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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發布時間:2021-05-14 16:48:40

㈠ 環境監測15種弄虛作假行為都是什麼

【】沒有原始記錄、沒有規范的原始記錄表、、沒有按照規定填寫的原始記錄、事後填寫的原始記錄;
【】檢測儀器沒有計量鑒定合格證書、標准物質沒有有效的證書、
【】檢驗實驗沒有按受控方法標准測定、結果計算錯誤、
【】檢驗報告沒有準確按照原始記錄的數據計算編制,.....

㈡ 對於弄虛作假的行為,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首先我們肯定是要抨擊這種行為的,在當今社會當中,誠信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不管你是做企業還是自己做買賣,如果你弄虛作假就會喪失你的誠信度,這樣你會在與別人交流溝通當中喪失自己的誠信,對你對企業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說我們要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的行為。

㈢ 紀委調查時弄虛作假搞欺騙是什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行為。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行為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要予以嚴厲懲戒。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是普通群眾,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後果的,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㈣ 某公司存在弄虛造假的行為,該市場監管局應如何處理指出法律依據

具體弄虛作假是哪方面,如果是工商登記作假,那就是依據工商登記相關法律,如果是稅務作假,那就是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是生產上作假,那就是產品質量相關法律規定。弄虛作假的含義很廣,涉及的情況也各不相同。要具體看涉及什麼領域的作假!

㈤ 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踐踏統計法尊嚴,背棄統計職業道德.其極端危害性主要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一條
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第二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條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並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並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第六條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七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准,保障統計調查採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准化。
國家統計標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准,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准不得與國家統計標准相抵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路報送統計資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六條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計5條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並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聘制度,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計5條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計11條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3條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九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請審批。
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注冊會計師在職業中發現弄虛作假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會計師不應該做假帳,這是道德和法律要求的只所以做假帳也無非是領導要求,為了保住工作

㈦ 堅決反對制止經濟普查中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 病句怎麼改

病句:堅決反對制止經濟普查中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
病因:用詞不當
改為:堅決反對並且制止經濟普查中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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