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B. 如何破解征地拆遷十大難題
要破解征地工作難題,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圍繞實現征地拆遷和社會穩定兩大目標,以強化群眾思想教育為主導,協調理順部門聯合執法為支撐,堅持分工與協作、責任與任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逐級逐部門逐層次的落實工作責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點,突破工作難題,全力保障發展用地需求。為此,提出對策和建議如下:
1、加強機制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管理的長效機制,二是嚴格征地政策標准,三是建立征地拆遷工作獎勵機制。
2、加強執法監管,一要調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擬征地塊內的執法巡查力度。由國土、規劃、城管、鄉鎮等多方聯動,強化執法,集中清理整治,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
3、規范補償資金發放,資金實行按項目列支,並嚴格監督、規范村組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備工作,一是營造良好工作氛圍,二是規劃殯葬地塊,積極落實殯葬政策,三是由鄉鎮將項目建設的遺留問題摸底,並拿出解決方案,逐步加以解決。
5、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後續發展建設。要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分類分層次地落實保障培訓責任,最好能夠與落戶企業實行對口培訓,讓失地農民感受和體會到政策的優越性。
C.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去年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城市建設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04]3號)精神,高度重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補償標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實、不及時,就業門路少、無保障等。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方法失當,甚至動用警力強征強拆,嚴重傷害了群眾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切實保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征地拆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導,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級領導幹部都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關注民生,處理好實現群眾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與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關系,妥善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突出矛盾,切實安排好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確保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堅決糾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導致的大規模征地拆遷行為,堅決制止各類不切實際、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遷群眾的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評價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政績,既要看經濟發展速度,又要看群眾的滿意程度;既要看城鎮化建設的成績,也要看拆遷安置工作的成效。要嚴格項目審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遷規模。對脫離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征地拆遷項目,不予審批;對沒有認真貫徹川委發[2004]1號文件,造成拆遷矛盾突出、上訪量居高不下的地區,除國家理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項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遷;對補償費用不落實、補償安置房資金不落實、征地拆遷政策不落實的新征地拆遷項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時,要堅決糾正各類違法用地行為。
二、適當提高標准,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的補償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川辦函[2004]39號)的有關規定。要加快當地征地統一產值標准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要在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范圍內,適當提高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倍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條件成熟時,省政府將制定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價。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征地手續和程序,強化征地補償費用管理,嚴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要向群眾公開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把征地補償費用按規定足額補償到被征地的農民手中。
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3號)的規定,規范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價格的評估行為。合理確定被拆遷房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農民合不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抓緊修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報省政府批准。
三、及時解決被拆遷群眾的住房安置問題
項目立項要把拆遷安置與環保評估方案同等列為前置條件,先定方案再立項,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拆遷」的原則,嚴禁先拆遷後安置。拆遷安置房屋建設要超前進行,原則上不搞過渡房。確需過渡的,要落實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農房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過渡費要加倍補償;城市房屋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超過過渡期的必須按規定及時計發安置補助費。農房拆遷原則上要採取還房方式,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照「對等略好」的原則,根據實際制訂具體辦法。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統一規劃、統一修建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小區。農民自願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採用貨幣安置辦法。要抓緊解決拆遷安置中的遺留問題,對已拆遷但長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決。
四、努力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就業問題
各地要切實將失地無業農民納入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及時為有就業願望的失地無業農民審核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失地無業農民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幫助他們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再就業培訓基地和其他培訓機構要為失地無業農民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失地無業農民享受各項再就業補貼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失地無業農民,凡已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其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按照必須妥善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生計問題的總體要求,改變一次性發放生活費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須首先用於失地無業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各地要對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對未按規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歸還,並將清理結果上報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從土地收益中劃出一部分資金於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調節資金,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安置補償遺留問題、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問題,具體比例由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按不低於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確定。不足部分先由當地財政墊付,再從土地收益中逐年歸還。在今年內,對符合川委發[2004]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因國家征地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都要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其所需經費在土地收益中優先解決。省上將在成都開展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保險試點,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失地無業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取得經驗後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據實際,制定規范,逐步落實。對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失地無業農民,用土地出讓收益資金以及政府補助資金實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資金實行單獨管理、封閉運行。
六、改進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問題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寬,工作繁重,影響很大。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中央和省有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政策規定,引導群眾支持依法進行的征地拆遷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中的告知、確認、聽證、「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和拆遷中的估價鑒定、行政裁決聽證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等制度,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要增強工作透明度,切實做到項目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標准公開、方案公開、「兌現」公開、拆遷公開、執法公開、驗收公開,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訪處理機制。各市(州)、縣(市、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進行全面排查、認真梳理、妥善解決,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迴音,積極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糾紛和矛盾。各市(州)要將排查情況於今年9月10日前分別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對排查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報。對於「釘子戶」的問題,要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關政策解釋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要慎用警力,在沒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不準使用警力,確需使用警力的要經過嚴格的法定審批程序。對個別惡意串聯、煸動群眾鬧事的,對別有用心向境外敵對勢力、境外媒體傳遞有關征地拆遷中的糾紛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勢力「維權」的,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要早發現、早處置、早減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規模、形成氣候。各級幹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堅決避免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
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緊抓實抓好。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要新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靠前指導服務。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嚴重損害群眾合法利益導致發生惡性事件和重大群體事件的地方,要嚴格追究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違反規劃以及審批程序征地拆遷,濫用職權、強制征地拆遷等行為。對拖欠、擠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濫用強制手段,擅自動用警力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省委、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各部門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D. 如何正確對待征地拆遷中群眾和合理訴求
拆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層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工作,問題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征地拆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關切、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達到和諧征遷,使征地拆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群眾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重大項目的深入實施,征地拆遷問題越來越突出 ,基層幹部怎樣做好拆遷工作:
一是傾力宣傳教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與否,離不開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遷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動心理,採取多種方式,多了解群眾的想法,多分析群眾的顧慮,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帶著感情上門溝通,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家一戶走訪的方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要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多為困難群眾著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吃透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科學比較新老政策規定的差異,結合本地實際,在不違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統一界定補償標准,嚴明工作紀律,劃分職責義務,杜絕一地一價、阻鬧漲價的現象發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遷的後續處理工作,要依法依規、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組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式的規范工作,防止強勢家族強勢分配的事情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真正站在群眾的立場,認真落實國家補償安置政策,讓群眾滿意。同時,要有效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利益。以保障民生為本,統籌解決群眾的安置、出路和發展問題。要優先考慮大多數群眾滿意的補償安置問題,除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外,因地制宜採取農業安置、就業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徹底消除群眾的後顧之憂。要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切實做到先建後征,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征遷安置中真正改善條件、得到實惠,從而使廣大群眾真心地擁護、支持征遷工作。
四是著力解決困難。征地拆遷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雖然事小,於理不合,但是,多年來,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種習慣,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遷了,政府來找他了,則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難事。在部分群眾眼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諧,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現實生活中,群眾對中央、省級政策關注多,對法律關注少,不滿意,就組織圍攻和阻撓施工,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對他們有利。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相信絕大部分群眾是明事理的。因此,從事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要切實發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工作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幫助群眾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組織協調好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界址不清的遺留問題。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特別是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的協調監管,避免不必要的後續矛盾和問題的出現,對蓄意串聯組織、阻撓征地拆遷行為要理直氣壯地予以打擊。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扶助,著力建立「統籌就業、政策引導、政府促進、市場調節、自主擇業」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就業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就業服務平台,為被征地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一系列的服務,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E. 如何提升征遷群眾由村民變市民的綜合素質
應該在布告欄,廣告牌上面做宣傳,也呼籲市民們的行為規范,不隨地吐痰等等。但是也要尊重征遷群眾的感受,不採取強制措施。綜合素質需要慢慢培養。
F. 請問:城市房產拆遷與征遷各是什麼概念,有什麼區別
各省都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征遷工作的若干思考,如果說計生工作是上世紀90年代基層幹部遇到的最難的事,那麼征遷工作就是本世紀基層幹部最難做的工作。征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矚目、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使征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被征遷對象的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征遷工作的難點及成因
1.宏觀政策與微觀操作上的矛盾。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統一的法律,對征遷工作進行系統的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出台的相關條例、辦法,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尚未系統化,而且相對宏觀,在具體操作中較難執行。同時,這幾年實行日益從緊的宏觀政策,緊縮「地根」,造成地方在措施上與國家宏觀政策對接存在問題,甚至會出現同一征遷項目前後所依據的宏觀政策不一致的現象,客觀上使具體征遷工作存在較大難度。
2.房價快速走高與安置補償政策調整滯後的矛盾。近幾年來,房價的直線攀升,帶動了地價的快速上揚。與此同時,大多數補償政策由於在制定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房價走高、物價上漲的因素,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變化,無法滿足被征遷對象日益高漲的補償要求。而且補償政策的更新調整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客觀上促使了被征遷對象產生等待觀望的心理,延後了征遷工作的計劃進度,導致征遷工作出現反復和波動。
3.征遷面廣、規模大與過渡房、安置房源緊張的矛盾。大面積、大范圍、快速度的推進征遷,對被征遷對象的住房安居、勞動就業、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措施難以同步到位。大量的被征遷對象因為動遷而需要尋找過渡房和二手房,帶動房租價格一路飈升,很多被征遷對象一時難有「落腳之地」,造成被征遷群眾生活存在許多困難,由此害怕征遷,甚至產生抵制征遷的行為。
4.失地農民對安置方案分歧較大與村級組織在征遷工作中作用弱化的矛盾。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每一道程序都至關重要,任何一個環節村民意見無法通過,都會阻礙工作進程。其中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問題是爭論的焦點,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才能生效。無論是貨幣安置、實物安置、異地安置或綜合性安置,不同群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很難形成一致意見,甚至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一些村級組織在征遷工作中化解矛盾、穩定情緒,引導群眾按法律、法規、政策辦事的能力日益弱化,起不到應有的領導核心作用。
5.征遷對象對補償的期望值與征遷工作主體實際補償間的矛盾。征遷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最後都要集中到利益分配這一問題上來。從被征遷對象的角度看,他們對安置補償的期望值,必然隨著房價、地價、物價的持續上揚而抬高,希望能實現安置補償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由於補償標准不統一造成被征遷對象的期望值較高。一些地方安置補償政策不一的問題較為突出。不同時期的補償標准不一樣,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准更不一樣,甚至於同一時段同類地塊的補償標准也不一樣,造成工作難做,群眾思想難通的困難局面。特別是一些由開發商自行征遷的地方,對少數難纏的征遷戶進行暗箱操作,暗地裡提高補償標准,產生征遷不公平現象,造成其他被征遷對象對安置補償差異的攀比。二是一些歷史原因造成被征遷對象的期望值較高。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審批程序不規范以及規劃或房產部門管理不嚴或不善等,許多無規劃手續的民居建築以違法佔地補辦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有的還辦理了房屋產權證,造成了有證、無證權屬方面的問題。對這些建築面積,被拆遷對象也要求按合法面積進行補償,給征遷工作帶來許多困難。三是一些被征遷對象由於自身因素人為撥高安置補償期望值。一些家庭經濟條件困難的被征遷對象,因征遷原因,生活出現新的困難。由此而造成對社會的不滿情緒,都轉嫁到征遷上來,抵觸情緒較大,利益期望值較高,要求通過征遷一攬子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還有一些征遷對象受到利益驅使,想借征遷之機向征遷人提出過高的要求,產生征遷「釘子戶」。從征遷人來說,在征遷過程中協助和幫助被征遷對象解決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難是理所當然的,但難以一一滿足他們的訴求,是導致征遷難以順利進行的主要方面。
二、對策和建議
1.規范征遷工作。必須完善法規政策。國家要盡快出台一部專門的征遷工作規范性法律,在法律上對征遷工作進行規范化、系統化。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依據規范性法律,立足省情、市情、縣情,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的征遷工作條例、辦法或實施細則,既繼承國家法律精神,又便於當地實際操作。要規范征遷主體。根據征遷項目不同性質、不同用途,合理確定征遷主體。對於關系全民利益的公共型工程,地方政府當仁不讓地成為征遷工作的主體,履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商業性開發項目,積極採用市場化運作機制,實行政企分開操作。要規范決策行為。政府在制定相關的征遷決策時,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常年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參與,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把征遷力度、發展速度和群眾承受程度統一起來,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利益,解決好群眾安居、就業等實際困難。把有效化解因征遷而引發的矛盾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引導各級領導幹部既要抓發展,也要促和諧。對征遷工作中遇到的文物、古跡、遺址、珍貴樹木以及需要保護的設施,制定合理方案,切實加強保護。
2.公開征遷政策。形成濃厚輿論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組織各種入耳、入眼、入心的報道,大力宣傳實施征遷項目對促進發展、美化環境等方面的重要意義,營造濃厚的征遷氛圍。要強化政策宣傳。征遷機構、征遷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小冊子、信件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強化征遷地塊適用的征遷政策、補償標準的宣傳,特別是對征遷優惠政策的宣傳,動員被拆遷對象主動實施征遷行為。要做好解釋工作。征遷機構要主動入戶,通過召開座談會、對話會、聽證會等有效形式,聽取被征遷對象的意見和訴求,耐心細致、有理有節、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做好法規政策的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實際問題。
3.妥善安置補償。完善安置補償標准。遵循經濟發展規律,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物價、房價的波動,及時調整安置補償標准,不能使征遷對象的補償標准與現實土地和房價的差距加大,防止發生「因拆致貧」現象。尤其要解決相同地區、同類地塊項目補償標准不統一問題,堅決制止補償時暗箱操作的行為。正視因歷史原因產生的無證權屬方面的問題,進行嚴格區分,對合法面積實行「拆一還一」,對無證面積可以參照經濟適用房標准給予適當補償。要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加快建立「以土地換社保」機制,充分借鑒以土地經營權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金包銀」模式、「三三制」模式等經驗做法,健全有效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安全網路,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征遷實施者要及時與被征遷單位、群眾進行溝通,將村級組織納入征遷的政策處理環節,制定出科學合理、操作性較強的實施方案,對征地拆遷工作程序、任務目標、疏導安置方式、補償獎懲都做出明確規定和詳細解釋,確保獲得大多數被征遷對象的認可。
4.促進依法征遷。組建征遷機構,提升人員素質。建立靈活高效的征遷工作組織體系,制定科學嚴謹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強專兼職征遷工作隊伍的培訓,使其吃透征遷法規和政策精神,熟悉區情和群眾訴求,明確工作任務與要求,成為政策的執行者,工作的落實者,征遷的協商者。教育和監督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征遷、有情操作、文明辦事,嚴格執行政策,堅持一把尺子、同類條件、同樣情況、同等補償,最大程度地保證被征遷群眾的利益,在群眾的理解與信任中推動工作。要關愛弱勢群體,體現優撫政策。對於被征遷對象中的特困戶、五保戶、重症病人、殘疾人員,征遷工作人員要實地調查摸底,掌握他們的生活現狀和面臨的實際困難,在政策的執行上,堅持就高不就低、就寬不就窄的原則,盡量予以照顧,並幫助他們安排好搬家過渡以及征遷後的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問題,為他們解除後顧之憂,真正做到「無情拆遷,有情操作」。要堅持依法依規,運用強制措施。對於「釘子戶」,首先,耐心細致做好思想工作,通過積極協商解決。對經調解後仍達不成協議、漫天要價的「釘子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站在維護大多數征遷對象的公平利益上,依法做出行政裁決。對拒不履行裁決的,依法實行強制拆遷。同時,積極做好強制拆遷的相關配套工作,組織法院、司法、信訪等部門在拆遷現場成立調解小組,當場調解或受理因強制拆遷而引發的矛盾糾紛,保障征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順利地開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G. 合法征地拆遷政府應出示什麼文件
項目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拆遷許可證!
H. 征地拆遷有哪些工作流程
一、征遷前期准備1、區建投公司、區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拆管辦)按區征地拆遷領導小組時限要求與用地單位對接並完成項目的立項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劃等手續的辦理。2、國土分局牽頭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及用地指標審批等相關手續;區建投公司按項目負責辦理拆遷公告或房屋拆遷許可證。3、根據市規劃局確定的項目規劃紅線,區市容局、街道辦事處對項目所涉地塊,逐戶攝像,製作完整的每戶原狀影像資料;區市容局根據市查違領導組確認的地形圖和*政辦〔**〕*號文,核查違法建設戶及其面積。規劃分局負責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拆遷地塊違法建設的界定;配合辦理被拆遷項目的規劃審批文件等資料。二、摸底丈量、復核1、區建投公司按程序確定進場摸底丈量的拆遷公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遷地塊的丈量摸底工作。2、區拆管辦牽頭組織召開項目拆遷丈量摸底進場會,確定丈量摸底完成時間。3、街道辦事處按丈量進場的時間要求,組織安排人員支持配合。4、丈量摸底的拆遷公司對摸底丈量情況按三榜公示內容需要,即混合、磚木、簡易三類房屋及其附屬物登記造冊,按照戶籍證明、結婚證明、計生證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確無誤;區建投公司和街道辦事處確定現場監管負責人和責任人;公安分局負責提供征遷地塊的戶籍資料;區拆管辦派駐街道負責人為摸底丈量復核責任人,以拆遷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進行跟蹤復核,復核面不得少於30_,並承擔市政策指導組抽查合格的責任,區市容局、規劃分局依法認定違法建設,將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資料及時提供給區建投公司、街道辦事處,杜絕違法建設納入補償范圍。5、國土分局、街道辦事處組織進場丈量土地,並標明地面附屬物。6、區拆管辦對拆遷公司丈量數據隨機復核並在拆遷地塊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發現問題責成整改,並評估拆遷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質量,區市容局全天候巡查,執行違法建設露頭就打,同時公布舉報電話。三、報審材料,完善手續1、區建投公司測算項目經費,按要求統計摸底丈量原始表,對摸底丈量情況進行小結,附逐戶影像資料,一並報送市查違領導組審查,跟蹤審查批復。2、區拆管辦依照市政府相關政策,結合項目地塊摸底丈量的實際,會同區建投、所屬項目拆遷地塊街道辦事處研究,制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區政府審定後報送市查違領導組審批。3、國土分局邀請市國土測量大隊和建設單位進場土地面積測量及確定土地類別和附屬物。4、摸底丈量情況經三榜公示,並報市證照確認小組確認。一榜由村(社區)在現場公示;二榜由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公示,三榜由區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大江晚報》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⑴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企業產權證號(含其他權屬證明)、房屋坐落、結構、建築年代、面積及其它住房等情況;⑵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類型;⑶被拆遷人姓名(名稱)、戶籍、家庭人口及相互關系和計劃生育情況;⑷被拆遷人是否「雙困」家庭或生活困難群體;⑸其它需公示的內容。違法建設經區市容局長簽字後一並公示。四、組織培訓,動遷准備1、項目拆遷方案正式批復後,區拆管辦組織區、街、村(社區)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動遷公司項目經理和進場人員進行培訓。2、區拆管辦組織、協助市政策領導組進場,按規定比例對拆遷房屋進行抽查。3、區建投公司准備安置小區平面規劃效果圖、房型圖、選房圖並現場公布,嚴格實行現場選房,誰先交房,誰先選房,街、村(社區)確定現場辦公室。4、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遷公司將征地公告、拆遷公告及拆遷方案同時張榜公布,並將致拆遷戶一封信和拆遷方案送達所有被拆遷戶。5、項目用地單位與國土分局簽訂征地協議,3個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項;國土分局與村(社區)簽訂征地協議,並支付相應款項。6、區拆遷辦配合組織召開進場動遷會,確定動遷時間。五、組織動遷,協議審查,資金撥付1、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程序確定拆遷、拆除公司,區建投公司負責與所確定的拆遷、拆除公司簽訂拆遷、拆除委託協議。2、拆遷公司受委託負責拆遷項目動遷工作,必須按拆遷公告期限完成動遷;拆除公司進場調查地形與房屋結構,制定拆除方案報街道征遷機構審定並報區拆管辦備案;街道辦事處全程監督拆遷、拆除公司,並嚴格控制其履約保證金和拆除安全保證金,按工作實效獎優罰劣。區拆管辦按市政府第*號令嚴格監管。3、國土分局、街道征遷機構逐戶做工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發放征地補償款。4、拆遷公司嚴格依據地塊拆遷補償方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嚴格執行違法建設零補償。街道辦事處負責已簽協議的審核;被拆遷人搬家,當場交房、選房,拆遷公司開具封門單,街道辦事處對已審協議戶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實施,區拆遷辦現場監管拆除安全。區政策指導組按協議數的30_完成拆遷地塊的協議抽查審核工作,並配合市政策指導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對違法、違規的人員,交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直至依法查處。5、拆遷公司負責報裁材料的申報,國土分局、街道辦事處跟蹤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報裁結果;區建委按程序負責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6、區建投公司按動遷進度預撥付資金(項目動遷啟動預撥付拆遷補償資金的50_;餘款按拆遷進度撥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報區領導小組決定項目是否延期。確認被征遷人補償資金發放到位後,街道辦事處組織集中清表交地。六、決算審計,資料歸檔1、街道征遷機構、村(社區)現場負責人認真做好項目決算審計准備工作,區建委、區建投、區協議審核組積極配合。2、區建投公司與街道辦事處進行資金決算,街道征遷機構對項目征遷資料整理歸檔後報審計部門進行征地拆遷項目專項資金的審計。3、項目審計結束,整改到位後,街道辦事處與區建投公司辦理全部資料的交接手續,區建投公司封存歸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I. 浦口拆遷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計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台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征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向本集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
前款中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准按行政區范圍分兩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行政區范圍。
(二)第二層次為珠江鎮、橋林鎮、湯泉鎮、星甸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行政區范圍。
第六條 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遷補償管理
第七條 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政府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鎮)、村實行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
第八條 未按照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對補償安置標准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九條 征地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錢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 因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區征地拆遷事務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和拆遷事務協議。
第十一條 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人應當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經批準的必須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並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作出後,拆遷人按照裁決實施拆遷,但被拆遷人仍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核發《南京市征地拆遷上崗證》,持證後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土地補償費綜合標准計算。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納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二)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0%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准,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七條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
征地公告後突擊搶栽的青苗、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費、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對臨時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無法自行復墾的,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委託復墾協議,並支付相關費用。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條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補償和復墾費,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施工完畢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復墾。
取土用地深度超過三米的,應辦理徵用手續。
因施工需要使用魚塘部分面積的,必須對整個魚塘支付相關補償費用。
第四章 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支付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用於因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農業人員的安置補助。
第二十二條 以省征地書面批復時間為基準時點,將被征地農業人員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不滿16周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男性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男性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中二、三、四年齡段的,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范圍,並按基本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同時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體內世居或遷入本集體滿十年,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和承擔農業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在被征地集體內世居,依法應當享有但因故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和不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遷入本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的婚入人員;
(四)因參與小城鎮建設,戶口雖已遷出該集體,但其在該集體內仍有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五)入學、入伍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現役士兵;
(六)入獄、勞教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刑、勞教在押、刑滿釋放人員;
本條所涉及的遷入本集體的時間,從戶口遷入之日起,到省征地書面批復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應安置補助人數(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該組被徵用的土地數量÷該組征前人均土地數量
該組征前人均土地數量=該組征前土地總數量÷該組征前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
二、三、四各年齡段應安置補助的人數=各年齡段人數佔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的比例×該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
前款計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積以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成果為准;所涉及的人員數量以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數量為准,不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人員數量;所涉及的年齡段以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年齡段為准。
70%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前款計算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平均分配。
各年齡段人員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個人分配額,兩項費用合計達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最低標準的,由建設單位補足至最低標准。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的農業人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范圍,只向其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一)因征地依法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該集體內其父或其母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員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戶口遷入該集體到省征地書面批復之日不滿十年,但其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本辦法所稱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不包括以轉包、轉租方式獲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人。
第二十六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列為被征地農業人員,不發放安置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一)戶口從外地遷入該集體不滿十年或雖已滿十年,但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退職、退休回鄉(含給子女頂職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三)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中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由村民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人數組織產生,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由村民委員會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
按前款規定確定被征地農業人員時,應當遵循土地承包經營者和房屋被拆遷者優先的原則;二、三、四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與征地前上述年齡段人員的比例相同。
市級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線狀工程,貨幣拆遷沿線農戶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徵用的,可發放生活補助費(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補助人員,待其承包地被徵用時進行安置補助。
第二十八條 征地後農業人員人均實有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准後,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征地撤組後的剩餘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原則上納入土地儲備,統一管理,由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就業培訓,應當納入全市下崗和再就業人員培訓體系;對被征地農業人員,包括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前已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凡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均應當將其納入城市低保體系。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十條 建設徵用土地,需拆遷農民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自拆自建兩種。
用地位於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不含原永豐鄉)行政區范圍內的,實行貨幣拆遷。
用地位於盤城鎮(指原永豐鄉)、珠江鎮、橋林鎮、星甸鎮、湯泉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范圍內征地撤組的,必須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但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可以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且沒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一條 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其拆遷補償款以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如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證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為准確認房屋面積。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或只有建房許可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1.25。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貨幣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款支付其購房款的,其本人應當持身份證件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繳契稅。
被拆遷人不需購置房屋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拆遷人應當同意其提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貨幣補償款的基數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或中低價商品房,具體規定另行制訂。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區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5%補償;
(三)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給予補償;拆除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給予補償;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2%給予補償。
如產權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按前款標准進行補償。
拆除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的1.5倍計算,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拆遷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自拆自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屋有裝修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獎勵費。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拆遷單位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截留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侵佔、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標准,由區物價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制定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核後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定解釋: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其他權利人是指被征地拆遷的土地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的土地經營權人等。
拆遷人,是指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營業用房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房屋,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棧、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二)對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後,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於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所在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已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政策標准實施拆遷。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區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發的《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浦政發[2003]28號文)、《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的補充規定》(浦政發[2003]29號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發的《浦口區建設徵用土地中有關觀賞苗木、經濟林木及果樹收購補償價格標准》(浦政發[2002]111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