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
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1)特許產品的經營銷售權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② 特許經營的問題,要是沒有得到特許者的授權,而銷售特許者的商品,犯法么
安踏公司可以告你侵權,這種做法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條文,要負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視具體情況,進行不同等級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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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特許經營權是什麼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以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本文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權是: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
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
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
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
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
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菜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後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特許經營權確認主要解決的是以什麼要素確認及何時確認的問題。依照國際特許經營方式,受許人是從其獨立的經營業務中獲取收入,特許人是根據他為受許人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
特許經營權的服務費用包括加盟費、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加盟費是對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培訓、接受服務、特許無形資產使用權所給予的價值補償,通常情況下,加盟費是按特許經營業務投資額的5%-10%的比例提取。後續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和銷售產品的加價:管理服務費是特許人為維持向受許人提供各項後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受許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確定;銷售產品的加價是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受許人需從特許方購買產品或從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時,特許人收取的產品加價或供應商給予的價格折讓。廣告基金是特許人為策劃產品廣告或進行宣傳而向受許人收取的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廣告和促銷是由總部負責,加盟者為此需付出一筆費用。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的實質是無形資產的有償轉讓,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l、普通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這些特許經營權進行經營;
2、委託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代理人負責某個地區的特許權授予;
3、發展特許連鎖,即加盟者向總店購買了特許權,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內建立若干個分店的特許權,若將來事業發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總店申請
4、所有權合作特許經營,即總店與加盟者合營,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許經營,總店不僅授予加盟者特許權,而且還授予其設立批發倉庫,向其他加盟店供應分配貨物的權利。
近些年來,以特許經營權方式從事連鎖、合資、合作經營的情況日益增多,美國、英國、荷蘭、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均視特許經營權為無形資產。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中已列有「特許權」一項。但《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未予具體指明。對於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方法,本文認為既要參考有形資產的處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慮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及特許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轉讓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轉讓對特許人來說並不失去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其使用權還可以多次轉讓。因此無需沖銷特許經營權的原始價值和已攤銷價值,只需在取得轉讓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並支付加盟費時,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貸記「銀行存款」。
2、特許經營權投資控股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以投資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權投資,特許人不會失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情況比較復雜,目前,會計制度中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3、特許經營權攤銷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後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攤銷年限、攤銷方法及帳務處理。本文認為特許經營合同如果規定了期限,則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攤銷。攤銷方法採用直線法,攤銷的帳務處理要設置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和無形資產凈值,參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分別反映無形資產原值、攤銷金額和攤余價值;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則採用掛帳法不予攤銷。
4、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的處理。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對特許人來講,相當於取得業務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講,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費用,則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產品采購加價,則記入產品采購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廣告基金,則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的特徵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許經營機會只是另一個商業機會。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常識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許經營確有某些與眾不同之處,對此,可能的投資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處簡要介紹如下。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該看一下陳述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歷史記錄的特許經營說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況,應該向特許者索取。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只有在了解到所有相關情況之後才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具體地,可能的受許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1、好的經營業務的要素。這些要素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標、好的經營理念、好的商業形象、經檢驗的產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這些要素有助於可能的受許者評價特許經營業務在特定區域的競爭力。因此走訪特許者的辦事處和若干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
2、真正的投資成本。需要確定真正的還不是預計的投資成本。需要精確檢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尤其當可能的受許者對業務不熟悉時更應如此。
3、董事和主要經理的經營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
創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執行官)是主要的股東嗎?
董事和主要經理加入公司多長時間?
他們是否曾參與已經失敗的特許經營業?
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許者有必要與特許經營公司的人員會面。無論如何,在可能的受許者和特許者之間必須要有一種高度舒適和信任的關系。
4、特許者的歷史記錄。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表明它有一個好的業務,還應該表明它是一個好的特許者。特許者應該提供的某些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的時間長短、公司直營店的數目和地點;網路中受許者,數目和地點;如果有外國受許者,數目和地點、關門或轉手的店鋪數目、特許經營網路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者樂意可能的受許者與現有受許者會面和了解情況。現在受許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路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許者不應錯過任何與現有受許者會面的機會。
5、特許者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這可能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爭議的領域。如果特許者所做的與許諾的不符,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很容易對所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產生誤解。不幸地是,許多特許者許諾過多,難以實現。特許者的許諾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寫出來。因此,可能的受許者必須對特許者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認識,這些特許者通常都在千里之遙。
6、另一個有可能產生爭議之處是網路中受許者的義務。某些情況下,受許者義務繁多,受許者還不如單獨經營為妙。受許者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的含義必須得到受許者的同意和理解。
顯然,投資者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應該盡量錄求幫助和多方徵求意見。
幫助和建議
如果可能的受許者需要幫助和建議,他應該聽取那些與特許經營業務的成敗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的建議。花錢向他咨詢是值得的。這些人包括:
1、特許經營協會。如果在你的區域有這樣一個協會,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可隨時從他們那裡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沒有這樣的協會,那麼查看一下特許者當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確立的特許者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2、可依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特許經營顧問只不過是一般的經紀人,他們對特許經營知之甚少,並且為了得到傭金可以推銷任何東西。好的咨詢顧問則與特許者,受許者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於相距遙遠的特許者和受許者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3、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你應該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裡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能夠處理復雜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律師並不多。許多由特許者在他們本國准備的協議在國外的法律環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許經營律師可以幫助起草一份對特許者和受許者雙方都有利的特許經營協議。同樣,要檢查律師的歷史和可信度。
大多數投資者可歸納到3種范疇:
1、老闆或負責業務發展的高級經理,他們尋找新的商業機會以便分散業務組合。
2、因各種原因不再願意向上級匯報的高級經理,這些原因包括:辦公室權力之爭,預算考慮,中年心理危機,退休等。他們希望購買特許權,自己當老闆。
3、對現有經營業務不滿足的商人,他們希望通過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獲得更高的回報。
結 論
投資於特許經營業要求可能的受許者對商機有一個敏銳的洞察力和思維。在購買特許權之前,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對特許經營的益處和危險有所了解,他必須對特許者提供的情況滿意,並且完全了解即使採取多種預防措施,購買特許權仍然是有風險的,盡管風險已經變小。好的特許經營可能失敗,而差的特許經營卻可能興旺。不幸的是在這個世界上並沒有什麼絕對肯定的,即使在特許經營中也是如此。
並不是所有的特許經營都生來平等,特許經營合同也各有異同。看起來肯定會成功的經營業可能由於需求下降,經濟衰退或特許者管理不善而敗。查看數目眾多的特許經營業並且區分出優劣本身就是一份艱巨的工作。尋找一個成功的特許經營業或者避免經營不善的特許經營業的最好工具是調研和知識
④ 特許經營和直銷有什麼區別如題 謝謝了
通常,直銷的產品不被市場所了解,需要通過人員說明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由於它有特別的渠道,所以價格不能與普通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比較。另外,直銷中將銷售權細分的過程,是以推銷產品的數量等因素作為條件的。而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的某種契約關系進行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方式。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是已被市場所接受或經歷過的,具有一定市場成績的。另外,特許經營的授權過程要復雜得多,它要綜合考慮被特許者的各方面實力。 具體說來,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從組織架構上看,特許經營多為單層次。加盟者和特許連鎖公司之間關系簡單,也就是說,加盟者與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而在直銷企業中,直銷公司和直銷員之間、直銷員和直銷員之間是多層次甚至是不限層次的關系。這一點正是特許經營和直銷經營的主要區別。 第二, 從業務運作方式來看,特許經營的運作需要開店經營。而直銷企業不需佔用店鋪來經營,而是以直銷員的推銷為主。 第三, 從市場推廣方式看,加盟特許經營的企業是靠宣傳攻勢及公司的「金字招牌」來推廣市場的,例如麥當勞用廣告宣傳吸引小孩子。也就是說,加盟特許經營的企業完全不用擔心知名度問題,這些都是由特許連鎖公司負責的。而直銷企業是靠「口碑」,由直銷員第二章直銷的概念辨析努力促銷來推廣市場的。大多數直銷企業幾乎都不做任何廣告。他們認為,直銷員和顧客的宣傳就是最有效的廣告。 第四, 從其開業資金來看,加入特許經營的企業需要的加盟費可能頗巨,要10萬元以上,甚至幾百萬元,而這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而想要加人直銷行業,所要交納的從業資金是微不足道的,百餘元至千餘元,這是大多數人都能接受的。 第五, 從回報來看,特許經營企業可以根據店鋪的規模、地點及人流等因素估計出每天的營業額,而且一般來講,特許經營店的營業額都是比較穩定的。尤其是那些有名的特許連鎖店,其資金回收是相當快的,而且盈利也是相當豐厚的。但是在直銷企業中,直銷員的回報則不易估計,其回報的多少取決於該直銷員的經營手法。另外,由於直銷企業的直銷員與直銷公司不是僱傭關系,所以其收入也是不確定的。而在特許經營店中的工作人員,其工資等收入一般都是固定的。
⑤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利弊是什麼
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專營者有償使用其名屬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利: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弊:對消費者來說,加盟商的頻繁變更給他們帶來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許人、現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間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脫責任。
(5)特許產品的經營銷售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分特許(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被特許者要知道想要獲得何種特許權。從規定可知被特許者獲得區域特許可以有很大的迴旋餘地,但特許者一般不輕易授予此種權利,除非被特許者有足夠的令人信服的資金實力和市場挖掘潛力。
⑥ 經營特許權轉讓制度是什麼意思
商業特許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權的形式,授權內容與方式,總部戰略控制專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屬;
1、生產特許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志、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准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灌裝廠、奧運會標志產品的生產。
2、產品-商標特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3、經營模式特許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志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
⑦ 單店特許和經營權特許的區別是什麼
特許經營 (FRANCHISE) 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特許經營是21世紀主流的商業經營模式,作為一種經營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業領域擴張。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最早起源於美國,1851年Singer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的經銷權,在美國各地設置加盟店。撰寫了第一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合同書,在業界被公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起源。 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權的形式,授權內容與方式,總部戰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生產特許 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志、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准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灌裝廠、奧運會標志產品的生產。 二、產品-商標特許 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三、經營模式特許 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志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 不同定義: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費者銷售用於個人、家庭或居住戶消費所需商品和服務的商務活動組成。它是分銷過程的最終環節。 「零售」一詞源自法語動詞「retailler」,意思是「切碎(cut up)」,是以一鍾基本的零售活動,即大批量買進並小批量賣出。例如:一個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為單位買進聽裝豆子,再以單個聽裝豆子為單位賣出。但零售企業並非唯一的「拆裝(break bluk)」商業實體。批發商也可以大批買進並向消費者小批售出。但將零售企業與其他分銷貿易商區分開來的是消費者類型;零售企業的特徵是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而批發商則是向零售企業或是提他商業組織出售。Baker(1998)將零售企業定義為「任何向個人或家庭消費出售商品並提供售後服務的機構」。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費者銷售用於個人、家庭或居住戶消費所需商品和服務的商務活動組成。它是分銷過程的最終環節。有一鍾傾向,認為零售主要指有形(物質)產品的銷售。然而,承認零售是一種包含服務的銷售是必要的。一項服務可能是顧客主要購買的東西(如理發或航空旅行),或是顧客購買的一部分(如送貨或培訓)。零售不一定涉及有形的商品。郵購和電話訂購、到消費者家裡或辦公室直接推銷互聯網及自動售貨機皆屬靈魂艘的范疇。最後,零售也不一定只有一個「零售商」。製造商、進口商、非營利性公司和批發商在把商品或服務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時即充當了零售商的角色。另一方面,製造商、批發商和其它組織為本組織使用或再銷售需要而進行的購買則不屬於零售業務。 零售業的特徵:零售業有若干區別於其它行業的特徵。主要的三大特徵分別是:零售商平均每筆銷售量比製造商少得多;最終消費者常常無計劃購買,而旨在再售貨製造產品或開展經營而購買的購物者更有計劃性,他們事先已安排了采購計劃;多數零售顧客一定會受商店位置的吸引前去購物,而推銷員通常要拜訪製造商、批發商和其它公司。發掘交易機會,最終達成交易。
⑧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以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本文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權是: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
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
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
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
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
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菜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後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⑨ 特許經營權 是什麼 是獨家銷售么
特許經營,就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相比較直營連鎖,特許經營不僅使降低特許人的經營成本,拓展市場;又能減小被特許人的投資風險,利於創業;同時,由於能夠保證同一的產品質量與服務,更有利於消費者,是一個「三贏」的經營方式。因此,目前的很多國際大型連鎖企業,如肯德基、麥當勞等都是以特許經營的方式不斷發展壯大。我國現代特許經營的發展起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2011年底我國特許體系已超過5000個,加盟店總數100萬以上,覆蓋的行業業態超過70個,特許企業直接創造的就業崗位超過1000萬個。同時,對此的規范與管理體系也逐步建立:一方面,與之配套法律法規日趨完善。2007以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2012年《商業特許經營處罰程序規定(草案)》已召開專家座談會,出台在即;另一方面,國家商務部成立了由流通發展司、條法司、市場秩序司、財務司、服貿司、電子商務司等6部門組成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公室,進一步加強指導和管理,保障市場秩序規范和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