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礦事故應急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應急預案
為提高礦井水害能力,做到災情出現時能及時、快速、有效地組織救災人員及提供物資補給,有條不紊的開展水害的搶險救災工作,特製定本預案。
一、救災時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1、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上級有關領導和礦總工程師、礦山救護隊隊長的協助下,制定營救遇難人員的措施。
2、礦長助理:是礦長處理災害事故的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制定營救遇險人員的處理計劃。
3、礦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處理災害,並負責指揮某一方面的救災工作。
4、各有關副礦長:根據礦長命令積極投入搶險救災工作,並負責組織為處理事故所需的工作待命,及時調集救災所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制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5、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
6、通風科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制度,監視主要扇風機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作,並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
7、地測科科長:負責准備必要的圖紙資料,並根據礦長命令完成測量和其它工作。
8、機電科長:根據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要扇風機工作制度,並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救或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有關的任務
9、供應科長:及時准備好必需的救災器材,並根據礦長的命令迅速運到指定地點
10、礦調度值班人員:負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它情況並立即將事故的情況向礦長、礦總工程師和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區、市煤炭局報告,按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及時向下傳達礦長的命令,隨時調度井下搶險救災情況,統計和掌握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地點的人數。
11、有關的區、隊、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面的人數,並採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地面,將在現場所見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如實地報告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礦長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處理災害的任務。
12、檢身房和充燈房發放負責人:根據入井人員的考勤和領取燈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並迅速報告調度室,對沒有經指定的副礦長簽發的入井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不得發給礦燈,並在井口嚴格檢查,制止入井X X X發現排水溝一處決堤。大水直沖地面工業場地,有通過主斜井灌入井下的可能。
13、運輸隊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14、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葯物供應,並做好噴灑消毒葯品,滅菌免疫工作。
15、辦公室主任:保證對遇難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16、保衛科長: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礦,並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
二、救災總的指導原則
井上下發生重大水災事故時,發現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事故的性質、地點及遇難人員情況,並迅速組織自救、互救或設法安全撤離災區。調度室接到事故電話後,必須立即向礦值班人員匯報,礦值班人員應立即向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並安排人員按照「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通知救災指揮部全部成員到調度室集合,然後在救災指揮部領導下分工負責,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工作,各職能部門及區隊主要負責人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積極參加救災工作。
救災指揮部必須首先弄清事故的性質 、地點及遇難人員情況,並迅速作出救災方案立即組織救災;救災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災遇難人員的方法。一般採取切斷電源、反風、直接救災,封閉事故區域等方法進行。
救災人員應按照救災指揮部命令根據事故性質和地點,選擇捷徑到達事故地點以便盡快進行搶救和搜尋遇難人員工作,井下救災基地應設在災害發生地點附近支架完整的進風巷中。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檢身房、充燈房要互相聯系,准確統計出考勤人員和井下遇難人員情況,以備及時做好急救工作。
凡是下井人員都必須熟悉本區域的避災路線,在發生事故時,能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地點,佩帶好自救器,由最近的安全路線到達安全地點或升井。
有關部門和領導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有關單位匯報事故情況。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礦井水害的搶險、救護工作順利進行,礦成立礦井水害搶險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水害救災搶險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室。
四、應急措施
發生透水或灌水事故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並在班、組長或由經驗的老工人的指揮下迅速搶救,就地解決,加固工作地點的支護,堵住出水點,以免事故擴大。如情況危急,水勢很猛無法搶救,則有組織地避開壓力水頭,迅速撤離事故區並沿避災路線撤至地面。
暫時躲避到安全地點,不能撤離的人員要沉著、冷靜、盡量減少動作,並要在躲避地點巷道口懸掛礦燈,工具或定時間隔敲打管子,鐵軌等,發出呼救信號,等待救援。
調度室接到透水或灌水報告後,要立即向礦領導匯報,並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救,同時根據出事地點和可能波及的地區,通知有關人員撤出危險區。
透水或灌水事故發生後,各單位應盡快准確的核查井下人員,掌握災區范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進入該地點的可能通道,以便迅速組織搶救。
透水或灌水事故發生後,必須了解突水的地點、性質,估計突出水量,靜止水位,突水後涌水量,影響范圍,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面水體。然
後組織力量和排水設備進行排水,應盡可能將水引入水倉,啟動全部排水設備,全力以赴排水,設備不足時應及時增設排水設備。
如水源補給量特別大,用強力排水不能生效,則先堵住涌水通道,截住補給水源,同時堵塞地面補給水源,然後再排水,排水時則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措施。
當水威脅到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安全時救災指揮部應立即通知該地點值班人員關閉水閘門,保護供電和排水設備。
加強排水和搶救中的通風,切斷災區電源,防止將積聚的瓦斯引爆或突然湧出其他有毒氣體。當有瓦斯從水淹區湧出時,應制定瓦斯排放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排水後偵察、搶險中,要防止冒頂、掉底和二次突水。
搬運和搶救遇難者,要防止突然改變傷員已適應的環境和生存條件,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五、井下災情設置
Ⅹ月Ⅹ日在值班期間發現災情後,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匯報情況如下:
報告調度室:我是安監站值班人員井下值班人員ⅩⅩⅩ,在值班中,發現采空區1#涌水量觀測站水量猛增,且出現壓力水流,有沖破密閉,潰入大巷,造成淹井事故的可能,請求撤離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報告完畢。
六、災情初步分析及救災程序
根據報告初步推斷為地表水通過塌陷裂隙進入首采面采空區,水量來勢兇猛,有淹井的可能。救災程序如下:
1、調度室立即將災情向礦長匯報,礦長下達救災命令。
2、總工程師命令井下所有作業人員沿避水路線撤離和救災人員沿救災路線救災並通知技術科、機電科立即到一采區地表塌陷積水區查看水情,如情況屬實,立即組織地面排水。
3、礦長命令井下中央泵房、中央變電所立即關閉防水密閉門,命令中央泵房立即啟動工作泵、備用泵,並將運轉情況及水位及時匯報調度室。
4、後勤礦長命令救護大隊領取救災物資,井口待命,隨時准備赴往災情地點實施搶救。
5、礦長命令醫護人員立即趕往付井口准備對受傷人員實施救治工作。
6、井下救護大隊匯報: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已全部安全撤出,無一人傷亡。
7、地面排水組匯報:塌陷積水排干。井下中央泵房匯報:三台水泵正常運轉,現水倉水位已低於警戒位置,涌水量已趨於正常,請求停止備用泵的運轉。
8、機電礦長同意停止備用泵的運轉的請求,要求中央泵房值班人員密切注意水倉的水位觀測,並及時匯報。
9、礦長命令救護大隊撤出工作面,留設專人觀察1#涌水量觀測站水量變化情況,並及時匯報。
10、宣布救災工作結束,礦井恢復正常生產。
七、地面災情設置
X月X日X時,天降大雨, X時地面巡查人員X X X發現排水溝一處決堤。大水直沖地面工業場地,有通過主斜井灌入井下的可能。並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報告調度室:我是保衛科地面巡查員X X X發現排水溝一處決堤。大水直沖地面工業場地,有通過主斜井灌入井下的可能。
調度員接到匯報後,立即將災情匯報給值班人員,值班人員立即將此情況匯報給礦長和總工程師;並命令值班人員按照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經救災搶險領導小組研究、討論,並發布如下命令:
1、人員到齊後,礦長下達救災搶險命令。
2、總工程師命令井下所有作業人員作好撤離准備。
3、礦長命令中央泵房作好排水準備。機電作好地面排水設施的准備工作
4、礦長命令救護大隊領取救災物資,在主斜井周圍布置截水牆。分組對工廣內所有排水溝進行檢查、疏通,確保流水通暢,對積水區進行排水。
5、礦長根據《雨季「三防」工作通知》的文件分工組織人員奔赴排水溝決堤處填堵。
6、經過幾個小時奮戰,災情得到控制,宣布恢復正常生產。
八、救災要求及注意事項
1、與救災有關的工作人員及時將情況反饋到調度室,並做好詳細的記錄。
2、調度室及時記錄各方的匯報情況,以便做好工作匯報。
3、供應科要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及發放工作。
4、救護大隊要嚴格組織紀律,做到有條不紊,並熟悉救災路線。
5、救護大隊組長負責救護的現場組織工作,要求及時匯報搶救情況。
6、調度室要做好各方協調工作,並記錄在案。
『貳』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提前多少天報批
一個月報批
『叄』 煤礦必須編制季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對嗎
煤礦地測科就是負責地質和測量、地質編錄、地質災害預測預報等工作。地測主管職責:1、負責組織本礦地測工作。2、認真貫徹執行《煤礦測量工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規劃全礦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測量工作;制定礦井測量方案和測量方法;確定規劃測量精度,負責組織參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貫通測量工作。3、負責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測量。4、負責組織、參加重要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5、深入現場,了解生產情況,熟悉礦井生產過程,參加礦井工程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工作。
『肆』 通過培訓學習所學知識談談怎麼預防煤礦事故做一名合格煤礦工人
提高了職工的安全意識
煤礦就是安全為天
讓職工上標准崗,干標准活,出標准件
『伍』 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預案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有什麼不同
災防計劃是對生產作業地點可能存在災害進行預測,而應急預案是依據災防計劃編制的,在煤礦發生災變時的處理措施。
『陸』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區別
前者是沒有發生時的預防和發生以後的搶救,後者是包括事故過程中個人所採取的方法。
『柒』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誰負責組織實施
已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含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當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調度、生產、地測、機電、通風、運輸、安全、救護等業務部門及駐礦安全機構等。有上級企業的,還應當報上級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調度室、安全、計劃等相關部門。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當經常或定期檢查《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
『捌』 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應急預案有什麼區別
編制內容在風險或事故時間上的區別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主要編制的是礦井在沒有發生災害事故時的預防措施和發生災害事故以後的現場自救和救人。應急預案主要編制的是發生災害事故後所採取的措施方法,重點是煤礦和上級單位的救援響應、程序、實施方案和措施。
具體請搜索:《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與應急預案的區別》張德澤寫的,比較詳細的說明了區別
『玖』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有:
1、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地方相應版的規定要求權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規程措施等;
2、煤礦五大自然災害識別、預防、處理等方面的知識;
3、煤礦在採掘生產中遇到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各應急處理預案
4、各種災害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拾』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