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自產的產品。無償投放市場試用。如何做賬務處理有知道的麻煩幫助一下了~
企業自產的產品,無償投放市場試用,相當於樣品,入銷售費用科目核 算,但要交稅。專
借:銷售費用——廣屬告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❷ 某化妝品公司將一批自產的化妝品用於市場推廣,讓消費者免費試用,怎麼寫會計分錄
將自產產品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用於市場推廣應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❸ 網路平台公司付出的市場推廣費怎麼賬務處理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我之前也遇到過喲,以內下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容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展開全部
如果金額較小,直接記入"經營費用-服務費"
網路推廣服務費做會計分錄的方法:
1,收到外匯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 .
2,支付國外運輸費 貸:商品銷售收入(紅字) 貸:銀行存款 .
3,支付國內運輸費 借:經營費用-運雜費.
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即可.如果金額很大的話,要在受益期間進行分攤進入費用.
借:銷售費用-推廣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3)企業產品用於市場推廣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開出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一、開出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賬務處理是: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❹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❺ 視同銷售的賬務及稅務怎麼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
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
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
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
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
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
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
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
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
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
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❻ 廣東企業將購置的商品用於市場推廣,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來局關於企源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❼ 推廣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銷售來費用自。
銷售費用科目應當銷售費用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不滿足固定資產准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日常修理費用和大修理費用等固定資產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7)企業產品用於市場推廣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銷售費用預算可以分為:變動性銷售費用預算和固定性銷售費用預算。
一、變動性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與銷售量成正比例變化的各項經費,例如委託代銷手續費(代理商傭金)、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等。
二、固定性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隨產品銷售量的變化而變化的各項費用。這些費用是相對固定的,也可以分為約束性固定銷售費用和酌量性固定銷售費用。約束性固定銷售費用具體包括租賃費、銷售人員的工資、辦公費、折舊費等;酌量性固定銷售費用具體包括銷售促銷費、銷售人員的培訓費等。
❽ 企業購入商品用於業務宣傳視同銷售嗎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版;
②銷售代銷貨物權;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對於視同銷售,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都應
❾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❿ 如何做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一、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①視同買斷方式,不涉及手續費的問題。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企業應在受託方銷售貨物並交回代銷品清單時,開具專用發票給受託方。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企業應在受託方交回代銷產品清單時,為受託方開具專用發票,同時作分錄處理。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代銷貨物;
①視同買斷方式,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受託代銷商品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按合同協議支付給委託方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將餘款如數歸還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收到委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將貨款歸還委託代銷單位,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借:分支機構往來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10)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內的);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自產產品用於市場推廣: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用於交際應酬:
借: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