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將外購產品用於產品宣傳推廣的賬務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借 銷售費用-廣告費
貸 銀行存款
所得稅也沒有什麼特殊處理 只是按銷售費用結轉即可 年報的時候注意下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就行了
Ⅱ 我單位銷售免徵增值稅產品用於市場推廣
1、會計上不用調增收入和成本,無需調增費用。
2、即然是免稅產品,稅收上視同銷售在企業所得稅年報上申報即可。
Ⅲ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嗎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
因為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屬於回自產貨物答或者外購貨物。這兩者都是應稅項目。
1、自產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方面的話就相當於視同銷售,購進自產貨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進項稅,賣出時要計算銷項稅,再按差值家增值稅。你這樣理解的對的。
2、而外購貨物的話在外購是(可以)抵扣進項稅,賣出時按全部的銷項稅交增值稅,但如果外購貨物如果用於非應稅項目是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也就是 不徵收銷項稅 假如進項稅已抵扣的話要做進項稅轉出。
3、如果自產和外購都用於應稅項目的話,按照正常計算計算即可。
Ⅳ 視同銷售的賬務及稅務怎麼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
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
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
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
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
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
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
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
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
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
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Ⅳ 關於將外購商品用於贈送的賬務處理問題。
1、不開具銷售發來票確認為源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5)外購的產品用於市場推廣的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 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所以,該贈送行為 屬於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 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Ⅵ 外購商品作為贈品如何做賬務處理(急)
一、外購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客戶的賬務處理
1、從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無論是否實際入庫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在收到樣品時都應當辦理入庫手續。購入的商品作為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都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比如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屬於視同銷售,會計上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
借:銷售費用
貸:發出商品--樣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贈送客戶商品的賬務處理
方案一:與開具銷售發票正常銷售的產品一同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正常結轉成本,只是在單價上有所體現,單價會低於其他客戶;
方案二: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方案三: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外購的產品用於市場推廣的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參考資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網路
Ⅶ 購進產品樣品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購進樣品的賬務處理方法
從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無論是否實際入庫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在收到樣品時都應當辦理入庫手續。至於賬務處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我們先從主導該行為的企業(假定為該樣品的生產廠家)的業務處理開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1)將自產、委託加工產品或者購入的商品(以下簡稱產品)作為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會計處理:
①變價銷售,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類似於正常銷售業務。在發出樣品時借記「發出商品——樣品」,貸記「庫存商品」等;實際銷售時按變價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樣品」等;如果變價收入過低,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的,其調整增加的流轉稅額計入銷售費用為宜。如果變價收入(不含稅金額)低於貨物賬面成本的,考慮管理方面的要求,將其差額部分計入銷售費用為宜。
②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在稅務上屬於視同銷售。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回收報廢,按其回收入庫折價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按其差額借記「銷售費用」。
增值稅方面,對於第①②兩種情況,無疑是要計征增值稅。而對於第三種情況,應該不需計征增值稅。所得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精神,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所得稅方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發生本前述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從原理上看,這一規定同樣是針對第①②兩種情況。
(2)名為樣品,實際是具有折扣性質,即按經銷商、客戶采購量供給一定數量的樣品,這具有供其展銷和鼓勵增加采購量的雙重意義,這種情況下,會計上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增值稅方面,雖然有觀點認為,相關規范中所稱折扣銷售僅限於價格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而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飲料折扣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598號)中曾明確,對於該公司採用數量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可依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而通常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實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轉換為價格折扣並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則可以按折扣後金額計繳增值稅。
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曾明確,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布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Ⅷ 外購貨物用於市場推廣,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單價最好不要太大,比如不要超過20元,或者可以1元開個發票,也可以購買的物品進行定製,打上公司的LOGo。
Ⅸ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