點錢把東西贖回來,所以相當於借錢(融資)。

賣價和買價差額,相當於借款利息。

借錢(融資)就相當於負債。

(7)企業產品回購營銷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售後回購

(1)回購價格確定。如果回購價格固定或等於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如果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且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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