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今中國婚姻家庭現狀
當今中國婚姻家庭現狀如下:
1、 初婚年齡增高。
由於人口的增長和計劃生育政策,使得年輕的群體在社會生活中壓力日益增大,就業的艱難,房價的高漲使他們對婚姻望而卻步,同時教育水平提升、經濟條件的改善、結婚成本的提高,而且「先立業後成家」的思想傾向占據主流,人們認為過早地走進婚姻,對婚姻對事業都不是一件好事,不僅不能夠全身心地為事業奮斗,使婚姻成為事業發展的羈絆,也不能好好地經營婚姻,畢竟婚姻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所以,年輕人懷揣著「寧缺毋濫」「真愛難尋」的思想,遲遲不願意過早的走進婚姻。
2、 離婚率持續升高
如今的婚姻雖然更加註重自我感受,注重質量,但隨意性也增加了,致使離婚率居高不下。
3、 跨國婚姻發展迅速,問題也很多
中國跨國婚姻的特點是:
(1)發展速度快。
(2)地域分布廣。中國的跨國婚姻涉及到53個國家和地區,前些年以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多,近年以東亞居多,東亞中又以日本居多。
(3)華僑多。在跨國婚姻中,華僑和外籍華人通常有70%多。
(4)外嫁的多。中國的跨國婚姻90%都是中國女性外嫁到他國。
(5)當事人文化層次高低不齊。總體上,在我國登記的跨國婚姻,文化偏低。與日本聯姻的,多數雙方文化程度都城不高,與歐美成婚的,文化層次相對高一些,有博士、總經理總裁等。
4、 婚姻家庭觀念變化顯著
近年來,中國人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幾點:從傳統向現代的轉變;從封閉向開放的轉變;從一元向多元的轉變。這種變化主要反映在:
擇偶觀念的變化。擺脫了「文革」中政治標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當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對方的人品為首要標准。另一種變化是「擇偶中的經濟成分加大,物質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強」,因此一些人在選擇配偶時,開始重視實用、實惠和實在。
家庭人際關系觀念趨向平等。近年來,中國人的家庭平等觀不斷上升,代際間的從屬關系不斷削弱,平等關系明顯增強,相當一部分年輕人接受了婚前財產公證。
性觀念呈多元狀態,性越軌行為容許度增加。「談性色變」的歷史似乎已被人遺忘,中國人性觀念的轉變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
5、 婚姻問題增多
隨著人們婚姻觀念與行為的不斷開放,婚姻家庭問題的種類也在不斷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戀、婚外同居、重婚納妾、家庭暴力等,近年來呈不斷上升趨勢。
B. 我國的婚姻狀況
我國現階段的婚姻狀況
我國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自由度不斷增大,社會環境更加寬容,然而,婚姻和家庭是受社會法律和倫理規范保護的社會細胞,婚後的幸福只有一小部分建立在婚前選擇上,而大部分是要靠婚後的相互適應,全靠自己去耕耘.奉勸大家不要感情用事,理性對待婚姻大事,冷靜決定離合.總之,婚前要認真考慮,三思而行,婚後要珍惜自己的愛,好好地呵護自己的婚姻 。
當然,不幸的婚姻解體也是好事,但我們是要對對方,對婚姻負責。民政部前一段時間公布的數據統計,去年全國辦理結婚登記834.1萬對,比上年增加22.7萬對;辦理離婚登記161.3萬對,比上年增加28.2萬對,增長21.2%。
離婚率上升的原因,最主要是現代人對婚姻質量的期望值增高,一旦婚後的現實與婚前的期望產生矛盾且不可調和,離婚就是必然的選擇。在這里離婚只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它並不是文明的倒退,恰恰相反,它是我國文明進步的表現。回望20多年前,中國人的婚姻確實處於超常的穩定狀態,但這種穩定是一種以低質量為代價的,在當時,絕大多數中國人還深深陷在「從一而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觀念中不能自拔,婚姻最主要是為了「傳宗接代」。20多年前離婚對中國人而言是最困難的選擇,不到萬不得已,總會千方百計地維持下去,而由此造成的痛苦家庭何止萬千?迫不得已離婚的人,還被視為有人格或生理缺陷被受歧視。時至今日,中國社會對離婚者越來越寬容和理解了,離婚是解除痛苦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的一個開始,越來越多擺脫痛苦婚姻的離婚者,挺起胸膛走向了新的生活。
C. 社會的婚姻現狀是什麼樣的
現在的婚姻的狀況就是,沒有錢就沒有婚姻。
D. 事實婚姻的現狀及其影響有哪些
事實婚姻指的是沒有法律名義上承認的,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事實婚姻在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國情況尤其嚴重,它的產生與存在仍具有廣泛性、大量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對於事實婚姻的現狀和影響,
事實婚姻的現狀分析及其影響
(一)現狀分析
事實婚姻在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國情況尤其嚴重,它的產生與存在仍具有廣泛性、大量性和長期性的特點。近年來,雖然有關主管部門對事實婚姻加強了宣傳和管理工作,但它仍有發展的趨勢。
2002年4月,全國婦聯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民眾意願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已婚而未辦理登記的人佔cheng年人總數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農村,特別是邊遠的山區,由於種種原因,這樣的現象更為突出,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幾年,有的甚至十年,生了孩子,但仍是一種未經登記而同居在一起的所謂「婚姻」。筆者曾經看到過這樣一個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例:原告李女士與丈夫離婚以後,一直自己帶著孩子在外打工。1997年6月,李女士經人介紹,結識了鄰村喪偶的王先生,且其自己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王先生與李女士經過多次交往,兩人情投意合,遂准備結為夫妻。由於李女士本人疏忽,將其戶口簿遺失,所以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並未在意,在村中舉行了一個小型的婚禮,同時,李女士將小兒子的姓也改為與王先生同姓。從此,夫妻兩人雙進雙出,相濡以沫,成為周圍群眾眼中的模範夫妻。2006年4月,王先生外出做生意時因車禍喪生,而李女士在悲痛之餘卻被王先生的親屬及兩個已被撫養cheng人的兒子告知自己根本就是個外人,無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和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並讓她與小兒子立即離開王家。李女士悲憤萬分,帶著自己年幼的兒子狀告法庭。現在法院的判決結果雖未出來,但想想目前我國現存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我們不能不為李女士捏把冷汗。像李女士這樣的案例實在是多之又多,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保護實在有限,到頭來受到傷害的往往是這種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方及孩子。所以,我國事實婚姻的現狀是不容忽視的
E. 2021年中國婚姻報告中,中國的婚姻現狀是什麼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於婚戀的觀念也在逐漸發生變化。過去的人們認為結婚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個時候的人們沒有對自己婚姻的自主權,完全是由長輩來替自己做決定,很多人直到結婚的時候,才第一次見到自己未來將要一起生活的伴侶。而隨著改革開放,人們的觀念也跟著時代日新月異,過去陳舊的老觀念也逐漸不復存在,對於婚姻和戀愛,現在的人們也開始有了自己不同的想法和觀點。
現在的人們並不認為愛情和婚姻是生活中的必需品,他們在生活中有很多其他興趣愛好、或者夢想和目標,讓他們不再將對未來的展望寄希望在愛情和婚姻上。
盡管很多老一輩的家長們還是盡可能催促年輕人組建自己的家庭,但是這種“催婚”收效甚微,多數人依舊更尊重自己內心的選擇,同時他們也在如今的世界中感受到更多豐富多彩的生活,讓他們對於婚戀的依賴也相應有所降低。
所以,大批量的年輕人加入了不結婚的隊伍中,或者不生孩子的年輕夫婦越來越多,而他們的生活也並沒有因為自己的選擇受到太多影響。
F. 我國事實婚姻現狀與對策的英文翻譯
A,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fact marriage and in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our country
1,the concept of the fact marriage:
The fact marriage is an existent kind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method, its concept has been exist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in the our country.Some scholars think:"In the our country, the fact marriage usually means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 haven't yet to get married register, but public is live with husband and wife's name cohabitation, the crowd also thinks it is a bed and board of, is confirmed for the fact marriage conditionally."The scholar who also has think:"The so-called fact marriage means 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who have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r lack of matrimony matrimony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haven't yet get married to register namely the bed and board is live by cohabitation, the crowd also recognizes it as the objective fact of the bed and board."
More above-mentioned two kinds of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all thinks the bed and board beard of the fact marriage the party concerned is approve by public, its basic differentiation lies in whether the fact marriage want to match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f the matrimony or not.Request 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of the fact marriage to have no spouse mutually not only according to the first standpoint, should also meet the condition(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f the provision, didn't carry on a such kind of the register(the form important item) marriage appearance only;But the second standpoint then ask in fact whether the quality important item match or not, as long as do not carry on register, constitute fact marriage.Press this to say, the fact marriage has so two kinds of circumstances nothing but:While being the fact marriage that matches to get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to lack the form important item only, two is the fact marriage that gets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and the form important item to all not agree with to match."The marriage conct and actions is a kind of social phenomena, be the natural attribute of its oneself and the dialectical of the social attribute to unify in times gone by, is the social form that men and women's both sexes that is confirm by certain social system combine."The natural attribute of the ③ marriage comes to a decisi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the marriage: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are live with husband and wife's name cohabitation;The social attribute of the marriage comes to a decision men and women combine of both sexes should match social system certainly admit of condition.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 establishment of the our country marriage method the legal valid marital relationship have to meet the matrimony condition(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that the marriage method request with get married the provision of the procere(the form important item).Under general circumstance these two kinds of attributes of the marriage are united, but in some time, because various reason usually is disjunctive.For example a rightness of men and women carried on getting married register according to the procere of the law provision, receiving to get married a certificate, even they basically not agree with to match to get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going fellow traveller from now on, also ignoring it whether with husband and wife name the cohabitation has cohabitation perhaps, it is still husband and wife to have a marital relationship.Be we often say:There is the husband and wife's, have no solid husband and wife.BE cohabit with bed and board such as a rightness of men and women again, in the middle of live together both parties fulfil the husband and wife's right obligation with each other at becoming a marital relationship in fact, just implemented legal get married procere, to this marriage, at customarily we call it is the fact marriage or actually of marriage.
G. 中國的婚姻現狀
還是不太樂觀。
大部分人還是在湊合,沒有婚姻質量。只是因為孩子或者經濟問題在勉強維持。不願意改變自己,也不願意改變現狀。首先,婚姻第一重要的是夫妻關系 其次才是孩子,父母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夫妻關系,夫妻恩愛,就是孩子最好的愛的教育。所以,需要夫妻雙方都要努力,換位思考,及時調整心態,改變
相處的方式,幸福的家庭需要經營,也需要寬容理解體諒對方。
H. 我國《婚姻法》的歷史和現況
中國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家族制度的禮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在冠、昏、喪、祭、鄉、相見的六禮中,婚(昏)為其一。嫁娶中又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六禮」,婚姻離異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以及男女、夫婦關系中的「三從四德」等,都發端於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並用。
戰國時《法經》,以姦淫入於雜律。秦簡已有「家罪」之名。
漢《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於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以戶婚律載於《宋刑統》,並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
遼、金、元的法律均有關於戶婚的內容。
明律(見明代法規)在戶律中有婚姻等門,清律一仍其舊。明代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已有與律並行的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後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詳見於禮而略於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並不是全面的,除了與刑相關的問題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
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訂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脈相承,並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條文,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
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後又加以修改,於1934年4月8日頒行了《中國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其後,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的《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I. 婚姻家庭法,社會調查,有誰會哦,幫我一下,高分
目前,理論上幾乎普遍主張要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准,修改為「婚姻破裂」。因為這是一個涉及到正在討論中的民法典對離婚制度如何設計的重大問題,有必要加以檢討。 主張要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破裂」的理由,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感情屬於意識形態范疇,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2、感情是一個人的主觀心理態度,難以把握,司法機關難以認定;3、結婚並不以愛情的基礎,離婚當然不應以感情為標准。4、感情破裂的離婚原則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5、婚姻關系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離婚的全部現象;6、將婚姻破裂作為離婚標准,符合各國離婚立法的趨勢。 上述1、2兩種觀點所涉及的都是感情是否屬於意識形態范疇或主觀心理范疇問題;上述3、4、5三種觀點所涉及的是愛情或感情與婚姻的關系問題;上述第6種觀點所涉及的是外國立法能否借鑒問題,但這不需要單獨討論。因為夫妻感情破裂能否成為離婚的標准,不是以外國有無規定為依據,關鍵是看婚姻關系破裂與夫妻感情破裂相比較,到底以何作為離婚標准更科學。只要解決了這個問題,能否借鑒外國立法的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因而,本文重點從感情與婚姻的關系、感情是否屬於意識形態范疇這兩大方面展開討論。 一、關於感情與婚姻的關系 感情與婚姻的關系,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澄清。 1、感情能否成為結婚和離婚的基礎 有的人認為,婚姻是契約,不是愛情。還有的認為,法律只是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至於「完全自願」背後是什麼動機,法律是絕不過問的,那麼離婚何以要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標准呢? 上述觀點的一個共同點,就是否認婚姻是愛情或感情的結合,從而否認離婚也不應當以感情為標准。 我們認為,這種看法是片面的。婚姻應當以愛情或感情為基礎,即使承認婚姻是契約者,也難以否認婚姻以愛情或感情為基礎。因為契約也是雙方合意的結果。雙方之所以能夠達成契約或合意,毫無疑問,應當是愛情或感情使之然。因為「自願」或「合意」,都是對配偶感到滿意而接納的結果。可以想像,任何人都不會與一個相見如仇或水火不相容的人去達成婚姻契約。所以,契約只是婚姻的一種形式或外表,而愛情或感情才是婚姻的實質。當然,愛的程度可能各有不同。即有的愛情深,有的愛情淺。但最低也應當以雙方能夠相互接納為底線。同時,愛因(愛的動機或原因)也可能各種不同,有因單純的情感所愛;有因對方容貌所愛;有因對方年輕所愛;有因對方權利所愛;有因對方財產所愛;有因對方的知識或特殊才藝所愛;甚至有因對方的英雄氣概所愛;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愛情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婚姻,都應該屬於廣義上愛情的結果。那種不考慮任何物質因素或權利因素的婚姻,是一種最高境界的愛情。這種最高境界的愛情,到目前為止,在整個社會,還不可能完全實現。正如恩格斯所說:「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附加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後,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 如果我們把恩格斯預言的婚姻,稱之為高級層次的婚姻,那麼,當前一些附加考慮經濟等因素的婚姻,就是低級層次的婚姻。但無論是低級層次的婚姻,還是高級層次的婚姻,只有量(程度)的變化,沒有質的區別,即婚姻都是以愛情或感情為基礎。 既然婚姻是以愛情或感情為基礎的,那麼,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離婚就成為一種必然結局。雙方因情感而結合,因情感破裂而解除,就是一個順理成章的事。因而,以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符合婚姻的本質。 2、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標準是否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 有人認為,現階段我國物質生活水平還不高,婚姻作為物質生活共同體的作用遠遠大於作為精神共同體的作用。所謂的「湊合型婚姻」還有一定數量,這種類型婚姻夫妻間缺乏感情,但長期以來,以感情作為衡量婚姻質量的唯一標准,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對這類婚姻的道德評價是消極的,在一定意義上也鼓勵這類婚姻的當事人離異。 我們在這里暫時不討論物質生活與婚姻的質量到底有沒有必然關系,但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湊合型婚姻」並非都是物質因素造成的,物質因素不是決定婚姻質量的唯一因素。如有的夫妻物質條件很差時,兩人相依為命,團結拼搏,感情很好。相反,一旦富裕時,夫妻感情卻出現了危機。這說明,夫妻關系的好壞,並不直接取決於婚姻中的物質生活等其他內容,而直接取決於夫妻感情。所以,以現階段的物質生活水平來判斷婚姻質量或夫妻感情,其前提是站不住腳的。 但我們也承認婚姻並非都是高質量的,不論是什麼原因,「湊合型婚姻」畢竟還有一定數量。但一般來講,這類婚姻,只要他們還能夠「湊合」,沒有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夫妻間仍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關系的維持,仍然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所以,在他們中間,雖然夫妻關系可能不太融洽,甚至出現裂痕,但只要沒有完全破裂,仍然不會導致離婚。 夫妻感情雖然包括愛情,但並不等於愛情。它蘊涵有積極感情與消極感情兩個方面。具體說,它既包括夫妻雙方風雨同舟而形成的一種友誼或友情,也包括夫妻雙方刀刃相見所產生的一種敵意或仇恨。前者為積極感情,後者為消極感情。夫妻感情,就是夫妻之間的友情和仇恨的一種綜合指數。如果雙方愛情或友情指數高,夫妻感情就好;如果雙方敵意和仇恨指數高,夫妻感情就不好。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感情並非都是高質量或親密無間的。不同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也不一樣,他們之間也有感情深一點與淺一點,或好一點與壞一點之別。而且這種現象還將長期持續下去,即使將來到了物質極大豐富,締結婚姻不受物質條件限制的時候,婚姻質量也有好壞之分。這是針對不同婚姻而言。對同一婚姻來講,愛情或感情也有高潮期和低潮期,甚至有危險期,並非一直處於熱情奔放或激情燃燒階段。這種夫妻感情的多元性,決定了不同婚姻之間夫妻感情是有差別的;在同一婚姻中,夫妻感情也是可能發生變化的。因而,我們不能用一元感情論代替多元感情現象,認為夫妻感情都是高質量的,從而否認「湊合型婚姻」也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只要我們明白這一點,以感情衡量婚姻質量的標准,就不會具有消極作用。恰恰相反,它有助於穩定婚姻關系,以免人們陷入一種不切實際的迷思之中,一味追求那種超完美的理想化婚姻,促使人們以更現實的態度對待婚姻。 3、關於夫妻感情與婚姻中的其他內容之間的關系 有人認為,婚姻作為家庭的基礎可以引申出子女、社會等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內涵和廣泛內容,遠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實際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諧、兩地分居、婆媳關系不洽等都可以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所涉及的問題,實際上是把夫妻感情破裂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混為一團。「性生活不和諧、兩地分居、婆媳關系不洽等」,不能成為獨立的離婚條件或理由。有的性生活不合諧或兩地分居、婆媳關系不洽等,可能引起離婚,有的則不會引起離婚,歸根到底還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的從表面上看是婆媳關系不洽等原因,但實質上是由於婆媳關系不洽等原因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最後導致離婚。 當然,我們也承認,感情破裂不能概括離婚的全部原因,但夫妻感情不合或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離婚畢竟是主要原因,甚至是99%以上的離婚原因。而且,對極少數非感情因素引起的離婚(如一方失蹤),修改後的婚姻法已經成功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如果還有遺漏,可以通過完善非感情因素離婚原因解決,也不宜捨本逐末,廢棄夫妻感情破裂這一核心離婚原因。 4、夫妻感情決定婚姻,不是婚姻決定婚姻 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是一種靜態的法律關系,只存在解除或消滅,不存在好與壞或破裂與不破裂問題。至少在同一個婚姻制度下,婚姻關系都是一樣的,沒有好壞之別。通常所說的婚姻關系好與壞,恰恰正是夫妻感情好與壞的代名詞。同樣,通常所說的婚姻關系破裂,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代名詞。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的內容是法定的,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的產生和消滅也是法定的,非經法定程序是不可能發生變化的。而夫妻感情則不同,它是一種人之情感,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動態關系,始終處於發展、變化之中。這種發展、變化,既能夠使婚姻雙方關系穩固、持久,也可以使婚姻雙方關系惡化、失去了存續的基石。當夫妻感情盪然無存,恩斷義絕,雙方不堪同居時,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的存在,就只是一個外殼。在這種情況,就應當解除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由此可見,左右婚姻的不是婚姻關系本身,而是夫妻感情。以婚姻破裂作為離婚的標准,存在邏輯上的命題錯誤,不能真正解決離婚的標准。試問,如何判斷婚姻破裂?或用什麼標准判斷婚姻破裂?還是要回到夫妻感情上,婚姻破裂本身並不能解決或回答。因而,將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才符合婚姻的本質和婚姻的特點。 二、關於夫妻感情是否屬於單純的意識形態范疇 有人認為,感情是一個純意識形態范疇或主觀上的東西,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變性。「就是組織心理專家對夫妻雙方進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確的感情確已破裂的結論」。據此主張應當將夫妻感情破裂修改為「婚姻破裂」或「夫妻關系破裂」。我們認為,這種看法,也是片面的。 首先,應當明確,夫妻感情不是一個單純的意識形態范疇或心理上的東西,而是一個事實或客觀現狀。它雖然包括心理上是否相互愛慕,但更多的是客觀上是否相處融洽。比如說,我們認為某一對夫妻感情好,並不是說,他們只是思想或心理上如何好,而更多的是說,他們兩人相處融洽或相互關系好。判斷夫妻感情的好壞,也主要依據客觀事實,而不是心理活動。某人經常打老婆,不給飯吃,你就會認定他夫妻感情不好;相反,如果某人對老婆體貼入微,幫助洗衣做飯,生病後在醫院徹夜守護,你當然會認定他們夫妻感情好。我們的村委會、居委會、社區、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經常評「模範夫妻」、「五好家庭」。毫無疑問,「模範夫妻」的一個決定性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好。那麼,他們在評選中憑什麼為依據?是不是都找心理專家從心理上進行分析判斷?可以肯定不是。憑什麼呢?就是憑客觀表現或客觀事實。「模範夫妻」之間的相互恩愛、感情融洽、彼此相互關心和支持,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實實在在的客觀現象或表現。因而,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看作是一個純粹的心理或主觀上的東西,而是一種抽象化的客觀現狀。夫妻感情好與壞,破裂與未破裂,都是根據夫妻之間的客觀外在表現所作的抽象評價或概括。 同時,將夫妻感情破裂修改為「婚姻破裂」或「夫妻關系破裂」,並不能解決司法難度問題。這里我們不妨作將兩者比較一下:當你遇到一件離婚案件時,一方要求離婚,並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不同意離婚,並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用「夫妻感情破裂」這個標准,難以判斷時,你再使用「婚姻破裂」這個標准,是否就容易判斷呢?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婚姻破裂」的離婚標准,是否就不會產生人為的差異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 還要指出的是,夫妻感情並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夫妻感情破裂只是離婚的一個標准,用這一個標准去衡量或判斷婚姻關系能否維持。因而,它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調整的對象還是婚姻關系。我們再進行一下比較便知。婚姻法規定:與婚外異性同居和吸毒等可以判決離婚。在這里,法律所調整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