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學質量,適應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培訓中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是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其業務工作接受省(區、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接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宣傳教育司的檢查評估。第三條培訓中心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堅持各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好乾部培訓工作,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服務。第四條根據成人、在職、定向教育的特點,堅持學用結合、按需施教的原則,以崗位培訓為主,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培訓,提高計劃生育幹部隊伍的素質。第二章任務與職責第五條培訓中心的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對計劃生育幹部進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進行人口理論、計劃生育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及計劃生育醫學等專業知識教育,使各級計劃生育幹部適應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第六條培訓中心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對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正副主任及地(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科級幹部的崗位培訓及多種形式的短期培訓;
2.指導地(市)、縣培訓基地的培訓業務,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3.組織編寫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各類短訓班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講義和教材;
4.負責地(市)、縣師資培訓,開展教學研究,總結交流辦學經驗;
5.落實聯合國人口基金合作項目的有關活動;
6.完成省計劃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幹部教育培訓任務。第三章機構設置第七條根據培訓中心工作需要,確定相應的機構和編制。一般可設辦公室、教務科、總務科等部門。也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教研室或學科組。第八條培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培訓中心主任按照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中心的思想、行政、業務工作全面負責,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第九條培訓中心應配備具有較高素質的教學管理人員和與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教師,並可根據教學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教師。各類人員比例要合理,並保持相對穩定。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一支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計劃生育事業,了解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既會教書、又會育人的師資隊伍。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條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優化教育培訓環境,建立良好的學風和教學秩序。第十一條根據教育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教學、教務、考績、學籍等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建立課程教學質量評估制度,做好培訓效果的追蹤調查與檢查評估。保證幹部教育培訓目標的實現。第十三條建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幹部培訓檔案,向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幹部資料。第五章財務管理第十四條培訓中心舉辦的某些培訓班,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適當收取學雜費,所收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發展教育事業。第十五條培訓中心的教育培訓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撥。要根據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安排相應的經費,以保證工作的開展。第十六條認真貫徹艱苦奮斗、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六章設備、物資管理第十七條培訓中心接受聯合國人口基金援助的設備和物資,要遵守有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要建立設備檔案,登記造冊,健全出入庫和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加強對培訓設備的保養和維修,充分發揮現有設備在教育培訓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九條對設備、物資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凡需要報廢的設備,須申請上報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第七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貳』 准生證的辦理
這個准生證一般是要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都是雙方的)還要一份復印件,關鍵是那個證明,要戶口所在地開具:初婚、未生育、未抱養的證明,(如果是再婚或是其他的證明就開得不一樣),然後要看你們在什麼地方住,有的地方還要新房所在地的證明,最好到你戶口所在地的街道 辦事處問清楚再准備,證明上要有計生科的章才行哦
『叄』 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是干什麼的
計劃生育服務中復心由計劃生育服制務所和計劃生育專業隊合並而成,他們的其主要職責是:
接受上級計劃生育技術部門的工作指導、評估及全街道育齡群眾的監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負責常規隨訪、期內隨訪,開展經常性的孕情、環情監測服務,組織開展婦女普查和綜合防治工作。
開展季度環情、孕情監測,定期對育齡人群生殖健康檢查;
開展力所能及的避孕技術和生殖保健綜合服務,協同衛生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定期進行節育術後隨訪,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管理;
指導育齡群眾落實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避孕葯具的管理和發放、咨詢等工作。
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工作。
建立健全各類工作台帳,及時、准確上報各類報表;收集、整理、總結、歸檔各類相關資料。
拓展資料:
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是生育保險定點醫療單位,主要開展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和指導,生殖健康服務,優生優育咨詢,不孕症的診治,各類健康查體;
對本市避孕葯具調撥、管理、發放及指導等工作。
參考網址:計生服務中心(以深圳為例網路)
『肆』 工青婦全稱是什麼
工青團婦女聯合會、工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是聯系黨和政府聯系各社會群體的紐帶。他們可以代表年輕工人和婦女的利益上訴,但他們沒有決策權。
工是指工會,又稱勞動聯合會和職工聯合會。工會最初是指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自發組織起來的社會組織。
(4)浙江省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擴展閱讀:
婦聯作用:
1、團結和動員婦女參與改革,參與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發展。
2、教育和引導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婦女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3、代表婦女參加社會協商對話,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參與制定法律、法規和有關婦女兒童的規章制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服務婦女和兒童。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做實事、做好事。
5、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族人民婦女的大團結,推進四個現代化和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伍』 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職工培訓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
第九條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後五年不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4、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
7、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3、兄弟兩人以上,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
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罰錢是肯定的,視地區情況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徵收超生子女費。
1、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連扣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工資,連扣五年。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工商管理、稅務、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
2、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具體徵收的數額、年限和辦法,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工資(農民則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至間隔期滿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農民則徵收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從懷孕之月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條 徵收的超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雙方停發獎金一年,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包括保健費),並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本人要求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幹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二胎可以上戶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
該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過
『陸』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幹部培訓中心是否真的存在
名稱不標准,但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幾個地方都有幹部培訓的 基地
『柒』 浙江青年幹部培訓教育中心有哪些
浙大城市學院是一所經國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內本科高等學校。容其前身為創建於1999年的浙江大學城市學院。
學校坐落於中國歷史文化名城、風景旅遊勝地杭州,毗鄰京杭大運河,柳青水秀、波光鷺影,自然環境優美,辦學設施先進。校園佔地1000餘畝,校舍面積51萬余平方米。設有9個專業學院和1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院),37個本科專業涵蓋文、經、管、法、工、理、醫、藝術等八大學科門類。現有全日制本科生11600餘名,與浙江大學等聯合培養的碩士研究生210餘名,教職工990餘名;建有一支德才兼備、生師比匹配、專兼比合理、學緣結構優化的師資隊伍,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技術職務者比例近50%,擁有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模範教師、浙江省教學名師等一批國家級和省級優秀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