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采購招標文件 是否需要明確采購單位,法律依據是什麼
就你所提出的問題我仔細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解釋,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里可以不明確采購單位。但必須明確招標單位及其負責人,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地方政府成立專門的政府招部門標機構,統一對政府性質的采購進行招標的原因。
② 政府采購中的公共市場是什麼
不明白公共市場是什麼意思,說的是公共采購市場嗎???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串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僱傭等形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在國際上,政府采購是包括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及采購管理在內的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總稱,亦指公共采購的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資源配置由政府全部配置轉變為以市場為主體。對「市場失靈」領域,如國防、外交、行政事務、社會治安、公共設施、基礎教育、基礎科研、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物資儲備等等,則仍需政府繼續履行職能,具體表現就是由政府向廣大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必須以稅收等形式籌集資金,再用這些資金去采購廣大公眾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即開展政府采助活動。因此,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財政也稱為公共財政,政府采購也稱為公共采購。
政府本級公共財政支出分為轉移支出和采購支出,其中的轉移支出主是指政府對企業的補助、政府對居民的補助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補助等;采購支出則是指政府直接用於采購公共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支在西方國家,采購支出『般占財政支出的30%以上,占 GDP的比重一般IO%左右。與其他消費主體開展的采購活動不同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於稅人交納的稅金,因此,采購資金的使用也要滿足納稅人的要求,需要做到配置合理,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政府采購制度是實現公共資源優化配量的一種機制
國際經驗表明,在公共資源的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監督不土絕腐敗現象,而公開競爭機制約引入則大大降低了采購官員與供應商的合謀的概率。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供應商、采購機關與資金管理部門三者之間互相制約:采購機關要優中選優,獲得價格質量比最佳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激勵廠商更好地為政府這個最大約消費者服務;供應商要適應市場要求,自覺改善價格質量比,提高競爭實力;資金管理部門提高了資金分配和使用納透明度,節約支出,硬化預算約束。納稅人(公眾)也就必然成為最大受益方。所以,政府采購必須堅持透明皮原則和競爭擇優原則。
(三)政府采購與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對實物形態直接管理方式有著根本的區別
控購的初衷,主要是通過直接的行政手段抑制社會集團對某些商品的
需求,實現社會商品的供求平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商品日益豐富:政府與民爭購的條件不復存在,控購的目的只是控制集團消費支出,解決「該不該買」的問題,但沒有解決「如何購買」的問題,政府采購制度是通過法律手段.規范公共部門的采購行為,印「如何購買」,以實現政府預期的宏觀經濟管理目標。隨著我國國家機構改革,政府職能發生的轉變,中央政府已經取消控購的做法,對部分商品控制購買的問題,將通過細化預算編制工作加以解決。目前,一些地方由於細化預算編制將有一個過程,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仍然繼續實行對一些商品進行控購。這些地方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在確定集中采購目錄時.將一些專控商品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將「該不該買」和「如何購買」結合起來管理。這樣,既可達到專控的目的,降低控購工作的管
理成本,提高監督效果;又可使控購工作納入市場經濟管理的軌道。
③ 中國政府采購市場分析及發展趨勢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我國的政府采購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市場擴張,用「飛速發展」四個字來形容,從哪個角度看都是不過分的。從財政部國庫司統計的數字看,自1998年至2003年,政府采購規模從31億元人民幣增加到1659億元,平均每年遞增138%。我國的有關制度和法規的建設也在短短的幾年間,從無到有,不斷完善。我們已經有了比較多的經驗積累,應該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回顧,以便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在今後能步入更加理性化和科學化的發展道路。
一、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
分析市場規模主要是按照種類統計匯總和按照部門統計匯總兩種方式。由於我國的經濟統計系統中還沒有專門對政府采購進行單獨統計,所以只能通過部門從事的政府采購匯總中分析政府采購規模。目前,除了財政部正式統計和發布政府采購的數據之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其他部門沒有納入統計數據中的政府采購。所以,這里分析的政府采購市場,包括財政部方面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和對其他部門估算出的政府采購規模。
我國的政府采購可從財政資金使用、基本建設和體制改革三方面反映市場的規模:
1、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
國內目前的政府采購統計數字僅限於使用財政撥款的項目:1998年,我國政府采購量為31億元,1999年為130億元,比上一年增長3.2倍。2000年為328億元,比前一年增長1.5倍。2001年653億元,比前一年增長1倍.其中,中央單位采購突破100億元。2002年約1000億元,比前一年增長53%。其中,中央單位為200億元,地方800億元。2003年為1659.4億元比前一年增長65%。(平均每年增長138%)其中,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為949.7億元,佔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的57.2%。
2、基本建設方面的政府采購
基礎設施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點領域,也是經濟發展的「瓶頸」。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每年增長幅度快於GNP的增長,也快於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增長。我國的基礎設施的建設主要表現在交通、通訊設施的建設上。如,90年代以來,「國家不斷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投資力度,公路建設規模和投產規模以驚人的速度增加」,「1998年以來,每年投資都在3000億元左右」。12001年,舉世矚目的青藏鐵路開工建設;長途光纜線路長度從990年的3334公里增加道003年的近55萬公里;1998年以來,開展了新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水利建設,完成了長達3576公里的長江干堤和1731公里的黃河下游提防加固工程;2002年底,南水北調工程開工;2003年,長江三峽工程順利實現水庫初期蓄水、首批發電機組發電。2002年-2003年,國家在西部地區新開工了一批重大工程,投資總規模7700多億元。
主要基礎設施采購金額的計算,可以從我國每年的固定資產投資方面以及國債發行的數量上來反映。
2000年-2003年的4年中,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率分別為10.3%、13%、16.9%和26.7%。近年來,我國每年的公共建築額約為1000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城鄉住房和公共工程到2000年時,按1995年價格計算,建築業增加值達到5000億元以上」,即每年增加1000億元。這意味著,我國固定資產投資每年增長平均2倍於國民經濟的增長水平。
1998年最初開始發行國債,1000億元全部用於基礎設施建設。98年以來我國已連續6年發行長期建設國債,平均每年發行1300億國債,用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99年發行國債1100億元,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各發行1500億元,2003年1400億,2004年1100億元)。長期建設國債主要用於增加基礎設施投資,同時也加大了對西部開發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投入。
此外,我國通過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取得建設資金。我國把這些外國政府貸款用於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電站、大型化工項目、各省市的電話基礎傳輸設備、鐵路、港口、機場、地鐵。而貸款機構一般要求利用國際招標進行采購,這實際也屬於政府采購市場的范圍。
3、政府采購用於經濟體制改革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招標一直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有效措施之一而在各行各業加以推行:首先是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招標,後來是企業、商業的競爭招標承包,到近年來的反腐敗運動,強調減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擴大招標的運用范圍。90年代至今,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的政府采購改革,利用競爭和透明的辦法開創政府采購的新機制。例如,除了葯品采購、政府部門公務用車採取招標的辦法,救濟糧的采購也採用了招標的辦法。
二.大力進行制度建設,推進政府采購的公開與透明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後的8年來,一直從各個角度推進政府采購的透明化。一是不遺餘力地推動《政府采購協議》在其成員方中的加入運動;二是建立政府采購透明化工作組形成和完善《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的條款;三是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有關條款的修改,將政府采購服務貿易自由化。
《政府采購協議》把透明度原則規定在協議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條中。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政府采購規則和程序的公開;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和措施的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傳遞的渠道的一致性;有效的監督機制和審查機制。《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要求公開采購信息、政府采購規章與法律,采購程序和質疑訴訟機構、渠道等。但所有這些,都是在參加方簽字和承諾條款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只有參加了《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方才有義務執行該條款;只有《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對所有WTO成員方都適用之後,我們才有義務執行政府采購透明化的規范。
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是主要的采購方式。以法規的方式要求做到如此大的透明力度,這在世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是不多見的。我國在2004年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准》中規定:無論是政府集中、部門集中采購還是單位分散采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都要採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12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公開招標,也可以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
另外,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按照透明度原則進行我國的政府采購。因此,入世三年來,我國政府采購的公開與透明比過去任何一個時期都要徹底。2003年,我國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政府采購公告數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由5000條增加到10238條。
三.國際形勢和WTO新動向預示著我國政府采購的發展方向
我國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組成部分,隨世界潮流而動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政府采購發展的必然規律。作為WTO的成員方,我國今後將面臨《政府采購協議》的加入問題,也將面對《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的內容達成問題。
未來的《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是美歐為首的發達國家強力推動下的產物。雖然《多哈宣言》聲明《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僅局限於透明化問題,沒有市場准入要求,但推動這個議題的主要國家已明確表示,其最終目標是在WTO的框架內完全融合世界政府采購市場。《透明化協議》只是將政府采購多邊化的一個跳板,這個《協議》簽訂後,再將《協議》的適用范圍擴大從透明化擴展到其他領域,最後擴展到市場准入,實現外國公司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可能包含的內容主要是協議未來條款的基石。這12個要點分別是:政府采購透明化的定義和協議的適用范圍;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規定的采購方法;本國法律和程序信息的公布;采購機會、招標和資格審查程序;期限;采購商資格審查決定的透明化;授予合同決定的透明化;國內審查程序;與透明化相關的其他事務;公告(向外國政府提供的信息);WTO爭端解決機制;技術合作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其中對我國利益影響較大的未來條款主要集中在:適用范圍、國內審查程序、信息技術、反賄賂和反腐敗、WTO爭端解決機制、技術合作、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等方面。
2004年7月31日,世界貿易組織主要國家的部長和常駐代表們經過兩周極度緊張地連續談判,對新一輪多邊談判做出了一攬子決定。8月1日WTO召開總理事會正式會議批准生效《多哈工作綱要》(DohaWorkProgram)。該計劃最終確定了「多哈發展議程」的行動框架和具體內容,決定,《多哈部長宣言》中提出的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和政府采購透明化將不是《工作綱要》的組成部分,不屬於多哈回合談判內容。也就是說,政府采購透明化問題被正式排除於「多哈回合」之外。
政府采購透明化是將政府采購納入世界貿易自由化范疇的重要步驟。但現在看來,由於出台的條件並不成熟,加之發展中國家的極力反對,協議註定不可能在2005年出生。這對我國或許是一件好事,可以有更充分的時間做好相應的准備。
但是,政府采購市場的封閉現狀已經不適應當代經濟全球化形勢,阻礙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無論如何,達成《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已經是WTO的既定目標。占據各國GDP15%的政府采購市場對任何一個國家都具有強大的吸引力。獲取更多的國外政府采購市場可以加快經濟發展,也符合我國的長遠利益。當前,我國應認真研究《政府采購協議》的條款和內容,分析《協議》的內容及可能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產生的影響,盡早提出相應的談判對策和方案,為加入該協議作好充分的准備。我們應認真研究《政府采購透明化協議》的國際進程,追蹤工作組商談的進展情況,並及時調整我國有關的法律、規章、操作程序,盡早利用現代化手段採用電子商務技術,使我國的公共市場在國際競爭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④ 政府采購和一般的商業性采購有什麼不同嗎
一、本質上的區別:1、采購目的:一般采購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但政府采購追求的目標是示範引導作用,利益並不是唯一目標。
比如說,政府采購規定了國貨優先,以及給小微企業一些優惠。而一般采購無此要求。
2、采購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由財政部統一管理,一般采購多由商務部或發改委等其它部門管理。
二、執行上的區別(這里要假設一般商業采購也使用國有資金):
1、政府采購允許競爭性談判,詢價比價等,而機電產品或工程類項目,若滿足相關條件必須招標,只有可不招標項目才允許用其它的采購方式。
2、如果都用招標采購,那也有一定的區別。
具體區別我懶得打字了,請看這個:工程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國標招標主要不同點對照表。
現在政府采購相應國家的號召,很多政府采購開始步入「互聯網+采購」的趨勢,利用電子采購平台進行采購工作了,主要目的是要透明、陽光采購,你可以看下「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信源開發的電子采購平台。
三、操作細節的話,由於動機、關注點、達成方式都不同,造成了從前期市調、尋源、考察、預審,到招標策劃、招標文件編制、開標評標方式、商務洽談周期、合同簽約各個環節都有不少區別。如市調和尋源,政府采購相對來說工作可能沒那麼大,而對企業而言,充裕的供方市場信息和廣泛的供應商渠道,是企業采購甚至產品設計、成本預算的關鍵基礎。
⑤ 政府采購招標基本程序是什麼
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也是一種最具有競爭、公開透明程度最高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招標投標活動需經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與定標等程序,但根據本人多年來從事招標采購工作的實踐經驗,完整的招標投標活動還應包括在招標前的准備工作。因此,我們可以把招標投標活動分成兩個階段,即准備階段和招標階段。各個階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備階段
在准備階段,要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整個過程作出具體安排,包括對招標項目進行論證分析、確定采購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制定評標辦法、組建評標機構、邀請相關人員等。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總體實施方案
即對招標工作作出總體安排,包括確定招標項目的實施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具體的時間安排、招標費用測算、采購風險預測以及相應措施等。
(二)項目綜合分析
對要招標采購的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計劃、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或采購方案),從資金、技術、生產、市場等幾個方面對項目進行全方位綜合分析,為確定最終的采購方案及其清單提供依據。必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的咨詢專家或技術人員參加對項目的論證、分析,同時也可以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實施的現場進行踏戡,或者對生產、銷售市場進行調查,以提高綜合分析的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確定招標采購方案
通過進行項目分析,會同采購人及有關專家確定招標采購方案。也就是對項目的具體要求確定出最佳的采購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所涉及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規格、標准以及主要商務條款,以及項目的采購清單等,對有些較大的項目在確定采購方案和清單時有必要對項目進行分包。
(四)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和招標采購方案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邀請函)、招標項目要求、投標人須知、合同格式、投標文件格式等五個部分。
1、招標公告(投標邀請函)。主要是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招標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招標文件售價;投標時間、地點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2、招標項目要求。主要是對招標項目進行詳細介紹,包括項目的具體方案及要求、技術標准和規格、合格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竣工交貨或提供服務的時間、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其它事項。
3、投標人須知。主要是說明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文件的編制方法和要求、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要求、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評標標准和方法、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提交方式、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和地點以及截止日期、開標和評標及定標的日程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4、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條款、工程進度、工期要求、合同價款包含的內容及付款方式、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驗收標准和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務要求等。
5、投標文件格式。主要是對投標人應提交的投標文件作出格式規定,包括投標函、開標一覽表、投標價格表、主要設備及服務說明、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內容等?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
1、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2、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的代表及其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3、《政府采購法》以及財政部制定的相關配套辦法對專家資格認定、管理、使用有明文規定,因此,政府采購項目需要招標的,其專家的抽取須從其規定。
4、在招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相對保密。
(六)邀請有關人員
主要是邀請有關方面的領導和來賓參加開標儀式,以及邀請監督機關(或公證機關)派代表進行現場監督。
二、招標階段
在招標階段,應按照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幾個步驟組織實施,基本程序是:
(一)招標
1、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發布投標邀請函)。招標公告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的內容、格式與招標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資格審查。招標人可以對有興趣投標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辦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載明,或者通過指定報刊、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由潛在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人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對潛在的投標進行資格審查。
3、發售招標文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向有興趣投標且經過審查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發售招標文件。
4、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對已售出的招標文件需要進行澄清或者非實質性修改的,招標人一般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購買者,該澄清或修改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這里應特別注意,必須是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部分。
(二)投標
1、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載明的事項有:投標函;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文件;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投標價格;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2、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投標人對編制完成的投標文件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密封、標記。這個過程也非常重要,往往因為密封或標記不規范被拒絕接受投標的例子不少。
3、送達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後收到的投標文件,應不予開啟並退還。招標人應當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提供簽收證明。
4、投標人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但是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補充或者修改也必須以書面形式。
這里特別要注意的是,招標公告發布或投標邀請函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於20天,即等標期最少為20天。
(三)開標
1、舉行開標儀式。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舉行開標儀式。
2、開標儀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開標儀開始(需簡要介紹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即項目內容、准備情況等)。
(2)介紹參加開標儀式的領導和來賓同志(來自單位、職務、身份等)。
(3)介紹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單位名稱及投標人代表(這里需要對所招標項目作進一步介紹:如招標公告發布的時間、媒體、版面;截止什麼時間有多少家供應商作出了響應,並提交了資格證明文件;有多少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有多少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等等),在介紹招標人及其代表時,應按照遞交投標文件的順序介紹,先介紹招標人單位名稱,接著介紹其代表人姓名、職務、身份。
(4)宣布監督方代表名單(監督方代表所在單位、職務、身份)。
(5)宣布工作人員名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及在開標時擔負的職責:主要是開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標人)。
(6)宣讀有關注意事項(包括開標儀式會場紀律、工作人員注意事項、投標人注意事項等)。
(7)檢查評標標准及評標辦法的密封情況。由監督方代表、投標人代表檢查招標方提交的評標標准及評標辦法的密封情況,並公開宣布檢查結果。
(8)宣布評標標准及評標辦法。由工作人員開啟評標標准及評標辦法(須在確認密封完好無損的情況下),並公開宣讀。
(9)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情況。由監督方代表、投標人代表檢查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情況,並公開宣布檢查結果。
(10)開標。由工作人員開啟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須在確認密封完好無損且標記規范的情況下)。開標應按遞交投標文件的逆順序進行。
(11)唱標。由工作人員按照開標順序唱標,唱標內容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招標文件對應宣讀的內容已經載明)。唱標結束後,主持人須詢問投標人對唱標情況有無異議,投標人可以對唱標作必要的解釋,但所作的解釋不得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2)監督方代表講話。由監督方代表或公證機關代表公開報告監督情況或公證情況。
(13)領導和來賓講話。按照開標儀式的程序安排,參加開標儀式的領導和來賓可就開標以及本次采購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發表意見、看法,提出建議(此部分程序可以提前在開標程序的第三步進行)。也可以安排采購人代表發言,由采購人代表向有關方面作出承諾。
(14)開標儀式結束。主持人應告知投標人評標的時間安排和詢標的時間、地點(詢標的順序由工作人員用抽簽方式決定),並對整個招標活動向有關各方提出具體要求。
開標應當作記錄,存檔備查。
(四)評標
1、開標儀式結束後,由招標人召集評標委員會,向評標委員會移交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
2、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評標由評標委員會獨立進行評標,評標過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預評標委員會的工作。
3、評標程序
(1)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
(2)對投標文件的技術方案和商務方案進行審查,如技術方案或商務方案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則可以判定其為無效投標。
(3)詢標。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綜合評審。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評標標准、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和比較。綜合評審和比較時的主要依據是: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評標標准、辦法,以及投標文件和詢標時所了解的情況。這個過程不得也不應考慮其它外部因素和證據。
(5)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審和比較情況,得出評標結論,評標結論中應具體說明收到的投標文件數、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數、無效的投標文件數及其無效的原因,評標過程的有關情況,最終的評審結論等,並向招標人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應註明排列順序並說明按這種順序排列的原因以及最終方案的優劣比較等)。
(五)定標
1、審查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論。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結論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評標過程中的所有資料,即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記錄、詢標記錄、綜合評審和比較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個人意見等。
2、定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原則,在規定時間內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中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且其投標方案為最優,在綜合評審和比較時得分最高的。
3、中標通知。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定標,在確定中標後應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4、簽訂合同。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的規定,並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如采購人委託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則直接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部分、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其補充部分是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
⑥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
關於我國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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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購是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政府采購是經過200多年發展才逐漸形成的復雜而有效的一種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從運行的實踐來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當前存在著一些必須著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本文通過深入細致地分析采購過程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強化意識、完善制度、編制預算、硬化指標等措施,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關鍵詞:政府采購;問題;對策;財政監督
政府采購是經過200多年發展才逐漸形成的復雜而有效的一種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從采購運行的實踐來看,在我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規范的現象,其效果無論從采購規模上還是從行為的規范上,還沒有達到預期監督的目的。當前存在著一些必須著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一、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采購單位意識不強
出現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意識不強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時間不久,宣傳力度不夠,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剛性,對采購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預算編制滯後,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很難實施。有些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往往是領導說了算,想買什麼就買什麼,想什麼時候買就什麼時候買,想花多少錢就花多少錢。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購計劃代替政府采購預算,很難體現集中采購的計劃性和規模效應。
政府對采購中心組織的開標活動監督意識不強,考核與現場監督流於形式,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方面是對開標現場監督不得力,走形式走過場。有些監管部門限於人手少,只是象徵性地走走場面,不參與全程監督,一味地尋找采購執行機構的問題,現場監督失去了應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規范、不科學。由於指導能力匱乏,監管部門對采購機構檔案管理、人員考核、進入標准、規章制度建設、糾紛處理措施等等考核內容未作政策上的規定,監管部門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對采購中心工作放任自流與不關心的表現。
(二)具體管理職責不清
多數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設在財政部門,為了精減機構,許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與集中采購機構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於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約的機制,難以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原則。政府采購行為的執行者往往基礎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經意間把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轉嫁給了采購中心。這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錯位的現象,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采購體制不順,許多應該事先解決的問題不能約定俗成,使采購中心工作被動。
監管部門采購資金審核不嚴,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購計劃不能准確執行,讓許多沒有采購資金的項目進入采購法定程序,致使供應商合同款項被無限期拖延,供應商怨聲載道,采購人卻毫無表情。雖然采購中心沒有直接責任,但項目是由其組織開標的,協調即使很困難卻也是份內事,采購資金不足的矛盾焦點明顯地轉嫁到了采購中心。采購監管部門不從源頭上遏制采購人的不規范行為,卻做起了老好人,贏取當事人好感,獲得行風評議選票,而把采購中心推上了風口浪尖。
(三)雙重標准操作執行不便
對涉及采購中心具體事務性問題,採用雙重標准,令采購執行機構困惑,理性邏輯混亂。對於限額標准以上的項目甚至超過幾倍的項目,監管部門初次就確定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置政府頒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於不顧。違背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時限,邀請招標只給3、4天招標定標完成期,故意或變相幫助采購人「愚弄」采購中心,不能及時按規定方式采購完畢的還抓小辮子,而對於一些明顯可以採用詢價采購的配置型號固定的項目又要搞所謂的邀請招標,采購理念混亂。
采購內容審核階段也搞雙重標准,有時根據采購人行政權力權重大小以及與自己關系密切程度,對涉及采購具體內容(如定品牌與不定品牌)設置雙重標准,因人因時因地而隨機變幻,叫人摸不著頭腦。報賬審核把關時,對采購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請與合同內容有時熟視無睹,如同廢紙,根本不尊重采購中心的勞作,大費周折地仔細查詢各方數據,讓報賬者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威嚴二字的份量;有時根本不看任何證明材料,對采購中心根據工作實際而採用的比價定標形式不予認可,在供應商已供貨前提下,拒絕報賬;對某些供應商網開一面,約定好的工作機制會隨便更改,事先也不溝通,臨時突變,影響了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關注影響采購問題不夠
由於多數集中采購機構為事業單位,且人員大多從財政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因此,這種並非為機構內部崗位設置而定向招募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員隊伍,很難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要求。對影響政府采購的重大問題與事務不聞不問,任其發展,不能為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掃除障礙。然而實際情況卻是許多監管機構迴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借口種種理由,對影響政府采購的原則問題「顧左右而言他」。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的多頭執行體制導致采購市場混亂;會計事務所、造價中心、招標代理機構等搶占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購未能納入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確執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無工作陣地,機構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廳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發展空間嚴重受阻;黨政領導盲目指示與涉足投訴事件的處理;采購人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託采購協議,未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中心人員素質結構與業務水平制約機構發展,采購中心成為領導安排富餘人員的場所等。
(五)采購信息公開程度不高
采購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嚴重,對執行機構存有欺騙行為。監管部門把握著政府采購起始與收購階段具體事務,即采購計劃審核和合同款或報賬單的最後簽字蓋章與撥付權,其間將會出現可以預料的腐敗與尋租行為。
監管部門根據領導意見,憑借人情關系網權重,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於不顧,肆意讓「心儀」的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變相自行采購(如由監管部門參與所謂現場監督的「議標」行為,不走政府采購程序),反正票據的報銷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購程序都可以跳開了,實際上集中采購機構已失去了作用,成為了監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與欺騙的對象。
(六)采購法規制度保障不力
由於各地在嘗試政府采購初期的認識不是很深,出發點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難免存在遺漏,甚至與《政府采購法》相左,亟須加緊修改、完善和補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購如何保護民族工業、經濟不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和環保型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是很明確;對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要求不高;對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缺乏統一規范等等。
現在普遍有一種傾向,監管部門考慮到制定的法規要具有系統性、縝密性、創造性,勢必有一定難度,因此不敢為人先,怕承擔責任,抱著等待觀望態度,一切事關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來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願創新。
(七)監管機構操作權力不當
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操作缺乏規范。招標文件不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就擅自發出,中標結果不在媒體公布,采購合同不報監管部門備案;該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代替;不按規定聘請專家或聘請沒有專家資格的人員充當評委;評委組成人員的比例不符合規定;隨意突破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與供應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等等,讓人懷疑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
監管機構越位操作,權力濫用,給采購中心工作製造壓力。有些監管機構卻以領導者自居,指揮著自己的「下屬」———采購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卻渾然不覺,如擁有定點采購招標時的定標權。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在設備配備上沒有統一、明確的配備標准,一些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直接影響政府采購所提倡的公開招標方式的採用和組織實施,使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據。
二、規范采購操作程序的建議
(一)強化意識,更新觀念
一是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應把政府采購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關注,專題研究。並利用媒體反映其新情況、新問題,宣傳其新辦法、新經驗,促進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
二是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是節約成本、治理腐敗、規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認為「節約了多少資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購預算」是衡量政府采購工作的唯一標准,考核工作時作為重要指標,總結成效時大力褒獎。眾所周知:上述指標僅是政府采購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敗、規范管理且與國際慣例接軌才是最終目標。
三是政府采購是促進財政支出優化的重要手段。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對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監督不能杜絕小集團與政府部門采購官員之間的謀私和腐敗現象,而公開競爭機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謀的概率。
(二)規范運作,提高效益
一是規范運作是根本。規范運作必須做到「兩制定、兩公布」:第一是制定並公布《縣級政府采購辦法》及《實施細則》,並用專欄、媒體詳細公布政府采購的范圍、目錄、方法、程序和門檻價。第二是制定並公布《縣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辦法》。凡達到公開招標起點金額的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對招標投標的程序(市場調查———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標書———評標———決標———簽約)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關鍵。第一要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工作人員不為名所動,不為利所惑,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第二要藉助專家智慧提升采購質量。建立采購評審專家庫,做到公開徵集,嚴格審核,擇優選用,專業齊全,素質權威。在立項源頭、采購流程、現場管理、履約驗收各個環節上充分發揮專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購質量。
三是運用網路技術提高采購效益。從標准產品入手,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和協議價目錄,並上網公示協議商品和價格,查詢展示樣品,網上定購,網上通知協議供應商送貨上門,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益。
(三)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一是建立審批制度,強化資金控制。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支付能力,並區分輕重緩急提出意見,上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強化規范運作。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縣級政府采購操作規程》,明確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並實行相互牽制制度,采購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公開招標———網上定購或合同定購———驗收———付款———核算———決算崗位的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嚴禁串崗、代理,預防采購風險。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強化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應單獨核算,實行「三專」,即設立專戶,由國庫集中支付;安排專人,實行「四分開」:授權人員與批准人員分開,批准人員與執行人員分開,執行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開,會計記錄人員與出納人員分開,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專賬,統一會計核算。
四是建立保證金制度,強化風險意識。建立投標保證金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標」、「流標」現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強投標單位、中標單位的「主人翁」意識、風險意識,把政府采購風險降到最低線。
(四)編制預算,推進改革
現有的預算年度即公歷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於我國的國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應改革現有的預算年度,從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為一個完整的預算年度和會計年度。
另外,從財政下達預算控制數到上報正式預算只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完成這么多工作,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延長預算編制時間為一年,即從每年年初即開始編制下一預算年度的預算,以確保部門預算乃至政府采購預算的真實、准確。
(五)深入研究,積累經驗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對於實踐中探索出的具有創意新穎、操作可行、方法系統、實踐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要善於歸納、總結、推廣,逐步完善縣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二是健全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第一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定期輪崗;第三是強化內部稽核,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監督,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從分散采購到集中采購,人們最擔心的問題是會不會出現分散腐敗轉化為集中腐敗,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必須將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采購項目、招標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所有供應商和社會的監督,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健全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經驗,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不僅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六)完善體系,硬化指標
采購過程耗用的時間也應當作為衡量采購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指標,來考核采購機構的采購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夠在時間上滿足采購人的需求,有無故意推諉,消極怠工現象。
應建立采購質量反饋信息制度,提高采購服務質量,便於對采購結果進行考核。增強「國貨」意識,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國際上,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購買外國產品沖擊本國企業,是不符合納稅人利益的。
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制訂國貨的認定標准以及車輛、辦公傢具等的配備標准。為了盡快將《政府采購法》落到實處,有關部門應當出台原則性的認定標准,以指導實踐工作,方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到有章可循,執法有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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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政府采購的采購現狀
政府采購 2000年,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財政部門把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作為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舉措來抓,無論是在政府采購的制度建設,還是在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的拓展等方面,都比往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采購活動的基本情況
根據全國30個地區和中央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2000年全國政府采購327.9億元,比上年增長約1.5倍。節約資金42.5億元。其中,預算資金節約25.7億元,節約率為11.6%。
1、從資金構成看,預算資金采購221億元,占采購資金總額的67%。其中,地方194億元,中央27億元。自籌資金采購107億元,占采購資金總額的33%。其中,地方104億元,中央3億元。
2、從地區情況看,采購規模超過10億元以上的地區有9個,這些地區的采購規模為196億元,佔全國的60%。其中,上海、江蘇、廣東、遼寧、山東等地區均超過20億元;采購規模在10-20億元之間的有北京、黑龍江、浙江、雲南等地區。
3、從項目構成看,政府采購項目主要為各種貨物類采購,其次為工程類采購和服務類采購。這三大類采購在政府采購中所佔的比重分別為67%、23%和10%。
4、從采購品目看,多數集中在汽車、計算機、復印機等一些大宗通用產品。2000年,全國政府采購汽車39582輛,其中,小汽車19162輛;采購計算機212399台。兩項采購金額合計,約占年政府采購總規模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購機構建設情況
2000年各地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已經基本完成。地方政府都在省級財政部門設置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政府采購執行機構。
1、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設置情況。經過省級機構改革,地方政府采購管理職能全部由財政部門承擔,並相應設立或明確了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中:在財政廳(局)內部單獨設立處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有19個省份;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與國庫處合署辦公的有9個省份;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分別與預算處、行政政法處合署辦公的有3個省份。
2、政府采購執行機構設置情況。按照采購管理與采購執行分開的原則,各地在設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同時,也相應設立了政府采購執行機構負責集中采購事務。除河北和湖南政府采購中心設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外,絕大多數省份均設在財政部門。吉林省是在財政部門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立一個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中心都是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有全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兩種形式。各地政府采購中心人員編制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中,北京、上海人員編制均為50人。 政府采購 我們應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具體來說,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應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加強政府采購立法,建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從國際上看,凡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及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政府采購法規體系,這些法規政策對保證政府采購的幾個目標實現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政府采購的歷史短,沒有制定政府采購法,因而在采購方面出現了許多問題,不利於采購活動的開展。考慮到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在整個政府采購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勢在必行。
在制定我國政府采購法時,一方面要立足於本國國情,同時結合國際慣例來確定;另一方面在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時要有利於財政對這項工作的主導地位的形成。具體來說,我國的政府采購法的內容主要應包括:
(1)適用范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
(2)采購方法或程序的確定。從我國情況來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為輔的結構。
(3)采購應遵循的原則。主要包括有效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公平原則等。
2、加快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建設
國際上的政府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類型:一種是集中采購模式,由財政部門或另由一個專門負責的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一種是分散采購模式,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一種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由財政部門或一個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部分商品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從我國情況來看,我國應實行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對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部分,通過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來組織進行,從而有利於形成采購規模,節約財政資金,有利於加快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對政府采購中的分散采購部分,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進行,但必須遵循有關的政府采購法規政策。
「高價」政府采購頻現的背後
一些地方政府「陽光采購」頻頻引發爭議: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萬元,可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還多。長沙市另一個政府采購項目,實際結算價比公示價高出千萬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被曝集體「高價采購」,而長春市購進一台電腦接近3萬元……本為引進競爭、節省支出的政府采購,究竟生了什麼「病」?
結算價高出中標價8倍:「陽光采購」有潛規則
在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建造中,有十餘個政府采購項目,實際結算價遠遠高出中標價。其中,這棟大樓的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8萬元,結算價則高達875.5萬元,高出了8倍。對此事件,當地數位退休老幹部向省紀委、省工商局等部門實名舉報,但據記者了解,直到現在依然沒有查清查明。
長沙市還有一個廢棄物污水處理項目,政府采購時的中標公示價為5346萬元,但實際結算價至少比中標價高出上千萬元,這引起了審計部門關注。
記者調查發現,這個項目開標後,多家投標公司質疑招投標程序涉嫌違規。據參與競標的北京天地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紹,招標公告曾規定:「項目設投標報價上限值,上限值在開標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人。」但在開標前3天,招標方突然取消了投標上限值。他們表面上以較低價格中標,暗地裡卻以遠高於中標價結算。
與「明低暗高」的招標手法相比,日常辦公支出的「高價」采購更易被發現。昆明市財政局、紀委和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被曝集體「高價」采購。昆明市財政局采購4台伺服器、68台台式機、8台筆記本電腦,成交價57萬余元,比市場價約高一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購125台筆記本電腦,每台6760元,而中標機型市場價為5099元,一單生意就比正常價格高出21萬元……
但面對種種質疑,昆明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不以為然。昆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陳一凡解釋說:「我們承諾,采購決無暗箱操作。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都是我們的監督單位。」他表示,昆明市的政府采購,完全是按法定程序進行,信息「公開、公正、透明」,是「陽光采購」。
在昆明曝出辦公用品「高價」采購之前,長春市一部門的政府采購清單中,也出現近3萬元的一台電腦。面對質疑,昆明和長春有關部門都給出相同的「答案」:買高配置設備是「工作需要」。
「什麼工作需要?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競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系。」曾參與政府采購的昆明市供貨商李某稱,「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的「三點」規律。少數負責采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
審批、招標、公告:環環皆有「漏洞」
財政部數字顯示,我國政府采購規模保持了快速增長態勢,2002年為1009.6億元,2009年則突破7000億元。財政部有關人士坦承:由於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起步較晚,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監督不到位具體體現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都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監督形同虛設。」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說。
在「審批關」中,一些職能部門 「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關專家說,在昆明市財政局采購過程中,財政局既是采購需求人,也是審批人,還是監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財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遭到質疑。
在「招投標關」中,一些地方只是走個程序,實則貓膩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參與政府采購的廠商說,因缺乏監督,他們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購人提前透露標底給「自己人」,合夥商量「圍標」、「陪標」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幾家企業長期壟斷政府采購的局面。
據知情投標企業向記者透露,在長沙市高出中標價上千萬元的政府采購事件中,開標前3天突然取消報價上限值,明顯有違招標投標法。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應在開標前至少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方。不僅如此,長沙市政府采購辦接到投訴後,雖認定違規情況屬實,卻以「不影響招投標結果」為由駁回投訴。此後,相關方再依程序向省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省級機關要求市裡「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這次長沙市采購辦很快重新認定「此次采購活動違法」,但此時距中標公示已有近半年時間,采購已結束,成為無法糾正的事實交易。
政府采購的最後一個流程是「公告關」,本意是公開讓社會審核。湖南省法學專家陳傑人表示,像昆明和長春的「高價」采購,只簡單公布招投標結果,不公開事前、事中情況,公眾很難發現個中「道道」,監督也就無從談起。
立體監督:讓「潛規則」無處遁形
據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等專家介紹,我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台相關的實施細則,存在一些法律盲區,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陽光采購」不「陽光」,甚至滋生腐敗。要剎住政府采購中的「歪風」,應在制度和程序上「補漏」,盡快出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在制度「補漏」前提下,還應讓公眾監督參與到政府采購中,改變以往單一行政監督模式的弊端。
為防止「采購腐敗」發生,山東煙台市探索建立采購事前需求論證制度,節約了大量財政預算資金。煙台市一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工程項目,采購人提出的預算為4000多萬元,但經過各方參與的事前論證,預算最終被「砍」去了一半。
「實踐證明,在財政審批關中,引入社會監督十分必要。」傅大中等專家認為,財政部門應將政府采購預算細節在網站和媒體上公示,如果公眾有異議,要吸收專家等重新調查,或舉行聽證會,有效規避「審批關」中出現濫用職權行為。
「公告關」也不能一「告」了之。汪玉凱等人表示,除了公眾監督外,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大過程監督,及時向公眾通報結果,取信於民。
「建議對政府采購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向社會公示。」湖南省委黨校行政學院院長王學傑說,只有嚴格監督和懲戒機制,「陽光采購」才能名副其實。
⑧ 政府采購項目哪些情形是可以不採用公開招標的,還是都可以不採用了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等可以不採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8)政府采購是否需要市場調查擴展閱讀:
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規定:
1、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2、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⑨ 什麼是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購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9)政府采購是否需要市場調查擴展閱讀:
在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指行使有關國家權力或從事某種公共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政府采購的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代理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