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有下屬部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共設23個內設機構,現列舉如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㈡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㈢ 河北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民政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省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機關文電、督查督辦、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及會務、財務、後勤保障工作;承辦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民間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評估標准制定及實施;指導和監督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優撫處(河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擬訂、調整全省優撫對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優待、傷亡撫恤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全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發、更換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河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政策;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省轉業士官檔案集中接收、審核、定向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擬訂退役士兵的各類經濟補助方案;負責全省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穩控工作;參與省級國防動員、兵員徵集、預備役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河北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河北省人民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軍隊移交本省各級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安置經費分配方案,規劃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工作人員配備和車輛配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檢查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
(七)救災處(河北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全省災情;承辦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分配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擬訂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辦法;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救災捐贈和大中城市經常性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國內外對本省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河北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准;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和省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全省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負責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河北省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河北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全省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全省社區建設政策;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負責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表彰工作;承擔河北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河北省村「兩委」換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鄉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仲裁工作;承辦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全省地名規范、地名規劃、地名標志設置和數字地名建設工作;負責全省行政區劃和標准地名的書圖資料編輯和審定工作。
(十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婚姻、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政府對福利機構資助辦法;擬訂殯葬、救助服務機構和各類福利機構的認定、建設、服務標准及管理規范並指導實施;擬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省婚姻登記證的印製和管理,承辦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之間的婚姻登記;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建設經營性公墓行政許可,負責處理涉外殯葬事務;負責管理省級福利資金;負責全省福利企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社會福利和慈善義工工作;承擔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承擔全省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認定。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民政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指導民政系統組織建設;組織和指導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㈣ 河北商貿學校的學校簡史
第一章 概述
河北商貿學校是隸屬於河北省供銷合作總社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始建於1953年,至今已歷半個多世紀,是首批國家級重點中等專業學校,是河北省最大的財經類中等職業學校之一。1953年學校初建時,規劃設計為南北兩院,其中北院在合作路東口附近,佔地30餘畝,為家屬宿舍區;南院在現校址,佔地近百畝,為教學區。1954年部分校舍竣工並開始招生,1955年全部竣工。當時學校辦學規模為800人,主要承擔河北省供銷和商業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工作。
從1955年至1965年的十年間,隨著國合商業的幾分幾合,學校曾數度更名,曾先後稱「河北省商業技術幹部學校」、「河北省財貿技術幹部學校」、「河北省供銷合作社石家莊幹部學校」等,共培訓了供銷和商業系統財會、計統、物價、棉檢、畜產、農產品收購、獸醫衛生、日用百貨、農機、五金器材、倉儲等專業在職幹部職工近2萬人,為我省的供銷和商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期間,根據國合商業的發展需要,省政府從學校抽調部分人員成立了河北省商業學校,當前的河北經貿大學就是在原河北省商業學校的基礎上成立的。
1965年學校停辦,「文革」期間,該校教學儀器、傢具設備、圖書資料等均被轉讓,散失一空。其中北院家屬區被翻建為省直宿舍,南院校舍被部分省直單位佔用。這是學校發展的低潮期。
1978年5月,經河北省政府批准,該校正式復校,定名為「河北供銷學校」,暫定辦學規模為800人。同年10月,該校向社會招收高考中專生80人。1979年,學校恢復幹部培訓。1983年7月,經省編委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銷合作幹部學校」,與河北供銷學校一套機構兩個牌子。
1993年2月,經省供銷社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銷合作聯合社教育培訓中心」,後又成立了「河北省供銷合作總社黨校」,與教育培訓中心合二為一,由學校代管,承擔系統內幹部職工教育培訓任務和社會辦學。
2000年9月,經省政府批准,學校更名為「河北商貿學校」。
該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研究和探索辦學模式和教育教學改革,嚴謹治學,求實創新,建校55年來,共培養各級各類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4萬余名,對系統內外進行各種形式的培訓上萬人次。當前,該校的畢業生遍及全國各地,分布在各行各業,有的成為了業務骨幹,有的已經走上領導工作崗位,為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
當前,該校辦學實力雄厚,擁有三棟教學樓、圖書館、實訓樓、語音室、階梯教室、大型計算機專業實訓基地、塑膠跑道運動場、校園網等教學和教輔設施以及學生公寓、食堂、浴室、衛生所、洗衣房、校園超市等生活配套設施,總計建築面積達6萬多平方米。當前,已經將60多個教室改造成為多媒體教室。
學校現有教職工190人,轉兼職教師110人,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佔90%以上,有50多名教師分別獲得國家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統計師、工程師等資格證書。「雙師型」教師已經成為教學的主體力量。大批專業、學科帶頭人、優秀教師在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和河北省職教界都享有較高的聲譽,在社會上具有廣泛的影響。另外,該校的部分專業聘用了外籍教師執教,辦學逐步向國際化邁進。
該校堅持「德育教育+理論學習+技能培養+職業指導」的職業教育培養模式,以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入手,以培養學生成才和執業為目標,不斷改革辦學模式和教學模式。當前,辦學層次實現多樣化,高、初中兼收,中、高職並舉,多渠道聯合辦學,廣泛開展訂單式教育。當前,全日制在校生以及聯合辦學在校生規模已經突破6000人,本部有80多個教學班,共開設會計電算化、電子電工、市場營銷、電子商務、計算機應用、現代物流、國際貿易、商務英語、酒店管理、數控技術、機場外事等專業。成人教育及短期培訓在籍學員3000餘人。
該校先後被中華全國供銷總社、河北省教育廳評為「省部級重點中專」;被國家教育部命名為「國家級重點中專」;被河北省教育廳命名為「河北省職業教育先進單位」、「河北省教學質量優秀學校」;連年被省直工委評為「省直文明單位」。連年在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技能比賽中獲得第一名的殊榮,在「三北」(華北、西北、東北)地區供銷(商貿)學校學生技能大賽上均獲優異成績。該校的辦學成績曾多次在河北日報、河北電視台、河北廣播電台等媒體進行過報道,受到了社會的廣泛好評。 第二章 創建
我河北商貿學校的前身是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它的建立與發展可追溯到1950年3月在保定市成立的河北省供銷合作事業委員會幹部訓練班。河北省供銷合作總社從建國初期就非常重視本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在物資、師資還都非常困難的條件下,在剛剛解放的保定古城利用戰爭期間被毀損的破廟,經過簡單的修整就辦起了訓練班,主要任務是培訓基層領導幹部、專業幹部和師資隊伍。擔任首期訓練班主任的是劉兆祥同志。
我當時,訓練班的條件十分艱苦,以舊廟做課堂,住宿則借住當地的民房,沒有凳子就坐磚頭,沒有課桌就用兩膝代替。訓練班發揚我黨艱苦創業的精神,克服種種困難,堅持進行培訓,先後共開辦六期訓練班,總計培訓500餘人,培養造就了一批政治上強、有文化、懂專業的供銷合作社系統的骨幹力量。
我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是中國供銷合作社大發展的時期,購銷業務遍布全國各地。當時以農村經濟區域中心集鎮建立基層供銷合作社,在各自然村設代購代銷點。供銷社業務的大發展,也帶動了供銷合作社幹部職工隊伍迅速擴大。河北省供銷社系統幹部職工在短短幾年便由幾萬人發展到十幾萬人,迫切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術能力,而訓練班已經滿足不了供銷合作社工作發展的需要,於是,1952年河北省供銷合作社投資十幾億(舊人民幣),在訓練班的基礎上創辦了河北省供銷合作社第一所幹部學校,當年9月正式開學。培訓的對象主要是縣供銷社的正副主任。校長由省供銷社主任兼任。第一任副校長王寧遠,以後歷任副校長分別是魯林、黃志強、潘敬之和張聚珠。我1953年,在石家莊(現校址)投資七十億元(舊人民幣)征地100畝,籌建河北省供銷社石家莊幹部學校,1954年部分竣工投入使用,1955年全部竣工,建築面積3萬多平方米,是當時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省級幹部學校中規模最大、建築質量最好的學校。石家莊幹部學校是在四個地區供銷社幹部訓練班或幹校基礎上成立的,它們是:石家莊地區供銷社幹部訓練班、衡水地區供銷社幹部訓練班、唐山地區供銷社幹部訓練班和張家口地區供銷社幹部學校。後來,邢台地區供銷社幹部學校也合並到了石家莊幹部學校。省供銷社為了區分兩所幹部學校,分別定名為「河北省供銷社保定幹部學校」和「河北省供銷社石家莊幹部學校」。
我保定幹部學校於1956年遷到石家莊的裕華路,並更名為「河北省供銷合作社第一幹部學校」,石家莊幹校則相應更名為「河北省供銷合作社第二幹部學校」。1960年,兩校合並,校址在現址,稱「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它就是河北商貿學校的前身。 我一、學校機構設置和師資
我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合並組建後,教職工由原來的50多名發展到130多名。後來,又根據教學和工作的需要,對教職工隊伍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教職工隊伍保持在八九十人左右,其中的半數為專職教師,其餘的是行政幹部和工勤人員,且二者人數大體相當。
我學校設黨委會,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的領導體制。省供銷社對學校行使行政領導權,校黨委歸當地黨委領導,即由石家莊地委機關直屬黨委領導,後歸石家莊市委機關黨委領導。第一任黨委書記兼校長黃志強,副校長孫志芳、王克東。第二任黨委書記兼校長劉曉健,副校長李學俊、邢長明。1965年,省供銷社任命王福和為黨委書記、副校長。
我學校當時的機構包括:校長辦公室,除負責學校的綜合管理外,還代行教學管理職能;黨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宣傳、人事、黨務工作;行政科,負責學校後勤服務工作。學校的教學機構包括政治理論課教研室、專業課教研室和普通課教研室。開設的比較穩定的專業有:財會、統計、棉花檢驗、生產資料、日用工業品、商品倉儲等。普通課主要開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四門文化課。
我二、基礎建設與辦學規模
我學校創建後,非常重視教學基礎設施的建設,先後投資數十萬元建立了棉花加工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畜產品、日用百貨商品、物理和化學實驗室;投資數萬元建立了學校圖書館和閱覽室。學校圖書館藏書量達5萬余冊,閱覽室訂閱了全國及各地方主要報刊上百種。當時學校的設施和教學能力能夠滿足1200名學員同時來校學習。
我三、後勤保障與服務工作
我學校後勤保障服務工作任務很重,而後勤人員雖然較少,但工作效率很高。當時沒有臨時工,一般情況下一名炊事人員要負擔90-150人用餐;一名收發員二十四小時堅守崗位,負責信件收發、打鈴和門衛工作;一名工人既是電工、木工,又負責采購;一名鍋爐工要保證一千多名學員從早六點到晚十點的開水供應;學校唯一的交通運輸工具是一輛馬車,保證學員吃糧吃菜。學校伙食實行民主管理。 我一、培訓對象及教學
我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培訓的對象主要是基層供銷社領導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基層社主任,支部書記,財會、統計、棉花檢驗等技術人員以及日用工業品、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時間一般為半年,學習結束後回原單位工作。
我到上世紀五十年代後期,幹校開辦了長期培訓班,分為一年制和兩年制,學員畢業後相當於中專水平,培訓對象主要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業務骨幹。學員大部分來自基層,都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但缺乏理論基礎,通過長期的理論培訓,進一步促進了他們工作水平的提高。學員畢業後,都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為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1978年學校恢復以後的一次普遍調查了解,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先期畢業的大部分學員已成為河北省供銷社系統的中堅力量。
從1958年開始,學校還開設了軍隊專業幹部培訓班。學員經過短期培訓後,很快便可以勝任供銷合作社的基層領導或專業技術工作。
我二、加強師資力量
我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創建伊始,教學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中絕大多數是從系統內不同崗位調入的,對學校工作都是外行。為了適應教學工作的需要,學校採取了三項措施加強師資力量:一是選派教學人員到各類學校進修,或者在沒有授課任務時到供銷合作社進行調查研究、頂崗鍛煉,以充實和豐富實踐技能;二是組織幹部職工到全國供銷社系統其他幹部學校學習,相互交流辦學經驗;三是參加省供銷社召開的各種專業會議,以會代訓。通過以上途徑,大大提高了教學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我三、嚴格管理
我學校認真按辦學規律組織教學,一是嚴把教師素質關。教師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辦學好壞,經過長期的篩選、培養,逐步建設了一支既有深厚文化基礎和豐富專業知識,又有較強傳授能力的教師隊伍,為保證教學質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是嚴把學員入學質量關。學員質量是教育的基礎,為嚴把質量關,學員入學時,除了考察思想、履歷等基本條件外,還要經過嚴格的文化課考試,只有合格者才可入學;三是重視學校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供銷幹校成立十年來,通過嚴格的程序共選拔任用了30餘名中層幹部,後來這其中的很多人都擔任了重要領導職務;四是強化學員管理。學校挑選政治好、素質高、懂教學、會管理的人員擔任班主任和管理幹事。他們和學員學習生活都在一起,及時准確把握學員的思想狀況,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我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以黨委辦公室為依託,吸收各班主任(兼支部書記),形成了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體系,主要抓學員入學教育、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等。實行校長每周聽取班主任工作匯報制度,對推進教育教學和學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校十年辦學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為河北省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受到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數次表揚,原中華全國供銷總社主任潘復生曾親臨學校考察工作。
我第五章 學校停辦
我1965年10月,中共河北省委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北京軍區某高炮師在石家莊選駐地。該高炮師選中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地址後,省委決定學校停辦,省供銷社通知學校無條件向外搬遷。高炮師駐進學校半年後又轉向外地,將房產歸還學校。在這段時間內,學校已停止招收學員,等待外遷。
我1966年3月,邢台地區發生強烈地震,省供銷社通知學校由副校長王福和帶隊,組織部分教職工赴隆堯開展抗震救災工作。1966年4月,抗震救災結束後,省供銷社又通知由王福和帶隊組織部分教職工到唐山市參加城市「四清」工作。1967年1月,除少數人留在唐山外,大部分教工返回學校。
我1969年1月,原河北省革命委員會決定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等單位人員到平山中學、溫塘療養院參加省直學習班。1969年10月,學校職工到大曹庄農場「五七幹校」參加勞動,接受工農兵再教育,進行「斗、批、改」。1969年12月,部分教工被「五七幹校」抽調參加滄州地區農村「斗、批、改」,1970年9月返回「五七幹校」。1971年,「五七幹校」學員被下放到曲周縣農村勞動,安家落戶。至1971年11月,學校教職工全部被分配安置了其他工作,學校校舍、財產等移交給省政府辦公廳,至此,河北省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的一個歷史階段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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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密碼便可。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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