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我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設立專門工作崗位,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增強節能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節能改造等支出納入省節能專項資金統一管理。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八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總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二章節能規劃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市、縣、自治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及實施方案,於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轄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三章節能管理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確定人員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情況。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和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通過分析總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監測、統計、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能耗狀況。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第十六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B. 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本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公共機構通過節約集約利用能源,加強能源利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提高電、氣、煤、油、熱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減少和杜絕浪費的行為。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並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利用、勤儉節約、綠色低碳、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第五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公共機構節能責任第六條公共機構應當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強用能管理,降低消耗,減少、制止浪費。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加強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推行低成本節能管理措施,重點加強智能化節能措施的推廣。第八條公共機構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能規劃和節能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等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統計台賬,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屬於重點用能單位的公共機構,依法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查閱建築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氣、煤、油、熱力等能源的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單位建築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及周期檢定情況,檢查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應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規定,采購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C. 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動本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公共機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統計並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耗狀況,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重復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費計量與監測體系應當按照國家、本省有關標准和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通過分析總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第十六條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中央空調系統應當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D. 西安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推動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二)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性單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和有關組織。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系統的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由其市級主管部門,在市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發改、財政、住建、統計、水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五條公共機構應當通過科學管理、技術改造、合理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等途徑,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節能技術及產品的推廣應用、宣傳培訓等。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並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應當每年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公共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活動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第八條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市年度綜合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年度用能狀況,制定本年度節能目標及實施方案,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聯絡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日內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和分項計量。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節能、高效、自動記錄數據的能源計量器具。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並於每月20日前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上一月能耗報表。
各區(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市級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既有建築應當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測平台,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應當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測平台,對建築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監測,並與市級民用建築能耗實時監測平台實現數據上傳對接。第十五條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在簽訂能源管理合同時,應當在條款中約定最低節能量。
E. 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將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並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第六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第七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及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第八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建立並實施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制度,督促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范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電、氣、煤、油等)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建立統計台賬,進行整理和歸納匯總,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F.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稱公共機構)的節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公共機構應當通過科學管理、技術改造、合理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等途徑,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下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部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
公共機構節能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六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節能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產品、設備。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第八條每年六月的第一個星期五是本自治區能源緊缺體驗日。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九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一)依法制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制度;
(二)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並指導公共機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
(四)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匯總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費統計數據,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逐級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節能降耗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七)建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網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公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情況;
(八)協助政府采購部門分類建立公共機構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薦目錄;
(九)開展公共機構節能示範單位評選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節能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開展節能工作,並按規定做好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情況報送工作。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能耗統計、匯總、報送工作。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做好下列節能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節能目標責任制度、能源管理制度、節能降耗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二)依照節能規劃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結合本單位用能種類,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定期進行計量分析,及時糾正能源浪費現象;
(四)改進、創新工作方法,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五)依照規定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能源審計,並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審計結果和具體改進措施;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增強人們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
(七)配合機關事務管理機構進行的節能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八)其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列入建設工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范和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採用政府采購目錄中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過度包裝的物品。
G. 甘肅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省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州、縣市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省垂直管理的機構在省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監督指導下,開展本系統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四條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列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予以通報。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定期進行能效公示,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第五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及崗位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增強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加大對公共機構節能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及監督作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產品、設備,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技術咨詢服務作用。第七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省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節能專項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
市州、縣市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並報上一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九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還應當按年度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節能計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明確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統計台賬,按照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意見和建議等。
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統計等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第十一條省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集中的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定期統計、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市州、縣市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耗狀況,並將能耗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報送上一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統計台賬,定期向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耗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逐步實現對能源消耗狀況的實時監測。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定期對能源消費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應當結合節能改造計劃,逐步做到辦公用能與生活用能相分離,辦公用能與經營性業務用能相分離,獨立核算的上下級單位用能相分離,不相隸屬、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間用能相分離。
H. 遼寧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以及本省駐外省(市)的公共機構開展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單位(含其直屬公共機構,下同)、本系統(含其享有領導成員人事管理權的公共機構,下同)的節能工作。第四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指定工作機構和人員,開展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第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對於技術復雜的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應當聘用專業技術人員。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節能聯絡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節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實施節能統計,提出改進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調並監督落實各項節能措施。第六條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七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年度節能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予以通報。考核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公布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社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第九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如實舉報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等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分解節能目標和指標任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如實記錄能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及時掌握、分析用能情況。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其他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別向上一級、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和本單位的能耗狀況報告。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公示本級公共機構的能耗狀況。第十二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並適時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耗定額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耗支出標准。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在能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並按照能耗支出標准支出能耗費用。超過能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做出書面說明;能耗支出超過能耗支出標準的,由本級財政部門在撥付下一年度經費時,按照該公共機構超出支出標准部分的額度予以核減公用經費。第十四條公共機構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不得采購非節能型用能產品、設備。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根據能源審計結果制定節能改進措施。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報送的年度能耗統計數據,結合檢查情況,對高能耗的公共機構組織進行重點能源審計。第十六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開發建設、購置和統一集中管理使用,加強辦公用房和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防止重復建設,提高利用率並降低能耗。第十七條公共機構對現有建築物進行改建、裝修、加固的,應當包括節能改造內容。節能改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現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節能改造前,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節能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節能改造完成後,應當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I. 福建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省行政區域內和本省駐外省、市的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節能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節能改造、宣傳培訓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公共機構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技術咨詢服務作用。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機構,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七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完成情況納入機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評比活動的考評范圍。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能規劃和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地區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國家、行業和本省頒布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標准,結合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上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的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建立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數據,建立能源統計台賬制度,按時通過網路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與分析,及時發現、糾正能源浪費現象。
集中(合署)辦公區的能耗統計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公共機構節能信息化、規范化管理。第十六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本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不得采購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省內節能產品徵集機制,並會同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持續更新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列入政府采購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